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手册内容

时间:2024.5.13

目录

一、户籍身份

(一)出生人员户口登记

(二)死亡登记

(三)户口迁入

(四)身份证办理

二、文化体育

(一)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三)音像制品零售设立与变更许可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五)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六)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七)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审批

三、出境入境

四、土地房产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房屋登记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设立变更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六)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六、质量检查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

七、国税地税

(一)国税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审批、税务变更审批

(二)地税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登记注销

八、社会保障

(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三)劳动用工备案

(四)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五)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七)社会保险登记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十)办理残疾人证

九、生育收养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二)再生育审批

(三)《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六)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七)收养子女资格审查确认

十、食药卫生

(一)企业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

(二)餐饮服务许可办理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三)酒类批发许可证颁发

(四)酒类零售许可证颁发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核发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发

(六)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八)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注册

(九)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核发

(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一、农林畜牧

(一)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驾驶证核发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三)动物诊疗许可

(四)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五)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六)种蓄禽生产经营许可

(七)兽药经营许可

(八)乡村兽医登记

(九)执业兽医注册

(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十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十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十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十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十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十七)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

(十八)植物调运检疫行政许可

(十九)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二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十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十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户籍身份

(一)出生人员户口登记

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父母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区、县级卫生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3、  生父母常住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户籍登记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22

(二)死亡登记

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该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常住户口。公民事实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所需材料:

1、 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薄、居民省份证,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2、 同时提供下述之一材料:

a)   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b)   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c)   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有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d)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户籍登记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22

(三)户口迁入

直系亲属投靠迁入落户

投靠迁入条件:

在我市具有常住户口,在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已实际居住的,可申请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2、 申请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 父母、配偶退休或无工作的,城镇人口出具《退休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5、 《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二份。

备注:

1、 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 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户籍登记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22

(四)身份证办理

办理说明:

1、 公民前往办理身份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换证人员应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交纳证件工本费。

3、 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与本人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换证人员同时要交回旧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本人持《户口薄》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由其监护人带领办理。

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补领居民身份证

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污损、残缺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持《户口薄》及本人申请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代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依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18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身份证申领窗口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22

二、文化体育

(一)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1、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 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广新综合窗口

(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

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广新综合窗口

(三)音像制品零售设立与变更许可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 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审批申报表。

2、 音像制品零售变更申请表。

3、 单位名称及章程。

4、 经营场地和资金证明。

5、 法人身份证明。

6、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7、 场所地理位置图。

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广新综合窗口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 资金信用证明;

4、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广新综合窗口

(五)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1、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4、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a)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b)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e)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5、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6、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提交材料

1、 娱乐场所开办登记表。

2、 娱乐场所变更审批表。

3、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4、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5、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凭意向书。

6、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8、 消防卫生一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广新综合窗口

(六)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1、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 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广新综合窗口

(七)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提交材料

1、 民办幼儿园设立由申请人出具:

a)   筹设批准书;

b)   筹设情况报告书;

c)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d)   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e)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  民办幼儿园变更由该幼儿园董事会或理事会提交:

a)   变更申请;

b)   财务清算报告。

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教育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22505

三、出境入境

申请出国(境)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 提交填写完整申请人近照的《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 提交符合办理证件要求的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

4、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监护人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5、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的,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证明;现役军人申请,还需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证明;

6、 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供原护照,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损毁护照及损毁说明或者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华侨短期回国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的,需提供有效护照及居住国外的有效证明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7、 申请赴港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类签注的,还需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 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根据夫妻团聚、子女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照顾)子女、港澳永久居住子女等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 申请赴台湾定居、居留、探亲、旅游、应邀、经贸交流等签注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对应邀或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台办的批文。

办理时限

1、 省内户籍居民办理出国(境)证件时限为10个工作日;赴港澳旅游自助签注的为3个工作日;出国(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出国(境)留学开学日期临近,前往过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特殊事由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申请加急办理,加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 非我省户籍人员办理为30日,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

