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时间:2024.4.30

实名控告东莞法院16名办案人员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1391号与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7)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和广东省民一初第3838号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中法一终字第2660号。四份判决书,法院16位办案人员均认定东城区同沙生态公园公司与我方于20xx年7月15日签订了一份《东城区同沙生态公园公司,青苗、鱼塘养殖及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但事实上,我方作为当事人,并没有于20xx年7月15日与对方签订协议书,对方从始至终亦没有出示过,我方也没有看见过这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不存在的,是伪造出来的,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可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控告法院办案人员,而且由于法院办案人员的枉法裁判,致使我方财产损失重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达1180多万无,亦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条件,我方恳求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另外我方20xx年合法经营的鱼产总值280多万元财产同征收没有任何关系,是我方合法的私人财产。20xx年11月8日以钟永强为首等十一人同沙生态公园公司的员工,在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的情况下,将我方鱼塘成年活鱼强抢进行销赃和分赃,此行为已构成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法院四份判决书均认定证据不足,无故将我方合法私人财产转移给对方。我方向公安局报案,市、镇公安局以人民法院不移交为由拒绝我方报案。我方的合法私人财产就这样被法院强行转

移。这完全是法院不移交刑事案件造成的,我方无法追讨,根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罪的立案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要立案处理。钟永强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已构成抢劫行为。按抢劫罪最低判3年有期徒刑的处理符合立案标准,另外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我方已4次向法院要求处理,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应付,另外此案涉及犯罪嫌疑人涉及3人以上也符合立案要求。

另外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也要立案调查。法院认定20xx年7月15日签订《东城区同沙生态公园公司,青苗、鱼塘、养殖场及地上物补偿协议》是伪造的,也符合立案标准,以上三个条件均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我方要求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财产不受侵害,从速立案调查。

控告人:陈水松 134xxxxxxxx 陈有福

20xx年10月11日


第二篇:控告书(孙高强)


控告书

控告人:吕宁宁

联系电话:134xxxxxxxx

家庭住址:山东省莱阳市穴坊镇程格庄村

被控告人:孙高强

联系电话:05357386586

通讯地址:山东省莱阳市古城路19号莱阳市人民法院

控告事项:

孙高强法官在承办展增岐故意伤害吕磊一案中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拒不对被害人吕磊损伤程度重新鉴定,拒不批准被告人吕磊(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一、莱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串通烟台法医,将吕磊重伤鉴定为轻伤。

我弟吕磊因20xx年担任村治安员期间,因制止非法采矿,被展增岐等几十号人殴打,致颅骨骨折,右耳耳聋,右胫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后来,吕磊又开始出现癫痫症状:四肢抽搐、口吐白沫、两眼上翻、意识不清??

案发后,当地派出所以警力不足为由,仅抓到展增岐一人,故意遗漏矿场老板,故意伤害吕磊案件的主犯胡乃燕。

吕磊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是重伤,后来展增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结论却变成了轻伤。该(烟)公(刑)鉴(伤)字【2013】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后),为莱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串通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刘建林、刘伟建、赵兴炮制出来的。

20xx年第二次鉴定前,莱阳市公安局法医带吕磊去烟台毓璜顶医院检查时,就故意要求医生只对我弟做二十四小时动态脑电图检查,拒绝给我弟检查右耳。这份鉴定意见,完全无视我弟多次癜痫发作的门诊记录、无视多份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我弟癫痫发作、无视我弟一直服用抗癜痫药物之事实,仅凭几次脑电波检测无异常就认定我弟无外伤性癜痫,实在是荒谬透顶!我弟两三个月会发作一次癫痫,频繁时每个月会发作一次,且每次发作一次比一次严重,而且医生曾经告之家属只有在癜痫发作时,二十四小时动态脑电图才能够捕捉到他异常脑电波波

动。事实上,有很多癫痫患者在做动态脑电图时也检测不出异常来。尤其我弟在去烟台毓璜顶医院检查动态脑电图前两天刚刚停用抗癜痫药物,结果那次就没检查出脑电波异常,但回到家的第二天,我弟癜痫病再次发作。

鉴定癫痫应当结合我弟外伤史、发作病历、证人证言、脑电图、身体检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最终正确结论。法医仅凭一两次时间有限的脑电图检测,置其他重要因素于不顾,草草得出结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另外,提供法医的病历中还有多份吕磊右耳外伤性耳聋的诊断,法医虽在鉴定意见中也进行了罗列,但最后得出的结论竟然是“认定此次外伤致其右耳聋??依据不足”,如此逻辑不通,令人瞠目结舌!

