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文章写作四

时间:2024.4.20

第二章 各类调研文章的写作

多年来,法院调研文章在法院的专业调研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共同探讨下,文章的种类和结构基本定型。很多法院的审判、调研人员在调研文章的写作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丰富的写作经验,这也是本书所借鉴的基础和敢于选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占有资料、写作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作者不可能也无力把调研文章作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只是想通过对调研文章的分析与研究,为读者提供一个思路和借鉴,并不是想用它来框住研究写作。由于作者初次对这么新这么大的课题进行探讨,无论是对题材的驾驭,还是研究都存在着力不从心的问题。本章是本书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笔者将结合法院调研文章的写作实际,根据自己的体会和观点,阐述各类调研文章的特点、分类及写作要求:

一、案例分析的写作

案例分析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情复杂、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度大;法律规定不明确, 或者法律没有规定, 作者根据法学理论或立法精神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的文章。此类文章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性大,在政法部门各类报刊都辟有专栏登载这类文章,如《人民司法》就辟有《一案一议》、《案例研究》的专栏; 《人民法院报》就辟有《案例研究》专版,在专版上设《争鸣》、《案例点评》、《疑案讨论》专栏;同时还设有作者撰文,编者点评的《现在开庭》栏目。由于此种文体应用范围广,适用性和指导性强,所以, 掌握其写作方法是很重要的。

1.案例分析特点与写作要求

案例分析的特点是以案件为基础。案件必须是在审判实践中经过审理的真实的案件, 还必须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难度大、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法律规定, 审判实践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分析与探讨。写作要求是:一是实事求是,对案件的陈述要真实、情节要清晰,语言要准确、简洁。 二是案情必须使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 三是评析必须使用现行法律中最权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

2.案例分析的基本构成

案例分析的构成一般包括四个或三个部分,一篇案例分析怎样构成就要根据具体的案例情况而定了。 ⑴案情

如果分析的是民经案件,要写清原告、 被告的姓名和一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单位、职务、住址), 如果分析的是刑事案件要写清被告的姓名和一般情况,再交待一下公诉机关的名称,接着按案件发生或纠纷的时间顺序叙述案情。案情一定要真实,即应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准,叙述行文要简洁、凝炼。对重要的事实和情节一定要叙述清楚,也可用因果的方式叙述。

⑵争议

这个部分主要是表述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几种分歧意见。

⑶判决

这部分的内容是叙述案件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由于分析案件的不同,有的是写一审结果,有的是写

一、 二审判决结果。

⑷评析

评析是作者根据法学理论和案件适用的法条对案件进行全面评议分析的部分,是作者个人研究结果,是案例分析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案例分析指导审判实践功能的具体体现,是作者必须下大力气写好的部分, 否则就会失去写作案例分析指导审判实践的意义。案例的评析角度不同,其写作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是突出案件的社会意义,这类案件多是对社会影响较大,这类文章偏重于汲取教训,多在大众传播类或法律专业性较差的报刊上登载;有的是偏重于审判业务指导类, 这类文章由于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重大, 所以倍受司法机关及各类法律专业性报刊的重视。

3.案例分析的种类。

由于案情的复杂多样,难点、疑点的原因各异,报刊专栏的侧重点不同,案例分析的分类的标准不一致。如果站在探求写作特点的角度,可以从案例分析的内容和写作特点去分类。

在内容上笔者认为应分为三大类:

一是分析类文章。即案情复杂,法律有规定,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的文章;第二类是研究类文章。就是案情复杂,法律规定不清或根本没有法律规定,作者运用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进行研究的文章;第三类是既有分析又有研究的文章。

根据文章的构成分类难度较大,但为了研究案例分析的写作又必须按文章构成分类。只有对案例的构成分析才能指导我们的案例分析写作实践。

从构成上分四段式、三段式、二段式三种类型。

4.各类案例分析文章的写作

为了便于对案例分析文章写作规律的学习与把握, 笔者按照构成的几种类型的写作特点分别介绍写作方法。

(1)四段式案例分析的写作

这类文章的特征是,文章构成包括四个部分,即案情、争议(辩论、争议焦点、论争等)、判决(审理经过与判决结果)和评析(或启迪、或思考)请看下面例文:

对一起税务行政

案件的法律思考

金代权

案情

19xx年6月6日,四川省合川市国家税务局合阳税务 所对四川省合川市交通局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所收公路 养路费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行 为,制发了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书,合川市交通局才于7 月7日申报当年1至6月份所征收的拖拉机、小型柴油机 机动车养路费51.9万元人民币,并就其收入应纳调节基 金5.19万元人民币提出缓缴申请。 经合川市国家税务 局批准,缓至9月25日。缓交期满,合川市交通局仍不缴 纳。11 月合川市国家税务局检查核实了合川市交通局 19xx年1至10月所征收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动车养路费 2,043,383.10元,应纳调节基金20.4万元,并派员多次 口头催缴。合川市交通局对此置之不理。据此,合川市 国家税务局于19xx年12月7日, 强制扣划了合川市交通 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合川支行的存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 应纳的调节基金解缴国库。合川市交通局不服,于同年 12月26日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 重庆市国家税务 局经过复议,于19xx年2月28 日作出维持扣划合川市交 通局存款20万元的复议决定。合川市交通局仍不服,向 合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论

