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应收账款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应收帐款管理,保证资金周转顺畅,避免呆帐、死帐的出现,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签字挂账规定。
〔一)各单位若签字挂账,必须有签字协议。协议签订前,首先由各实体财务部负责调查单位资信情况。若可行经实体负责同人签字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消费挂账协议。若私自挂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经办人全额赔偿,同时给于违纪处理。
(二)签字挂账协议必须明确签字人员,并预留签字人的签字字样,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三)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签字;如签字除执行第(一)条规定外;必须每月一结算,如果到期不结账,即要停止签字。实体财务要以书面的形式将拟停止挂帐的单位当天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经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及时通知到各实体,各实体接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即时通知各消费吧台,对未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由经办人全额赔偿,同时按违纪处理。若属信息传达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实体财务负责人全额赔偿,并做违纪处理。
(四)小型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不能保证的,原则上不允许签字,确要签字,实体要按以上程序上报审批后方可以签字挂账。若违反规定处罚措施同第(一)条。
(五)个人一律不允许签字挂账。原则上不允许担保签字,有特殊情况,关系单位或关系人需临时挂帐(无挂帐合同)的;遇有这种情况,必须由餐厅经理(营销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同意并签字担保才能挂帐,挂帐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并由担保人负责回收,其他人无权担保挂帐。
第二条应收账款的催收
(一)应收账款由各实体负责催收,实体负责人本实体应收账款负总的责任,实体财务部安排催收人员。
(二)一个单位同时在几个实体挂账的,由挂账金额大的实体催收。
(三)催收时间遵循两个标准,时间标准为每两个月催收一次,金额标准为每个单位挂账超过5000元时,本次即要催收。
(四)催收人员应做好详细的催收情况记录,收回的款项做好标记,并在回单位后与出纳员办好款项交接手续,未能收回的款项要详细注明原因,经三次催收未能收回并预计今后无法收回的款项,报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催收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评价顾客资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如果结算方式使用的是支票,发现空头后,将退回原经办人员自行催要,时间定为10天,10天后重新转作外欠帐管理。
第三条应收帐款账单及传递的管理
(一)各吧台核算员对签字账单的合规性负责,审核内容包括:签字单位是否与本公司协议挂账,签字人是否协议规定的人员,字迹是否属实、清楚,金额是否正确。若签字账单存在上述问题,款项由该核算员负责收回,无法收回的,负赔偿责任。文秘114版权所有
(二)各实体往来帐款会计,应对账单的合规性、真实性负审核责任,若经往来账款会计审核过的账单存在(一)中所述瑕疵且出呆账、死账的,该往来账款会计负连带责任,按过失处理。
(三)各实体往来帐款会计于每月29日上午10点前把当月的应收帐款明细表(与当月资产负债表应收帐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以表格形式打印一式两份)报公司往来帐款会计处;待汇总后上报总经理。
(四)吧台之间帐单传递:当班收银员必须做好帐单的传递工作,不得延误。若出现因传递不及时造成漏结账现象,由该收银员全部赔偿并作违纪处理。
(五)往来财款会计审核后退回吧台的账单,即因收银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签字不清、不实而形成的欠款,由该经办收银员补办手续,若出现呆账、死账,由该收银员全部赔偿。
(六)公司财务部要每两个月对各实体签字挂账的单位消费、结算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汇总到每月的经营分析报告中,作为经营分析会的一个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从而决定是否允许以后继续签字挂账消费。
第二篇: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暂行)
X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实行“源头控制、过程监控、责任到位”的控制原则,实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总部与项目部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应收账款管理的范畴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应收帐款管理的范畴:工程项目已形成产值但依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尚未按时回收的款项,均应纳入应收账款管理范畴。根据工程形态划分,分为在施工程应收账款、已竣未结工程应收账款、已竣已结工程应收账款。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分为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应收账款、两年以上三年以内应收账款、三年以上应收账款。
第五条 应收帐款管理的组织机构: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为项目部与总部资产财务部。应收帐款的清欠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重点地确定清欠机构,原则上在施工程及已竣未结工程,清欠机构为项目部,总部经营管理部与项目部应共同及时完成工程结算,以利于后续工程款的回收;已竣已结工程,清欠机构为清欠办公室;进入法律诉
讼的工程,清欠机构为法律事务部。应收帐款的考核管理由总部资产财务部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完成。
第六条 清欠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项目经理、资产财务部、经营管理部、法律事物部、市场营销中心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接受清欠办主任的统一调度,清欠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相冲突时,应以清欠工作为主。清欠办公室在催收应收账款的过程中,项目部应积极参与催收工作,并密切与法律事务部等职能部门联系,对确实无法催收回的应收账款报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是否转入法律诉讼。
第三章 应收账款的源头管理
第七条 应收账款管理应加强事前控制,强调从源头进行应收帐款风险控制,在扩大市场营销份额的同时,控制应收帐款额度。
第八条 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审查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建设方投标。在付款方式方面应注重进度款付款比例的高低形成的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的合理程度、垫付资金、履约保证金占用的时间及收回的难易程度、企业当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入是否能保持企业现金流量平衡。在施工合同签订环节应加强债权保障条款的商谈与审查。
第九条 垫资工程项目应由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对建设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后,报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应收账款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应收账款管理应加强过程监控,建立过程监控动态体系,随时掌握应收帐款情况, 及时发现坏帐风险。
第十一条 应收账款的统计管理:总部资产财务部应建立应收账款信息库,并做到应收账款信息库在项目部、清欠办公室、经营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的及时共享。项目财务主管应当按每个工程项目建立应收账款台帐,每月底填写《应收账款控制表》分别报送各项目部负责人和总部资产财务部。项目经理接到项目财务主管提交的《应收账款控制表》后,应依照相关合同规定,迅速采取应收帐款回收措施。总部资产财务部汇集各项目的《应收帐款控制表》,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报送总经理及定点负责领导。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的核算管理:应收帐款应严格按照项目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进行账龄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北京住总集团《关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在年末应分析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应计入项目成成本;对于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仍应积极追索,继续清收。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收款管理:总部资产财务部设立专职收款员,履行统一向建设单位收款的职责。专职收款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对于在收款过程中发生舞弊行为等情形的,应根据情节给予严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与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资产财务部应及时将指定收款员和指定收款账号的函件发给建设
