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时间:2024.5.4

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归纳(完整版)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① 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② 进出境货物: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③ 进出境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 运输工具报关: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② 物品报关: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即: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代理报关: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直接代理中,法律后

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间接代理中,报

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 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xx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

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

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

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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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③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④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⑤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⑦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的查询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⑧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

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⑤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⑥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⑦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 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 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等值价款的。

?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

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 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 连续追缉权

?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 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

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xx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贸易公司、

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 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 a、报关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海关注册登记

b、报关企业有两类: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

舶代理企业。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

报关。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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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后获得注册登记。

(二)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

1、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 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2、注册登记资料:(外贸资格)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

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

1、获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见后)

2、当地海关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的90天内)

3、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4、 需要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

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 3年

2、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

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1、登记变更

(1)程序:报关企业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收发货人工商变更 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2)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人(负责人)等变更

2、注销:情形:

① 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②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③ 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 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六)关于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直属海关提请、直属海关决定)

① 设立条件:

a、 境内法人资格

b、 不少于150万的注册资金

c、 报关员不少于5名

d、 负责人5年以上的外贸或报关经验

e、 投资者、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f、 无因走私行为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g、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h、 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② 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许可。时间:(0+5+20+20天)

a、 申请资料:

* 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副本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企业章程

* 出资证明

* 报关员资格证书

* 从事报关行业可行性报告

* 负责人工作简历

* 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 如系委托申请许可,则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b、 处理:受理、不予受理、当场修(补)正资料的决定,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即为受理。

c、 审查:20天内做出审查意见送审直属海关。

d、 作出:直属海关20天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核发“(不予)注册登

记许可”书面通知。被拒绝,则可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③ 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2年。(分支机构同)

④ 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延续

变更:前提——注册地海关提交,直属海关行政许可。

情形——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负责人)变更

延续: 许可期满前40日提出申请。

⑤ 许可撤销

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b、 超越职权作出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

e、 但,如果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⑥ 许可注销

a、 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b、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c、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d、 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⑦ 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规定

a、 向拟注册地直属海关(即另一直属海关)递交“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由其比照作出许可,(然后注册登记)。

b、 报关企业总部条件:

*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满2年

* 最近2年未有走私受罚纪录

* 增资50万/每分支

c、 报关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 报关员不少于3人

* 固定经营场所与设施

* 负责人5年以上外贸或报关经验

*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①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 ② 可异地报关。

③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④ 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⑤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专业报关企业:

① 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辖区内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②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③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同上。

④ 义务:

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商业单证,许可、手

册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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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

4、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 出让其报关名义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 构成走私罪的

*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 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

8、未报、漏报、申报不实:

* 影响统计的, 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 影响监管秩序的, 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 货物价值5%-30%罚款

* 影响征税的, 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 申报价格10%-50%罚款

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

个月报关

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

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监管货物仓储企业、保税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不具有报关资格,但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它们必须海关批准并注册登记,但不是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1、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分为:监管区内的仓库、场所:存放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待装出口货物 保 税 仓 库:存放放行后继续监管的货物

出 口 监 管 仓库:存放办结出口手续并卖断结汇的出口货

物保管期间造成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应

承担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2、加工贸易生产加工企业:不管其是否具有报关资格,只要接受委托,从事

出口制成品的加工生产,都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

人。但自主经营出口并报关时,才为报关单位(管

理相对人),必须办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

3、转关运输货物境内承运人:

* 经海关批准,它和它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必须办理海关登记注册。 * 运输工具和设备必须具有密封装臵和加封条件。

* 运输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必须受雇于一个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报关员资格: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直属海关注册申请核批为报关员(发《报关员证》)

报考资格考试例外:港澳台中国居民可以参加考试

① 受到刑事处罚的

② 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吊销报关员证的

③ 行贿构成犯罪的

④ 因欺骗行为被撤销报关员资格许可,不满3年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 正常报关权

② 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拒绝权

③ 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④ 对海关人员的监督权

⑤ 走私犯罪行为的举报权

义务:

① 熟悉货物情况

② 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③ 配合查验

④ 缴纳税费、罚款

⑤ 销案

⑥ 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察和涉违案件的调查

⑦ 档案管理

四、报关员的行为规范: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1、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执业。

2、被暂停恢复执业后,1年内又被暂停,则取消执业资格

3、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

4、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

5、骗取注册登记,撤销登记,30万内罚款;

6、未取得报关资格而报关,没收所得,并处10内罚款;