3、 申请前往港澳定居的审批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证件领取方式

1、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受理机关领取;

2、 申请人在受理机关办理邮政速寄业务;

3、 加急证件申请人可持《受理通知书》到省公安厅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

收费标准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出入境室

联系电话:0311-84311185

四、土地房产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申报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

4、 主债权合同;

5、 抵押合同;

6、 其它必要材料。

承诺时限

十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房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17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申报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 建设工程施工证明;

6、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7、 房屋测绘报告;

8、 其它必要材料。

承诺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房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17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申报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 交付全部房款的证明或者当事人关于预告的登记的约定;

5、 其他必要材料。

承诺时限

十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房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17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申报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

4、 证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其它必要材料。

承诺时限

十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房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17

(五)房屋登记收费依据和标准

登记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经费(2008)17号文件。

收费标准

1、 住房登记每套80元,非住房登记每件550元。

2、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转让手续费

收费依据

冀价经费字(2002)10号文件;冀政办(2009)5号文件;冀价经费(2011)10号文件。

收费标准

住宅每平米3元,非住宅每平米5元。

五、设立变更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33

(二)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的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承诺时限

提交手续完备,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33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提交材料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7、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8、 合伙协议;

9、 出资权属证明;

10、      经营场所证明;

11、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限

提交手续完备,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33

(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提交材料

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原件、经核实产权证、购房协议、购房发票复印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承诺时限

提交手续完备,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33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5、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7、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8、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9、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表;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承诺时限

提交手续完备,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33

(六)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

注: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承诺时限

提交手续完备,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工商局各工商分局

六、质量检查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

1、 河北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2、 车用气瓶合格证;

3、 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

4、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5、 行车本;

6、 以上各复印一份。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条件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特种设备办证费(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50元/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机构代码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02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

设定依据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符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的条件。

提交材料

1、 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4、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事程序

1、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上传省中心审核。

3、 决定是否准予审批。

4、 根据审批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机构。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正本10元、副本8元、IC卡40元、技术服务费90元。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机构代码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02

七、国税地税

(一)国税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审批、税务变更审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申办材料

1、 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 经营用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

4、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 公司章程。

办理程序

1、 纳税人提出申请;

2、 征收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审查、录入办理税务登记;

3、 税源管理部门建立征管档案并进行实地调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登记室国税登记窗口

窗口服务电话:0311-84311491

(二)地税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登记注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申办材料

1、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

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公司章程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接受资料;

2、 审核;

3、 当场受理。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登记室地税登记窗口

窗口服务电话:0311-84327848

八、社会保障

(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设立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申办条件

拥有我市常住户口的老人、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问题解答

享受五保的基本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申请。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3、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和平街153号民政局二楼低保科

服务电话:0311-84316327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设立依据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办字〔2004〕10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 

申办条件

1、 城镇低保: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375元/月),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2、 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0元)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民政局审批。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和平街153号民政局二楼低保科

服务电话:0311-84316327

(三)劳动用工备案

设立依据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 

申办条件

合法企业并进行了用工

申办材料

1、 《河北省劳动用工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并将信息填写;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需持《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进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持《劳动合同书》、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相配套的材料劳动者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理决定和依法进行裁员的相关手续,进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5、 注销备案,用人单位需持上述相应情形有关的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进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劳动关系与保障科或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人社局劳动关系与保障科、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服务电话:0311-84322236

(四)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设立依据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协商条例》  

申办条件

合法企业并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

申办材料

1、 用人单位携带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书四份;

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劳动关系与保障科办理。

承诺时限

15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人社局劳动关系与保障科

服务电话:0311-84322236

(五)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办材料

1、 注销需提供注销执照通知;

2、 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3、 单位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有关文件等相关的文件。

承诺时限

证件齐全,当日办理。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和平街184号晋州市医保管理中心医审稽核科

