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P(RL)316-1800 版次号:A/0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4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5
第五章. 费用管理. 8
第六章. 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8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0
第八章. 附则. 10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人力资源再开发,打造“学习型”企业,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的指导原则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和方法,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理论素质和业务专业技能,为本行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在岗员工。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管理组织:总行领导班子、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职能部门、总行培训中心、各支行。
第五条 总行领导班子:负责全行教育培训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第六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全行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重点教育培训;对本行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 总行职能部门:本条线相关知识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本条线员工的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为教育培训提供师资,制定培训课程和内容;组织实施本条线员工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总行培训中心:本行教育培训工作的协助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本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提供较完善的教育培训设施、场地和后勤保障服务,协助各教育培训承办职能部门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教育培训师资数据库,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教育培训需求的调研分析,编印教育培训教材;为参训人员建立电子教育培训档案,为其记录参训情况;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完成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支行:负责本支行教育培训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收集和分析本支行的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根据总行和本支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辖内各职能部门、分理处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对辖内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建立和完善辖内员工的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教育培训形式:学历(学位)教育、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教育:为系统地学习经济金融、经营管理等各种理论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理论素质,由本行组织或员工自行参加的各类学历(学位)课程学习。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针对不同工作岗位所应具备的岗位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进行的培训,分为岗位资格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理论更新培训。
(一) 岗位资格培训:按照岗位要求,对员工开展的上岗资格培训。
1.新员工岗前培训。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本行新进员工进行为期 1 个月的岗前脱产培训。重点培训所从事岗位应知应会的基础业务知识和业务专业技能。
2.轮岗培训。员工进行岗位轮换时,应按新岗位要求,对其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3.任职培训。员工因职务发生变化,对其进行的知识结构优化和工作能力提升培训。重点培训相关金融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领导艺术和统筹决策能力。
(二) 技能提升培训:为提高业务专业技能,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对在岗人员开展的以更好满足本岗位工作需要的技能提高性培训。
(三) 理论更新培训:为适应本行快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对员工应拥有的理论知识进行定期更新和完善。重点培训经济金融新理论和新方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计划备案制度。总行人力资源部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建立教育培训计划备案制度。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支行应于每年12月上旬将次年教育培训计划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计划表(附件 1)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汇总和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考勤制度。员工参加各类集中教育培训视同出勤,须遵守劳动纪律、培训纪律和考场纪律,具体管理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考试制度。凡员工参加二十天(含)以上的脱产教育培训,需参加结业考试,以检验学习效果。结业考试由教育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凡员工参加十天(含)以上的脱产教育培训,需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或学习论文。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总行统一印发员工教育培训登记证。教育培训登记证用于记录员工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课程、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内容,并按年复印存入员工档案。每参加1个学时的培训,记1个学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不记学分)。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建档制度。总行培训中心和各支行应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教育培训师资情况,以及其它需要归档保管的资料。
第十八条 异地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异地教育培训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和请假手续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中因公外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制度。从本行选拔一批素质优良、业务专长突出、具备教学能力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从高校、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机关外聘一批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员担任本行教育培训老师,并建立师资数据库。
第二十条 员工业余集中学习制度。各级行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学习。原则上各级行职能部门、分理处应分别组织员工,每周利用员工业余时间集中学习1-2 次,每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重点学习与经济金融相关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业余集中学习应做好记录,学习人员做好笔记。为检验学习效果,原则上由各级行分别组织辖内员工就所学内容按季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协议签订制度。员工脱产参加教育培训超过 1 年(含)的,事前要与送训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协议。教育培训协议应载明员工最低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赔偿单位支付的教育培训费),并作为员工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审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制度
(一) 学历(学位)的审核。学历(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员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需要通过所在行审核,审核认定的学历(学位)教育材料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由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 资格证书的审核。员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需要通过所在行审核,审核认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由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三)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办理完相关证书审核的员工可以向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程序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经费由总行按员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其中教育培训经费的 60%由总行统一使用,其余 40%由支行自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挤占和挪作他用。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到次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总行组织的教育培训费用报销。总行承办教育培训的职能部门凭经审核同意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申请表》(附件2)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行外教育培训申报表》(附件3)到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和所得学分作为员工岗位考核、未来职业发展及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教育奖励
(一) 获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1500 元。
(二) 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执业资格奖励
(一) 获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理财师、司法从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二) 获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公共基础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00元,获得其它专业资格证书的,每个证书一次性奖励200 元。
(三) 获得其它与工作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总行认可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总行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中,考试成绩优秀的员工,视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处罚