7、警告、2000元内的罚款情形:

* 有禁止执行行为的

* 有变更事项,而不办理变更的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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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报关行业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CCBA),报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质、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第二章 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概述贸易管制的特点、目的与主要基本框架,第二、三节分述框架中的各管制制度,第四节进而分述各制度下的具体管制措施与报关规定,三节之间成递进关系。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是政府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

1、目的:①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②推行本国外交政策;③行使国家职能:保护资源、环境、调控经济

2、特点:①对外政策的体现;②因时间、形势变化而变化;③以进口管制为重点。

3、分类: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我国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

易管制

4、管制的实现:海关监管(各部委核发许可证、海关据此审定进出境的合法性来实现:单证货三相符)

报关是确认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不报关不能确认是否合

法)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我国外贸管制制度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第二、三节详述)

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涉及的法律只限于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其中《对外贸易法》为核心。

环保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蒙特利尔议定书》——臭氧层、《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

动植物类:《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医药类:《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

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物管国际公约》

许可类:《进 / 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纺织品

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通用类:《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

销管理办法》等

《京都公约》——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

《伦敦准则》——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公约

《鹿特丹公约》——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

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

《巴塞尔工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许可制度是非关税措施,管理范围: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一)禁止进口 (由于属直接禁止贸易,故和第四节内容的学习无关)

1、货物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一、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

氯化碳、虎骨、犀牛角等)

(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

械类(安全、环保与节电)

(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② 不符合《动植物检验检疫法》、来自疫区的进口动物及其产品

③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

右臵方向盘的汽车

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KLIE”) 国产手表复进口

2、技术: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涉及钢铁冶和有色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材生产技术等11类26项,保护国营经济)

(二)禁止出口

1、货物: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

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固沙用发菜、麻黄草、木炭

② 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③ 劳改产品

2、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技术、测绘、地质、药品生产、农业等25个领域31项技术。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货物结合第四节一、四、五、六、七、十节,技术结合四节八学习,以后为主)

(一)限制进口

1、货物:

限制进口的管理方式: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① 许可证管理:

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制品等管理。

② 关税配额管理:限额内外实行差别税率。这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如小麦。

2、技术:方式——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

程序:合同前递交“技术进口申请”,外贸部门核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合同后申请,核发《技术进口许可证》。(两次申请、两次核发——技术进口申请、意向书、合同、许可证)

涉及生物、化工、生物化工、石油冶炼、石油化工、造币技术等6个

领域的技术。

(二)限制出口

1、货物: 货物限制出口的管理方式

①许可证管理: 非数量限制,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军品

等直接签发许可证管理。

②配额管理: 数量限制的货物:分为:

a、配额许可证:获得配额证明,换发许可证(资格企业,直接分配,有确定总量)。

b、配 额招标:根据招标原则,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换领出口许可证(有确定总量)。

2、技术:实行目录管理、许可证管理,目录外技术或目录内技术但无许可证,不准出口。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程序:申请、核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结合第四节二、三并以后为主)

除禁限管制的商品、技术外,都属自由进出口管理商品。但基于检测需要,我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对技术进出口则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前进行自动许可性质的登记;有关部门一律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外贸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并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可持证凭以报关。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外贸经营者可是企业、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不作为重点,是商检内容)(结合第四节)

1、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2、进出口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施检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

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3、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经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4、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出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基本上与2同)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01年我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

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

增的情况。

* 反倾销措施:

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期限:4+5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 反补贴措施:

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 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4+4年。

救 济措 施 对 比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本章所涉及证件、证明、单,佐证货物合法进出口、具有法律效用,系证明文件:它们有个共同的要求,不能够改证、转让、买卖、伪造等等,发生错证要交回换发。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 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作为主管机构归口管理许可证,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二)商品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

① 适用范围:消耗臭氧层物质,如四氯化碳。

②报关规范:

*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

2、出口许可证

① 使用范围:实行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许可证、配招标管理的货物 ②报关规范:

* 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 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

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无《自动出口许可证》)

归口管理部门是商务部,商务部独立颁布《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但分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分别管理。具体由许可证局指导颁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

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酒、烟草;化肥、农药、聚酯切片、铁矿砂、钢材、氧化铝、原油、成品油等

2、但下列贸易可免“自动进口许可证”:(1+5=保税货物进口均免自动进口证)(和第四章结合)

①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②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