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各执一词, 针锋 相对地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诉称:①19xx年1至10月, 合川市交通局征收了拖拉机(含小型柴油机动车) 养路 费2,043,383,10 元虽未向合川市国家税务局申报调节 基金,但并不等于未缴纳, 因为此款应全额上缴重庆市 交通局,由其按规定申报解缴。②根据公路管理实施细 则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 收支两条线 ” 的管理原则和重庆市交通局重交局财 字(1991)第31 号《关于我市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 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下放各区、县的 自收自支的拖拉机养路费,19xx年起实行统收统支、收 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各区、 县的拖养费征收工作 由各区、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各区、 县的拖养费 收入 ,应存入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的拖养费收入专户, 只能存入、上划,不得坐支,每月征收的拖养费应在 25

日前全额(含利息收入)解缴市局专户”,合川市交通局 不是缴纳调节基金的单位,勿须履行这一义务。③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 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必须先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方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 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而合川市国家 税务局未按此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直接扣划原告存 款,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返还所扣划的20万元人民币, 并赔偿其 利息。

被告辩称:①原告在19xx年以前对其征收的拖拉机 养路费收入按规定申报缴纳调节基金无异议。1995 年 在清理征收调节基金期中,发现原告不按规定申报缴纳 1至6月的调节基金。为此,原告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合阳税务所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原告接到 通知后,于7月7日申报了19xx年1 至6 月的拖养费收入 51.9万元,对其应缴纳的调节基金5.19万元提出缓交申 请,经被告批准,同意缓至9月25日。缓缴期满, 原告仍 拒绝缴纳。合阳税务所派专管员多次催缴,原告置之不 理。据此被告遂将已核实的原告1至10月应缴纳调节基 金20.4万元,于19xx年12月7日通知银行扣款20 万元解 缴入国库。 ②被告在扣划原告存款的程序上虽有不足 之处,但非违法。一是有19xx年6月6日制发的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书,原告征收拖养费申报表和申请缓缴书, 经 批准同意缓至9月25日等书证为据。二是派专管员多次 催缴的证人证言为凭。 在扣划前派员口头催缴与填发 限期缴纳通知书的表面形式不同。 但实质内容一样。 因此,被告的扣划行政行为并未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③原告是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 重 庆市养路费分为汽车养路费和拖拉机养路费。 汽车养 路费由重庆市交通局直属的稽征所征收并全额上交重 庆市交通局;拖拉机养路费由各区、县交通局征收, 作 为县级道路养护用费。为此在1983 年国家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开征时,原重庆市税务 局就作出明确规定:重庆市交通局的汽车养路费收入集 中在市中区缴纳能交基金,拖拉机养路费收入,由各区、 县就地缴纳能交基金。 1985 年对此规定作了重申。 19xx年开征调节基金时,国务院国发(1989)13号文件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1989)财综 字第44号文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中,均对养路费收入作为调节基金采用列举方式将征集 项目作了明确规定。自开征调节基金时起,重庆各市县 交通局已成为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各区、县交通局每 年均就其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调节基 金,原告在此行政纠纷发生前,亦未提出异议。 为加强 征收管理,防止漏征,原重庆市税务局于19xx年3月以重 税发(1992)312号文件又再次重申了各区、县交通局收 取的拖拉机养路费应就地缴纳“两金”的规定,全市一 直照此规定执行。所以,原告是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④重庆市交通局无权规定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原告以 重庆市交通局的重交局财(1991)8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 县的拖拉机养路费收入全额上缴为由,拒缴调节基金无 法律依据。一是有国务院国发(1989)13 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 按照本办法的附表 的规定办理”(附表第三条将养路费收入等列入了调节 基金征集范围);第六条规定 :“调节基金的征集任务, 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规定:“征集调节基金的实施办法,由财政部 制定下达执行。”二是财政部的(1989)财综字第44 号 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 地方政府为国家预 算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第二条第(二)项第 五目规定养路费、 车辆购买附加费按收入总额计征”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 单位、 机关团体应当缴纳的调节基金均以独立核算的 单位就地缴纳”。三是有原重庆市税务局和税政四发 (1985)42号文件和重税发(1992)312号文件规定各区、 县交通局收取的拖拉机、 小型柴油机动车养路费征收 应就地按其收入全额缴纳调节基金。由此可见,重庆市 交通局无权规定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重局财(1991)87 号文件只能被视为其行业内部管理文件,不能成为原告 拒缴调节基金的依据。原告是独立核算的行政机关,对 所收取的拖拉机养路费,理应就地缴纳调节基金。⑤被 告强制扣划原

告银行存款合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返还 并赔偿其利息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支持税务工作,驳回 原告起诉。

判决

19xx年6月17日,合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 在对原告征收调节基金的行政行为中,没有按照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税务文 书,在对原告是否应当缴纳此款的争议未依法处理, 缴 纳调节基金的数额尚未经行政确定的情况下,强制扣划 原告存款,缺乏强制执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违 法行政行为。原告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为此依据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做出判决:撤销四川省合川市国家 税务局扣划合川市交通局调节基金20万元及利息。 案 件受理费603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由合川市国家税务 局承担。

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上诉人的具体 行政行为。

19xx年10月20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①上诉人 在征收调节基金的行政行为中,未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税务文书,直 接采取强制扣划被上诉人的银行存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跳跃了法定步骤,属程序违法。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征 收拖拉机、 小型柴油机动车的养路费就地缴纳调节基 金并无不当。依据国务院国发(1989)13 号文件和财政 部的(1989)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被上诉人是独立核 算行政机关,属应当缴纳调节基金的单位, 所收取的拖 拉机养路费的调节基金应依法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不 存在任何争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征收调节基金有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其是否应 当缴纳调节基金的争议未得到依法处理,缴纳调节基金 的数额尚未经行政确定不当,③原判返还所扣划的20万 元及其利息与法不符,应予纠正。为此依照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改判如下:(一)维持合川市人 民法院(1996)合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主文中的撤销“ 撤销合川市国家税务局扣划合川市交通局应纳的调节 基金20万元的强制执行措施。”(二) 撤销合川市人民 法院(1996) 合行初字第三号判决书中的“返还所扣划 的20万元及基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10元, 其它诉讼费各720元,合计为12460元, 由上诉人合川市 国家税务局和被上诉人合川市交通局各承担一半。

