风险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调查截止时间:
投资经理:
第一部分 企业概况
表一: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说明:
1、企业类型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所享受重大优惠政策指国家、省、地级市(特区)所给予企业享受的资金、税收、进出口、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
3、有关审批情况是指公司成立、改制,企业所开发、生产的项目/产品进入市场所需国家、省、地级市(特区)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投资方式指:现金、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表二: 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表三:报表说明
表四:公司组织与管理
表五:技术分析
表六:生产过程及设施调查
说明:
1、 生产用地的使用成本指购入所付价款或租用年租金及其 他附加税费等全部支出;
2、 重要设备来源指购入、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
3、 生产原料的进货渠道指本地购进、省外购进、进口,以主要渠道填写;
4、 资产负债表可用企业原资产负债表替代。
第二部分 市场分析
表七:行业与市场
表八:财务预测 单位;(万元)
表九:风险与对策
第三部分 拟投资计划
表十:投资计划表
第四部分 填表说明
一、 表中内容若填写不下可附另页。
二、 企业发展阶段不同(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填写内容可不同;如有项目空白未填请注明原因。
三、 投资经理应核对以下企业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签名负责。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2.公司章程;
3.贷款证;
4.公司成立批文及所发展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合同等;
5.公司所有知识产权产权所有证书;
6.近期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去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7.企业发展项目计划书/商业计划书;
8.被投资企业及转让方股东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签字人身份证;
四、投资决策通过后,投资经理应准备以下资料提请公司付款
9.被投资企业及转让方股东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增资扩股协议;
11.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12.被投资企业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证明;
13.本公司同意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4.付款通知书;
15.风险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16.其它项目经理或股东会认为需要的资料。
第二篇: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公司并购本身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在设计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国的公司并购市场尚处于初级市场阶段,市场规则的完善性、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监管方式的先进程度等等诸多要素都有着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在这种不成熟的并购市场体系下,收购方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规模与市场份额的扩张,其风险因素更需要在试水之前进行全盘的规划。对于收购方而言,公司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最终演化的风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并购当中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乃至负效资产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输血成本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等等。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是否合法、目标公司章程是否有反收购条款、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目标公司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及知识产权的审查等。
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这些法律方面的关键问题对并购产生极大影响,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改变收购方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可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收购方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但是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忽视并购活动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于利益诱惑或机会成本的考虑彻底放弃规范专业的尽职调查。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正是这些不良做法或行为方式导致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剔除的风险变为现实的不可挽回的错误,从而构成并购市场上一个又一个令企业家扼腕叹息的失败案例。
二、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
其次,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第三,法律尽职调查,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买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总之,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以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