③ 单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

④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

⑤ 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3、报关规范

① 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② 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但同一合同项下可以申请多份许可证。

③ 装货物溢装在5%内部分免证验放,但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大宗

散装短溢装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

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商务部归口管理,许可证局具体负责发证管理工作。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负责当地发证工作,此外都到省级商务厅(外经贸委)领证。

(一)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使用一切贸易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保税工厂、边境小额贸易等。发证对象主要是服装及衣着附件,不管是否针织或钩编(编码61、62章)

目录有二:《输欧盟纺织品临管目录》、《对美纺织品品临管目录》;输往别的

地区不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仅在本年使用

2、“一批一证”、“一关一证”。无非一批一证

3、样品不超过50件可免领此证。

四、进口废物管理:包括原料性废物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不列入二目录的统统为禁入废料。

(一)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

(二)报关规范:

1、“非一批一证”

2、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3、报关时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管理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同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

(二)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①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2、公约证明

① 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3、非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

① 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

② 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进出口药品管理的含义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会同商务部制定各目录,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当前公布执行的药品管理目录包括:《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

氧麻黄碱及盐。

②、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涉及鸦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药类等

②、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3、《进口药品通关单》

① 包括:* 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一般药品。(除了以上药品之外都是一般药品)。

* 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永诊断试剂。

* 首次在境内销售的药品。

② “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检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形式实行进口限制管理。“一批一证”,仅限在指定口岸海关使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法检。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由专门的黄金武警部队,可见其价值)

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出口:《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加工贸易除外)。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包括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央行设立上海分支机构)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核、生物、化学技术 并有相关管理条例及清单)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管理目录》,商务部颁发《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进口:“一证一关”制、“非一批一证”制;

出口:“一证一关”和“一批一证”制。

海关有权质疑所有进出口货物,而进出口人则有责任提供商务部门的“不属于

两用物项和技术证明”,任何形式的进出境、过境都要提交。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注意报关时与上述各证同时提供)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 入境货物通关单”实施管理。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需检的商品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美日韩欧盟货物、外商投资财产、

可再利用废物原料、旧机电、入境运输设备、其他。“一批一证”制。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部门:文化部。通过颁发《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并指定单位经营实行进口许可管制。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进口供教研用,须委托进口。

随机器设备进口或复出口的设备说明、专用软件,凭进口合同、#5@p验放。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与发证部门:环保总局,颁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2、化学品首次进口:《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自己未曾登记过即须领证(药品不同)

3、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工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

(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唯一视用途)

*主管部门:农业部,会同商务部颁发了《农药目录》,由部农药检定所签发《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实施管制

*以工业原料进出口,提交《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一批一证”制。

(四)兽药进口管理:包括兽药和人畜共用的兽药。

通过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进行管制。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理解为主、重点、综合实务题)

(本章中所有提到免证,都不包括进口许可证)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一、 监管货物的概述:

(一)

(二) 监管货物的含义:(所有) 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

2、报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暂时进出境货物: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其他:如果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 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略)

总结:分类是为了区别进出境阶段是否交税交证、以及放行后是否继续监管,与填单无关。

所有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一旦转为实际进出境货物,就要交证交税,如果减免税就要交证明并且继续监管,

二、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如果是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继续监管。

(一)前期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进出境货物类别和报关阶段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三、电子报关概述 (一)概念

法律效力:纸质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特殊条件下可单独使用纸质单或电子单。

先交电子单,等收到电子报文后,打印纸单交单。 (二)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海关报关自动化简称。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

2、海关2000通关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海关信息作业平台,外贸企业可在公司办理手续。海关用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或电子政府。企业用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概述

(一)概念

一般进出口货物:纳税、放行后,不再监管的货物(针对监管方式而言) 一般贸易货物:即货物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

一般贸易货物:正常报关纳税、交证则结关为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时提交减免税证明,则放行后进入监管阶段,此时为减免税货物;

(二)特征:(交证、纳税、放行即结关)

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结关,不再监管。

(三)范围:判断是不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关键看是否实际进出口和是否放行后

解除监管),而不在于它是否作价和交税根据这点判断下列

★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货物;vc

★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货物

★转为实际出进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承包工程项目进出口货物;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

★ 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

★ 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货物 ★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a) 外商经贸活动中赠送的;

b) 外商经贸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

c) 我境外企业、机构向国内赠送的。

二、程序

四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 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一)进出口申报

