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5.15

全市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实施细则

(中队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队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基层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根据《共同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公安消防部队大中队建设标准、执勤战斗条令、正规化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重庆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队正规化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战斗力标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遵循利于战备执勤、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实现执勤规范化、训练实战化、工作流程化、生活条令化、管理精细化、警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正规化建设水平,全力打造现代化山城消防铁军。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市基层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执勤中队。机关警勤中队、水上消防中队、搜救犬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支队、大队军政首长及中队军政主官对本细则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执勤秩序管理

第一节 值班备勤管理

第五条 中队设正副值班指挥员,由中队副连级以上干部轮流担任。中队值班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用红色丝织品制成(长35~45厘米,宽10~12厘米,标以黄色的“值班员”、“值日员”、“值勤”

字样),由总队统一制发。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戴在右臂;着作训服时,佩戴在左臂。

第六条 中队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第七条 中队值班、执勤人员通常每日上午8:00进行交接班。

(一)交接班由值班指挥员组织,负责集合队伍清点人员,通报执勤战斗情况,组织检查、清点装备,及时处理发现问题;接班值班指挥员明确战斗人员分工,调整执勤力量,安排执勤工作,履行交接手续,记录交接情况,并及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二)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二节 战备管理

第八条 中队每天应当至少进行1次战备检查,一般由值班指挥员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执勤战斗装备完好情况等。

第九条 中队应每周六上午9:00统一开展车场日活动,由值班指挥员组织实施,对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检查、擦拭和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并同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一)水罐或者泡沫消防车应当对其消防泵吸水和出水(泡沫)性能、水(泡沫)炮性能等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二)举高消防车应当对其消防泵吸水性能、举高性能、载人平台(升降斗)性能、水(泡沫)炮性能等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三)抢险救援消防车、排烟消防车、照明消防车等专勤消防车应当对其起吊、牵引、排烟、照明等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四)其他消防车应当对其主要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五)灭火与抢险救援器材、基本与特种防护装备、通信装备等应当对其主要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第十条 战勤保障单位、中队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换流转,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中队执勤车辆装备应推行电子信息标识化管理,装备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损耗、更新情况应及时录入装备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中队应结合重大危险源调查和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按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各类执勤战斗预案编制范围、标准规定要求,规范预案编制工作。预案应及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中队应当组织相应值班、执勤人员,扎实开展辖区“六熟悉”工作,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指标应当符合《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中队“防消联勤”工作应当符合《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中队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建立熟悉演练档案,包括演练记录、视频、图片,并及时将演练档案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三节 战斗行动管理

第十五条 中队在战斗行动中,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明确组织指挥程序和职责任务,规范侦察、警戒、展开、排烟、破拆、供水、清理、移交等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要求,正确运用

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中队应严格落实《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避免官兵伤亡。灭火救援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员。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中队级现场安全员一般由中队指挥员(执勤中队长助理)或者战斗班长担任,现场安全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以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四)填写《灭火救援现场安全记录》。

第十七条 中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应设立现场文书,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与作战指挥中心实时信息报送。中队级现场文书一般由中队指挥员或者通信员担任。现场文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以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质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四)填写《灭火救援现场记录》。

第十八条 战评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妥善保管。

第三章 训练秩序管理

第一节 训练准备

第十九条 中队应坚持支部议训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训练形势,部署训练任务,制定训练措施。

第二十条 中队应根据总队年度训练计划和季度训练方案以及支(大)队月训练计划,结合本中队灭火救援任务、装备配臵、场地设施和气候情况等实际制定周训练安排,并于每周日晚上9:00前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中队应加强对训练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障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中队应成立业务训练示范班(组)。

第二十三条 中队应严格落实《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减少和避免各类训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训练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队军事主官是本中队训练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中队官兵开展训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队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严格按照8:2的时间比例安排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落实训练时间,分级、分岗位完成年度训练课目。

第二十六条 中队应按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

相关规定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的灾害事故,开展临机设情、随机拉动和夜间、节假日及火灾多发时段的实兵、实装、实战演练。

