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三年倍增、六年
跨越”行动计划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建设大推进、规模大扩张、发展大提速、品质大提升,全面实现工业园区追赶型、超常规、跨越式、突破性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的战略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奋斗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提速增量、争先进位、倍增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规模化、高端化、集约化、专业化、特色化原则,以建设具有一流机制、一流环境、一流要素、一流绩效的工业园区为目标,以培育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重点,围绕做特做优、做大做强,通过实施“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真正把工业园区打造成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基地、国际化的前沿阵地、产业集聚的洼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基地、体制机制创 — 1 —
新的先行区、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和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增长极。
(二)奋斗目标。从20xx年到20xx年,全市园区力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0%以上。20xx年到20xx年是“三年倍增”阶段,力争每年跃上一个新台阶,夯实工业园区新一轮加快发展基础。20xx年到20xx年是“全面跨越”阶段,力争实现工业园区“经济规模、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培育、体制机制、争先进位”六大跨越。
——经济规模大扩张。“三年倍增”阶段,培育1个主营业务收入超800亿元、1个超600亿元、2个超300亿元、3个超百亿元的工业园区,到20xx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翻番,达到800亿元以上。“全面跨越”阶段,培育2个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亿元、1个超600亿元、3个超300亿元、6个超百亿元的工业园区,到20xx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再翻番,达到1600亿元以上。
——开发建设大推进。“三年倍增”阶段,累计投入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300亿元,新增基础设施配套熟地面积60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成区面积40平方公里;新建标准化厂房600万平方米。“全面跨越”阶段,再累计投入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300亿元,新增基础设施配套 — 2 —
熟地面积60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成区面积45平方公里。全市工业园区到20xx年完成生态化改造建设目标。
——招商引资大跨越。“三年倍增”阶段,累计引进到位内资14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4亿美元,其中工业项目占比超过60%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40%以上,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180个、竣工90个。“全面跨越”阶段,再累计引进到位内资18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8亿美元;每年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引进3个以上投资过10亿元、省级工业园区引进2个以上投资过5亿元的工业项目。
——产业培育大提升。“三年倍增”阶段,全市创建3个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个省级园区创建1个省级示范基地,全市培育2个产值过300亿元、3个过200亿元、4个过百亿元的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突破800户。昆明高新区高新技术认定企业户数达120户,产值比重达到80%;昆明经开区新型产业产值年均增长50%以上,占比达到60%。“全面跨越”阶段,再创建3个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1个产值过600亿元、2个过400亿元、3个过200亿元的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突破1000户。昆明高新区高新技术认定企 — 3 —
业户数达150户,产值比重达到90%;昆明经开区新型产业产值年均增长45%以上,占比达到70%。
——体制机制大创新。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着力消除制约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取到20xx年,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建立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体制、公平有序的社会管理体制、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机制和企业发展内在动力机制,为全市改革发展积累经验。到20xx年,全市工业园区基本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与国际接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发(度假)区绩效评价走在全国前列。
——争先进位大提速。到20xx年,昆明高新区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20名、西部排名进入前5名;昆明经开区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西部排名进入前5名。再通过3年努力,昆明高新区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15名、西部排名进入前3名;昆明经开区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25名、西部排名进入前3名;并分别进入全国同类开发区的先进行列。把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海口、呈贡、杨林、寻甸、富民工业园区建成国内一流省级工业园区;到20xx年,力争2个省级工业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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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深入实施聚焦园区战略,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工业园区实行管理主体与开发主体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大胆从园区开发模式、招商引资机制、项目推进机制、内部绩效管理、服务体系优化、政策体系配套、用地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突破发展瓶颈制约,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持续强化载体建设。按照“老区提升、新区完善、贯通节点、适度超前”的要求,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全市工业园区要实现“六通一平”,即通供水、排水、电网、公路、通讯和宽带,达到场地平整。污水和固废处理、绿化等其他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全市工业园区每年收储土地不低于20平方公里,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熟地区域持续超过建成区的30%以上。
(三)着力培育主导产业。每个园区确定1-3个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占工业经济的比重不低于60%。坚持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支撑、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生物及医药、生产性服务等新兴支柱产业;整合提升烟草、钢铁、有色冶金、化工、 — 5 —
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光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把发展产业集群作为主导模式,打造一批单体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辐射能力强的亿元级企业群,力争到20xx年,形成一批销售收入上百亿元的骨干企业和产值过千亿元的产业。
(四)促进企业集群发展。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打造一批单体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辐射能力强的亿元级工业企业群。实施中小企业成长上规模工程,每年选择150户左右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优势成长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以扶持,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改造,实现中小企业户数总量倍增,构建“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和“顶天立地”的大企业协调发展新格局。
(五)纵深推进招商引资。积极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以及产业带动强、技术含量高的产业项目,在引资--到位的基础上,向落地――产出突破。建立招商引资联动机制,鼓励县(市)区与园区之间、园区与园区之间互相推荐招商项目,税收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绘制产业链“图谱”,强化项目研究、包装和资源整合,建立项目全程评估和联席会议 — 6 —
制度。加强对工业招商的指导和协调,对引进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不纳入全市招商引资考核。
(六)切实加快项目落地。健全项目推进服务机制,落实项目责任制,形成工业项目快捷审批、联动推进机制。工业项目投资备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1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根据市政府规定限时完成。土地、环保指标等资源,优先保障工业项目。当年开工项目占引进项目的1/3,上年引进项目到次年100%开工、30%投产。
(七)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园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和高新技术孵化器,深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创新创业平台,鼓励高校创办专业化产业转化基地;启动中小企业孵化器平台建设,建成100万平方米创新型企业孵化器。推进“专利、标准、名牌”战略,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园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
(八)大力提升环境品质。全市工业园区要制定生态化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加快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等环保基础设施建 — 7 —
设。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外的园区,20xx年底前,要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构建循环经济工业链,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实施清洁生产和环境综合治理,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九)全面推进基地建设。提高投资强度、完善配套功能、增强企业集聚度,着力打造一批国家、省、市三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推进光机电、生物多样性、电力装备、航空物流装备、大型铁路养护机械、重型装备、磷化工、印刷包装等若干个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规划建设。通过区内企业互动、引进国际战略合作者等方式,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特色产业基地的示范作用。
