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控告书范文

控告书范文

控告人:

被控告人:张宗潘 男 民警 职务:现为宣威市公安局派驻市信访局联合工作组成员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被控告人:张宗潘的妻子 女 民警 职务:宣威市公安局民警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工作时间不穿着警察统一制服予以处分; 2:对被两控告人因私原因对我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被控告人涉嫌盗窃自来水予以调查并责令整改; 4:责令两被控告人对我和我妻子实施人身侵害伤害行为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00元进行赔偿和正式当面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四月份因宣威市公安局办公驻地搬迁,对原办公区域及所属家属区物业,统一由宣威市政府办接收管理,因该家属区自来水使用在市公安局管理时就均未安装水表一事,政府办于6月初在该家属区楼下贴出告示:要求所有住户在6月30日前主动配合政府办指派的工作人员安装水表,

水费按全市统一价格收取,逾期不履行者将依法采取措施。我受政府办的委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经调查核实:至7月份,唯独被控告人一家拒不履行,政府办又在其楼下贴出通知进行催告,期间我又两次将通知内容告知被控告人,但其至7月10日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政府办批准,对其进行强制断水。7月12号被控告人找到政府办领导表示认错,愿意配合装表计费,至此我们当天就对其安装了水表。但遗憾的是被控告人家中因安装太阳能,竟然还有另一根特别隐秘进水管,但他却故意隐瞒。7月17日我和同事对该家属区统一查水表和代为收取水费时,至被控告人家发现其水表走数悬殊太大,经细细查找才及时发现被控告人偷水的事实。被控告人还予以狡辩,我们水费也没收成,双方还发生争执。经向政府办领导汇报了被控告人的事实后,7月18日下午3点我到其工作单位通知其进行整改,却被其无理责骂“老子安不安水表,交不交水费,管你球事,收球个水费还喋喋不休”,见其口粗八道,我重复说明来由,是公事公办,并正式告知其如不自觉整改,其行为涉嫌犯罪,但被控告人却勃然大怒,突然上前用左手揪住我的头发,右手对我的胸部腹部持续猛击,我近乎昏厥,被他一直揪着我头发从市信访局拖至市公安局大厅继续进行殴打,前后时间持续十余分钟。围观干部有说报警的,他竟大吼“报你妈的警,老子就是警察,今天哪个敢多二,老子整死他”,此时幸好市信访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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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控告书范例

控告书

控告人:陈三豹

被控告人:张文柳、方松奶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文柳强拿强要,并伙同被控告人方松奶殴打控告人陈三豹行为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始,被控告人张文柳发起筹资活动,联合虹桥当地100余辆四小车车主,成立“小白车车队”,每月向车主收取100-200元不等的资费,作为四小车维权上访上诉活动的经费。控告人陈三豹也是其中的一位车主,自20xx年开始至今一共缴纳了约1500元。

20xx年9月以来,乐清开展“四小车”专项整治活动,20xx年5月初,乐清市政府取缔了“四小车”。控告人陈三豹认识到四小车的维权道路彻底受阻,再继续缴纳维权集资款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于是,向发起人也即被控告人张文柳提出要退出集资,不再缴纳“维权集资款”。

20xx年5月10日,被控告人张文柳却因控告人陈三豹没有缴纳4月份的“维权集资款”,伙同被控告人方松奶一起在三轮车聚集停放地(虹桥镇八村老村楼楼下)殴打陈三豹,强制陈三豹继续参与集资活动。致使陈三豹喉部受伤,在虹桥镇卫生所就医花费医疗费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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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张文柳借口为“四小车”维权的方式敛财,而且强制控告人继续每月缴纳所谓的“维权集资款”,甚至伙同他人殴打控告人。这种行为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恳请有关单位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致

乐清市公安局虹桥镇派出所

控告人: 陈三豹

20x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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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控 告 书 范 本

控 告 书

控告人: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电话。 被控告人: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电话。 控告要求:

1、追究被控告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追究被控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3、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请司法机关依法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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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控告书(1)

控 告 书

控告人:XX,男,19xx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

住XX省XX市XX镇XX村X组.

