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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
教师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凡是把知识、技能、技巧传授给别人的人,可以称为教师;狭义上讲是指经过专门训练、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人员。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与特点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
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概念作了全面、科学的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19xx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工作应该视为一种专门职业,认为它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训练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专门技能的职业。l986年6月21日,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大类与代码》中,将所有职业分为8大类、63个分类和303个小类,其中各类教师被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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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个体从自然人发展成社会人,是在学习、接受人类经验,消化、吸收人类文化的社会过程中逐步实现的。人类早期社会教化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氏族首领和经验丰富的长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专门以教化年轻一代成为合格成员为己任的劳动者群体——教师。他们根据一定社会要求向年轻一代传授人类长期积累的知识经验,规范他们的行为品格,塑造他们的价值观念,引导他们把外在的社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素质,实现个体的社会化。
(二)教师职业的特点
不同职业的性质,使不同职业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职责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角色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行为模式。每个人在社会中同时扮演许多角色,但职业角色是相对单一的,而教师这一职业却具有多种角色的特点,具体如下:
1.传道者角色
教师负有传递社会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使命,“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进入现代社会,虽然道德观、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学校、教师的道德观、价值观总是代表着居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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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并用这种观念引导学生。除了社会一般道德观、价值观外,教师对学生的“做人之道”、“为业之道”、“治学之道”等也有引导和示范的责任。
2.授业、解惑者角色
教师是社会各行各业建设人才的培养者,他们在掌握了人类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知识经验、技能的基础上,对其精心加工整理,然后以特定的方法传授给年轻一代,并帮助他们解除学习中的困惑,启发他们的智慧,形成一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技巧,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建设者。
3.示范者角色
教师的言行是学生学习和模仿的榜样。夸美纽斯曾说过,教师的职务是用自己的榜样教育学生。学生具有向师性的特点。教师的言论行为、为人处世的态度对学生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4.管理者角色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需要肩负起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包括确定目标、建立班集体、制定和贯彻规章制度、维持班级纪律、组织班级活动、协调人际关系等等,并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控制、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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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与朋友角色
教师往往被学生视为自己的父母或朋友。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倾向于把教师看做是父母的化身,对教师的态度类似于对父母的态度。高年级学生则往往愿意把教师当作他们的朋友,也期望教师能把他们当作朋友看待,希望得到教师在学习、生活、人生等方面的指导,希望教师能与他们一起分担痛苦与忧伤,分享欢乐与幸福。
6.研究者角色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充满生命力的、千差万别的活的个体,传授的内容是不断发展变蔼化着的人文、科学知识。这就决定了教师要以一种变化发展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对酒象、工作内容,要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不断创新。
教师职业的这些角色特点,决定了教师职业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决定了对教师的高素质要求。
二、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一名教师是否真正具备从事教师的职业条件,能否合格履行教师职责,取决于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师的专业素养是当代教育质量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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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学科知识素养
教师的学科知识素养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要求。教师必须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熟悉学科的基本结构和各部分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学科的发展动向和最新的研究成果,以及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教师所掌握的学科知识必须大大超出教学大纲的要求,要能做到“多走一步,深人三分”。教师在学科专业知识方面造诣愈深,教学才愈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二)教师广泛的文化素养
教师在具有一定的学科专业素养之外,还必须有比较广博的文化素养。首先,是因为各门学科的知识都不是孤立的,学科呈现综合化的趋势,教师必须适应这一趋势。其次,是因为正在成长中的小学生,兴趣广泛,求知欲强,上至天文,下至地理,从远古到未来,从宏观到微观,无所不想知。而且今天的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许多新鲜知识,他们往往能提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问题,使教师汗颜,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一个教师不可能什么都懂,但广泛涉猎各种知识,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教师的任务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怎样做人、怎样学习、怎样做事、怎样健体,没有广泛的文化素养和宽厚的文化底蕴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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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
教师职业是教书育人,因此教师不仅要有所教学科的专业素养和广泛的文化素养,述要有教育专业素养,具体如下。
1.敬业
作为教师,敬业是使其他素养成为可能的重要特征,也是其成为一名优秀教师的第一要素。也就是说,热爱教育事业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本前提。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应表现在对学生学习、思想和身体的全面关心上,严格要求学生,尊重、信任学生。
2.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①要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观,这要求教师对教育功能有全面的认识,对素质教育有全面的理解。
②要具有时代特征的学生观,这要求教师全面理解学生的发展,理解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全体发展与个体发展、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③要具有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这要求教师能够认识到,评价教育教学质量高低的标准是学生整体素质的发展状况,而不能仅凭考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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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考试成绩可以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一个指标,但不应成为主要和唯一的标准;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应当是德、智、体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的性质和特点,衡量学生各项基础素质的发展状况。
3.掌握教育理论和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
能否掌握教育科学理论,懂得教育规律,这是教师提高向学生传授知识、施加影响的自觉性,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所必需的。教师的教育能力是成功地进行各种教育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
①了解学生的能力。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善于了解学生是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实现教育目的所必备的重要教育才能。经常了解和掌握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情况,对于教师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帮助教师选择切实可行的教育方式,并预见教育行为的后果。教师即使掌握了广博而深厚的基础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如果不注重对学生的研究,不注重对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他就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②对所教知识进行加工处理的能力。教师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教师对要向学生传授的知识必须进行一番加工处理,通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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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处理使得知识既符合知识本身的逻辑结构,又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
