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1-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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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七)档案部门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本单位重大基建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和保管符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档案。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国网基建部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直属建设公司)项目管理 - 2 -
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管理,推进项目部标准化建设,协调处理项目建设重大问题等工作。负责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专业管理,会同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500-750千伏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
国网交流部、直流部负责特高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会同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特高压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
(二)省公司建设部负责组织推进所辖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地市(县)供电企业项目管理工作。编制进度计划,上报公司国网基建部审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地市(县)供电企业,开展辖区内各级电网建设项目属地协调等工作。根据总部安排负责属地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省公司直管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工程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专业管理,会同省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330千伏及以下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合同、信息、档案管理。
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经研院”)建设管理中心,参与省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管理。
(三)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县供电企业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建议,执行省公司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负责所辖地区各级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负责本单位建设管理工程的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以及工程合同、信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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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 进度管理应遵循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程序,科学编制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开展进度计划全过程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实现基建工程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的总体控制目标。
第七条 进度计划管理总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管理单位滚动修订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报省公司;
(二)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统筹考虑均衡投产要求组织审查、修订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报国网基建部;
(三)国网基建部下达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执行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五)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按期统计上报工程开工、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开展进度纠偏;
(六)因外部条件等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开工、投产工程,提出进度计划调整申请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严格执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
(一)根据设备制造、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结合科技进步、工艺创新对降低工期的促进作用,按照工程电压等级、气 - 4 -
候条件等不同参数,确定输变电工程从开工到投产的合理工期。
(二)保证相应工序的合理施工时间,严禁随意压缩工期。
(三)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应顺延投产时间。
第九条 合理编制电网建设进度计划。
(一)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编制应以公司综合计划为依据,充分考虑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程前期、招标采购及物资生产供应合理周期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落实合理工期、均衡投产等要求。
(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应包含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重要节点进度信息,如可研评审意见取得、项目核准、设计招标定标、初设评审批复、首批物资招标定标、施工招标定标、场平完成、开工、投产、工程结算等节点时间。
第十条 严格执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一)基建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前期工作,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履行相关开工手续,依法开工建设。
(二)业主项目部根据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招标需求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停电计划等,实现各项计划有效衔接,按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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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和业主项目部,应及时统计分析所辖工程的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当项目进度偏离计划进度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第十一条 因项目前期、设备供货延期、外部条件、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协调
第十二条 按照“统筹资源、属地协调”管理原则,推进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横向工作协调,提高建设协调效率,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统筹公司建设外部协调资源,建立常态协调工作机制,落实各级单位建设协调责任。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政府部门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加强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与发展、物资、营销、运检、调控、财务、档案等相关专业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工作衔接。加强综合计划与建设进度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与财务进度的协调统一,建立物资协调工作机制和工程建设外部协调属地化工作机制,动态跟踪设备、材料的生产和供货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加强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积累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与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同步推进。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会,分析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 6 -
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协调管理,开展项目建设外部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重大问题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工程启动验收投运前,按规定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委会),启委会工作组根据启委会确定的验收、投运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工程有序启动投运。
第五章 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参建队伍。
第十九条 总部、省公司两级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资质合格、业绩优秀、服务优质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
(一)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选择,必须通过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在公司一级部署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统一招标平台)进行,由公司总部、省公司按分工负责开展招标集中管理。
(二)根据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制定设计、施工、监理集中招标申报计划,满足项目开工、进度需要。
(三)基建管理部门重点做好标段划分、招标文件审查、评标等工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司标准化建设及管理要求,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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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管理。
(一)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招标结果,负责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合同执行管理,监督参建单位落实合同约定的目标、措施、要求。
(三)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业主项目部,根据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四)工程建设中发生工程建设合同变更事项的,由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单位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按照公司合同会签程序,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参建队伍选择和合同管理的总体流程如下:
(一)基建管理部门根据两级集中招标范围划分和建设进度计划安排,制定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计划并上报;
(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计划审定下达后,基建管理部门商招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和评标;
(三)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中标结果组织签订合同,业主项目部监督合同执行,根据履约情况对参建队伍进行激励评价。
第六章 项目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组织成立业主项目部,配备合格的业主项目经理,根据管理需要配备管理专责,并落实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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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业主项目部为项目管理的基本执行单元,业主项目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控和参建单位管理,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评价,有序推动项目建设,实现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造价和技术管控目标。
第二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管理协调。推进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总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年度工程建设任务组建业主项目部;
(二)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策划文件并下发参建单位执行,审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策划文件;
(三)业主项目部落实工程开工条件,依法组织工程开工;
(四)业主项目部加强对参建队伍和建设过程关键节点管控,推动参建各方按计划进行工程建设,收集、整理、上报工程建设信息;
(五)业主项目部参与工程启动验收,及时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移交;对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评价,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对设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分析关键信息,提升工程项目 - 9 -