评析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在一、二审中均争论激烈, 主 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的强制扣划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程序。一种意 见认为,本案的强制扣划行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理由 是19xx年1至10月, 合川市交通局未按法律规定申报缴 纳所征收养路费的调节基金。 合川市国家税务局已于 19xx年6月6日向其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合川市 交通局于7月7日申报1至6月应纳的调节基金,同时提出 缓缴申请。经批准,缓缴期满后,仍拒绝缴纳。 在此种 情况下,合川市国家税务局才检查核实了合川市交通局 1至10月应纳的调节基金,并派员多次口头催缴。 合川 市交通局对此置之不理,合川市国家税务局才依法强制 扣划其银行存款20万元。而多次口头催缴的实质内容, 就是采取扣划行为前的口头发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的行 为,符合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不能以违反法定 程序论。特别是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的实情,对这种在形 式上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司法建议解决。这样, 既有利于维护法 律尊严,又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种意见认为, 合川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扣划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定程 序的行为,理应判决撤销。其理由是: ①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当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先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逾期仍未缴纳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方可采取强制扣划行 为。而本案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扣划行为前,只派员多 次口头催缴,无责令限期缴纳的税务文书, 跳跃了税法

规定的必经程序,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②我国行政 诉讼法已实施多年,不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 如果对 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判决撤销,而进行 司法建议,那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 项 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这样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此一、二 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

2.本案原告是否是缴纳调节基金的单位。 重庆市 公路养路费长期分为汽车养路费和拖拉机养路费,汽车 养路费由重庆市交通局所属稽征所征收,并全额上交市 交通局,拖拉机(含小型柴油机动车)养路费由各区(县) 交通局征收,作为县级道路养护经费。原重庆市税务局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在19xx年国家能交基金开征时就明 确规定:重庆市交通局的汽车养路费收入集中在市中区 缴纳能交基金。1985 年原重庆市税务局重申了这一规 定,并且一直这样执行。19xx年开征调节基金时, 根据 国务院《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的《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应当缴 纳调节基金的单位,均以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地缴纳。合 川市交通局是独立核算的行政机关,符合这一规定, 是 缴纳调节基金的单位。 为此原重庆市税务局为加强征 收管理,防止漏征,以重税发(1992)312号文件再次明确 重申了各区(市)县交通局收取的拖拉机、 小型柴油机 动车养路费收入,均应就地按其收入全额缴纳调节基金, 与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且, 全市各区 (市)县也一直按此规定执行。在此行政纠纷发生前,合 川市交通局亦未提出异议。因此,笔者认为合川市交通 局属缴纳调节基金的单位。

3.重庆市交通局重交局财字(1991)87 号文件能否 成为原告拒缴调节基金的依据。该文件规定:“各区、 县交通局的拖养费收入全额上缴市交通局”。 原告以 此为据,拒绝缴纳19xx年拖养费收入的调节基金。对此, 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交通局的这一规定与原重庆市税 务局的规定不一,这一问题未解决之前, 原告有权拒缴 调节基金。理由是①原告是市交通局的下级行政机关, 下级服从上级是宪法精神的要求。 而重庆市交通局的 这一文件规定已明确表明,原告不再是缴纳调节基金的 义务人,即“各区、县的拖养费收入全额上缴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局才是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②重庆市交 通局这一规定,符合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 十九条的“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 查”的精神,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理应参照, 该规定可 以成为原告拒缴调节基金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重 庆市交通局重交财字(1991)87 号文件不能成为原告拒 缴调节基金的依据。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 ①交 通部的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的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 收 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规定,并未涉及调节基金问题,是 对公路养路费如何收取管理的规定,并且是规章, 不是 法规,两者不能混淆②重庆市交通局重交局财字(1991 )87号文件是一种行业内部管理, 对调节基金的征收无 权作出规定;并且又是一种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该文件不是规章, 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法院审理时不能参照。③该 规定与国发(1989)13 号文件第六条“调节基金的征集 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 负责”相悖,亦不符合财政部(1989)财综字第44号文件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应当缴纳的调节基金,均以独立核算单 位就地缴纳”。 ④原告提供不出拖拉机养路费已全额 上缴重庆市交通局的证据,以及重庆市交通局缴纳调节 基金的证据。为此 ,原告以重庆市交通局的规定为据, 拒绝缴纳19xx年调节基金违法,法院不能支持。

4、本案强制扣划的20万元及其利息应否返还、赔 偿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强制扣划的行为违反了税 法规定的程序,已被法院判决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 法和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因 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扣划的20万元并赔偿利息是 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强制扣划原告的20万元 及其利息不能判决返还和赔偿。 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 意见,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①强制扣划的20 万 元是经被告检查核实,有证据证实原告在19xx年1至 10 月应当依

