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时间:2024.4.2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南府字〔2010〕9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市辖区内小餐饮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小餐饮经营业主要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要在12月17日前完成整改。

二、各小餐饮经营业主要重点抓好卫生和规范经营两项工作:卫生方面要做到地面无垃圾、桌面无杂物、墙上无乱挂;规范经营方面,要做到证照齐全、设施完善、功能区合理、内部管理规范。

三、禁止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者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证照过期或无证照的经营业主,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七日之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咨询电话:0771—3221261)。

四、各城区、各职能部门要迅速行动,加大督查力度,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按《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吊销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五、欢迎广大市民对经营者和执法者公开监督,对无证经营和不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628910

南宁市商务局:5531588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5712619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831048(稽查支队) 2838675(食品科)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第二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20xx年1月22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字〔2007〕2号)

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确保我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南宁市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竹排冲、朝阳溪、二坑冲、心圩江、可利江、西明江、石埠河、石灵河、水塘江(良凤江)、亭子冲、凤凰江、马巢河、八尺江等13条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具体界线另行公布)。

二、整治的主要行为

(一)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倒乱排行为

1.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搭乱盖行为

1.建设住房、厂房、车间、仓库、洗车场、市场、养殖场等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桥梁、码头、砂场、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及其他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挖乱填行为

1.擅自打井、钻探、爆破、采石、采砂、取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等行为的,可处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湖造地或擅自填堵、改建河道沟叉和贮水湖塘洼淀,蓄坝拦河等围垦河道的,责令限期清除障碍,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占乱毁行为

1.破坏、侵占、毁损护岸、护栏、闸坝、泵站、管道、标志等河道工程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水域和陆域设置大型广告牌、堆放物料、专业放养畜禽、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在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本通告发布之日15日内,已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所在辖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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