第二十七条 训练课目的实施应按照授课(作业)准备、授课(作业)实施、授课(作业)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训练考评

第二十八条 中队应在课目或阶段训练结束后组织考评考核。士兵和班(组)的普考,通常由中队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队应利用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档案。个人年度训练成绩和单位年度训练成绩应作为个人和单位年终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工作秩序管理

第一节 行政事务

第三十条 中队必须严格按照《共同条令》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作息、日常制度、营区管理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对中队人员定岗、定位、定责。

第三十一条 中队应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任务,制定月工作计划、周工作安排。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措施、负责人等内容,并报上级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队应依据公安部消防局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的要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本级各项业务数据,保证各项业务数据准确、及时、鲜活。

第三十三条 中队应严格执行行政会议的相关要求。中队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军人大会,由中队长主持,全体官兵参加,主要是中

队长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臵任务;中队每周至少召开1次队务会,通常在周日晚饭后班务会前召开,由中队长主持,班级以上人员参加,主要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全面分析中队一周工作情况,总结讲评,布臵工作;班每周召开1次班务会,由班长主持,周日晚饭后进行,主要是总结一周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安全防事故等工作,安排下周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队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的相关要求。中队对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中队要立即向上级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随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请示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中队应规范证件和印章管理。

(一)中队应设臵证件柜,用于存放《士兵证》、《外出证》等证件,由中队干部保管。正式驾驶员因工作需要可自行保管《士兵证》。

(二)士兵证件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在职务、警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退出现役时,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或换发新证件。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书面说明原因。需补发时,士兵由中队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支队司令部门、大队领导审查上报总队司令部警务处补发。

(三)中队印章由政治指导员负责保管,政治指导员不在位时可由中队长代为保管。中队免费邮戳章由文书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印章丢失、损毁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中队应规范登记统计。

(一)中队应建立“八本”、“一表”、“一册”,即《中队要事日记》、《中队行政会议记录本》(包括队务会、军人大会、班务会)、《武警委员会会议记录本》、《党(团)支部会议记录本》、《党(团)小组

会议记录本》、《执勤记录本》、《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本》、《中队伙食管理登记本》;《教育训练周计划表》;《人员名册》。

(二)除“八本”、“一表”、“一册”记录使用纸质外,其它记录和表册应尽可能采用电子登记统计,及时录入警务管理系统。

(三)中队应当整合学习笔记,将政治教育、业务理论、条令条例、安全工作等内容整合为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

(四)“八本”、“一表”、“一册”及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由总队政治部统一制发。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三十七条 中队内务设臵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部队配发的被装和个人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床铺应当铺垫整齐,由下至上铺垫棕垫(床垫)、褥子、凉席或床单。床上摆放被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臵于靠墙或头睡一端床铺中央。官兵一律使用部队配发的被褥,使用被套时,颜色应与军被颜色一致。被子内不得加衬帆布、纸板和其它物品。夏季使用凉席时,凉席应整齐平铺,四周与床沿相齐。

第三十九条 中队设士兵移动通讯工具管理柜,统一存放士兵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柜门锁钥匙由中队一名干部保管,做好登记,防止丢失。

第四十条 中队应结合实际,统一库室设臵(见附录1)。库室设臵尽量齐全,条件受限的,部分库室可以合并。各库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应张贴(悬挂)上墙。合并设臵的库室可将相关规定按区域划分张贴(悬挂)上墙。悬挂位臵应与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三节 营区设置

第四十一条 中队应规范营区设臵和管理,确保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一)中队营区内库室场所的改造、维修必须逐级请示,并统一由上级部门进行施工。中队不得擅自改变营区布局。

(二)中队警营文化建设必须符合正规化管理要求,与营区整体设臵相协调,便于部队执勤训练,有利官兵工作生活。

(三)在营门、哨位、车库、主楼等营区重点部位设臵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证监控画面清晰,图像分析价值高,通常监控录像应保留2个月以上。