方,保证资金回收过程中的安全和及时回收。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的#5@p管理:坚持 “前票不回,后票不开” 的原则。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票据应字迹清晰无误,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出票人的印章、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等填写正确、齐全,杜绝涂改,确保回收款项顺利入账。对于付款单位提供“背书”票据时,应当由付款单位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有限公司”,不能代付款单位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对帐管理:专职收款员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写《工程款收款明细表》,明确填写监理已确认产值、累计已收款、本次收款、欠付款等信息,将对帐工作落实到每次的收款环节。
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的清欠管理:
1、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进行施工,积极做好与监理的工程量确认、增减预算的报出及签认、工程索赔费用和施工措施费资料的报出及签认等工作,为建设方按时履约付款提供有利条件。项目部在竣工阶段要加快竣工结算工作,为项目尾款、各项保证金的回收做好准备。项目部在竣工后应积极做好项目善后工作,搜集建设方资金状况的信息,以加强应收款项的回收并快速判断坏账风险。
2、 针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按风险程度采用ABC分类管理方法进行合理清欠。对属建设方恶意拖欠不还的应收账款划分为A类,针对A类债权应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合理手段进行清欠;对已竣
工工程,由于建设方经营不善或资金被挪作他用等临时性经营困难而不能及时偿还的逾期应收账款划分为B类,针对B类债权在适当延长付款时间但加收一定的逾期补偿金的条件下,加强对建设方财务经营状况、人员变动等情况的监控,做到心中有数,及时采取方式保护债权的实现;对在施工程,在建设方按期支付款项但支付额不足的情况下形成的应收帐款划分为C类,针对C类债权应积极加强与建设方的沟通,并控制应收帐款额度,在应收帐款超出可承受的范围后,积极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债权的履行。
第五章 应收账款的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的考核原则:应收账款实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总部与项目部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结算、是否纳入清欠办公室或法律事务部管理,项目经理均为应收账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收帐款回收完成程度应作为项目经理述职考评的重要指标。总部实行工程项目领导班子定点负责制,总部定点领导与项目部共同参与考核,共同承担风险。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的考核指标:应收账款回收设定目标指标和最低指标。目标指标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设定,最低指标在目标指标的基础上,参考不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下浮,最低指标的设定应能基本满足生产经营的正常开支。
第十九条 应收账款的奖惩原则:对超额完成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的所属单位,总部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作为总部对项目部的专项奖励,不计入项目部成本。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最低指标的单位,X
公司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薪酬水平挂钩。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的奖惩范围:
1、 应收账款未转入清欠办公室或法律事务部时,奖惩范围为总部定点领导、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奖惩与月度绩效工资挂钩。
2、 应收账款转入清欠办公室或法律事务部时,奖惩范围为总部定点领导、项目部领导班子。总部定点领导班子与当年的年薪兑现挂钩,项目部领导班子与项目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奖惩时间:应收帐款回收采取月度下达指标、季度实现惩罚、年度汇总奖励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资产财务部按月下达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与最低指标,按季度进行惩罚,按年度进行奖励。季度完成情况为当季连续三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年度完成情况为当年连续12个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的奖惩标准:
1、 已竣已结、已竣未结和在施工程,应收帐款回收额度达到年度目标指标的100%以上,超额部分按照10‰对项目部予以奖励。对集团公司参与协调回收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照5‰对项目部予以奖励。
2、 对应收帐款回收大于季度最低指标但小于目标指标的单位,不执行奖惩;对应收帐款回收低于季度最低指标的单位,按照应收帐款回收比例发放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总部定点领导月度绩效工资。
3、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于非垫资项目,月度应收帐款回收
为零的单位,仅发放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总部定点领导基本工资。
4、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应回收的应收账款小于该项目应支出资金的所属单位,仅发放项目部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直至应回收的应收账款与应支出资金持平为止。
5、 X公司法律事务人员通过协调或法律诉讼收回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5‰予以奖励。以聘请专业律师为主通过法律诉讼收回的工程款,不执行以上奖励办法。
6、 应收帐款回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可予以补发;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不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考核程序:
1、 资产财务部每月5日将上月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及每季度首月5日将上季度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经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济师提出初步奖惩意见,经“X公司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2、 对应收帐款回收奖励,由所属单位自主分配,所属单位接到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奖励通知单后,制作分配单,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严禁所属单位不经备案私自分配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总部有权收回奖励。
3、 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单位,人力资源部依据“X公司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处理意见,执行薪酬浮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办法冲突的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总集团X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
附件二:《工程款收款明细表》表样
第 8 页 共 10 页 《应收账款控制表》表样
应 收 账 款 控 制 表
项目部负责人: 申报日期:200 年 月 日
核准: 复核: 制表:
附注:
施工合同关于付款比例的约定为: 。
说明:
1、本表由项目财务主管负责填列、项目商务经理复核、项目经理核准。每月报送总部资产财务部。
2、本表“产值应收账款额”部分,根据监理确认产值和财务账面产值分别填列。 3、本表“按合同约定比例应收账款额”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收款比例结合监理确认产值和财务账面产值数据分析填列。
工程款收款明细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X公司(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