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工程日常管理。项目开工前,明确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时间节点、责任单位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督导参建单位做好文件材料的积累与保管;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文成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建项目管理逐级评价考核常态机制,根据年度基建项目管理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基建项目管理同业对标指标及评价标准,定期逐级开展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基建项目管理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同时,推进管理方式方法创新,经公司总结提炼和深入论证后,形成可供推广实施的典型经验。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分层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促进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稳步提升。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业主项目部工作评价机制,在工程投产后一个月内,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业主项目部管理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业主项目经理评价激励机制,分层级评选“优秀业主项目经理”,促进业主项目经理管理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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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2)111-20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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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
国网(基建/2)113-2014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坚强智能建设需要,强化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队伍素质与能力,打造专业高效的基建队伍,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队伍包括基建管理队伍和参建队伍。其中,基建管理队伍是指公司各级单位负责基建职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队伍专业管理的基建管理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参建队伍是指通过公开招投标活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择的,参与公司电网建设、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和咨询、调试等企业。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统称为公司建设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管理队伍和参建队伍专业管理。其中,参建队伍专业管理包括招标专业管理、合同履约管理,以及对公司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加强基建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建设队伍持续、健康发展,择优选择建设队伍,加强建设队伍合同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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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基建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监督和评价各省公司级单位(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队伍管理工作;
(三) 负责公司电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集中招标专业管理,通过规范的招标平台组织公司投资的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选择工作;
(四) 负责公司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组织开展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和智能电网调试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五) 负责公司电网项目造价咨询企业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 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公司基建队伍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 指导、监督和评价地市供电企业基建队伍管理工作;
(三) 通过规范的招标平台,组织辖区内330千伏及以— 2 —
下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选择工作;受总部委托组织实施500千伏项目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选择工作。
(四) 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组织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
(五) 负责辖区内建设队伍专业管理工作,直接负责所属省级层面建设队伍专业管理工作。
(六) 配合国网基建部开展所属工程调试单位和造价咨询企业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参与辖区内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集中招标专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辖区内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造价咨询企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负责开展地(市)级层面和县级层面建设队伍专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参与辖区内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集中招标专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辖区内电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造价咨询企业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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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地市供电企业开展建设队伍专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建管理队伍建设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司基建专业相关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确保基建管理人员配备到位。
第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项目、安全、质量、技术、造价、队伍管理需要,加强专业管理人员培养,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根据建设任务和人员现状,择优选拔项目经理,通过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提升业主项目经理能力与水平,打造专业高效的项目经理团队,促进项目管理水平提升。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经研院(所)、电科院,要适应坚强智能电网建设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初步设计评审、工程造价咨询、基建新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为电网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基建部门会同人资部门,开展基建管理业务培训、调考、竞赛、交流,持续提升基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对所属技术支— 4 —
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推动技术支撑机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水平。
第四章 参建队伍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集中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资信管理和资格管理等手段,择优选择参建队伍,促进参建队伍牢固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对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的招标实行公司总部、省公司两级管理,按照电压等级和建设规模,分别应用公司总部、省公司两级招标平台。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省公司根据电网项目招标范围,分级组织制定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资质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参与招标部门组织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审查,严格执行公司招标文件范本,将公司基建标准化管理和激励约束的相关工作要求纳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按照中标结果,及时组织签订输变电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公司基建标准化管理和激励约束的相关工作要求纳入合同有关条款,工程建设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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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
第二十条 按照电网项目电压等级和建设规模,对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实行两级管理。承包商资信评价内容包括综合指标评价和工程指标评价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发布并应用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等方式,为择优选择承包商提供依据。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电网项目造价咨询企业资格实行备案制管理,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资格申报、评估、推荐,公司总部定期发布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名单及其业务范围,并依据监督、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承接公司系统电网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和人力资源,未纳入公司备案名单范围的造价咨询企业,原则上不得承担公司系统电网项目造价咨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系统内110(66)~750kV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及调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包括现场调试、二次系统集成测试、系统动模试验三类。国网基建部根据评审和认定结果,发布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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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建设队伍专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管理、标准化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专业竞赛交流、专业评价与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单位发展、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建设队伍企业管理相应专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建设队伍核心业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推动所属建设队伍有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建设队伍基础信息和生产能力信息,建立建设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为有效开展建设队伍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建设队伍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设计、安全、质量、项目等专业管理制度,并对各级各类建设队伍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九条 国网基建部、省公司建设部依托工程开展优质工程评选、流动红旗竞赛、设计竞赛等活动,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建设队伍基建管理标准化应用水平,提升建设队伍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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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依托装备租赁公司和租赁平台,充分利用、合理配置施工装备资源,不断提高建设队伍施工机械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设队伍要主动适应电网建设形势变化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人才引进、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结构,重点充实和培养核心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基建队伍专业管理情况纳入基建管理同业对标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不定期开展集中招标监督检查活动,确保招标条件设置与标段划分合法合规,确保合同签订与执行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分层级开展建设队伍专业评价,总部负责开展省级建设队伍评价,省公司负责开展地市、县级建设队伍专业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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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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