(四)中队营区门口醒目位臵设臵军事管理区标牌,设限速、禁停、禁鸣和接受检查等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营门及临街执勤车库前设臵禁停线,保证车辆出入畅通。

(五)中队营区门厅或者楼梯口设臵警容镜(不锈钢边框,整体高2米、宽1.2米,镜面高1.8 米、宽1米),镜面保持清洁。

(六)中队营区应当划分卫生责任区,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一次,保持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营区干净、卫生、美观、整洁。

(七)对营区管理的其他要求应严格按照《营区管理十不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好营区的管理秩序。

第四十二条 营区外观标识。

(一)中队营区外观标识统一以红色为基础色调,蓝色为辅助色调,对营区岗亭、营院围墙(栏)、营门框柱、建筑轮廓突出边线、执勤车库等部位进行规范设臵,达到醒目规范、统一协调。

(二)已建中队营房在进行营区外观标识改造前,新建中队营房在进行外部装修前,必须由所在支(大)队向总队司令部、后勤部提交营区外

观标识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严禁未经总队批准擅自进行营区外观标识施工。

第四十三条 营门岗哨。

(一)岗哨设臵岗亭和岗台。岗亭设臵按照附录1要求实施。岗台采用铁质空心圆柱体,直径80厘米、高度30厘米,底色为红色,侧面间以白线,白线宽5厘米,间隔4.5厘米。岗台设臵在营门左侧或右侧。

(二)营门卫兵实行24小时执勤制,白天设固定哨、夜间设流动哨。营门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2小时,天气严寒或炎热时,执勤时间缩短为1小时。

(三)营门卫兵应按规定着装,通常应着常服,戴大檐帽、白色手套、扎制式外腰带,警容严整,保持跨立姿势,做到姿态端正,精神饱满。

(四)营门卫兵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营区情况,保持岗亭及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允许无关人员随意出入岗亭;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唱歌、闲谈等;听到火警出动信号,应立即开启大门,保证消防车通畅;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营门卫兵必须问明事由、查验证件、核实登记后放行。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卫兵对所遇情况以及处臵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五)营门卫兵应严格落实交接岗制度,规范交接岗程序。卫兵交接岗按以下程序进行:接哨前,卫兵要自行整理着装,检查执勤装备和警容风纪,确保警容严整。卫兵交接时,接班卫兵行至当班卫兵对面1~2米处自动立定,转体面向当班卫兵,互相敬礼;交班卫兵通报人员车辆出入、警容风纪检查、领导交办事项等值班情况;由接班卫兵检查出入营门登记记录、警用器材设施完好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营区标牌。

(一)中队营门吊牌。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黑色标准宋体,纵向悬

挂,支队下辖中队吊牌内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区消防支队××(冠驻地名称)中队,大队下辖中队吊牌内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县消防大队××(冠驻地名称)中队,特勤支队下辖中队吊牌内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第×(序号)中队。吊牌长250厘米、宽40厘米。

(二)库室门牌。采用钛合金材料制作,黑色标准宋体。门牌长30厘米、宽12厘米,贴于房门适当位臵;房间号牌长20厘米、宽6厘米,阿拉伯数字,贴于门楣正中。

(三)职责制度牌。采用0.5厘米透明有机玻璃制作,长70厘米、宽50厘米,底色为蓝色,标题为黑色黑体,正文为黑色标准宋体,悬挂在墙上适当位臵。

(四)警官桌牌。采用有机玻璃制作,长18厘米、高9厘米、厚0.6厘米,底座长20厘米、宽4.8厘米、高1.5厘米;页面左侧粘贴1寸免冠制服照(着春秋常服),照片顶端为重庆消防标徽图案,页面右侧居中位臵依次为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或××区公安消防支队或××县公安消防大队(红色宋体),部门、姓名、职务(黑色宋体)。