三、保障措施
围绕“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用地保障、资金保障、体制保障、规划保障、效能保障、社会保障、人才保障和激励保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组织保障。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工业园区 “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实施园区“三年倍增、六年 — 8 —
跨越”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具体抓。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实施“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用地保障。探索工业用地管理新模式,按照经济贡献和土地供应大体同比的原则,市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内单列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审批直通车制度,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0%用于工业园区建设。提高供地审批效率,缩短供地周期,加快项目落地建设速度。在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提高工业用地效率,对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投资额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400万元以上,省级工业园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且投入产出比1∶2以上的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确保优先及时供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生产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可用地的60%,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投资3000万元以下、省级 — 9 —
工业园区投资2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三)资金保障。认真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昆发〔2008〕10号)精神,市本级财政从20xx年起,按照比上年增长10%的比例安排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时限延至20xx年,重点支持行动计划的实施。完善市、县两级融资担保体系,把园区作为融资担保重点,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考核制度。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
(四)体制保障。制定出台工业园区管理地方性法规,明确工业园区的法律主体地位,允许工业园区在国家法律未禁止的领域内先行先试。工业园区实行区别于县(市)区及部门的管理考核,减少园区的社会事务工作任务。制定鼓励保护工业园区改革创新办法,出台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领导班子年薪制度。凡是市级可以下放的权限,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切实提高园区的办事效率和管理能力。强化管委会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协调垂直部门的省、市上级主管,采取以管委会管理 — 10 —
为主的模式管理派驻机构。
(五)规划保障。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制定实施《昆明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纲要》和《昆明市“十二五”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做到工业经济为城市发展提供产业支撑,城市总体规划为工业发展提供空间支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工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统筹园区功能布局规划,完善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及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协调带动发展。凡新建、引进的工业项目(或企业),要入园选址发展,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到20xx年,工业集中度达到90%以上。工业园区根据发展需要,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适时启动新的调规和扩规。
(六)效能保障。坚持“结果导向、节点控制、过程督查”原则,围绕“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制订“经济发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培育、争先进位”子计划,按年度分解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强化上门服务、代理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实现“办事不出区、办事不出园”。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 — 11 —
工作指挥部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七)社会保障。市级优质教育、医疗资源要采取有效形式,对口支持园区的社会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城乡统筹、全民覆盖”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保转移接续政策,率先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保障。通过给予就业培训补贴等形式,鼓励园区吸纳安置当地城乡劳动者。依法实施园区土地收储、拆迁腾地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探索农转居拆迁安置新机制,实行农转居拆迁户货币化安置,完善农转居小区管理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医疗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园区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八)人才保障。实施工业园区引进高端人才计划,为工业园区“又好又快、率先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面向国际、国内人才市场,大力引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急需的应用型和关键性高端技术人才、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人才,特别是由高端人才率领的创新专业研发和管理团队。通过人才引进带动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 — 12 —
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引领昆明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集群。
(九)激励保障。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原则,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用地指标等向发展速度快、建设效率高、经济贡献大的工业园区倾斜,鼓励重点工业园区率先发展,打破平衡,形成争先恐后、万马齐奔的发展局面。树立科学的园区考核导向,制定出台全市工业园区差别化考核办法,实行单列、分级、分类个性化考核,昆明高新区重点考核高新技术产业、昆明经开区重点考核新型产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重点考核度假产业。重奖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开发建设、产业培育等方面工作突出的先进工业园区管理团队,使工业园区成为全市最具活力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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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1号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精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来源为,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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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对昆明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服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的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及昆明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资格和投资能力,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 - 3 -
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 - 4 -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且在昆明市纳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三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昆明地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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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参股的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4倍;
(四)引导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资金。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及企业签订 - 6 -
?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其中50%向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收回引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九条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 - 7 -
助。
第三十条 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资金资助后,由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引导资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经过辅导,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投资 - 8 -
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项目: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经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 - 9 -
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执行
主题词:科技 资金 管理 办法 公告
━━━━━━━━━━━━━━━━━━━━━━━━━━━━━━━━━━━━━━━━━━━ 抄送:省政府。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6月27日印发 ━━━━━━━━━━━━━━━━━━━━━━━━━━━━━━━━━━━━━━━━━━━ 校对: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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