(一)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必须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学习 3 个月。待岗期间薪酬待遇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 参加外派教育培训,无故中止学习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相关费用全部自理。
(三) 违反教育培训纪律、考场纪律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四) 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树立起“教育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的理念,将其视为事关农商行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坚持长抓不懈。
第三十二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落实,认真做好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 外部法律法规
无
2、 原有制度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渝农商行〔2009〕57号)
3、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
附件:
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计划表》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申请表》
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行外教育培训申报表》
第二篇:(remarked)XX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入股条件 .......................................... 2
第三章 股权设臵 .......................................... 3
第四章 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 4
第五章 股金分红 .......................................... 6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股金转让 .......................................... 6 股权质押登记 ...................................... 7 股金证管理 ........................................ 9 会计核算 ......................................... 10 附 则 ........................................... 12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四条 自然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 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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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金融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股东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股东应以自有合法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第三章 股权设臵
第七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臵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
第八条 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九条 本行股权设臵严格执行新增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但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一法人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1%;本行员工持股合计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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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
第四章 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总行财务会计部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股东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
(四)出资方式;
(五)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被继承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财务报告;
(4)本行管理制度。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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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向本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七)主要股东明确承诺支持本行加大信贷支农力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可依法转让、赠与。接受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必须符合本行入股条件,本行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受让方的股本总额受单个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最高限额约束。
第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原则上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股份。
第十五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物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股金。
第十九条 本行变更股金,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股金后,股金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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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本行回购股份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金分红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按有关财务规定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利润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分红标准,打印包含股金金额、入股时间,分红标准、分红期限、股金红利、分红账号等要素的股金分红清单,经复核后将分红清单送交营业部、股东所属支行,股东所属支行应做好分红通告。
(二)总行营业部接到分红清单后,须认真复核股金及红利金额,核实无误后,将股金红利划入股东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
(三)总行财务会计部核算股金红利的科目为“应付利润—股金红利”科目。
第二十二条 本行如当年亏损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余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尽量减少现金分红。
第六章 股金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金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本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金的相互转让必须在本行指定的地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未在本行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转让活动,属于无效转让,本行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股金转让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行由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股份转让活动。
第二十六条 股金转让程序
一、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前,向本行提出股份转让申请,领取股份转让空白协议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份转让申请书;
(二)股份持有人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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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提交董事长审批;在正式办理转让前,股份持有人的股权证书暂由财务会计部保管,并出具保管确认函,以确保股份转让的有序性。
三、经本行董事长审批后,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本行正式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股份受让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为 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保管确认函;
(四)其他相关材料。
四、财务会计部根据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核后,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换发股权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名称、性质变更的,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股份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 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股份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馈赠、继承等原因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股份转让程序执行。继承股权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文件:
(一)继承股份的申请书;
(二)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三)确认该继承人享有股份继承权的公证书。
第三十条 股份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自主确定。转让增值部分的所得税等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章 股权质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本行股东将持有的本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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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作为质押权标的,向他行质押贷款时,依法向本行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
一、以本行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股权质押书面合同,且在签订之日前10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当到本行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本行指定财务会计部负责本行股权质押登记和管理。