法申报缴纳的调节基金。 ②原告拒不申报 19xx年1至10 月所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调节基金的行 为,违反了国务院国发(1989)13号文件和财政部(1989 )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国家赔 偿法的规定,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 益,只有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后果,公民、 法人 和其它组织才有权取得赔偿,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即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能取得赔偿。 ④本案 被告的强制扣划行为虽然违法,即跳跃了法律规定的步 骤,但未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实际损害, 不存在 赔偿问题。如前文所述,扣划的20万元是原告应当依法 申报的调节基金 ,原告拒不申报缴纳调节基金的行为, 属违法行为。 因此被告跳跃法定步骤的扣划行政行为 虽然违法,法院也不能判决返还所扣划的20万元人民币, 亦不能判决赔偿由此产生的利息,否则就与宪法、行政 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关于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 的合法权益原则相悖。

(摘自《人民司法》19xx年第6期41页)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四段式案例分析,全文结构完整,构篇谨严。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了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 发展和结果。

第二部分是辩论。诉讼双方对事实的陈述, 双方各执一词共分两段。一段是原告诉称, 表述的是原告合川市交通局对事实的陈述和诉讼请求;第二部分是被告辩称,表述的是被告合川市税务局合阳税务所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反驳。双方对事实没有大的异议。只是对合阳税务所的强制扣划行为、原告是否是缴纳调节基金的单位、重庆市交通局的文件能否成为原告拒缴调节基金的依据和强制扣划的20万元及利息应否返还四个问题产生了分歧, 各自引用了与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三部分是判决,表述了一、二审的判决结果。

第四部分是评析部分, 全面阐述了对争议的四个问题的有关观点。并对各种观点依据法条和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刻的评析。在评析中的1、4两部分分别阐述了两种相反的意见, 并明确表明了作者的观点。第2、3部分则回答了原告是否是缴纳调节基金的单位和重庆市交通局的文件能否成为原告拒缴调节基金的依据的问题。评析部分写得条理清晰,详略得当。 每一个论点的论据充分、真实、可靠。论证符合逻辑思维的特点,使人看后对作者观点由衷地信服。

(2)三段式案例分析

这种案例分析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全篇分为案情、 研究或分析、结论三部分,请看下面例文: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陈兴良

案情

被告人岳某,男,农民。某日晚9时许, 被告人岳某 来到一个卖馅饼的小店买馅饼。 店内服务员李某在剁 白菜馅,说没馅饼了。岳某乘隙进入店内, 对李某进行 调戏。在无人之际,岳某上前抱住李某, 一边抱一边亲 她的嘴,连拉带拽地把李某拽进里屋。到里屋后, 岳某 把李某仰面按倒在双人床上,用左手按住她的胳膊, 右 手伸进李某的衣服里摸她的乳房。 李某一边挣扎一边 叫:“我要喊人了,你赶紧走吧。”岳某趴在李某身上, 一边亲她一边又把手伸进她裤裆里摸她的阴部。 李某 急了,连踢带推地说:“你再不走,我就喊人了。”李某 使劲把岳某推开,从床上起来跑到外屋。岳某跑到外屋 并把外屋的灯拉灭,抱着李某就往里屋推, 趴在李某的 身上,左手摁住李某的胳膊,右手在她身上乱摸,并要解 她的

裤腰带,因她的裤腰带是绳子做的,没能解开。 岳 某就把右手伸进她的裤裆里,摸她的阴部进行猥亵。李 某一边推一边喊,抓住岳某的手往外拽.岳对李说:“你 就让我玩一次吧,我憋得难受。”李某一边喊一边挣扎, 这时床板塌了.李某站起来说:“你再不走,我就喊人了。 ”岳某怕她真的喊人,就走了。

研究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 应定强制猥亵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本案应定强奸 (未遂)罪。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区分强制 猥亵妇女罪与强奸(未遂)罪。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 亵妇女是指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 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⑴具有强制手段。 这里的 强制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诸如药物催眠、 用酒灌 醉等办法,致使对方不能抗拒。如果没有采取上述强制 手段,在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对妇女猥亵, 是一 般猥亵而非强制猥亵,不能构成本罪。⑵具有猥亵行为。 这里的猥亵,是指奸淫以外的一切剌激、兴奋、满足自 己的性欲,或者能够剌激、兴奋、满足他人性欲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抠摸、舌舐、亲吻、搂抱、鸡奸、手淫等。 ⑶猥亵对象是妇女。 猥亵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以及同 性之间。从本罪来看,只有对妇女实行强制猥亵可以构 成犯罪。 妇女对男性猥亵或者男性对男性进行猥亵均 不能构成本罪。⑷猥亵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 性。妇女对妇女进行猥亵能否构成本罪呢?换言之, 本 罪的主体是只限于男性,还是也包括女性?对此,在刑法 中没有明文规定。在一般情况下 ,本罪的主体是男性, 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在个别情况下,女性对其 它妇女实行强制猥亵,似乎不能从本罪中排出去。在这 一点上,猥亵妇女与强奸妇女有所不同。强奸妇女, 即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为女性无法实施,因而妇女 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指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在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教唆 犯或帮助犯)。而猥亵妇女, 由于采取的是性交以外的 行为,例如抠摸、舌舐之类,女性同样也可以实施。 因 此,在个别情况下, 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 主体。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违背妇女意志, 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在客观上有以下 特征:⑴具有强制手段。这里的强制是指暴力、胁迫或 其它手段。暴力是指对妇女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妇女不 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强奸、捆绑、 强拉硬 按、撕拉衣服、堵嘴巴、按脖子等等。 胁迫是指采用 威胁、恫吓的精神强制方法,使妇女产生恐惧而不得不 忍辱被奸,例如以当场杀害、伤害恫吓, 以事后揭发妇 女隐私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其它手段是指暴力、 胁 迫以外足以制止妇女或排除妇女反抗,并且在违背妇女 意志情况下实行奸淫的手段。 例如用酒或药物使妇女 麻醉,或者利用妇女昏睡之际而乘机强奸; 深夜冒充妇 女的丈夫进行奸淫。如果没有采取上述强制手段,在没 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是通奸而 非强奸。⑵具有强奸行为。 强奸行为是指强行性交行 为。性交是指男女生殖器的交接,并以男性生殖器进入 女性生殖器排泄精液为主要生理特征。 ⑶强奸对象是 妇女。强奸是强奸妇女的犯罪。在现实过程中,虽然存 在个别妇女强制男性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但由于此 类现象不具有普遍性,且男性受到身心伤害不如女性那 么严重,因而刑法没有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⑷强奸 主体只能是男性。这里所说的强奸主体只能是男性,是 指只有男性才能成为强奸的实行犯,妇女不能单独构成 强奸罪,但可以成为强奸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这是 由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女性强制其它妇女实行同 性恋,就视为一种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从以上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的特征来看。 两 罪颇多相同之处,例如强制手段与犯罪对象都是相同的。 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不同。猥亵与性交都与性相关,由此 构成的犯罪同属于性犯罪。但两罪又有所不同:猥亵是 性交以外的满足性欲方式,而性交是以男女双方性器官 交接满足性欲的方式。因此,从生理学的观点来看, 猥 亵与性交行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因而, 强制猥亵罪与 强奸罪的界限也

