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处分

时间:2024.5.8

赵柳中心学校关于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

(20xx年8月30日教代会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普通初级初中学籍管理规定》,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条 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条 以上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

第五条 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抽烟等违纪者一次口头批评教育;二次予以警告处分,并在校园广播中公布;第三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打架斗殴者,予以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由肇事者赔偿医药费和营养费,由肇事者家长向受害学生家长赔礼道歉,并予以肇事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伤害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作出警告处分:必须具书面处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必须具书面处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并在校园广播中公布;作出记过处分:必须具书面处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在校园广播中公布,并将书面处理决定在学校公示一周;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公布。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

第九条 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学生违纪处分


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国家或他人财物的: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5、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屡次作案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自已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有提供伪造证件、证明文件、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经济赔偿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者: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又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师,或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传播黄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手机等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网站负责人疏于管理,网站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第十一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性侵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猥亵或调戏、骚扰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的,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办公场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交卷以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的;

(四)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考试另有规定除外);

(五)其他认定为考试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有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老师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在考桌上、座位上仍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开卷考试另有规定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六)评卷过程中发现答卷雷同且座位相邻的;

(七)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事先预谋,参与合伙作弊的;

(二)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试卷或答案的;

(三)考试作弊二次的;

(四)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事先预谋,合伙作弊为首的;

(四)通过非法手段组织买卖试卷或答案的;

(五)三次以上考试作弊的;

(六)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因造成恶劣影响仍需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考场违纪、作弊等违纪处分,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处会签;其余违纪处分,报学生处审核,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三十六条 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学生处(教务处)会签后执行。如学生处(教务处)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介入的案件,跨学院的重大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水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除了正式的处分决定文件外,其它材料还应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同时还必须载明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文件时,应当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不签字的,由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如果出现不能直接送达或学生拒绝接受的情况,可向学生在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达,或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文件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开

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文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及处分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或涂改。

第四十四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及自考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分别由研究生部和成教学院负责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试行,原《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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