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时间:2024.4.20

枣庄经济学校 枣庄市职业中专

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限2天内离校,2天后仍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年学年度参加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取消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救助等。

(三)取消当年获得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 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的;

(四) 有立功表现的;

(五) 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 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 有意包庇、隐瞒事实并做伪证者;

(三) 洒后肇事或先动手打人者;

(四)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进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七)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八) 涉外活动违纪、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九) 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十) 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报政教处审查。相关科室查证,提出

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政教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政教处印发处分决定,通知到有关部门及受处分学生。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并由政教处或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受刑、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捏造、诬告、陷害、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公私财物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6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外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

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

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凡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 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六)

(七)

(八) 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九) 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 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 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 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三) 凡因打架斗殴等致人人身伤害者,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承担医疗、

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 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

大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

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六) 对非故意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

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非故意毁损公物,但

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参与制毒、买卖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携带凶器、枪械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传播黄色书刊、光盘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篡改文件、档案者,给予以下处分:

伪造学生证、出入证、图书证及转借各种证件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旷课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学期内旷课累计30学时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学期内旷课累计40学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2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中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 私自换床、占用床位或私自留同学在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不值日、不按要求整理、放置本人用品、夜间打电话、接电话等经批评不改

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私自接用电器、熄灯后点蜡烛照明、在宿舍吸烟喝酒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私留校外人员住宿,夜不归宿或多次熄灯后返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违反宿舍其它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教师或宿管员、保卫人员的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教室、宿舍、楼道、餐厅、球场、会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

哄、寻衅滋事、乱烧、乱扔、乱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

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有损中专生形象,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炼油炉、

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外,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

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四) 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通道、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从事踢球等干

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 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楼、餐厅、

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

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凡本规定没列入的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政教处调查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了记过以上处分不思悔改,又违纪按规定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修订


第二篇: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校学字(2008)56号 ★

河北农业大学

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样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因心理疾病造成违法、违规、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的;

(二)屡次违反纪律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中组织、策划或主要实施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规、违纪的;

(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原则参照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有其中一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执行数个处分中最重等级处分;对于数个应受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最终处分等级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上,留校察看以下。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累计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本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煽动、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组织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版非法刊物,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其他淫秽或反动物品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期在1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超过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办公等工作区域以及学生公寓等其它公共场所,大喊大叫、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文件或在公共场所乱贴、乱涂、乱写、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将宠物带入宿舍、教室和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私藏匕首、弹簧刀、砍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其错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策划、怂恿、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聚众打架、动用器械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以劝架为借口,故意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内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外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策划、组织打架,为打架提供各种支持和协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凡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致害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一)学生未经准假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参加校内外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离校(或离队)每天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或离队)每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未构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全学程出现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窃题行为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等商业性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4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4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动用消防、电力、电梯、通讯及其他安全设施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破坏消防、电力、电梯、通讯及其他安全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所得外,给予下列处理:

(一)盗窃初犯者,盗窃数额不足200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数额200元以上不足8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数额8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三)盗窃、盗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或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过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和密码,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盗窃或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窝赃、销赃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八)有抢劫、勒索、诈骗以及团伙作案行为者,比照盗窃情况加重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盗窃数额给予相应处分;

(十一)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群团活动等活动中截留、挪用、私吞钱物,伪造原始凭证数额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8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参与赌博和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凡在校内打麻将的,以违纪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屡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制毒、贩毒、运毒、藏毒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骚扰滋事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诋毁他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有强奸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手段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侮辱、诽谤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和密码,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有价值数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等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信息损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数据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垃圾邮件,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校园网络或学校媒体设备等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学校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损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自租房居住,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犯学校用电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信息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者,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投毒、投放精神类药物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函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被依法免予起诉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骗取荣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邪教等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学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研究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按程序处理。跨学院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由保卫部门牵头负责查清事实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代表学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得因其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由各学院辅导员将处分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或家长应该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要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最终做出处分决定前,学生处分管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拟被处分学生应

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学校可以公告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公告程序可参照公告送交处分决定书的程序执行。公告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拟被处分学生因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在听证会上对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同时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必须遵守听证会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如实陈述本人或者被代理人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学生处分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和听证笔录提出处分等级,报学校按相应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诉程序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在5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生处代表学校审批行文。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辅导员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对错误的认识和对拟受处分的态度并签字,并附上有关错误事实材料及检查,经学院研究后上报。因特殊原因或学生拒绝填写学生处分报告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相关说明。

(四)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其他有关材料入学校文书档案(包括本人检查、旁证材料、处分审批报告、处分决定及本人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是共 产 党员、共青团员的,由辅导员将处分情况通报学院党团组织。学生处要将处分情况通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或校团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不足”“超过”均不包括本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发展和情况变化,制定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校可以在发生危及学校安全、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制定临时性的相关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临时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当突发事件解除时,临时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自行废止,但学生因此而受到的相关处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字(2005)103号?同时废止。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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