是很明显的。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猥 亵与性交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猥亵是挑起性欲的一种 方法,因而经常作为性交的前奏。在司法实践中, 犯罪 分子往往先对妇女实行猥亵,继而发生性行为。此后发 生的性行为有两种性况:一是经过猥亵挑起了妇女性欲, 因而在不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 在这种 情况下,虽然此后的性行为是不违背妇女意志的, 但先 前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依然存在。 由于以后行为的 性质发生了变化,因而一般不存在追究其强制猥亵妇女 罪的责任的问题。二是经过猥亵,妇女仍然不从, 因而 发展到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 生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从法理上分析, 存在强制猥 亵与强奸两个行为,应当同时构成强制猥亵妇女与强奸 罪。但实际上 ,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被强奸罪所吸收, 至于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笔者认为吸收犯更为妥当。 因为猥亵行为是低度行为,强奸行为是高度行为, 以高 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只定强奸一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岳某具有搂抱、抠摸等 猥亵行为,并且是在违背李某的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 如果岳某继续其行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李某 发生性行为,那么构成强奸罪无疑。现在的问题是: 岳 某虽然主观上是有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目的,但性行为 没有发生,因而就存在一个是否构成强奸未遂的问题。 强奸未遂的特征是:行为人基于主观上的奸淫目的, 在 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交的行为。由于暴力、 胁迫等强制手段本身就是强奸 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即其手段行为。因此, 虽未实施 性交,但已对妇女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 就应视 为已着手实施强奸罪。在本案中客观上有推拽、 按压 等强制行为,并且有搂抱、抠摸等猥亵行为。那么, 这 些强制行为是强奸罪构成要件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 构成要件?笔者认为, 主要应看这种强制行为是作为猥 亵的手段还是作为奸淫的手段。如果作为猥亵的手段, 应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作为奸淫的手段, 应定为强 奸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强制行为是作为猥亵手段而 存在的。对于发生性行为来说,没有实行强制, 而只有 求奸行为。

求奸,是指行为人以淫乱言词或以纠缠猥亵的方法 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求奸与强奸(未遂) 的 区别在于:强奸(未遂)的特征在于“强”, 反映在客观 上就是行为人实施暴力、 暴力胁迫或其使妇女不能反 抗或不知反抗的行为。而求奸的行为方式在于“求”, 以言词或行为或哀求对方以达到奸淫的目的。 因为求 奸缺乏强制性的特点,不是强奸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故 求奸与强奸性质大相径庭。在一般情况下,强奸与求奸 是容易区分的 ,但在求奸的过程中具有强制猥亵行为, 则极易发生混淆。在本案中求奸的特征也是明显的,但 由于此前存在着强制猥亵行为,因而容易将这种强制行 为看作是强行奸淫的手段。但笔者认为 ,从本案来看, 行为人虽有奸淫目的,但尚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 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故意。 因而在求奸不 成的情况下只得罢休。

结论

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未遂) 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有无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故意,而不是有无 奸淫的故意。 在同时具有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求奸行 为的情况下,由于强制行为是猥亵的手段而不是强奸的 手段,因此,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故对本案被告人 应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摘自《人民司法》19xx年第10期43页)

本文是一篇三段式的案例分析。全文共分案情、研究和结论三个部分。总的是总提、分述、总论的结构方式。标题具有绪论的作用,明确提出了全文的作者论点。 案情和研究是分述部分。案情部分介绍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研究是本文的重点, 开始提出了对岳某的行为的定性所产生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定强制猥亵妇女罪,一种观点主张认为应定强奸(未遂)罪。然后先后根据刑法阐述了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未遂)两罪的各自特点, 再把两罪放在一起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进行对

比研究,指出了两罪的同异。第三部分中作者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了结论, 即对岳某的行为应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还有一种三段式案例分析,全文分为案情、 案件审理与判决、探讨三部分。第三部分可以看成一篇结构完整的专题论文,请看下面论例文:

此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兼谈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取证

