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辞职处理意见

时间:2024.5.9

员工辞职、辞退及调岗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公司的管理及发展,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员工的工作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市浦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员工辞职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员工的辞职,是指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本制度的规定,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项劳动管理措施。

第四条 辞职的情形

(一) 员工要求离开公司,不再担任工作职务,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辞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辞职:

1. 在涉及商业机密、公司安全、公司财务等特殊岗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但是又拒绝签订商业机密保守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

2.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 正在接受审查或财务审计的。

4.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 其它原因不宜辞职的。

(三) 公司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为1年(含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4. 接受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的规定计算最低服务期限。

5. 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含大专)公费学历教育的员工,取得学历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6. 有以上情形两项以上者,服务年限为所涉及之最长服务年限。

(四) 员工若坚持辞职,但是有(二)、(三)规定时,应先做好赔偿工作后才可以申请辞职。

第五条 辞职的审批程序

(一)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各处室、车间领导提出。各处室、车间领导从接到辞呈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提出辞职的员工进行一次面谈,必要时会同人力资源处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并作好书面记录,由所在部门及分管副总在《离职人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到人力资源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 各处室、车间主管及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辞职,人力资源处必须进行面谈,并作好书面记录,同时要向行政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

第六条 辞职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对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辞职的后果

(一) 员工辞职后,不再是公司的职工。

(二) 员工辞职后,2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公司工作。

第三章 员工辞退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辞退职工,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处罚条例、劳动合同及本制度的规定,解除公司与不适宜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一项劳动管理措施。

第九条 辞退的情形

(一) 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或填写材料虚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 有绩效考核辞退情形的。

(三) 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服从其它安排的。

(四) 因单位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 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必须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 在岗位调动等人事安排中,本人无正当理由,经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七) 有处罚条例之辞退情形的。

第十条 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员工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处罚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辞退范围之事由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第十一条 辞退的提起:需给予辞退的,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处理报告,在人力资源处的协调调查下,妥善、严肃加以处理。

第十二条 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一) 人力资源处负责汇集、审核辞退报告,并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二) 要征求高管层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允许被辞退员工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批准备案:

(一) 人力资源处负责下达处理决定。

(二) 辞退应该书面通知本人。

(三) 经总经理审批后的书面资料随即存入员工人事档案中。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员工如无理取闹、扰乱公司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员工工作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办理工作交接:

(一) 公司内部岗位调动者。

(二) 员工提出辞职者。

(三) 员工被公司辞退者。

第十六条 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监督人

(一) 交接须设置被交接人,原则上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员工作为被交接人。

(二) 交接须设置交接监督人,原则上为人力资源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监交人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查询交接事项是否齐全,协助交接人、被交接人双方顺利如期办妥手续,交接完毕后,应于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 交接手续

(一) 员工调岗交接

1. 为保证员工的合理发展,同时为公司的发展考虑,公司岗位出现空缺应走招聘程序,人力资源处依据用人部门的要求及岗位说明书发布招聘广告,接受内部员工及外部候选人的报名。依据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人员。

2. 员工调岗的审批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3. 员工调岗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向本部门提出调岗书面申请。

(2) 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岗手续,办理工作移交、财物清点。

(3) 开具调令。

(二) 员工辞职、辞退交接

1. 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资料、电子资料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给指定的接替人员,并应将已办但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

2. 事务移交:

(1) 原先领的工作服交还仓储管理处。

(2) 原先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仓储管理处。

(3) 工作卡交还生活管理处。

(4) 书籍、办公用品交还办公室。

(5) 公司配置的小灵通、电话卡等归还企划处,电脑及ERP帐户由企划处验收。

(6) 处罚信息由各职能部门签署。

(7) 交还完毕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签字。

3. 交接期限以三天内办妥为限。

4. 离职人员办理交接应由直属领导指定接收人,如未指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移交,如无人可派,暂由其直属领导接收。

5. 离职员工的移交清册应由其直属领导详加审查,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有财

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等有未清的,应由该部门领导负责追索。

第十八条 工作交接内容

(一) 员工符合工作交接情形时,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物品等交接清楚,就人、事、时、地、物详细列于《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人、被交接人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处留存一份。

(二) 工作交接清单内容:

1. 人:人力资源处应列出担任工作概况。

2. 事:所从事工作业务内容,正进行、待进行的事项或其它应注意及交代事项。

3. 时:指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监督人履行义务或签字的时间。

4. 地:指交接的地点。

5. 物:包括

(1) 现款、有价证券、帐簿、凭证、文件、证件等。

(2) 固定资产、工具、器材、零件、办公用品、工作服等。

(3) 印章、图章等。

(4) 规章、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图样、客户资料、图书、档案、及其它重要业务资料等。

(5) 其它应交接物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如果已离职员工被查实在受聘于公司期间或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手续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仍有权追究该离职员工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资结算

第二十条《离职员工审批表》经总经理审批后,在次月月底前结清工资,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制定及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并实施。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

附件2 员工调岗/离职工作交接表

附件3 员工离职审批表

苏州市浦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附录1 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

辞退辞职处理意见

审核/日期: 经办/日期:

辞退辞职处理意见

附件3 员工离职审批表

辞退辞职处理意见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第二篇: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二)行政人事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人事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

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一)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

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二)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

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 辞退(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一)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六)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五)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六)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

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

效。

第十四条 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二)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人事部依《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退者计算考勤呈交财

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

薪资结算;

第十五条 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公

司行政人事部申诉。

第十八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需

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

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xx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制订:人事部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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