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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0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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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2、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3、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
5、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5%,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6、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音、毒物、高温等检测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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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标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职业危害合同告知
我矿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绝不隐瞒。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我矿将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 - 3 -
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职业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6)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7)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8)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8、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我矿将对职工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9、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上报省煤炭厅进行审核;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委托资质的设计矿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上报省煤炭厅进行审核;
10、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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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
12、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进行,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13、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14、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以普通健康检查代替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如果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5、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在12月31日前,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作实施方案
1、20xx年上半年主要完成如下工作任务: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职业危害防治科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科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 - 5 -
康监护档案 ;
(4)职业危害防治小组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5)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7)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严格按照AQ1051标准,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9)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上报省煤炭厅进行审核;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委托资质的设计矿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上报省煤炭厅进行审核;
(10)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性评价,检测周期为半年;
(11)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
(12)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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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照监管权限,每半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2、20xx年下半年主要完成如下工作任务:
(1)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性评价,检测周期为半年;
(2)严格按照AQ1051标准,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4)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5)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在12月31日年,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6)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7)按照监管权限,每半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四、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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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矿会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会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矿承担。
2、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及伤残费、粉尘及毒物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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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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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牲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了搞好本矿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矿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查体率100%;
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定率100%。
三、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实施计划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2、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3、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完善井下设施,保证硬件到位。
5、做好评价及申报工作。
6、做好体检及相关档案保存工作。
四、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安全、医院、生产、企管、劳资、、财务、后勤、培训、统筹、工会、宣传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
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6名专兼职职防人员,在上级单位及矿领导小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危害防治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四)按照《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五)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
报,按照《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六)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七)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1) 落实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危害防治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防治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 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监测(矿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工作。
(4)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八)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申报。
根据《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危害防治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危害防治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危害防治的患者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危害防治的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或急性职业危害防治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危害防治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危害防治和其他慢性职业危害防治,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十)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危害防治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及后果、职业危害防治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十三)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