王旺林 贾 纬

19xx年7月31日至19xx年1月1日, 中国工商银行青 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 房地产代办 处副主任王某某私自把山西太原环通贸易有限公司等 四个单位的存款 800万元。 借给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 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使用。19xx年9月事发, 王某某 被停职检查,而华悦公司又无法偿还挪用的800 万元。 王某某找到华悦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示意华悦公 司补办贷款手续,将其所欠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华 悦公司提供担保。 黄某某遂递交了贷款申请书并提出 由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器总公司) 为 担保单位。同年9月下旬,市北支行派人与王某某、 黄 某某一道去空调总公司核保。 双方对空调器总公司声 称贷款用途是联合建房,空调器公司遂同意为该笔贷款 提供担保。19xx年11月2日,市北支行与华悦公司、 空 调器总公司签订了一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 万 元,月息10.05‰;借款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19xx年 11 月2日至19xx年5月7日;华悦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 ,空调器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年11月12日, 华 悦公司与市北支行以虚假票据和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 部平账,将华悦公司非法占用的800 万元转为形式上的 正常贷款。“贷款”期满后,华悦公司仍无力偿还 800 万元欠款本息,市北支行遂起诉华悦公司、空调器总公 司和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

此外,华悦公司注册资金仅38万元, 经营范围是零 售批发、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等,已于19xx年9月28 日 被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 王某某因涉嫌诈 骗、挪用公款,被青岛市公安局拘留。 一审法院未经深入查实,仅根据19xx年11月2 日市 北支行与华悦公司、 空调器总公司签订的由空调器总 公司担保的借款合同 ,认为该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明确, 意思表示一致,手续完备,应确认为有效合同。 合同期 满,华悦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 空调器总 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在借款人华悦公司逾期未 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市北支行主张海尔集因占有空调器总公司资金而 承担该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其证据不足, 不予支持。 该院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二项,判决:(一)华悦公司偿还市北支行借款800万元, 利息1163830.9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空 调器总公司对华悦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 回市北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 费共计110,010元,市北支行承担22002元, 华悦公司承 担55005元,空调器总公司承担,33003元。

空调器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 市北支 行违反规定贷款,对华悦公司资格及资信情况不予调查, 即将800余万元巨款借给一个注册资金有38万元且未经 年检的公司,贷款到期未能收回,应自行承担责任。 借 款合同的担保并非空调器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采用“借新还旧”欺骗所致。 在 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前,华悦公司已欠市北支行800 多万 元,借贷双方隐瞒事实、恶意串通, 骗取空调器总公司 为其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所以,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空 调器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对重要事实未 查清,责任划分有误,法律适用不当,判决错误。

市北支行答辩称:王某某私自挪用公款借给华悦公 司,是个人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以后华悦公司

按正当 程序向我行申请贷款、 空调器总公司为其担保是真实 法人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担 保人是华悦公司自己提供的,且也是空调器总公司自愿 的。我行去空调器总公司核保时,空调器总公司自愿加 盖了公章,借款合同是三方当事人当面填写的, 没有隐 瞒任何一方。关于我行平账的问题,贷款一旦到用户账 上,借款方就有权支配,华悦公司把转帐支票、 法人公 章及手章交给王某某补齐欠款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所 以借款合同有效,空调器总公司为华悦公司担保亦有效。

二审法院受理该上诉案后 , 即发现一审中仅查实 19xx年11月2日借款合同及其有关情况, 而对华悦公司 与市北支行在借款之前的800万元债务及其与借款合同 的关系事实未查清。承办人员遂立即赴青岛调查取证。 首先提审了在押的王某某和原空调器总公司法定代表 人张某,调查了原华悦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其次, 在掌 握了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又去市北支行、 空调器总 公司作了补充调查,进而完全查清了本案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华悦公司与市北支行19xx年11 月2日签订合同是一份虚假经济合同。市北支行没有将 款贷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也没有实际得到和支配该合 同项下的800万元贷款,借款虽名为华悦公司购房,实为 市北支行内部平账,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 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四)、(七)项的规定,华悦公司与市北支行签订借 款合同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法 律后果,市北支行应自行承担, 对其依据该借款合同提 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对华悦公司此前所欠800万元 本息,因华悦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市 北支行应通过其它途径另行追偿。 华悦公司和市北支 行隐瞒借款真相,骗取空调器总公司提供担保, 并非空 调器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空调器总公司不应承担担 保责任。因空调器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海尔集团的 责任自然免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第(三)、(四)、(七)项和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 项以 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 驳回市北支行依据 借款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财 产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市北支行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 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是证据来源的两个途径。这两个途径应是有机的结合, 对立统一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之下,为案件准确定 性所用。首先,应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 谁举证”,这是国际上民事诉讼制度所普遍采用的一个 原则。过去,人民法院包揽一切证据的调查收集, 既混 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与法官的审判权,也不利于加强当 事人的诉讼责任和人民法院提高工作效率,所以, 要进 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 这种新的审判方式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给 予严格的界定,但这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了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当事人负有 举证责任而又举不出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有限度地收集证据,是当 事人举证制度必要补充,. 是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 职权取证有机地结合,是我国举证制度特色。第三, 必 须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对于当理人提供的证据和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审 查核实。哪些证据只是事物的表面现象,哪些反映了事 物的本质,反映事物本质的的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等等,都应客观分析,加以认定,这样才能保证准确定性, 公正判决。

本案中,市北支行在一审中举出的担保合同, 从形 式上看,手续齐全、条款完备。如果不联系事物的起因 和发展,没有分析合同的来龙去脉, 就会得出该合同有 效的结论,空调器总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 正是仅凭当事人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没有收集必要的 证据、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

从而错判。空调器总公司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职权及时调查取证, 查清了在借 款担保合同之前,借贷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并且借 贷双方隐瞒事实真相,以虚假的借款合同骗取空调器总 公司提供担保,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在此基础上, 二 审法院判决空调器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从而纠正了 错判,保护了空调器总公司的正当权益。

