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临高县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表
幼儿园名称:
法 人 代 表:
举 办 者:
幼儿园地址:
本审批表填报内容及所附属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分,谨此确认。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临高县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表
注:1、变更事项指: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校(园)长、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地址以及分立、合并等。
2、办学机构变更事项要附申请报告、变更后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本表一式两份。(变更机构名称仅供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篇:普陀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普陀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适应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
(一)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或标准。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可行的办园规划、发展目标;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或方案。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五)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六)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和教职工队伍。有2名或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
(七)有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 - 2 -
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幼儿园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财会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八)拟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包括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九)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十)拟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岗位职责。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申办程序
(一)举办者向本区民政部门(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民办幼儿园名称核定;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名称一般应为“上 - 3 -
海普陀区民办XXXX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二)举办者应对拟设幼儿园投入资金,取得具有法律效应的验资报告;
(三)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设民办幼儿园进行设置资质评估;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独立发表评估意见。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申办者的条件以及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幼儿园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到区民政部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按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 4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园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组织或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市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5 -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5@p,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5@p。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办园质量视导。定期进行等级验收(标准详见《上海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03]62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家长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5至13人。
家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幼儿园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动实施监督;对幼儿伙食费、代办费以及其他代偿性质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当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损害幼儿利益时,要求幼儿园予以纠正和处理;受家长委托的其他权利。
- 6 -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须接受由区教育行政门指定和委托的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审计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审计过程中,发现验资证明与实际不符或其他违反财经规定行为的,区教育局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变更、终止,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不得私自停办或变更办学项目。
第四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但必须报区教育局核准;民办幼儿园自主聘用教师和工作人员,但所聘用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园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拟订幼儿园内部管理网络的建立方案;拟订幼儿园的基本制度;掌握财务和经费使用情况,遵守财务制度,物品保管规范;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幼儿园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 - 7 -
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8 -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饮食卫生等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