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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可不可以做无罪辩护?
北京在线刑事律师解析:
可以。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
【相关知识】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案例:
案件事实:
20xx年夏天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女子被A以包夜为名骗至城市绿化带边,B、C对其实施了捆绑和持刀暴力威胁,迫使其说出银行卡放置的地点和密码,B、C告诉A,A打电话告诉在另外地方的D,叫D陪同A找到该女子的住处,并将银行卡取走,最后A又陪同D将银行存款取走。后警方将ABCD抓获,并指控为抢劫罪。
本人代理D,D承认陪同A去取过款,也到该女子的住处去过,但是没有参与抢劫,B、C供认在在抢劫的前几天,在A、B、C的出租屋内,D与A商量抢劫的事情,听到D说过:“准备好了通知他们”。抢劫所用的电话卡就是D临时购买的给他们的。抢劫完后D没有参与分赃,但是A、B、C说给D留了一份,但是D不承认。
本人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D虽然有重大嫌疑,但是指控其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
一、B、C虽然听到过D和A议论“准备好了通知他们。”但是事实上并不能确定准备好什么事情通知他们,并不能完全确定D就是参与抢劫预谋。
第二篇:抢劫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
日依法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xx年12月22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5日15时对本案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人证言,涉案的赃物,法医鉴定,被告人的供述等等材料。
结果: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审之后,法院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随后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案机关在未能获得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最终对该案作撤消处理,被告人温x林被无罪释放。
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温X林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口供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其口供中一直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遭到他人抢劫,同时自己的财物一样被人抢走(参见被告人的口供)。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抢劫之故意,客观上也无实施抢劫之行为,所以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二、公诉人在庭上所出示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抢劫。 首先、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不可信。作为本案中的唯一的直接证据即
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发现存在多处疑点,无法证明被告人参与抢劫:被害人廖X生在他的询问笔录中的第2页说有2名男子冲进房里来,把他和被告人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来扔到洗手间,在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页又说成是被告人和他见面后不久,被告人就脱了他的裤子想和他亲热。很显然,从上述两处“脱裤子”的细节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的陈述是有问题的,是相互矛盾的,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故意撒谎,一种是被害人在认知能力方面出了问题,但不论是何种情况,均说明被害人的陈述不能采信;破绽之二是,被害人廖X生在其陈述的第3页第二段提到他对抢劫犯说,“你们是一伙的,他们三个都承认了”。显然上述陈述不合常理,因为B男子那时已离开现场拿着被害人的银行卡去柜员机上取钱,怎么可能有三个人都承认。另外被告人和被害人嘴都被封口胶封住了,怎么可能说话。假设被告人真的承认和那两个抢劫犯是同伙,在所谓的“真实的身份”被暴露的情况下,那他完全可解除伪装,把捆绑在双脚的绳子解开,和同案一起对付被害人。三个人对付被害人不是更容易吗?另外被告人假如和抢劫犯是一伙的,被告人为什么又要去暴露自己的身份,给自己增加危险。破绽之三是,被害人说被告人和抢劫犯用方言说要逃跑,被告人和抢劫犯假如真的用方言说要逃跑,被害人怎么可能听懂呢?因为被告人所在地方的方言属于赣方言,发音极其复杂,外地人根本不可能听懂,被害人廖X生是安徽人,作为外省人他又怎么可能听懂。很显然被害人廖X生的上述说辞的矛盾和疑点公诉人未能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公诉人对本案的举证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