纵观本案审理的过程,可以看出: 在民事审判方式 改革的过程中,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 不可忽视人民 法院依职权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应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 来;更不可偏听偏信,片面、主观地看待证据,而应全面、 客观地分析、审核证据,以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公正。

(《人民司法》19xx年第10期第40页)

本文第一部分是案情,第二部分是一、 二审法院审理经过和终审判决,重点叙述了二审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主诉讼请求及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与判决结果。第三部分不是象第一类三段式案例分析那样探讨怎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而是对一审产生错判的原因即法院没有履行民诉法所赋予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个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如果单独分离出来也是一篇短小精悍的专题论文。有些这类文章的第三部分因内容的需要有时在篇幅上要超过案情和审理经过、判决两个部分的比例。

(3)二段式案例分析

二段式案例分析的结构包括案情和分析两部分。分析部分是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审判人员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不同,所产生的几种不同观点,文末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同意分歧意见的那一种观点。二段式与三段式案例分析的不同, 就在于在陈述对案例的不同处理意见后, 直接表示作者同意哪一种处理意见。而三段式案例分析,在同意哪一种意见后,要详细地阐述作者意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看下面例文:

该协议为何无效

张艳琪 邢筱华

原告顾某与被告田某均系鸡西市鸡冠区梁家村村民。 19xx年初,原告在梁家村建煤井,因无采矿许可证,被资 源局责令停工。原告与梁家村协议,村委会同意原告以 梁家村的名义去办采矿许可证,此证的所有权属梁家村, 原告可承包开采。当时梁家村没有资金,由原告垫付办 证的费用6800元。 被告田某的煤井在原告所办许可证 采矿资源的范围内,梁家村同意田某在此采煤。原告认 为是他办的采矿许可证,此资源属于他, 被告侵犯了他 的合法权益,通过资源局, 要求田某承担办资源证费用 的一半3400元,资源补偿费3000元, 否则不许其开采。 双方在资源局签署一份协议书:被告于19xx年6 月末前 付清上述款项6400元。被告到期未履行,原告于 1997 年末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并支付滞纳金。 对此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同志持有两种意见。 一种 意见为协议有效。 认为此煤井的采矿许可证是原告所 办,原告在此投资经营, 被告确是在原告的采矿许可证 资源范围内采煤,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双方又是 在资源局签署的协议,被告是自愿签的, 是真实意思表 示,因此该按协议履行,给付此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 我国《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 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 资源;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矿

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 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 得采矿权。由此可知,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 不得用 作抵押。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原告没有所有权, 无权向被告索要补偿,更不具备与被告签署此协议的主 体资格。如原告索要#b@2的费用,因其是为梁家村垫付 的,应起诉梁家村。原告认为被告在他承包的范围内采 煤,给他造成损失,应由梁家村做原告起诉被告田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摘自《黑龙江法制报》19xx年7月21日第三版)

本文由案情和分析两部分构成,分析部分由于案情复杂,案情的性质具有歧义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对相关的法律理解的差异, 提出了对案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的不同认定态度,即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有效,一种认为无效,最后作者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

⑷社会问题类案例分析

此类案例是在综合性法律或非法律专业报刊所登载的案例文章,其对象是广大的读者,作者意图不是解难析疑, 而是对社会上存在的热点问题和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的案件进行报道,并挖掘其案件蕴含的社会意义, 引起人们对这类案件和社会问题的重视。这类案例分析不是用结构的标准进行划分的, 可因其内容和表达的需要,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请看下面例文:

从姐妹对簿公堂 看公民法律意识

曹振全

日前,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细一 问津,使人大吃一惊,原被告竟是同胞姐妹。 有人对此 迷惑不解,认为既然是姐妹俩,有什么官司可打,也太不 体面了。

原告(姐姐)与被告(妹妹) 以前曾有过经济来往关 系,19xx年4月11日在其姐姐的要求下,妹妹出具了一张 2000元的欠据。双方约定,月息2分,还本付息的时限为 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 无 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调解不成,在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做出被告败诉的判决, 使债权人 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由此案使笔者想起去年自己亲身审理的一起借贷 纠纷。原被告系表兄、表弟 ,为一点小事而发生纠纷, 表兄诉称表弟借他1100元钱,而另一方矢口否认。既没 有证据,又没有证人证实, 在这种情况下只好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我们知道,审理案件主要靠的是有效证据, 不能用假设和推定的办法来定案。 姐妹对簿公堂从另 一角度反映出,公民自我保护的意识正在不断地提高。 但就当前的民间借贷而言,仍然存在没有任何手续的现 象。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通过详细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亲属型借贷。 双方感到有来有往,没必要留什么手续;二、 朋友型借 贷。这种借贷往往是感情用事,碍于面子, 即使一方主 动留借贷手续,但多数被另一方主动回绝;三、 邻里型 借贷。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谁都有用得着谁的时候, 所以不好意思张口要手续;四、隶属型借贷。出借方认 为借款方是自己上级,惧于权势,不能提借款手续。

根据上述的几种民间借贷情况,笔者认为, 每个公 民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像姐妹对簿公堂那样, 打破多年 却不开情面的旧习俗 ,有证有据地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以此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无证无据的诉讼案件再 度发生。

(摘自《黑龙江法制报》19xx年7月28日第三版)

