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样稿

时间:2024.5.9

XX高级中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江苏省XX高级中学的在校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热情帮助,耐心教育,严格要求。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与教育结合进行,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对违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反映情况,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为查清事实真相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六条 因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对于违纪情节恶劣的学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标准以上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学籍。下列行为属情节恶劣:

(一)认错态度较差或对所犯错误拒不认识的;

(二)邀约或伙同校外人员对我校进行侵害的;

(三)经劝阻不立即停止违纪行为的;

(四)不服从学校正常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

(五)阻止证人作证、阻碍调查或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

(八)其他应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凡已经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再一次违纪均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本条例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条例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处罚,但须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群体违纪的参与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班级干部分管工作有失职行为。

(二)班级学生参与集会、重大活动及上课有缺会、旷课现象。

(三)穿奇装异服或未按学校要求着装,染发、怪发、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

(四)有乱吐、乱扔行为的。

(五)有踩踏绿化、翻越围墙护栏、破坏公物等行为的。

(六)携带手机、MP3、MP4等未经许可的物品进入校园。

(七)有进入“三室两厅一吧”行为的。

(八)学生在上课、自习时有与正常学习无关行为的。

(九)有扰乱课堂及自习纪律行为的。

(十)有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行为。

(十一)有浪费行为的。

(十二)住校生睡懒觉、未按规定时间进、出宿舍的。

(十三)不按时熄灯,熄灯后讲话、玩手机的,扰乱休息纪律的。 (十四)有叫外卖行为的。

(十五)在宿舍检查评比中较差的。

(十六)未值日,或未按时参加打扫除。(通报值日生)

(十七)学生有乱倒垃圾行为的。

(十八)教室、宿舍打扫不彻底,有卫生死角的。(通报值日生) (十九)教室、宿舍门窗未关锁。(通报相应负责人)

(二十)在楼梯、过道推搡追逐、在教室内外有攀爬、追逐打闹行为的。 (二十一)有私自留外人住宿行为的。

(二十二)学生翻越围墙、栏杆,或穿越未经许可的区域。

(二十三)家长未按指定地点接送,车辆乱停。(通报学生)

(二十四)有违反交通规则,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嬉戏打闹、双手脱把、超速行驶等行为的。

(二十五)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有扰乱活动秩序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班级学生参与集会、重大活动及上课有缺会、旷课现象,达2节。

(二)携带手机、MP3、MP4等未经许可的电子播放设备进入校园,屡教不改的。

(三)有进入“三室两厅一吧”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有饮酒、抽烟行为的。

(五)学生在上课、自习时有与正常学习无关行的,屡教不改的。

(六)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七)住校生睡懒觉、未按规定时间进、出宿舍,屡教不改的。

(八)有夜不归宿的,或未在本人宿舍休息的。

(九)不按时熄灯,熄灯后讲话、玩手机的,休息纪律差,屡教不改的。

(十)有叫外卖行为的,屡教不改的。

(十一)违规用电或破坏电教设备,造成安全隐患的。

(十二)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的。

(十三)有违规用电、用火等安全隐患行为的。

(十四)在宿舍内有嬉戏、打闹、攀爬行为,屡教不改的。

(十五)已被通报批评,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导致他人出现轻微伤的。并根据责任,全担或分担相关费用。

(二)私自出走的。

(三)公然谩骂侮辱他人的。

(四)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五)连续旷课达2节以上。

(六)已被警告处分,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致使对方受伤。并根据责任,全担或分担相关费用。

(二)策划雇佣他人打架,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有盗窃、敲诈、赌博行为的。

(四)私自出走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身带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收藏、转移或购买的。

(七)无故旷课每周达3节或每月达6节的。

(八)与教职工发生肢体冲突的。

(九)已被严重警告处分,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参与打群架致人受重伤的。并根据责任,全担或分担相关费用。

(二)使用管制刀具参与打架斗殴。

(三)盗窃、敲诈、赌博数额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男、女生交往过密,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利用恐吓信及其他手段进行人身威胁、敲诈的。

(六)随意旷课每周达4节或每月达8节的。

(七)已被记过处分,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劝转环境、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

(一)旷课每周达5节或每月达10节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3的。

(二)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害和影响的。并根据责任,全担或分担相关费用。

(三)男、女交往过密,违反道德规范的。

(四)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严重影响班风、级风、校风的,或累计达3次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盗窃、敲诈、赌博等达立案标准的。

