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委托单位:
维保期限:
公 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邮编: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公司
维保单位(乙方)公司
委托单位(丙方)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见附件二)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 1 年,自20xx年05月 10 日起至20xx年 05 月 09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费:由委托单位与维保单位另行协商。
第六条 结算方式:由委托单位与维保单位另行协商。
第七条 日常维护保养方式:?清包 □半包 □大包。
注:在质保期内,如电梯自身出现质量问题需更换零部件,由丙方免费更换及维修。
第八条 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136单工;136张工 。抢修服务到达时间(困人除外): 半小时 。
第九条 驻场:乙方(□是 ?否)。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3、甲方保留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检查和检测的权利,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检查可以由甲方代表或甲方提名的第三方执行。乙方负责提供相关合格的测试仪器及人员,测试中如果发生费用,则由乙方承担。4、有权随时抽查乙方的工作状态和记录,听取乙方对电梯维保质量工作的汇报,提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限令日期要求乙方整改。 5、有权提出、制止、纠正乙方现场维修保养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不符合甲方管理规范要求或有损甲方名誉的言行。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说明书;
(3) 电气原理图;
(4) 电气敷设图;
(5) 安装说明书;
(6) 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7) 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8) 故障及事故记录;
(9) 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10)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承担非正常原因损坏和部件老化更换的费用。
8、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9、承担因电梯标准变更、提高或弥补原设计欠缺所做技术改造、更新的一切费用。
10、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承担电梯的检验费用及招待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如电梯确实无故障,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应当在 30 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
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
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承担电梯零配件、部件正常损坏的修理和更换的人工费用;项目修理、大中
修所需配件产生费用按实际#5@p价格由甲方承担。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三)工作条款乙方定时对电梯进行各项性能的检查、试验和调整,保证维修保养人员2天内巡视一次,并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每次保养前须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取其同意后再进行保养。维护日志:乙方应在各控制室内保存和展示其保护性维修计划和工作日志卡。日志应包括所有日常维护以及回叫和维修记录,包括管理人检查情况。记录应包括工作完成日期、技术人员或管理人的姓名和已完成工作的简要描述。日志和维护计划应保存在各控制室内。甲方可以随时检查和复印日志和维护计划。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非繁忙时间进行,停止设备运行进行维修保养时,应有明显的检修标志。提供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现场清洁: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包括定期彻底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及机房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每季负责提供所有与电梯有关的内部玻璃区域、观光电梯轿厢的外部区域以及电梯井道的任何内部玻璃区域的清洁服务。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维修保养人员应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维修保养人员应有2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乙
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免费保养期内,乙方不在现场设立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到达现场时间满足下述规定:如果是发生设备困人或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故障,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果设备发生已停止运行、设备不能正常操作(如操纵盘操作按钮失灵)或非正常运行(如电梯平层准确度超过15毫米、设备有异响等对乘客产生不安全影响的故障)故障,应在9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果是普通故障(如某层指示灯不亮),但设备仍然能够安全运行,则允许在120分钟内到达现场。故障修复时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3小时;如果需要更换零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8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如需更换曳引机等大型部件的修复时间可适当延长至15日以内)。负责电梯的法定年检,电梯在下次年检时间将到时,乙方应提前10日-30日通知甲方。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经设备整机制造商认可的、在品质、型号、制造商等方面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如果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更换设备。需要修理的部件将被重新整修成“新”的状态。未提前得到甲方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物业。乙方有责任提供备品部件的详细库存清单以及按季度监控和报告库存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一起对相关的账目进行检查,以保证符合规定。在免费保修和保养期间,乙方免费提供在正常使用中损坏、消耗磨损的电梯零部件(不包括照明灯具)及所有辅助消耗材料(如润滑材料、清洗材料等),因甲方或业主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因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丙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二)义务
2、 如乙方未能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造成了甲方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3、 在丙方北京分公司执照批下之后自动转回丙方公司继续维保。维保内容和义务和本合同一致。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因甲方违规管理使用电梯、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承担电梯复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依法向设备使用地方政府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后 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丙方执 贰 份。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地址: 地址:
电梯安全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公司
(签章)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电梯维护保养明细表
附件一:
半月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经清洁、检查、润滑、调整、更换零部件等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但不影响正常安全使用面要求另外安排处理的划“×”;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据
月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经清洁、检查、润滑、调整、更换零部件等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但不影响正常安全使用面要求另外安排处理的划“×”;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据
季度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经清洁、检查、润滑、调整、更换零部件等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但不影响正常安全使用面要求另外安排处理的划“×”;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据
经清洁、检查、润滑、调整、更换零部件等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但不影响正常安全使用面要求另外安排处理的划“×”;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
第二篇:电梯维保 合同模版
BF——20##——03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
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二)。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 1 年 ×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 元× )总计 元(人民币),
大写: 。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 □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
(二)支付方式: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号。
第七条 日常维护保养方式: □清包 □半包 □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 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第八条 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
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 。
第九条 驻场:乙方(□是 □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说明书;
(3) 电气原理图;
(4) 电气敷设图;
(5) 安装说明书;
(6) 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7) 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8) 故障及事故记录;
(9) 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10)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
(13) 。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应当在 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
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 %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合同总费用的 %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合同总费用的 % 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三)电梯年检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年检所有工作。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
单位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梯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