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报关员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相关内容
说明:本大纲中,应当掌握、熟悉的内容以“★”号标记,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号标记。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概念(含义、性质、分类形式、管制目的、管制特点)
1、含义: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性质: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3、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 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4、对外贸易管制目的
1.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3.行使国家职能
5、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体现 2.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3.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下列的制度构成:
1、海关监管制度 2、关税制度 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4、进出口许可制度
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7、贸易救济制度
☆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1、对外贸易管制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规章 (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许可制度管理范围
1、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2、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3、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4、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技术实行限制或者禁止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含义、范围)
含义:
范围包括:(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6批)
①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结合教材P50-51页复习)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你 ②旧衣服
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④氯酸钾、硝酸钾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包括:
①进口许可证 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③濒危物种进口 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
⑤药品进口 ⑥音像制品进口 ⑦黄金及其制品进口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限制出口货物管理(配额限制管理、非配额限制管理)
★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含义、范围)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在进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制度组成、管理目的、职责范围、管理范围)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制度组成: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目的: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主要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目的:防治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2)其监督智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管理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声誉和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内的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管理范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概述、管理方式)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管理期限)
组成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 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形式: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3)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1)形式:提高关税的形式
(2)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的分级发证管理及发证机构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
★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管理范围
1、20##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①重点旧机电产品 ②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发证机关:许可证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发证机关:地方发证机构签发;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2、2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
实施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管理
签发机构(分3类):
①许可证局: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
②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大米、玉米粉、钢材、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商品;
③地方发证机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类商品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1)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2)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实行“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为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范围 :
1、实施目录管理,20##年目录中列名的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共3类。
2、列名的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8类,其中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都包括。
3、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办理程序及归口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①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 ②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 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了解)
3.目录列名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管理目录中列名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20##年新增)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范围
列入目录内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列入目录内的包括有6类商品: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信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管理部门
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国家密码局会同海关总署公布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报关规范
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重点)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当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两大类,分为3个管理目录。
(1)目录一(非机电产品)
(2)目录二(机电产品)
(3)目录三(旧机电产品)只涉及旧胶印机一类。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7种情形 掌握)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对“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管理范围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20##年新增,重点)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管理,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在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4. 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进口时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对未按上述规定进口的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嫌疑,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直接退运。
5.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20##年新增)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20##年新增,重点)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20##年新增)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采取直接限制的一种方式,是世界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非关税措施。
★管理形式、管理目的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
(1)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2)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3)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中注明“加工贸易”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4)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无须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5)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企业持进口关税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
(2)发改委公布并由发改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证件(证件种类、各类证件管理范围划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①公约证明 ②非公约证明 ③物种证明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部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3)(4)(5)属于了解内容。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药品进口指定口岸管理
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珠海、海口、西安、南宁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发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8页),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范围内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发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9页),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与精神药品一样)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品种”: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
①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②了解
③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④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⑤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无法出具处方,或超出处方剂量的,均不准进出境。
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2012年新增)
⑦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免予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2012年新增)
★一般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管理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 :
1、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了解)
★管理部门:国家文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
☆办理程序:
1、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
3、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人说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管理范围:
1、进口音像制品 2、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3、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办理程序
1.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音像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3.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4.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须申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5页。(掌握)
(1).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境货物;
(2).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4).进口旧机电产品;
(5).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
(6).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7).其他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及特殊物品等。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5页。(掌握)
(1)、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 (2)、出口纺织品标识;
(3)、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4)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办理程序★报关规范
十三、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3、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4、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于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5、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范围)
黄金及其制品,指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氯化金、氯化金钾等[包括氰化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其他黄金制首饰及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
十四、有毒化学品管理 ★有毒化学品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
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该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十五、农药进出口管理 ☆农药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
主管机构:农业部
1、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2.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十六、兽药进口管理★兽药进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及适用范围)
主管机构:农业部
1、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2、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十七、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
★ 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管理目的、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及适用范围)
为遏止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制度。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各成员国不得进口。
对进口列入《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的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