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刑事辩护词

时间:2024.4.27

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九江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结合相关法律和本案其他情况,辩护人针对公诉方提出的起诉书发表辩护意见,共法庭参考采纳:

一、 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但数额认定有误

对于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前后十次收受XXXX市场负责人彭XX20000元、收受XXXXX开发商王XX2000元购物卡,均是被告人在春节、端午、中秋期间收受,按中国的传统习俗、往来礼节来讲,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因此,XX的受贿数额为五万元,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二、 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不存在索贿情节,每次都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财物。其次,被告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收受程XX、彭XX、邢XX、黄XX、薛XX等人的钱财后仅是依职权尽快为其房屋、楼层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其中程XX土管手续没有办妥,XX并未违反职权为其出具测绘报告。由此可见,被告人为上述人员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也并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于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犯罪事实,并已退清所有赃款,表明其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良

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出现了受贿的犯罪行为,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已退还全部赃款。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处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第二篇:经典##辩护词——故意##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

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

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

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

2、本案存在众多疑点,不能证实林某某已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更不能说明控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

一)抛尸用的箱子。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曾用旅行箱作为抛弃被害人头颅的包装物。该旅行箱上应当留有被害人血痕,案发后该旅行箱被警方收缴。今天控方出示的证据表明,该旅行箱未能检出血痕。旅行箱作为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是连接杀人、分尸和抛尸这三个作案环节的关键证据,现在该箱未能检出血痕,说明杀人分尸和抛尸之间的证据链已经断裂。在没有被害人尸体、尸块,没有作案工具、没有抛尸现场的情况下,现在又失去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更充分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林家的拖把。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曾用该拖把拖过厕所,拖过血迹。案发后将它带到自己家中,后被警方收缴。今天控方出示的证据表明,该拖把未能检出血痕。拖把是认定被害人血迹、组织碎屑数量多少的重要证据,如果拖把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可以考虑现场不仅仅只有少量血迹和组织碎屑,可以考虑林某某已经死亡。所以拖把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证据。但现在拖把没有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那只能说,认定林某某已经死亡的证据不足。

三)陈某的裤子应当作为重要证据加以收集。被告人在2006年11月18日第三次供述中说:“她(林某某)当时是蹲在厕所里洗裤子”,陈某在11月14日的报案笔录中也说:“本月8号我走时在厕所里扔了一件要洗的裤子,昨天回来时,我看到裤子还在那里。”这就是说,裤子一直在卫生间里。从警方2007年8月28日的《现场补充勘验检查笔录》中可以看到,在案发近一年后,在卫生间内三面墙上都还发现并提取了“疑似血迹”和“油状物资”,最高距离地面2.2米。如果这一说法成立的话,可见当时是血肉横飞。那么近在咫尺的裤子上一定会沾满血迹和肉屑。可是陈某竟然没有注意到这一异常,办案机关至今都没有将其作为证据,对其做痕迹鉴定。该裤子是认定被害人血迹、组织碎屑数量多少的重要证据,如果裤子上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那么可以考虑现场不仅仅只有少量血迹和组织碎屑,可以考虑林某某已经死亡。所以裤子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证据。不对其进行痕迹鉴定或者检不出血痕,认定林某某已经死亡的证据显然不足。

四)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裤。虽然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在分尸时将外衣、长裤脱掉,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在实施杀人和抛尸时是穿着外衣、长裤的。该衣裤被告人作案后没有换,并一直穿到看守所,直到2007年10月25日被释放时才丢弃。对此重要证据,不知警方为何没有将其作为证据收集。被告人衣裤上面有没有被害人血痕,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杀人、分尸、抛尸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不是可有可无的证据,不对其进行痕迹鉴定或者检不出血痕,那只能说,认定被告人杀人并分尸、抛尸的证据不足。

五)控方没有当庭播放长江大桥监控录象,只是口头表示,长江大桥监控录象证明被告人曾拖着一个旅行箱经过大桥。辩护人认为:首先,这个录象应当当庭播放。没有播放,被告人、辩护人无法辩认它的真伪,无法发表意见;其次,即使录象清晰、真实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是用旅行箱装着尸块去抛尸。因为:一、经过大桥不等于抛尸,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当有抛尸的录象资料或其他证据加以补强;二、旅行箱没有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说明旅行箱与尸块、抛尸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监控录象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抛尸行为,长江大桥不能被认定为抛尸现场。