服务电话:0311-84319173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机证件。

申办材料

1、 申请人应出具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公章;

4、 法人身份证以及其他申请材料。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和平街184号晋州市医保管理中心医审稽核科

服务电话:0311-84319173

(七)社会保险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机证件。

申办材料

1、 营业执照;

2、 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办理。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和平街184号晋州市医保管理中心医审稽核科

服务电话:0311-84319173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立依据

《省政府20##年第6号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比例计算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应当安排一人;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挪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并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办材料

1、 社会各用人单位持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2、 就业证、工资单、用人合同。

3、 参加社保证明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省政府20##年第6号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并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窗口:晋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服务电话:0311- 84323894

(九)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设立依据

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2﹞26号)、

2、  中残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通知》(残联厅发﹝2012﹞18号)。 

申办材料

开办盲人按摩机构和场所个人,凭下列证件到市残联申请办理:

1、 申请报告;

2、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

3、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简历;

4、 盲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盲人按摩职业技能证书;

5、 工商营业执照;

6、 聘用盲人员工合同书;

7、 残联核发的第二代视力残疾人证;

8、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服务电话:0311- 84323894

(十)办理残疾人证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3项: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办条件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申办材料

1、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 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信息。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程序

1、  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  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  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办理窗口:晋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311- 84323894

九、生育收养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设立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 

申办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申办材料

夫妻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本人向本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表》,所在村或单位签署意见,报乡镇计生办;

2、 乡镇计生办对证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 审核无异议核发《独生子女光荣证》。

承诺时限

当日办理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乡镇计生办

(二)再生育审批

设立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第20条 

申办条件

1、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 )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      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      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20条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申办材料

1、 夫妻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2、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胎登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本人向本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2、 所在村或单位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报送乡镇计生办;

3、 乡镇计生公布10日,无异议签署意见,并上报计生局;

4、 对材料、证件进行审核,生育审批小组进行集体审批,审批通过的,依法向乡级下达批复,由县级签发生育证件,并5日内逐级送达当事人。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乡镇计生办初审,上报计生局审批。

(三)《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

设立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 

申办条件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申办材料

1、 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2、 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证明。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2、 乡镇计生办审查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办。

承诺时限

当日办理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乡镇计生办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设立依据

《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申办条件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未持有《婚育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补办并交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查验后,应当对其中以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

申办材料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照片2张;

3、 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2、 乡镇计生办审查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办。

承诺时限

当日办理。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乡镇计生办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设立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申办条件

1、  本人为农业户口;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  年满60周岁。

申办材料

1、  个人提出申请;

2、  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2、 村级对申请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计生办;

3、 乡镇计生办对上报材料、证件进行审核调查,签署意见并上报计生局;

4、 计生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对象,录入信息“国家网”。

承诺时限

30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乡镇计生办审核上报市计生局

(六)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设立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申办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

申办材料

1、  填写《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

2、  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本人和父母的户口本、户籍证明;

3、  其它相关材料及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2、 乡镇计生办对上报材料、证件进行审核调查,签署意见并上报计生局;

3、 计生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放入学生档案。

承诺时限

30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乡镇计生办审核上报市计生局政策法规科

(七)收养子女资格审查确认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办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申办材料

个人申请,填写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 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2、 村级对申请人甚于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计生办;

3、 乡镇计生办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并上报计生局;

4、 计生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案。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乡镇计生办审核上报市计生局

十、食药卫生

(一)企业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

提交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承诺时限

提交手续完备,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室

联系电话:0311-84314833

(二)餐饮服务许可办理

设立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申办材料

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先核准证明(以从事其它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5、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6、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8、 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9、 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0、      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1、      食品安全承诺书。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受理申请—食品监管科现场核查—主管局长审批—制证;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药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36890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设立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申办材料

1、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 《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件);

3、 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 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

5、 房屋有效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 餐(饮)具消毒效果自检能力证明或委托检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受理申请—食品监管科现场核查—主管局长审批—制证;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药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36890

