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

控告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从20##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认识被控告人xx。后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黄板)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20##年10月9日,控告人委派胡^^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黄板)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年10月15日止;(2)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10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3)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5000平方米A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20##年11月08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_____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

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10万元后即逃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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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

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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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

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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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诈骗控告书(AA)

                   涉嫌诈骗控告书

控告人: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诈骗男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诈骗女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事情经过: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控告人的财产。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与犯罪,特向贵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的治安责任与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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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控告书

经 济 犯 罪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X玲、王X战(夫妻关系),现住XX市XX街XX小区

被控告人:王X娜,女,汉族,生于19xx年5月30日,现住XX市XX街东X巷X号 许X武,男,汉族,成年,现住XX市XX街东X巷X号

二人系夫妻关系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罪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xx年购买了一套位于XX市XX街西侧XX小区内幢号为2房号为1的七层西户两室两厅面积91.64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20xx年3月9日与原房主被控告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时交订房款一万元整,被控告人把原房产证(房产证编号为0201019204)交与控告人保管;

20xx年3月13日交第二笔房款五万五千元整,被控告人并写下证明“王X玲所付购房款包含#b@2费用,由卖方负责,王X玲不再承担,但如王X玲自行#b@2,所有费用自负,卖方王X娜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在半年内控告人把房款结清,被控告人协助控告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口头约定剩余房款在被控告人给控告人新证时交付;

20xx年3月21日被控告人从控告人处将原房产证取走,并打有取条,目的是“用以办理房产证过户”,并承诺“办理完毕后将新证交与王X玲”;

之后,控告人多次催问办理过户的情况,被控告人一推再推,一直不说过户的事情。20xx年8月底,被控告人开始催逼第三笔房款,引起了控告人的怀疑。9月2日控告人从房管所查到原房产证已被冻结;9月5日又查出该套房产已于20xx年3月25日被抵押贷款,放款方是君召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四万元整,还款日期20xx年12月25日;后来被控告人也承认了此事,据此控告人拒付第三笔款;

但被控告人多次上门威逼,经过长时间的威胁之后,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被迫于20xx年11月22日在找了新的中间人后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控告人将原购房余款九千元加上被控告人要求追加的七千元共计一万六千元整一并交与被控告人,房款就此全部结清,并规定被控告人在20xx年3月1日前将此套房屋的房产证交与控告人,并在十日内协助控告人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名下,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在已经是20xx年,控告人多次催问,被控告人仍百般推托,仍无还款的打算,并扬言:即使还了贷款也不会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的名下,而信用社已将被控告人不还贷款的事起诉至法院,控告人将要面临的是法院对此套房屋的查封、拍卖和钱房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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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张某的合同诈骗罪控告状

合同诈骗罪控告状

控告人:张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省**市

联系电话:139-****-****。

被控告人:郭**,男, 岁,汉族,现任**省**市*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住某省*市*族自治县 。电话:

被控告人:陆**,女, 岁,汉族,无业,住 。电话:

被控告人:孙*,男, 岁,汉族,无业,住 。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局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郭*、陆*、孙*等三人利用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追回控告人因受诈骗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责令被控告人赔偿其合同诈骗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于20**年*月*日,被控告人陆*和孙*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夫妻的身份,由被控告人郭*隐瞒陆*和孙*假夫妻以及孙*假名的事实与控告人签订了“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先后骗取控告人人民币100万元。基本事实如下: 1

于20xx年5月份、时任*市*族自治县*乡副乡长兼任*乡大阳村书记兼任村主任被控告人郭*,对控告人说“他朋友在该村承包了400亩荒地无力经营要转让,转让费100万元”。 控告人同意后,被控告人郭*于20xx年6月18日以对方要定金为名,被控告人郭*领着控告人到*县建行,由郭*提供假名的孙*账号打入了50万元;在此之前,被控告人郭*以给控告人办成此事又拿走了50万元。

于20xx年7月3日,被控告人郭*又叫控告人带现金10万元去沈阳跟陆*和孙*假夫妻签合同,剩下的40万元由被控告人郭*给付、当时也没有给付,至今被控告人郭*还差10万元还没有给控告人;后来在公安机关得知被控告人孙*是个隐瞒事实真相的假冒货。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陆*签完合同后,对“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的地界进行了实际测量:该地不是400亩,只有85亩。当时,控告人就要追究被控告人郭*、陆*、孙*等三人利用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被控告人郭*已经提升为*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了,便组织以谢*等一些社会人员对控告人进行打击和施压、并到控告人仅有的85亩四荒地里进行栽树苗强行占地。当控告人制止时,被控告人等又在捏造和编造控告人破坏林业的事实,将控告人刑拘了34天。使控告人蒙造痛怨的同时,并使控告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将近1000万元,后果十分严重。被控告人以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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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李介林,男,汉族,19xx年8月28日出生,住清新区太和镇明霞社区居委会东三街后巷A梯701,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0。

被控告人:黄杏媚,女,汉族,19xx年6月13日出生,住:清城锦江豪园A3幢1703房,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控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追回我被骗人民币200多万元,并依法惩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初,被控告人以不方便担当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聘请我为她的清远市五方肉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采用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等形式,诱使我等10多人集资200多万元以我的名义借款给她,并以我的名义又向中国人民银行(清远总行)贷款8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清远东城支行贷款700万元。被控告人得到上述款项后,经查发现被控告人并非将款用于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而且将所有款项全部挥霍!有限公司既没有设立任何的出纳会计,也没有任何的支出帐目,而所有资金不知去向,并且导致无法归还。不仅如此,所向银行贷款均是与银行有关职员权钱交易、内外勾结,虚构作假骗取贷款的,其一:评估夸大造假;其二:抵押物造假;其三:贷

款用途造假。其所有的行为均是有预谋的集资诈骗行为。更严重的是,我不仅受到欺骗,还要承担银行的债务,承担10多个债权人的追债;还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清远总行周经理(电话:189xxxxxxxx)不要张扬的威胁及工商行清远东城支行肖行长及黄永坤经理(电话:139xxxxxxxx)的恐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采用欺骗手段,聘请我为她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等形式吸收他人资金,导致我等10多人被她所骗200多万元,还以我的名义,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与银行有关职员权钱交易、内外勾结,骗取贷款共780多万元,而且将款挥霍,致今无法偿还,被控告人主观上集资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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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事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09 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xx年5月,在位于XX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 20xx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xx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xx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xx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xx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经过了解得知,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欺骗了控告人李某某。20xx年9月中旬,控告人李某受到被控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声称可为其安排春秋航空公司乘务员的工作,但要求其支付120000元,并承诺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鉴于张某某在招生办负责工作,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20xx年10月,李某将12万元汇入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利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的诈骗控告人李某的财产。在汇款后,张某某通知李某到春秋航空公司的招聘网站上填写资料,之后就让李某等面试通知。李某在没有收到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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