六)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分尸时曾使用林家的一块白色塑料砧板,但今天法庭质证时出示的是一块黄色砧板的照片,是不是塑料的没有加以说明。是被告人记忆错误、故意乱说还是警方取证有误,应当通过调查予以查明。

七)警方2007年8月28日所作的《现场补充勘验检查笔录》中提到的在卫生间三面墙上发现多处“可疑油状物质”,警方没有将其进行法医鉴定,该“可疑油状物质”究竟是什么物资,是被害人的还是其他人的,或是其他动物、植物的,不得而知。如果得不出“可疑油状物质”系被害人所有的结论,那么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结论显然证据不足。同样,如果得不出“可疑油状物质”系被害人所有的结论,那么卫生间里的可疑物的数量和分布范围将会降到只有少量几个点状血痕和组织碎屑的程度,根本不可能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结论。

八)警方出示的2008年1月12日作出的4048号《法医鉴定书》、2008年6月10日作出的107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存在违法取证的问题。根据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庭审质证中,本辩护人询问公诉人,决定不起诉后,侦查机关继续行使侦查权有什么依据时,公诉人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据表明,本案2007年10月25日由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本案应当终止,侦查权应当相应终结。警方在没有侦查权的时段里所为的侦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检察机关按照前引“规则”确定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应当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于警方在没有侦查权期间违反法定程序所调取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辩护人认为,只有以上关键证据都被收集并且经过鉴定得出确定性结论,只有以上疑点都被查明、排除,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才可以考虑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的结论,否则,仅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得出林某某确已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结论。

二、指控被告人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庭审已经查明,被告人在案发前与被害人认识,并且系恋人关系。由于缺乏林某某的言辞证据,因此,对于被告人的一些辩解,目前没有证据加以排除。在没有排除这些辩解之前,认定被告人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供述银行卡中的2000余元系林某某返还所借的债务,对此说法目前无证据加以排除。

2、被告人拥有该二张银行卡的密码,指控其盗取证据不足。

3、被告人供述说将电脑、相机等物质作为其拿走被告人8万元债权凭证的抵押物,由被告人暂时保管,对此说法目前无证据加以排除。因此认定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样,由于被告人在案发前与被害人认识,并且系恋人关系。由于缺乏林某某的言辞证据,因此,对于被告人的一些辩解,目前没有证据加以排除。在没有排除这些辩解之前,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证据表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称系受林某某委托,为其索要108万元,这一认定在不起诉决定中已有表述。该不起诉决定虽被省检察院撤消,但撤消的只是结论,而事实不可能被撤销。

2、从陈某的报案笔录中,可以看到,陈说被告人对他说,“这个钱不是给我的,是你妈妈委托我做这个事,”显然系为林所托。而且“这个月底之前打进去,”打电话的时间是13号,给了17天时间,这个做法也不符合敲诈勒索速战速决的的做法。

因此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审判长及各位审判员

更多相关推荐: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

000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刑事辩护词范文来源作者日期090706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xx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被告人王长青与自诉人潘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现为王长青提出以下辩护请求法院作出罪轻的判决一自诉人潘杰有过错在先才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20xx年8月3日被告人王长青叫自诉人潘杰到其门市上付清欠了一万多元货款自...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市雾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唐某之法定代理人唐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盛海全刑事辩护词20xx.6.15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龚小分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盛海全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人已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盛海全并向其详细地了解了本案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随后本人又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永州市AAA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经被告人ZZ同意由我担任共同犯罪案件抢劫罪一案被告人ZZ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今天有参加了法庭调查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对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针...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罗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委托指派邹宙阳律师担任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告罗某某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罗某某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已有...

武汉刑事辩护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辩护词辩护词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TEL138xxxxxxxx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伟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

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邱宏昌亲属的委托并受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邱宏昌运输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词范本(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