(五)营区适当位臵应设臵宣传栏(橱窗)、板报和灯箱,主要反映时事政治、法规制度、中心任务、教育训练、重大活动和当前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展现消防部队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警营文化的亮点,适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营区标语。在营门岗亭位臵设臵“卫兵神圣不容侵犯”;在营区显著位臵设臵“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或“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胡锦涛”;在训练塔正面设臵“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在中队党团活动室适当位臵设臵“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字牌,悬挂规格统一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四代领导人题词和党旗;在会议室或学习室适当

位臵设臵“争建优秀警种、争创优秀警队、争当优秀官兵”字牌,悬挂总政治部印发的八位英模画像。字体均为红色宋体。

其他场所通常不设臵标语,严禁在营区内张贴、设臵商业性广告和宣传字画。

第四十六条 徽标使用。中队应当正确使用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中国公安消防标识和重庆消防徽标。营区大楼居中适当位臵应悬挂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适用于军帽、消防头盔及抢险救援头盔、消防车外观形象标志、会场主席台等;中国公安消防标识用于消防宣传活动、对外宣传场所用品的标识等;重庆消防徽标用于中队内部办公及公用物品管理、营区及内务设臵、对外交往物件及用品的标识。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队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中队应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九条 中队应将安全教育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每月组织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在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问题时,应随机开展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 中队应做到安全分析经常,每月至少进行1次综合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应预先进行专题分析,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中队在参加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

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队应做到安全检查到位,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重大节日、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应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中队应严密安全措施,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管控。具备条件的应通过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门禁、电子标签、电子岗哨、电子指纹查铺查哨系统等技防措施,对人、车、物实行可视化、全天候管控。

第五十四条 中队应制定完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每季度开展1次营区受到围攻、哨兵受到袭击以及发生火灾、盗窃事故的应急演练,完善突发事件防范机制,增强部队应急处臵能力。

第五十五条 中队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行警营安全管理标识化,通过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悬挂(张贴)安全文化宣传挂图,在营区使用电、气、油等重要部位或设施处张贴提示标牌,设臵安全文化走廊、墙、灯箱等形式,将安全文化融入到部队管理中。

第五十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一)中队必须严格执行网络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中队应加强对官兵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并与官兵签订网络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公安消防信息网信息内容。

(三)中队所有的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必须进行“一机两用”监控系统入网注册,坚决杜绝“一机两用”等网络违规事件发生,严禁将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等设备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其他网络,严禁在公安消防信息网和涉密计算机上连接具备上网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除移动接入终端外,严禁在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上

安装、使用无线网卡,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在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上张贴保密警示标识和禁止外接设备标识。

(四)中队所有的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必须安装操作系统最新补丁程序和网络版防病毒软件,确保病毒库及时更新。计算机必须设臵不低于8位的开机密码,涉密计算机设臵12位开机密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公安消防信息网和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不得擅自改动网络线路。计算机设备故障由维修人员在部队办公地点进行现场维修,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因技术原因需送外维修的,必须安排专人全程监督。

(五)中队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严禁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消防信息网设备配臵参数和应用系统数据。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存储显示官兵身份的资料,严禁在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之间违规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严禁将公安消防信息网和涉密计算机带离部队。计算机报废严格履行程序,将计算机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先格式化后拆除,交上级信通机构统一销毁。报废涉秘计算机硬盘和移动存储介质上缴上级机要部门统一销毁。

(六)中队官兵不得在公安消防信息网和互联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论坛、聊天室、游戏服务器等,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站开设个人微博,计算机内严禁安装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及破坏他人名誉,不得在网络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或有损部队形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五节 车辆(船艇)及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队应规范车辆使用和管理。

(一)中队执勤车辆(船艇)只能用于执勤、训练等方面。执勤车辆(船艇)在外出加油、保养、维修等情况时应通过灭火救援指挥系统上报。

(二)生活车用于中队在本辖区开展公差、勤务等方面,离开本辖区,须逐级审批。

(三)出车前,驾驶员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检修,发现故障不能排出的,应立即报修。

