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
NO:
先生/女士:
就您所持 XX 银行信用卡欠款事宜,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XX 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 “卡中心” )委托,指派×××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您所持有的 XX 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XX 卡”(卡号: ) 请添加相应掩码 ) ,截至 年 月 日,已累计欠款达 /身份证号: RMB/USD。经卡中 心多次催告通知,至今仍未清偿。
根据您申领 XX 卡时签署的《XX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透支款 项已超过期限。 现本所受卡中心委托, 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到 XX 银行任意营业网点 查询并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 XX 银行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客服电话: 00000000)。否则,本所将建议银行依次采取如下措施:
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 函件;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 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款项;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 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
3、如您 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卡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诉讼给您造成的严重影响,请立即清偿 XX 银行信用卡欠款。 您的违约信息会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因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由您本人承担。
如您已清偿光大卡透支款项,请毋需理会本函。
XX 银行信用卡中心提醒您:
1、 您所清偿的款项请存入您本人 XX 信用卡欠款账户。
2、 为防止诈骗,请不要把欠款存入第三方账户。
3、 XX 银行未授权任何人员上门收取现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月××日
地址:×××× 电话:×× 传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 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 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 额较大” ;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 巨大”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恶意透支的数额, 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 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 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账款催收律师函
律师函
致:*****公司
发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该事务委托人日后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不受本《律师函》内容的任何影响,不因本《律师函》的内容而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司拖欠货款事宜郑重致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委托人与贵司于****年**月**日在*****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贵司向委托人采购货物,委托人于****年**月**日前交付该笔货物,货物总价款****元。
合作至今,委托人已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部履行供货义务,贵司已全部接受,且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任何质量、数量异议,依照约定,委托人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
但贵司应支付的货款中,仍有****元拖欠未付,经多次催付,贵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律师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1、 望贵司接函之日起3日内核查上述未支付货款,并于5日内付款至委托人;
2、 若贵司未能妥善处理未支付货款事宜,委托人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并将要求贵司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要求追讨货款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望贵司慎重对待,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特发此函!
此致
商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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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签字: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