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07)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董**由于疏忽大意,在**区**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亚周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董**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也正因为如此**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06040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害人:“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次要责任应从董**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二:被告人董**认罪态度尚好,
1、被告人董**20xx年4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第二天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足以说明董**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现在董**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董**并撤消民事诉讼,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请法庭依据这个情节给董**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历史上无前科,在次之前是个极诚实的农民,实实在在的庄稼汉。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董**的大意给被害人家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深感不安。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积极,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亚周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董**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姜伟律师
姜伟律师联系方式:138xxxxxxxx,QQ:956146255
第二篇: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关于岳银波交通肇事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岳银波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我诚挚的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理解。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银波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岳银波由于疏忽大意,在登封市高白线污水处理厂南50米拐弯处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银波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受害人也有过错。 1
受害人存在如下违规行为。首先、没有制止岳某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次、明知机动车辆不能超过核定车载人数,仍然乘坐超载车辆,臵自己的生命于危险境地,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应当负责。
受害人的以上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关联,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二、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 首先、事故发生后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作的笔录自始至终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其次、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三、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二)本案过错不完全在于被告人。
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在被告人行止道路拐弯处时,对面突然过来车辆没有开会,致使被告看不到前方路面,为避免车辆相撞急打方向盘,产生侧翻,故此对面过来的那辆车主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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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两个孩子,小的才不满周岁,案发后一直由被告人父母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四)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人虽然家庭贫困,但其不至一次的明确表示愿意对受害者家属给以民事赔偿。
从开庭到现在,我一直感觉到法庭上充满的伤心气息。由于双方的过错,使五个年轻的生命在转瞬间逝去了,留给双方家庭和朋友的是深深的悲痛,我在此向受害人家属和朋友表示深深的歉意。在我探望岳银波的过程中,他不止一次的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悔恨,今天在庭上再次表示真诚悔过。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岳银波在法定刑内从轻刑罚,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岳银波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请受害人家属节哀顺变!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辩护人:李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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