被控告人:XX市XX制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住XX省XX市XX镇XX村X组

控告事项:

1、 被控告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辜解除控告人。

2、 被控告人违反企业管理法规,克扣控告人的工资。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XX于20xx年12月来XX市XX制线有限公司打工,来时被控告人拒绝控告人正义要求,尚未签订《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20xx年8月13日下午,控告人拖原料时不幸损伤右腿,疼痛难忍。被控告人XX送往XX市大明医院治疗(片子为证)。20xx年2月15日,被控告人之子窃走控告人内衣,致使控告人冻伤,病情复发,至今尚未恢复。20xx年10月23日,被控告人解除控告人。事后控告人于20xx年12月11日晚8点53分与被控告人通话,被控告人XX声称控告人已被开除,具体原因控告人尚未明确,被控告人也未偿给予答复。当控告人要求查明工资时,被控告人在通话中大

发脾气,声称控告人没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你无权查别人的工资,别人也无权查你的工资”)当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履行自己的诺言(平时不拿工资到年终补加一个月的工资),被控告人却拋于脑后,克扣控告人的工资;当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发给控告人今年的工资,被控告人声称:“控告人今年没有干多点活,工资很少”。被控告人至今未发控告人的工资。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XX身为XX市XX制线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理应带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被控告人却却相反。据此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账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此控告请求贵单位依法支持控告人的控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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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诉控告书

《申诉控告书》

尊敬的院长、检察长:

我申诉昆中级法院XX与我的纠纷案,于20xx年9月6日在昆中级法院再审实况是,法官,XX,XX,XX,XX,极不负责。不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规定,再审法定程序不合理。检察官宣读申诉书走后,只审二十多分钟,XX请了律师。再审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不执行第63条规定。事实,法律依据,我给检察院的申诉控告,再审:不重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一)诉讼法: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笔录勘察。

(七)再审:我在上次申诉提到陈X芬,顾X兰是XX叫她们收债的。她俩收去合计: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XX在二审辩称:“收据是他写签字,先写收据未收钱的谎话,被付锡勇,张建华,李楠,所採信。致使XX多收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 再审:要求传证人陈X芬,顾X兰,在人民法院与XX质证,陈X芬持XX、顾X兰收据来拿钱。顾X兰五张收据她认可否?认可了,钱交给XX了没有?不认可,做笔迹鉴定,XX与他请的律师认定可否?或不认可?那张不认可,做司法笔迹鉴定。再审,不传证人,不给举证,无双方当事人陈述,无双方辩论。

(二)再审法官不依据审案事实据在,拾柒份XX、顾X兰的收据未在,法庭质证。收据证实我从20xx年1月1日致11月16日己还XX:39508.6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百零捌元陆分)。己包括XX20xx年12月30日到到医馆搜身400元,其中50元是陈X芬垫出我赔了。20xx年1月19日XX、顾X兰等要给陈X芬发工资,陈X芬不要,XX不开条子,陈X芬证明这600钱被XX非法收走。X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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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事控告书

刑 事 控 告 书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控告人:,性别,民族, 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电话___。

控 告 请 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返还其诈骗行为所得的财产。

3.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 实 和 由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的国有企业,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于___年____月___日与****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应合同。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提供无烟煤,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履行完供煤义务后,应由****有限公司向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支付煤款。被控告人 知道该情况后,私自刻造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伪造《委托书》,慌称是贵州****有限公司委托其领取承兑汇票事宜领走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又私自刻造贵州****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造虚假收据。控告人在与****有限公司核对账目时,了解到上述情况,就及时联系到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承诺退还,但是被控告人

之后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没有归还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万元。此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利益。控告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已经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此 致

____公安局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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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控告书

经 济 犯 罪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X玲、王X战(夫妻关系),现住XX市XX街XX小区

