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运营计划
(投资部2010下半年度)
一、投资计划
1资金的需求说明
为了使公司的闲置资金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根据资金的占用周期的不同,投资于不同收益的金融产品。
2资金的使用计划
在保证资金正常使用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于不同的金融产品。 3投资形式
(1)银行理财
对于占用周期短的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以1天、3天、7天、14天及一个月为主;如建行的“日日赢”,工行的“灵通在线”,中行的“七日有约——7天自动滚续理财”等。 多数银行发行的理财期为7以内天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平均年收益率在1.45%至1.65%,14天以上期限产品的平均年收益率为1.48%至1.75%。
(2)股票
现阶段主要是用于新股的申购,当有新股准备上市发行时,把大量的闲置资金用于股票的申购,资金占用的时间比较短,一般在3天左右,新股申购后,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及时划出资金账户,用于其他理财;申购的新股,根据其所在的市场和股本结构的不同,会获得不同的收益水平,一般情况下,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收益比较高,大盘股的收益相对低。在对股票进行科学的分析之后,可以进行高抛低吸的操作,在股市处于低位震荡的格局下,个股走势各异,收益也处于低位之中,在合理的操作下,10℅左右的收益也是可以达到的。
(3)基金
对于占用周期较长的资金,可以一部分用于基金的购买,基金的收益比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要高,并且,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很方便、快捷;收益率根据市场的变化波动,而且,风险会比较大,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投资周期。
(4)期货
期货的作用是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价格发现主要是远期对于现货的价格有指导
作用,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螺纹钢和线材两种期货合约,在钢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现货交易相反的期货合约交易,来对冲掉未来的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锁定稳定的收益。期货还可做投机交易,但由于风险较大,收益也无法保证
二、内部核算
1资金使用的监督,资金转调度要有专人负责,向财务经理递交资金申请,然后由财务转入指定银行账户,专人负责把用于不同用途的资金划入不同的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具体操作业务的人员做具体的业务,不接触银行账户,只负责理财产品的具体操作,当需要资金时,财务人员通知具体业务人员,合理安排金融产品赎回,然后由财务人员把资金调出。
2资金的使用,应由操作人员把理财计划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后再把资金用于投资不同的理财产品和金融工具;操作人员应把风险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回避可以预见的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3对于投资的收益进行评估,应在一定的时期过后,对资金的占用成本和收益进行评估,已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建立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的要求,通过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全行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保证存款支付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监测计划期内资产负债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状况,指导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的资金营运活动。
第三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范围涵盖辖内全部本外币资金。即遵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管理本外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所有项目活动,防止挤占信贷资金和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约束性。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实施信贷资源配置、指导分行资金营运活动过程的一项操作性计划。总行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以约束分行资金营运行为;通过运用资金调度手段引导分行资金的优化配置,保证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联动性。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正确处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多种资金流相互联动关系的计划。通过计划的方式理顺信贷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资金关系,把业务经营的资金配置行为和内部分支机构间的资金摆布、调度行为统一起来,从而达到配合业务经营计划控制和引导分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效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章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内容
第五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的内容由资金来源方和资金运用方组成。
第六条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各项存款
(二)借入资金
1.向总行借款
2.向人行借款
3.分行间调入
4.同业拆入
(三)同业存放
(四)财务资金
1.应付利息
2.当年结益
3.应付及暂收款
4.长期借款
5.各项准备
(五)拨入营运资金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资金运用内容包括:
(一)各项贷款
(二)投资
(三)备付资金
1.缴存准备金
2.留存准备金
3.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四)调出资金
1.上存总行资金
2.分行间调出
3.拆放同业
(五)存放同业
(六)外汇占款
(七)系统内往来(轧差)
(八)非生息资金
1.现金
2.固定资产净值
3.在建工程
4.应收利息
5.其他应收及预付款
6.无形资产
7.递延资产
8.待处理财产损益
9.拨付备付金
10.待清理资产
11.待清理信托资产
12.固定资产清理
(九)其他资金运用
第八条资金营运计划编制下达项目由总行根据管理内容和统计制度另行确定项目归属。
第三章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九条资金营运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和宏观调控任务;
(二)当期信贷收支计划;
(三)当期财务计划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四)总行对非信贷资金项目调控指标;
(五)分行前期资金营运状况。
第十条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以增量资金来源运用的平衡关系为主,达到以增量资金配置调整存量资金结构的最终目的。
第十一条资金营运计划由分行预编上报,总行编制下达。
(一)分行根据总行下发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有关指导原则和编制要求,于每年12月5日前预编并上报下一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二)总行根据确定后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计划,参照分行预编的资金营运计划编制下达各分行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第十二条总行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预测分行当年资金余缺。总行根据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预测分行资金来源与运用主要项目的当期总量,根据货币市场政策、信息及总行调控意图确定同业拆借调节力度、分行非生息资金及其他非信贷资金来源运用,最后测算出分行年度资金余缺。
(二)在上述基础上,总行采用向分行增加或减少上存和借款计划的方式,消化或弥补分行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余缺,最终达到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综合平衡。
第十三条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资金营运计划后,应逐级分解下达辖内资金营运计划。
第十四条资金营运计划按年下达,分季实施。
第四章资金营运计划的执行和监测考核
第十五条资金营运计划一经下达,分行应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资金营运活动。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的资金营运计划执行结果与总行下达计划的偏差,分行须及时说明原因,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确保总行下达各项业务经营计划的完成。
第十六条资金营运计划随信贷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指标的调整而调整,在其他非信贷资金项目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分行按照调整后的资金营运计划执行。
(一)当存款少增不能满足资金运用时,分行可根据预定发展规划和自身经营状况首先压缩一般贷款增量;然后再通过压缩其他资产占用,补充流动性,缓解资金压力;最后可考虑申请适量增加向总行的借款或在授权前提下进行同业拆入,以弥补资金缺口。
(二)当资金来源大于计划内资金运用时,要首先归还向总行借款或者上存总行,然后可在总行授权的额度范围之内按照同业拆借有关规定和授权拆出资金。
第十七条总行对分行实施资金营运计划过程中出现的正常资金余缺,分别通过上存资金和向总行借款两项指标予以平衡。
第十八条总行对分行资金营运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按月监测。监测重点包括留存准备金率、同业往来、财务资金占用、内部资金往来、其他非生息资金占用。
第十九条总行根据统计数据监测结果,及时对分行不明资金来源运用进行核实。分行要按照总行要求对此作出详尽解释。
第二十条总行对资金营运计划实行按季考核。季后20日内,总行将根据分行的执行结果,对重点分行、重点项目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行对分行未按资金营运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实行如下处罚:
(一)对不按资金营运计划摆布资金结构、挤占信贷资金,而不能实现正常贷款投放的分行,总行不予借款支持,其责任由分行自负;
(二)对因超计划运用资金倒逼总行借款保支付的情况,总行在季末考核后对多占用的借款或少上存的资金设立处罚性借款账户实行加息处罚。处罚性借款数额从正常借款账户中转出。处罚性借款账户的利率标准按照总行年度性借款利率上浮1.8个百分点计收利息,期限为三个月,并根据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考核情况增减处罚性借款数额。处罚性借款确定的范围是:
1.超计划贷款
2.超计划亏损
3.固定资产购建超计划占用
4.应收款占用增加
5.少收回同业拆借资金
6.系统内往来轧差后运用方数额增加
7.其他资金占用扩大
(三)对未能实现资金营运计划而多增加的向总行借款和少上存资金的分行,下年(季)同额减少借款或增加上存资金计划。
第二十二条分行须于季后15日内,将《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及《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营运总体态势;
(二)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对《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总行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分析报告,反映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并有权建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重要情况核实后,并可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有关分行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资金营运计划统计书(略)
二、《关于资金营运计划通知书》的项目归属说明(略)
三、资金营运计划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