③向学生传授知识、施加影响的能力。经过教师加工设计过的各种方案,要使之实施并作用于学生,还必须经过一个传导和施加影响的过程。这种传导和施加影响的能力,也是教师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主要体现为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运用教育机智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研究能力是综合地、灵活地运用已有的知识进行创造性活动的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重视科研的教师,才能不停留于照本宣科,在教学过程中贯注自己的思想感情,激励学生的探索精神。比如一位语文教师指导学生写作文,分析文章的成败得失,如果自己没有一定的创作性活动,没有自己的亲身体验,就很难分析得人木三分、切中要害。教师的研究还包括教育研究,教师通过教育研究不断改进自己盼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教师的教育研究应本着改善实践的宗旨,着重于对自己的实践行为进行研究,即为行动而研究,在行动中研究。
三、教师的人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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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人格特征是指教师个性的品质特征,良好的个性品质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必要条件。教师面对的是变化发展的学生,是有思想、有情感的个体,必须不断学习、探索、研究、创新,而只有具有良好的个性品质的人才能做到这一切。因此,良好的人格特征应是成为一名称职教师或优秀教师所必需的。
(一)情绪稳定,性格开朗,兴趣广泛
教师的情绪应稳定,生活中兴趣广泛,对他人和社会富有同情心、责任心,才会有较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才会与学生有较多的共同语言,易于与学生打成一片。
(二)坚定的意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
作为一名教师,应相信通过自己和学生的共同努力,能提高教育质量,获得成功。教师对自己影响学生学习行为和学习成绩的能力的主观判断与他们的教学效果之间密切相关。人们通常把教师的这种主观判断定义为教师的教学效能感9它包括个人教学效能感和一般教学效能感两方面。教师的个人教学效能感随教师教龄的增长表现出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教师教学经验的不断丰富,其自信心也不断增强。
(三)心胸开阔,兼容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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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具有个体性和协作性相统一的特点,教师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工作,更应具有这一心理素质。
第二篇:辽宁中公教师考试网:中学教育学考点命题:5.1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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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
第一节 学生
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的主体,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本质、地位等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人
学生是人,这是不需证明的、人所共知的命题。学生是人,这里所指的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学生是能动的主体
学生表现出人所特有的能动性,能创造和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以发展自己的身心。同时,他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质,即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有个人的独立意志。他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塑造和改造,而是能够意识到自己是被他人所塑造和改造的,从而有可能自觉地参与到教育过程中去。
2.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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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一个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又意味着他具有自身独立的人格,他有自己的需要、愿望和尊严,这一切都应当得到正当的满足和尊重。学生不同于其他的物品可以听任摆布,屈从于人。
3.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处于学习期间的学生虽然尚未进人创造价值的过程,但是通过教育可以使他们对社会、对人类作出积极的贡献,甚至创造出伟大的价值。
(二)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
1.学生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
青少年儿童是具有其自身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教育过程中,不能抹杀学生的特殊性,而向他们提出与成人同等的要求与行为标准。
2.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小学阶段,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重要时期,在小学生身上所展现的各种特征都还处于变化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这一阶段也是学生逐渐向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方向发展的关键阶段,在他们身上潜藏着各方面发展的极大的可能性。在这一阶段,他们的身心发展能否得到满足,能否得到积极、良好的教育,对于他们的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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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是具有发展需要的人
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取决于学生发展的需要和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个体不断作用于客观现实,日益深入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和关系,形成一定的发展水平;客观现实也不断作用于个体,对个体提出新要求,这些要求反映在个体的头脑中,转变为个体的需要。而需要的满足,同样是通过个体自身的活动即与客观现实的相互作用实现的。学校作为为个体发展而有意识地安排的一种特殊环境,其要求、内容及各种活动能否引起并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与教师对这种环境的安排有极大的关系。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属学生权利问题。由于学生是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边际人”,因此他们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常常被忽视,他们经常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从道义上讲,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的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保护。l989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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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以维护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该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则包括: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小学生的身份从我国颁布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可得知,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三个层次:①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②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对中小学生的全面表述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身份的确定有利于中小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法律地位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作为未成年公民,在与教师、校长或行政机关形成的关系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作为中小学生相对方的学校教育或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教育职能的履行而侵害学生的权利。当然,在教育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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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有权教育和管理学生,学生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二)学生的合法权利
未成年学生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在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是指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人学接受义务教育,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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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满法律规定的教育年限,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学习权是指学生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有权利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作业等的权利。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2.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成长阶段,因此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的最基本权利,包括保护中小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人身自由权是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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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是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不愿意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教师不应该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和隐私,不应该随意私拆、毁弃或采取强硬态度拆毁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享有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及智力劳动成果,不得随意剥夺和侵占。
(三)学生的义务
中小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规律定的各项义务。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学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未尽义务或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则应由学生自负。《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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