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函
尊敬的集团领导:
您好,于今年2013.8.12日我公司在集团竞价了400吨纯碱。 对于本次采购竞价我公司对此有不同意见,其中原因如下几点:
1.我公司于源昊采购的纯碱货品价格为945元/吨,运费295元/吨不含税,而我方报价为1300元包到含税一票制。采购公司的税票仅为1002.46元/吨,我公司为1300元/吨。2.源昊运费295元为不含税运费,而我公司运费为含税价格,去除此50.15元(295*0.17)运费抵扣税票钱,我公司的报价仅比源昊公司报价高8.85元。2.我公司付款时应付金额为1002.46(合同金额)+295=1297.46元,加上源昊少开的50.15元/吨的运费税票。返还金额=57.46-57.46*0.17/1.17,即49.11元/吨。既我公司实际购入价格为1297.46+50.15-49.11=1298.5元。此价格于我公司所报价格1300元并无明显优势,而对我公司则造成了税票价格过低难以入账。我公司报价时为货到30天付款,源昊公司仅为货到11天付款,付款条件苛刻。我公司所报价格中运费包含在货款之内,均为30天后付款。而源昊公司运费均为到付,对我公司现金运转造成困难。
关于我公司与采购公司的本次合作已成既定事实,我公司将以集团意见为准执行。望集团监察部比价时充分考虑我公司的意见,我公司对原材料竞价要求为原料、运费含税一票制。望集团领导给予理解。
新疆五江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2013.9.12
第二篇:工程协商函
工程协商函
肇庆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我施工队进场施工至今,在贵公司多方面的支持下使得本工程的开展较为顺利,但受到现场的某些问题影响,如今仍未达到本施工队预期理想,为了使您我双方能够更好地密切配合建设本工程项目,并针对现施工现场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我方对此提出如下几点事项:
1、我方铁工班组进场施工后,已跟贵公司项目部技术人员达成一致共识,并得到设计方确认基础承台钢筋铺设办法,我方铁工班组才进行基础承台钢筋的制作、安装。在基础承台钢筋制作全部完成并安装了一部分后,贵公司要求基础承台φ10钢筋重新按贵公司要求铺设,造成我方返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并加重我方支出。
2、收到贵公司通知后,我方积极配合贵公司,并就此提出φ10钢筋重新铺设后是否需要弯钩。在得到贵公司确认不弯钩的答复后,立即将原以制作好弯钩的φ10钢筋全面作出更改,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却收到监理公司的书面修改通知,必需将φ10钢筋全部进行弯钩,再次造成我方返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并加重我方支出。
3、根据进场前贵公司对我施工队承诺,施工现场配置塔吊作为我施工队施工时的垂直、水平运输工具。但在我施工队进场至今塔吊仍未安装,我方已多次外聘大型吊车协助材料运输,并不断增加人员搬运。在未能达到原计划的施工进度同时更加重了我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支出,因本工程基础用量巨大、运输强度高,固施工成本远超出我方原支出预算。
基于上述问题,望贵公司能积极配合我方的同时,更需要给予我方在施工过程遇到上述情况后而造成的返工、误工等签证量,补回上述各项的费用支出。
此致
肇庆市中巴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工程队
工程负责人:何秋明
施工负责人:梁伟永
20xx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