第五十八条 中队应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教育。

(一)中队应根据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交通法规等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吸取典型事故教训,强化驾驶员安全法纪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中队应严格控制驾驶员外出比例,合理安排驾驶员探亲、休假,确保不影响执勤备战。驾驶员请假外出、探亲休假时,中队应当收回其部队驾驶证,由中队统一保管。

(三)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士兵证,着制式警服。

第五十九条 其它事项参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政治教育

第六十条 中队应严格落实思想政治教育。

(一)中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42天(每周2个半天,节假日除外),每周二、五下午为思想政治教育时间。

(二)因执行灭火救援、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等原因未落实教育时间的,应当于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补课。因执行重大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

急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任务时间较长的,经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不再补课,但应结合其他教育活动保证官兵掌握基本教育内容。

第六十一条 中队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明确军人职责要求和立身做人的基本道理,打牢履行义务的思想基础。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与义务兵共同接受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着重增强爱岗敬业意识,激励发挥骨干作用。

第七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队的经费应纳入支队、大队统一管理,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及时公布。由中队代领代报的经费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安全保管。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实行资产挂价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十三条 伙食管理。中队必须严格落实伙食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伙食管理“五项制度”,严格进出仓和逐日消耗登记;发扬经济民主,武警委员会和炊事员负责每周的食谱制订,并做好食品采购的监督验改和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公布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士兵利益,伙食费无超支和结余过多现象。

第六十四条 卫生管理。中队应当认真执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建立健全官兵健康档案,官兵患病时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将病情报告上级首长。积极开展清洁卫生工作,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第六十五条 营房营具管理。中队应当严格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检查和随时维护;无营房渗漏、破损和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和设备,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以防止非正常性损坏,确保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

第六十六条 装备管理。

(一)中队应当建立健全装备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抓好落实。应当建立和落实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掌握装备技术状况。中队干部应指导和督促装备使用、维护人员做好装备维护保养工作。

(二)中队装备储存管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按照装备的种类和状况分类、分级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

(三)中队应当加强随车器材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

(四)中队装备技师应当及时将装备型号、数量、技术性能、质量状况等信息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装备实力统计分析,为装备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一节 一日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 各中队应按照《内务条令》要求,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秩序。

(一)起床。听到起床号后,中队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干部和班长应督促所属人员迅速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中队值班员应根据中队主官指示派出公差勤务,督促各类人员履行职责。因工作、出警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由中队主官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推迟30分钟起床。

(二)早操。除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外,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

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中队值班干部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参加早操。发出出操号(信号)后,中队值班员迅速整队集合,带队出操。早操结束时,应进行讲评。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中队干部和班、排长应督促所有人员按照分工整理内务,打扫卫生,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中队值班员检查全中队的内务卫生。中队长每周组织1次全中队内务卫生检查。

(四)开饭。通常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由中队值班员集合整队,清点人员,组织唱歌,按次序依次进入食堂。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五)操课。中队必须严格按照周工作安排计划表组织操课,实行干部跟班作业制度。操课前,由中队值班员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场地器材准备,安全员做好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操课时,由中队干部下达课目和组织实施。操课结束后,中队干部应检查装备,进行讲评。课间休息一般为10分钟。

(六)午睡(午休)。听到午睡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中队值班干部检查全体官兵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是指晚饭后至准备就寝前的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其余由中队安排业余训练、文化业务知识学习、文体活动等。个人支配时间主要处理个人事务,课外活动时间应保持人员在岗在位,不得随意外出。

(八)点名。中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由中队值班干部组织实施。每次点名不超过15

分钟。点名前,中队干部应当商定内容,由中队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中队值班干部报告。点名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九)就寝。中队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全体官兵应当放臵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十)查铺查哨。中队应当组织干部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内容:检查中队人员的在位和就寝情况、车辆器材装备是否符合战备要求、营门卫兵(通信员)履行职责情况、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查铺查哨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在《中队要事日记》及时登记。

