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9)

时间:2024.5.15

犯罪嫌疑人许某曾经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致使该段通讯线路中断五天,造成全国各地发往该地区的59封电报无法接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应依法起诉。之后听到有关部门反映说,被告在家是主要劳动力,如果判刑将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困难。检察机关就以犯罪嫌疑人许某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仅限于这三种情况,除此之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提起公诉,但后来又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决定对许某不起诉,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考点集成]

关于不起诉,应当掌握:(一)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不起诉的程序。(三)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厂青年工人。某日晚三人从电影院出来,见一年轻女子孤身独行,便图谋不轨。三人尾随该女子至偏静处,使用暴力将该女子轮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前三天,被告人陈某因病住院,无法出庭。当时正值严打时期,为了及时打击严重犯罪,该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王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使被告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当然,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在被告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允许,可以派人到被告人的住处或医院,进行就地审判,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尽量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及时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多种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这切实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合理的判决。并且,被告人还享有辩护的权利,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还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还可以和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有以上这些权利的行使,都是以被告人出庭参加审判为前提的。如果被告人根本不出庭受审,而是根据案件情况缺席判决,被告人的上述权利就得不到行使,也就很难保证刑事判决的质量。

[考点集成] 关于缺席判决,应当掌握:(一)当事人应当出庭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案例10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被告人方某,男,26岁,农村青年。方某于某日晚去同村女青年张某家串门,见张某独自一人在家,遂起歹意,将张某强奸。张某被害后即到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认为两家同住一村,原来又没有什么矛盾,没有强奸的因素,而且根据一般情况,一个人对一个人,如果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奸作结论,责成被告人作出检讨。被害人及其父母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告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又转往公安局,并建议公安局对此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派人前去调查,经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故未立案。之后,被害人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详细询问被害人并到乡政府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被害人告发时很自然,乡政府调查时见到被害人衣服被撕破,手臂摔伤以及裤子上附有精斑等,两家无矛盾,不存在诬陷的可能。据此,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即立案侦查。

[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的法律监督是全程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本案中方某涉嫌强奸罪,很明显这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不能由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和监狱管辖,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被害人向公安局告发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向检察机关告发,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检察机关经过了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恰当地行使了自己的立案监督职能,其做法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应当掌握:(一)侦查权的主体。《刑事诉讼法》

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二)《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三)《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四)《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五)《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4)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考点集成]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应当掌握:(一)审查起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0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三)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方法。(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1)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xx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xx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xx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

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案例:

19xx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xx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xx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xx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xx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

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

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

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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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一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案情原告李健女67岁家庭妇女被告丁建国男17岁某钢铁厂徒工19xx年7月9日晨17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

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写作要求

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写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法学院本科生的法学实践应用能力避免或减少单纯理论写作的弊端防止无意义的抄袭法学院决定从20xx年起所有本科生毕业论文均采案例分析方式案例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判决评...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与案例分析_93分

一单选题1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之间的转账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元以上或者等值20万美元以上金融机构应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200万180万150万130万2在...

案例分析 - 华东政法大学

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析戴某诉陈某某证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案本案聚焦欺诈客户的行为方式有哪些证券法上的欺诈客户与一般的民事欺诈有何不同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为何种性质案情介绍1原告戴某被告陈某被告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

法学案例分析(3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