(三)酒类批发许可证颁发

设立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

申办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2、 营业执照(或企业预核准名称);

3、 经营场所及仓库使用证明;

4、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5、 公司章程;

6、 从业人员名单并附身份证号码;

7、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填写《申办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9、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商务局初审—上报石家庄商务局审核—省商务局审批制证;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商务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1

(四)酒类零售许可证颁发

设立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

申办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2、 营业执照(或企业预核准名称);

3、 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 填写《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商务局审批制证;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商务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1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核发

设立依据

《生活引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申办材料

1、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主管部门证明信;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 水源周围保护区内环境卫生情况;

4、 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仪器、设备情况;

5、 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6、 水质检验情况等。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卫生审核验收—审批制证。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6735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发

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申办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6、 卫生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卫生审核验收—审批制证。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6735

(六)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申办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3、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相关材料;

6、 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 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卫生局初审—石家庄市卫生局初审—省卫生厅审批制证注册。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6735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申办材料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

2、 可行性报告;

3、 注册资金;

4、 法人证明验资报告和审批报告;

5、 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情况;

6、 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设备情况、场地平面图及布局、检查报告、执业范围、管理文件)。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卫生局审批制证注册。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6735

(八)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注册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申办材料

1、  注册人员提交:

a)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

b)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c)         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d)         医师资格证书;

e)         申请人身份证明;

f)           医机构拟聘用证明;

g)         省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h)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取得以上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申请注册时,提交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培训3—6个月合格证明。

2、   变更注册人员提交:

a)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

b)         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c)         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d)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卫生局审批制证注册。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6735

(九)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设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申办材料

1、  申请表;

2、  可行性报告;

3、  注册资金;

4、  法人证明验资报告和审批报告;

5、  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情况;

6、  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设备情况、场地平面图及布局、检查报告、执业范围、管理文件)。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卫生局审批制证注册。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6735

(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核发

设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9条

申请条件

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取得《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申办材料

1、  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2、  医学专业毕业证书或《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卫生院出具连续20年证明;

3、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  身份证复印件;

5、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6、  拟聘用证明;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办理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市卫生局审批制证注册。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6735

(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设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1、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4、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 一寸照片2张;

2、 身份证复印件1张;

3、 房产证复印件(或村委会证明)一份;

4、 租房者需提供租房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者提供核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6、 新办证还需提供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电话。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晋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311- 85123611

十一、农林畜牧

(一)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驾驶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第19条、第8条 

申请条件

1、 登记注册:

a)   具有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且来历证明所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申请人身份证明相符合;

b)   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c)   已经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 驾驶证:

a)   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b)   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c)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d)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e)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f)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g)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h)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i)   无下列情形:(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承诺时限

牌照3日;驾驶证35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行驶证每本15元,登记证书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考试报名费每人次10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270元。 冀价行费字(2002)第30号、冀价行费字(2004)第60号、冀价行费字(2005)第71号

办理窗口:晋州市通达路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15931423718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条;冀价行费1993字63号 

申请条件

报检。动物在出售或者调运离开饲养地前,畜主(或货主)必须向所在镇动物检疫员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携带动物的,随报随检。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 大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2、 大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3、 中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4、 中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办理窗口:晋州市和平路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0311-84323012

(三)动物诊疗许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申请条件

配有二名以上兽医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并远离动物饲养场所、交易场所;有动物保定、诊断、消毒、手术等必备的诊疗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诊疗、卫生、消毒等制度。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四)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年河北省人大制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申办材料

1、 产地检疫:1、播前《产地检疫申请书》(一式两份); 2、《种子生产产地植物检疫报告单》(一式三份) ;

2、 调运检疫: 1、填写《植物检疫申报表》; 2、《调入地检疫要求书》 3、本地产的瓜果、花卉、苗木、种子须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承诺时限