(六)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收容审查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公民道德乃至触犯法律法规等情形,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

(八)已被留校察看,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未尽情况,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违纪学生所在班级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整理交所在年级;

(二)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年级组自行研究决定;

(三)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经政教处讨论研究后呈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处提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以学校名义发文。

第十九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具备的材料:

(一)主要证据:学生违纪事实材料的原始记录及学生违纪情况陈述书

(二)学生认识问题检查书

(三)学生和家长的保证书

(四)班主任和年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书

第四章 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及各类助学金;

(二)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校级优秀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每月应写一份思想汇报。如果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撤销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签署

意见,报学校政教处,经学校研究通过,准予撤销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


越是学生素质好的学校,规章制度越

严格;越是素质好的学生,越遵守纪律;越是学生素质好的学校,管理越容易!

——题记

为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规范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优化育人环境,严格校纪、校规,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云

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处分等级

每位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一名合格

的中学生。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将视

其违纪情节轻重、错误性质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点名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半年至一年为期)

(七)勒令退学

(八)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德育处审批,学校

备案。

(二)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德育处核定,学校核准。

(三)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核定,报区教育局批准。

(四)德育处在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将与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联

系,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第三条根据《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高

中学生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应受到处分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量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两周

课时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5—30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

30一60次,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6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逾期两周(不合两周)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离枝

处理。

说明:早读每缺一节计旷课半个课时,班会课每缺一次计旷课1 课时,各种集体活动、劳动每缺一次计旷课1课时,课问操每缺三次 计旷课1课时,各种迟到、早退每三次计旷课1课时。

第四条 缺交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以下次数,应受到处分

(一)缺交作业达到5科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缺交作业达到15科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缺交作业达到40科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缺交作业达到50科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缺交作业达到60科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缺交作业达到70科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缺交作业达到80科次以上(含80科次)者,给予勒令退学 处分。

注:抄袭作业等同缺交作业。

第五条破坏教学秩序、卫生、公物技设施,给予处分

(一)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正常教学,经帮助、教育,仍不改正者, 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 处分。

(二)不尊敬师长,无理顶撞教职工者,给予警告处分;无理顶撞 教职工,拒绝认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公共道德者,视其情节轻重及态度,分别给予警告 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

(四)故意破坏各种教学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及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破坏学校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及态度,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记大过、留 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打架、斗殴、寻畔闹事,给予处分

(一)直接或间接邀约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滋扰校园秩序,或干 扰正常管理,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同学间动手打架,视情节及认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 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作伪证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打架事件已被制止,事后又到引发事端报复打人,或有威胁行为,加 重处分。

(三)以上违纪者,如需赔偿医药费和其它费用时,要如数赔偿。 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打架斗殴事件,同时还要移交派出所处理。

第七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应受到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仪表规定,有损中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给予警

告处分。多次教育仍不悔改,加重处分。

(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抽烟、酗酒,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加重处分。吸毒者, 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离家出走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五)有意欺辱他人和侮辱他人人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 不良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陷匿、毁坏、私拆他人邮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传播所拆邮件内容,加重处分。

(七)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改或撕毁通知、布告等各种形式的告示,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违纪处分

(一)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

零分记,并视情节及认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期间,有两 次作弊,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考试(考查、测验)时,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场环境,不 服从监考教师正常管理,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品行不端,违反法规,应受到处分

(一)对骗取、抢劫、偷窃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如数追回财物,并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传播、复制、隐匿或制作淫秽书刊、录像、网页、碟 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传播、复制、隐匿或制作反动物品、传单者,给予记 大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管理、教学、教育和生活秩序, 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除受到公

安、司法等部门追究外,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条 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

其它违纪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规定 要求,比照以上条例,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住校学生违反《昆明第十中学住校学生管理办法(试 行)》,应受到处分

住校学生违反《昆明第十中学住校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按照 《昆明第十中学住校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撤消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除外),在处分期间对错

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到规定时限,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 年级组长签署意见,经德育处核准后,予以撤销其处分。有突出先进 事迹者,可提前撤销。经教育不改或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补充规定

(一)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时则 从档案中取出该材料。

(二)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撤销时,不得参加各 种奖励的评定。

(三)受到处分的借读学生,取消其借读资格。

(学生家长对以上规定,若无意见,请签字认可)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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