成功排除了癫痫和耳聋后,公安办案人员与法医串通,终于将我弟重伤鉴定为轻伤,达到了包庇罪犯的目的!

我弟吕磊对轻伤鉴定结论当然不服,多次到上级机关去上访。为了阻挠继续吕磊上访,莱阳市公安局于20xx年10月15日,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将吕磊刑事拘留。令人气愤的是,就在吕磊被羁押后,胡乃燕为展增岐指派的律师联系我们家属谈和解事宜,让吕磊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放弃赔偿请求,就可以释放吕磊!

二、莱阳法院承办法官孙高强在办案过程中严重偏袒罪犯展增岐及其老板胡乃燕,蛮横对待被害人家属,为重新鉴定吕磊伤情设置重重阻力。

(一)莱阳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吕磊后,莱阳法院承办法官孙高强明知此情况还故意安排我们家属在20xx年10月31日前提交对我弟重新鉴定材料,故意要求吕磊本人必须到场鉴定,并准备立刻开庭审理展增岐故意伤害案。当我们家属与孙高强说明吕磊目前在押,希望法官来协调处理时,法官蛮横地予以拒绝,还说吕磊不能到场鉴定责任自负。

(二)递交重新鉴定申请等材料,一波三折,困难重重。

由于对吕磊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存在明显的错误,加之本案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罪犯胡乃燕等人,案件开庭前,我们家属陪同律师前往法院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孙高强法官言辞蛮横,态度恶劣,拒不接收。无奈,我们只能采取邮寄的形式递交法院,事后我与孙高强法官确认是否收到时,他竟对自己亲自签收的事实矢口否认!

展增岐故意伤害案庭审前间隙,我方律师再次将上述申请材料正式递交孙高强法官,孙法官再次无理拒收,后来审判长出面才收下这些申请材料。

在庭审中,我方律师充分阐述了鉴定书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对吕磊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理由,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再次提出了追加胡乃燕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申请,在公正的女审判长主持下,案件中止审理,等待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三)法院通知选择鉴定机构,以为柳暗花明,实则机关陷阱密布。

1、拒不同意我方关于双方在具有国家级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间进行选择的合理化建议。

由于之前吕磊两次鉴定报告都在烟台地区作出,结果差别巨大,所以我们家属希望双方都在具有国家级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间做出选择,如此组织鉴定机构的选择才有利于得出公正的鉴定结论,但孙高强法官仍无理拒绝!

过了一段时间,孙高强法官通知我们抽签选择鉴定机构,告知我们只可以在烟台地区指定的四家鉴定机构选择,我们家属知道对方的能量和关系网,担心在烟台作伤情鉴定无法保证客观公正,我们不能拿吕磊的最后一丝希望冒险,我们家属决定如果在烟台地区做鉴定,我方无法参加抽签。后来法院告知我们家属可以选择国家级鉴定机构,但无法限定被告选择鉴定机构级别!

20xx年12月20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勤务保障中心下达通知书告知我们家属,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

2、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一字之差,欲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孙高强法官通知我方参加抽签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自始至终未提及鉴定事项,我们询问多次,孙高强法官极不耐烦告知:司法鉴定!还告知我们家属:自己来抽签就可以,律师不用来也行。

我方申请的是对吕磊伤情(轻伤或重伤)进行重新鉴定,直到马上要开始抽签,我们才看到孙高强法官转给法医的委托事项是根据吕磊现有的轻伤鉴定意见做伤残等级鉴定,我和母亲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我们不懂法律,如果当时律师没有及时赶到法院,吕磊的伤情重新鉴定就会彻底失去机会!孙高强法官欲瞒天过海,蒙混过关,实在是欺人太甚!

事后,我们家属再次电话询问孙法官究竟是否受理对吕磊重新鉴定伤情的申请,孙法官说:不受理!

(四)申请权威鉴定机构重新对吕磊伤情进行鉴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孙高强拒不受理严重徇私枉法!

经向孙高强法官询问,得到的明确答复是: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被害人已无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法庭审理

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如此明确法律规定,孙高强法官竟敢公然违背,只能解释为他接受本案遗漏罪犯胡乃燕的好处,压迫我方和解,故意徇私枉法!

孙高强身为法官,并未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徇私枉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合国法官法》。基于孙高强法官的所作所为,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其与对方有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处处为难被害人家属,未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案。如此这般徇私枉法,我方申请孙高强法官回避,希望本案移交其他法官承办。对由孙高强法官作为承办人,审理我弟吕磊寻衅滋事罪案件,我们家属更是担心其公平公正性,同样申请他回避。另外,请相关领导查清孙高清徇私枉法事宜,取消其法官资格,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吕宁宁 20xx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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