本文是一篇反映社会问题的案例分析, 文中介绍的案情并非复杂,不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和探讨。 文中反映的是民间借贷中的亲人、熟人间等借贷时, 没有借贷手续以致引起纠纷和诉讼时又无证据, 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这种社会现象,以期引起全社会的注意。 文中也只是对产生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非象其它案例分析那样,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本文的结构有明显的新闻文体的特点, 开头是导语,导语之后是主体,叙述案件事实。接着作者分析了产生这类案件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司法统计分析

司法统计分析,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统计数字的变化和对这种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的一类文章。司法统计由于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的数字统计,能反映各类案件的比例关系、变化情况,能反映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秩序等变化情况,能反映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能反映各种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司法统计的重点是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和提出具体的可行的建议,一定要把这部分写好 ⒈司法统计分析的特点与写作要求

⑴司法统计分析的特点:用数字反映审判工作情况、反映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启示性思考。

⑵司法统计分析的写作要求。

①注意选题的针性。要针对社会生活中有重大影响、带有苗头性、对法院和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方面来选题。

②注意写作的时效性。注意审判实践中案件的突发、季节性的敏感性变化,要不失时机地以最快的速度写出来,反馈给各级领导和审判人员,使我们的审判工作跟上形势的发展步伐。

③注意分析的透彻性。对分析的问题情况掌握的要全面,使用的资料要真实,分析的方法要得当。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站在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全面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为领导和审判人员当好参谋。

④注意建议的可行性。要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国情等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建议一要针对文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即分析中存在有几方面问题都要有解决的办法。二要具有可行性。即这个建议不是束之高阁的理论,而是可以解决分析文章中问题具体的可以实际操作的工作措施。 ⒉司法统计分析的构成与写作

司法统计分析包括绪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

⑴绪论

绪论部分主要是提出司法统计分析选题、统计结果和统计对比情况。选题就是对标题的叙述;统计结果就是选题统计数字的变化结果;对比情况,就是统计结果与特定的统计数字的对比。这种对比,有的是时间的对比,可以是这个月与上个月的对比,可以是本月与去年同期的对比;有的是空间的对比,如本地区与其它地区的比较;有的是局部与整体的对比,如某基层法院的统计与全省某一方面统计数字的对比。 ⑵本论

本论部分是作者对统计结果的分析研究部分。这部分是表述个人研究成果的中心。一是表述本文统计结果的原因,这种分析要全面、客观、准确。二是这种结果的社会效应, 这种效应包括正、负效应。无论正负效应, 都要必须与这种统计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要把这种联系的因果论证清楚。

⑶结论

结论部分是针对本论部分提出问题的原因提出的建议。这种建议必须是针对本文问题提出的,这种建

议必须有针对性,有很强的操作性。请看下面例文:

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唐军华

目前非金融机构之间违法借贷案件大幅度上升, 仅以浙江省余姚市法院为例,该院今年1至2月, 新收 非金融部门借贷经济纠纷案件117件。总标的额为3336. 9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134%和307%。

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几点:

1、近年来国家紧缩银根,调低银行利率,使一些 企业、事业单位把富余资金用高利率出借给困难企业; 2、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我国担保法正式实施 后,金融机构对放贷对象的审查更趋严格, 一些急需 资金的企业因不具备贷款资格, 只好向非金融部门违 法拆借;3、职能部门对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行为的处 罚不够大。个别审判人员考虑到执行难,使收缴利息、 罚款等制裁措施没有真正落实;4、企事业单位管理人 员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借贷的危害认识不足。

非金融部门违法借贷行为的增多,造成危害极大: 一是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非金融部门之间的资金拆 借大多利率偏高, 尤其是农村合作基金组织超范围、 高利率借贷资金,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政策, 影响了 资金的正常运转;二是损害了借方的利益。 一些原先 效益不错的企业,因大量出借资金无法追回, 造成资 金周转困难,逐渐被拖垮。少数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 资金出借后无法按期收回成为死帐, 严重影响正常工 作的开展;三是给法院执行造成困难。 借贷企业大多 效益不佳,借贷过程中又缺乏完备的借贷手续、 审查 程序和保证人,此类案件审结以后, 很容易造成执行 难的问题。

要减少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的行为, 遏制非金融 机构违法借贷案件的上升,必须联合金融、工商、 司 法等机关,充分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才能奏效。1、 要加强法制宣传。 要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 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 使其了解违法借贷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提高法律意识, 使企业融资纳入 法制轨道。2、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工商等有关职能 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杜绝假联营、 真借款现象。 对因企业间盲目借贷造成出借企业重大 经济损失的, 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 的行政处分。3、要依法实施法律制裁。审判机关要严 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切实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对个 别企业负责人利用出借资金中饱私囊,实施受贿、 贪 污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摘自《人民法院报》19xx年4月16日第三版)

本文司法统计分析结构三个部分的特点非常明显,绪论里首先提出了“目前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大幅度上升”司法统计分析的选题;表述了“余姚市法院今年1─2月新收非金融部门借贷经济纠纷案件117件,总标的额为3336.9万元”的统计结果和“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134%和307%。”的对比结果。

本论部分提出了“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案件上升的主要四点原因。即国家紧缩银根,调低银行利率,使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把富余资金用高利率出借给困难企业;担保法正式实施后,金融机构对放贷对象的审查更趋严格,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因不具备贷款资格,只好向非金融部门违法拆借;职能部门对非金融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罚不够大;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借贷的危害认识不足。

原因之后提出了这种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案件的三种危害(社会负效应),即一是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二是损害了借方的利益;三是给法院执行造成困难。

文章的结论部分针对这种原因和危害提出了“遏制非金融机构违法借贷案件的上升的建议。即要加强法制宣传;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要依法实施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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