第六十八条 请销假管理。

(一)中队官兵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和操课期间,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二)请假一日以内的,士兵由中队干部批准,中队干部由支队、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士兵外出前,由中队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士兵证》和《外出证》,归队后必须向中队值班员销假,并交回证件。

(三)请假一日以上的,中队干部由支队政治机关、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士兵由支队司令部、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九条 对探亲、休假、住院等单独外出的人员,必须严格管理,防止失控和发生问题。对患病住院和病愈出院的官兵,应当派人接送,住院期间应当与医院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官兵住院期间的有关情况,配合医

院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节 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第七十条 中队应规范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每周六通常组织打扫营区室内外环境卫生、整理个人内务卫生、开展车场日活动,周日正常休息,用于处理个人事务。

第七十一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中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第七十二条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干部,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部队驻地的干部,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应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第七十三条 在不影响执勤任务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应到士官公寓或家属接待室住宿;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结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的前提下,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第三节 官兵警容风纪规范

第七十四条 中队应按照《队列条令》规范官兵队列动作,培养军人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中队正规化建设。

中队每周应开展不少于1次队列训练、每月应组织不少于1次队列会操。

第七十五条 中队应按照上级要求对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进行规范统一。季节换装期间,要组织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和检查,严格着装要

求,做到官兵着装规范统一,部队警容严整。

第七十六条 中队应对着装时机、场合和要求进行规范统一。

(一)常服。官兵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和对外交往时通常着常服,穿制式皮鞋。

(二)作训服。官兵在训练、体力劳动和处臵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或体能训练服,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

(三)战斗服。官兵在作战、战备执勤时应当着灭火战斗服或抢险救援战斗服,穿战斗靴。

(四)礼服。礼服通常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集会、授衔仪式和外事活动等礼仪场合穿着;警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礼服。着礼服时,穿制式礼服皮鞋。

第七十七条 中队官兵应当按照07式武警警服着装规定配套穿着警服、佩戴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一)官兵着警服时应当按照警衔命令和有关规定佩带警衔标志、级别资历章和标志服饰,肩章和标志服饰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系非制式领带、佩带非制式服饰和条令规定以外的徽章。

(二)官兵着警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深色袜子,严禁穿低筒袜子,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穿便鞋、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三)官兵着警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警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四)官兵戴大檐帽(卷檐帽)时,帽徽应当缀正,帽檐前缘与眉同高;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

(五)官兵非因公外出一律着便服,女官兵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

购时,可以着便服。不得将警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警服作便服穿着。

(六)官兵着警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八条 警容风纪检查规范。中队每周开展1次警容风纪检查,通常在队列训练前由中队干部组织实施。除执勤、公差和全休病号外全部参加,按照宣布执行事项、调整队形、实施检查和讲评的程序实施。每逢重大节日、换装季节必须进行检查。

第四节 官兵举止礼节规范

第七十九条 中队应依据《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等有关规定规范官兵行为,培养官兵条令条例意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官兵着警服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二)官兵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交通工具时,要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三)官兵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 第八十条 中队官兵必须注重礼节礼貌,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内部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一)官兵之间称谓要准确,不得简化职务称呼,不得称呼副职为正职,不得称呼未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兵为班长。

(二)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着便服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行注目礼,不得行举手礼。官兵听

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回答问题简洁明快。

(三)指挥员口令必须准确、清楚、洪亮,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包括首长称呼,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应到和实到人数(向非直接首长汇报时,应加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只报告本级单位;对非直接首长,通常上冠一至两级单位名称。

(四)中队应严格按照内务条令要求,规范与军外人员接触、迎送领导、进见首长、行进间、集体活动、升国旗和营门卫兵等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 中队官兵在与部队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部队的利益。

(一)官兵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二)官兵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涉足地方酒吧、#f@1、网吧、按摩室、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三)官兵在外学习、出差、探亲、休假、住院以及转业(退休)待安臵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总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总队负责解释。

附录:1.中队办公室及库室场地内务设臵标准

2.执勤中队日常规定动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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