三、质押当事人应同时到本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若仅有一方到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本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质人是法人的,应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自然人的,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二)《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将本行股权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四)本行股权证书原件;
(五)法人股东单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原件;
(六)法人股东单位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原件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原件及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本行质押登记机构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三十三条 质押登记的审核与管理
一、本行质押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交董事会批准,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不受理股权质押登记:
(一)在本行有逾期贷款或呆滞贷款的;
(二)本行认为股东在本行的贷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本行认为股东行为对本行经济利益可能产生重大侵害;
(四)本行认为有不符合本行《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事宜的。
三、质押登记机构应向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质押时间跨年度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本行应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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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登记好股权警示台账。
四、在股权质押合同有效期间内,本行暂不受理已出质股权的变更登记,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质押登记的变更、终止
一、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押当事人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行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质押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提前解除或终止质押合同的证明文件,出质人自质押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质押登记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合同按质押期限自然终止的,本行自动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四、出质人如有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股权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质权人依法处臵后,须持有关法律手续方可到本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股权转让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五、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若发生股权证书遗失、被盗等,本行不受理补发新证,待质押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解除后,方可办理新证补发手续。
六、质押期间,出质人和质权人产生经济纠纷,依法处理涉及本行股权的,须持有关法律手续方可到本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取消和转让手续。办理股权转让的,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权质押登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质押各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在质押登记过程中,因本行质押登记机构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质押各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股金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的股权凭证和分红依据。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入股、发证日期;
(三)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五)股东所持股份数。
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董事长印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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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应在明显位臵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股东对股权证书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六)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涂改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挂失补发股权证书。
第四十条 本行股权证书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要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行发生股金业务时应严格按有关会计核算规定操作,凡入股股东须在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任一支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发生业务时,会计分录为:
(一)入股时
1、股东将入股资金转入总行在营业部的基本账户中
借:201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或 2111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17 银行卡账户
464101 清算户
贷:2011 总行基本存款账户
2、总行营业部将入股资金上划财务会计部
借:2011 总行基本存款账户 贷:464102 财务会计部社内往来账户
3、财务会计部收到营业部上划的入股资金额
借:4641 社内往来账户
贷:2621 其他应付款——股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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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股东开立股金账户
5、转增实收资本
借:2621 其他应付款——股金投资
贷:3011 实收资本(录入股东的股金账号) 如果是溢价发行,溢价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2621 其他应付款——股金投资
贷:302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二)股金转让时:
1、由受让方将资金转入总行营业部账户
借:201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或 2111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17 银行卡账户
464101 清算户 贷:2621 其他应付款——暂入股金款
2、财务会计部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协议进行股金转让处理
贷:3011 实收资本(红字)(转让方) 贷:3011 实收资本(受让方)
3、总行营业部将受让人转入资金付给转让人
借:2621 其他应付款——暂入股金款
贷:201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或 2111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17 银行卡账户
464101 清算户
(三) 股金分红时
财务会计部将分红资金划至总行营业部
借:2661 应付利润
贷:464102 社内往来
总行营业部以批量代发形式发到股东分红账户
1、借:464102 计划财务部社内往来账户
贷:2622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代发户
2、借:2622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代发户 贷:201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或 2111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17 银行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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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01 清算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固始农村商业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转让申请书
3、股权转让审批表
4、股权保管确认函
5、股权转让确认书
6、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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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证件号码:
乙方(受让人): 证件号码:
见证方: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营业部)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在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万股(自然人股、法人股、职工股)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 万人民币。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受让款给甲方。
三、 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规定,愿意履行并承担甲方在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四、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二份备案(其中:总行一份,支行或营业部一份)。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见证方(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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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申请书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申请人 申请将持有的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请予以批准。
申请转让的股份概况:
股权证书编号: 股东名称:
证件号码:
入股时间:
地址: 入股份额: 年 申请人: 日 月1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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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证保管确认函
股东(法人、自然人)因
需要,
于 年 月 日将持有的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万股,股权证书编号 保存于我行。
经办人: 保管部门:财务会计部(章) 年 月 日 16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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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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