产地检疫6工作日;调运检疫1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 产地检疫费:粮谷类、经济作物类、水果类分别为货值的0.08%、0.14%、0.18%;

2、 调运检疫费:粮谷类、经济作物类、水果类分别为货值的0.12%、0.21%、0.24%。(已收产地检疫费的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字452号

办理窗口:市农牧局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0311- 84322843

(五)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设立依据

20##年农业部第15号令《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办材料

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7、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承诺时限

13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六)种蓄禽生产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石牧渔(2011)41号文件

申办材料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 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复印件;

3、 种畜禽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孵化场除外);

4、 场区平面图;

5、 周围环境示意图;

6、 《畜禽养殖代码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名称预先核准;

7、 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畜牧兽医大专或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名以上);

8、 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 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      引进种畜禽的提供《种畜禽合格证》,自繁的提供种畜禽系谱;

11、      饲养管理规程;

12、      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13、      选育方案(种禽场除外);

14、      卫生防疫制度; 1

15、      免疫方案;

16、      无害化处理制度;

17、      配种、分娩、生长发育、生产性能统计分析资料;(种禽场仅提供生产性能统计分析资料);

18、      选育进展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种禽场除外);

19、      种畜禽场生产计划、生产管理统计报表、工作总结;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并附具与书面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本一份。

注:有关资格、资质证明类的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并依材料份数提交复印件。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七)兽药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申办材料

1、 申请表;

2、 拟办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

4、 质量负责人学历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 营业场所、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仓库不在同地址的,应分别提供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7、 营业场所、仓库地理方位图和平面图;

8、 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9、 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10、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八)乡村兽医登记

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申办材料

1、 申请表;

2、 拟办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

4、 质量负责人学历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 营业场所、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仓库不在同地址的,应分别提供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7、 营业场所、仓库地理方位图和平面图;

8、 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9、 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10、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九)执业兽医注册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4、55条。 (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年第18号令)  

申办材料

1、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2、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 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申办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 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十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年河北省人大制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第48号令)第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年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十九条 

申办材料

1、 具有对所经营的种子能鉴别质量及掌握贮监保管技术的质检员和保管员;

2、 具有相适应的场所、检验及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等;

3、 具有相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有相应的种子经营组织制度。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十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农业转基因生产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十九条 

申办材料

1、 具有与种子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隔离条件,种子脱粒、晾、晒和仓储条件);

2、 只有从事种子生产经验的技术人员;

3、 严格按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4、 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牧窗口

联系电话:0311-84314806

(十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第8条 

申请条件

上牌农业机械每年检验一次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冀价行费[2005]71号,每车次50元,人工检验减半收费。

办理窗口:市农牧局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311- 84322817

(十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设立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 

申办材料

1、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 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

5、 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 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去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测报告;

7、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窗口: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联系电话:0311- 84484892

(十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设立依据

林权证的核发《森林法》第3条;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1、 林权登记申请表;

2、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承诺时限

3个月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十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申办材料

1、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林木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十七)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林权证的核发《森林法》第3条;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1、 填写木材经营加工工申请表;

2、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3、 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及技术、设备、人员文字说明。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十八)植物调运检疫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申办材料

1、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2、 植物或植物产品样品。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按货值0.1—1%收取。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十九)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河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38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申办材料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2、 检疫证明。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二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申办材料:

1、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林木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二十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设立依据

林木采伐许可依据《森林法》第32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申办材料

1、 提交林木采伐申请;

2、 出示林权证明。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育林基金征收省财政厅、林业厅冀财综〔2009〕71号 。1、国有林业单位按林木产品销售额10%计征。 2、集体和个人按林木产品销售额5%计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征收育林基金—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二十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设立依据

临时占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申办材料

1、 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及申请表;

2、 项目批准文件;

3、 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4、 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 使用林地单位法人证明。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冀财综[2012]9号)《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宗〔2002〕73号,1、用材林造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上传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通知窗口制证—通知申请人取证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311- 843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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