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4.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的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职数和职务名称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领导职务,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机关各部门(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其它事业单位不得配备科级非领导职务。对擅自超职数、超比例、违犯规定配备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各单位自行明确的职务,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职位名称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下发的文件设置,不准擅自更改。职位名称、领导职数设置应严格限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内,超出的一律不准设置,已经设置的要坚决取消。

二、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晋升工作人员职务,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和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选配。晋升科级职务人员除应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条件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3年连续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系统内科级干部调整,原则上在性质相同的单位之间进行或顺向流动,一般不允许逆向流动,确需逆向流动的,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顺向流动系指由机关到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到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由差额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晋升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在副主任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严格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晋升科级职务,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部门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法确定任用人选。原则应按下列程序进行:㈠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㈡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根据报名情况,由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参加竞争人选。参加竞争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㈢组织召开竞争上岗答辩会,并进行民主测评。㈣组织考察。根据演讲答辩和民主测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㈤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拟任用人选。㈥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周。公示无问题的,按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属提拔领导职务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正式任职、延长试用期或取消任职。

四、严格实行审核批复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免的市直机关的科级职务、市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科级职务(含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医院)实行审核批复制度。凡列入审核批复范围的任免事项,操作前应与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市直党群、政法系统(民政局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大、政协、党派机关的科级职务,政府系统副县级单位的副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科正、副科长,按有关规定配备的党群序列的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复,其余由

市人事局审核批复。审批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单位综合报告、党委(党组)研究意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属晋升职务的,还要附考察材料。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建立科级人员信息库。今后,各单位呈报审核批复事项时,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更新后的科级干部变动情况及软盘。

五、严格聘用制干部的职务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聘用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在聘期内需聘任科级职务的,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且本人具备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由单位党组织研究,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批复(审批材料同第四条)。聘期一般为三年。下列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不得聘任职务:经人事部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的,经编制部门批准授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及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单位自行聘任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承认。

六、严格掌握科级人员任职年龄界限。市直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其任职年龄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工作的管理,是规范任免工作程序、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建设高素质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部门和单位人事干部要大胆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为党委(党组)当好参谋、把好关口。要维护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坚决纠正。要努力探索建立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的长效机制,坚持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不断提高科级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 城 市 人 事 局

20xx年6月24日


第二篇:关于印发《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等的通知


通 知

晋委办[2006]81号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试行办法》等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季评议试行办法》、《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述职工作试行办法》、《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及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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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促进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参照《泉州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制度,坚守岗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单位日常考勤。因公外出的应事先报告直接主管领导。上班时临时外出的应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单位领导跨省、市外出或出国(境)的按管理权限报批。各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办公室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日常考勤一律采用指纹考勤签到。上、下班应准时,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或提前离岗又未报告者视为缺勤。

各单位对工作人员去向应予公示。有条件的同时公布外出人员联系电话,以便与单位保持联系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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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也应实行考勤。

第三条 节、假日值班由各单位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无法上班必须请假,并填写请假报告,请假期满要销假,无故超假或不及时销假者,按缺勤处理。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请、销假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工作移交的办法和程序。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三天以内或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送分管领导审批;事假三天以上或病假一周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事、病假,由分管领导审核,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单位领导请事、病假按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科级干部请销假按《晋江市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晋委发[2006]3号)执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超过15天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工作人员请公休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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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公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核,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单位领导请公休假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请假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并列入绩效考评、年度考核内容。

(四)奖惩办法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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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季评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强化机关效能建设,参照《泉州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季评议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季评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全体人员每季度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条 评议时间:当年的4月5日前评议第一季度、 7月5日前评议第二季度、10月10日前评议第三季度、翌年1月5日前评议第四季度。

第四条 评议内容:单位完成本季度工作任务的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好人好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下季度工作的目标、任务及措施。在评议全面工作后,要对每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分别进行点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纠正不良现象,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 评议方式: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由单位主要领导召集,召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对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评议,由单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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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召集,召开所分管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或者由单位主要领导召集,召开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

第六条 评议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由单位存档,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干部考察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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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述职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述职制度,使年度述职工作真正取得实效,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参照《泉州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述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的范围和对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及股级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述职的内容和方式

(一)述职内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述职。

(二)述职方式:单位工作人员10人以下的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单位工作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在科室会议上述职,单位分管领导参加;股级干部在年终召开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会上述职。单位工作人员30人以上的,可根据本单位股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人数确定述职会议的参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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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和次数:工作人员述职每年度进行一次。与绩效考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条 述职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人员年度述职工作,是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工作人员要对照本人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按时写出书面述职报告。述职中自我评价应实事求是、客观准确。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考察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 8 -

晋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及股级以下

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推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定期考核,参照《泉州市市直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对象为市直单位股级及股级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包括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被考核对象根据工作分工和职位职责,认真回顾、如实反映本人两年来工作情况,重点回顾总结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完成任务的质量、效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因和存在问题,以及个人理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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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述职报告,上报考核组;

(二)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绩效考评手册等资料、专项调查、同考核对象面谈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考核组对考核中掌握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对干部作出基本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单位分管领导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并进行针对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五)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党组(党委)牵头并组织实施。考核组由2名以上综合素质较高的成员组成。考核组负责人由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较丰富工作经验,负责单位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考核工作安排在翌年的第一月份进行。

第六条 实施定期考核的当年不再另行组织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该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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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根据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确定。定期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挂钩。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并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兑现考核奖励;对工作表现较差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告诫。经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得作为各级各类表彰的推荐人选。

第七条 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定期考核工作方案,严格组织实施,注意防止形式主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充分发挥定期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要健全完善考评考核体系,激励工作人员勤奋、踏实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效能建设 机关管理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五套班子领导,存档(3)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20xx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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