被控告人:王X娜,女,汉族,生于19xx年5月30日,现住XX市XX街东X巷X号 许X武,男,汉族,成年,现住XX市XX街东X巷X号

二人系夫妻关系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罪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xx年购买了一套位于XX市XX街西侧XX小区内幢号为2房号为1的七层西户两室两厅面积91.64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20xx年3月9日与原房主被控告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时交订房款一万元整,被控告人把原房产证(房产证编号为0201019204)交与控告人保管;

20xx年3月13日交第二笔房款五万五千元整,被控告人并写下证明“王X玲所付购房款包含#b@2费用,由卖方负责,王X玲不再承担,但如王X玲自行#b@2,所有费用自负,卖方王X娜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在半年内控告人把房款结清,被控告人协助控告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口头约定剩余房款在被控告人给控告人新证时交付;

20xx年3月21日被控告人从控告人处将原房产证取走,并打有取条,目的是“用以办理房产证过户”,并承诺“办理完毕后将新证交与王X玲”;

之后,控告人多次催问办理过户的情况,被控告人一推再推,一直不说过户的事情。20xx年8月底,被控告人开始催逼第三笔房款,引起了控告人的怀疑。9月2日控告人从房管所查到原房产证已被冻结;9月5日又查出该套房产已于20xx年3月25日被抵押贷款,放款方是君召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四万元整,还款日期20xx年12月25日;后来被控告人也承认了此事,据此控告人拒付第三笔款;

但被控告人多次上门威逼,经过长时间的威胁之后,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被迫于20xx年11月22日在找了新的中间人后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控告人将原购房余款九千元加上被控告人要求追加的七千元共计一万六千元整一并交与被控告人,房款就此全部结清,并规定被控告人在20xx年3月1日前将此套房屋的房产证交与控告人,并在十日内协助控告人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名下,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在已经是20xx年,控告人多次催问,被控告人仍百般推托,仍无还款的打算,并扬言:即使还了贷款也不会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的名下,而信用社已将被控告人不还贷款的事起诉至法院,控告人将要面临的是法院对此套房屋的查封、拍卖和钱房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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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控告书

控 告 书

控告人: 刘xx 安溪县XX镇村XX村民

被控告人:刘xx 安溪县XX镇XX村聘任干部 请求事项:

1、确认被控告人在服务、管理中违规收取费用;

2、责令被控人退还给村民多余复印件和非法所得,并解除聘任关系(虽是聘任,在实际中已经是行使村委员的职能);

3、将本案移送交给上级政府处理。

事实与理由:

最近全县开展的办理《新农村社保》,本是一件好事,如按《新农保注意事项》要求,复印件: 60周岁以下,户口本首页、当事人那页1张(把首页和当事人那页放在同一张)、身份证2张,共3张;60周岁以上,户口本首页、当事人那页2张(把首页和当事人那页放在同一张)身份证3张,共5张。但我村聘任干部刘振发,作为一名经办者不认真熟悉业务,没能履行文件精神,要求村民更多复印件,并收取费用,60周岁以下每人收取3元钱,老人更多(在刚开始办理时,收取更多的费用,但也有少数人不收钱和少收点,这属于个人人情关系的,后来由于我有向有关部门反映而逐步减少复印件也少收费)。当控告人作为本村村民提着自己的复印件到他家办理《新农保》事宜时,发现被控告人违规,并向他提出建议:“不必要这么多的复印件”,又向他说明和指导,他反而说:“X X 1

人是镇指导的,我是按照镇指导办事,我办的,你按照我办的做,需要补复印给我,还是你不补,、、、、、”在他的要求下,控告人按他的要求补上复印件,并送上《新农保注意事项》,控告人仍置之不理。如此傲慢的“聘任干部”,继续我行我素,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已经不是一个合格的村干部。虽只是区区几元钱,但这已经给我村村民造成不必要的钱财浪费,多余的复印件属于个人信息资料并写有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一旦造成个人信息泄漏,该怎么办?在控告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时,被控告人只退回的是极少数人的。作为本村村民,包括我们村两委会成员都有义务和权利参与维护我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对我村干部提出合法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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