1、申报步骤:准备申报单证、进口看货取样、申报

2、申报方式:终端申报、委托EDI申报、自行EDI申报、网上申报

3、申报地点:进口→进境地 /指运运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出口→出境地 /启运地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出境转为实际进出口时,在货物所在地申报。

4、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节假日顺延:11日进境日算

起是26日。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集中申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提前处理。(三个月的滞报、纳金0.5%。)

5、申报日期: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即申报日期并表示申报成功。

纸质报关,关员报关单上登记处理的日期,即为海关接受申报日期。 遭退单,则为再次申报被接受日;核准改单、退单,为再次申报被接受日

6、申报接受与现场交单:

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

10内打印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现场报关。

7、滞报日期与滞报金:起征日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第15天始按天0.5%。

(万分之五)计算。

(1日申报进境,15日之内为申报期限;16日开始计征)

核准撤单重报的,则计征日为撤单第15日开始计征(14天内必须重新申

报);现场不交单造成的被撤单重报不在此列。

起征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计算到元;50元起征。公式:滞报金 = 完税价格 * 0.5%。* 滞报天数

8、申报单证:分为主要单证、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主要单证:报关单

基本单证: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如提单、商业#5@p、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核销单、原产地证、许可证件、加工手册(纸质和电子)、减

免税证明、担保文件等。

预备单证:贸易合同、信用证、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9、进口看货取样问题:

海关核准并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与清单,关员与取样人同时签字确认。 法检货物,尚须取得检验检疫许可证明。常常因确定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

10、修改或撤销申报情形:(属海关行政许可)▲

① 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导致申报错误的

② 放行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换船的

③ 报关员操作或书写失误,但未对管制政策、税费征收、统计指标造成影响的

④ 按照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定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的

⑤ 装载、运输、存储时因短溢装、不可抗力造成的短损而与申报不符的。 注意:海关已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得修改。

改单或撤单再重报时需要变更、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提交。

(二)配合查验

1、查验内容: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和货物状况是否与报关单相符

2、查验地点:一般在监管区内进行。特殊情况下,海关申请核准可派员到监管区以外查验。

3、查验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允许例外。书面会通知。

4、查验方法:彻底查验和抽查;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5、配合查验责任:搬移,开拆重封,回答询问,提供单证,收取海关取样清单,签字确认“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6、复验:同一官员不得参与复验

① 对货物形状需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 涉嫌走私违规的

③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7、径行开验:必须有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

① 涉嫌违规走私的

②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

8、货物损坏赔偿

*仅限于查验过程中,由于关员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根据被损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事后发现货物有损的,不负责赔偿,必须查验现场提出。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① 由于货物性质在海关查验的正常时间内(含扣留时间内)造成的损失(如易腐易失效货物);

② 海关正常查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③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④ 在海关查验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损失。

⑤ 查验前和查验后发生的损害。

(三)缴纳税费: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行缴纳税费;收到缴款成功信息,即可申

请放行。(也可电子支付)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放行:结束并离开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

结 关:办结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不再监管。

放行 ≠ 结关

放行分为结关式放行和非结关式放行

2、放行的做法:在缴纳税费或提供担保后,海关在进口提货凭证(提单、提运单、运单)或出口装货凭证(站场收据、装货单、运单)签盖“海关放行章”。然后凭以从/在海关监管仓库提货或办理装运。必要时向海关申请出具报关单证明联。

“无纸通关”现场放行后,“海关放行”报文艺版同时发送给监管仓库和收发货人,收发货人打印出来,凭以转运或提货。

3、常见报关单证明联:

① 收 / 付汇证明:海关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签发后同时向银行和外管局发送电子数据。

② 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在外管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名、加盖海关“单证章”。发货人凭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核销。 ③ 出口退税证明:即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同时发送电子数据国税局。

④ 进口货物证明书:针对摩托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凭以申领牌照。签发后,通过总署发送电子数据到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注意:货物结关后海关不再监管。一般进出口货物现场放行即结关。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口货物现场放行后,仍需后续管理。

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一)定义:

1、加工贸易: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外境外的贸易。即“两头在外”,但不等于保税物流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

2、加工贸易的形式: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3、加工贸易单位:任何外贸单位,只要合同备案,满足上述要求均可。常表现为:

加工工厂:

保税工厂: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常在成立之初,就选择在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区域内。

保税集团:同一关区内,由一个外贸经营公司牵头,组织若干个加工企业

联合起来对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的连续加工。它们共同组

成的经济联合体。

4、加工贸易组织结构:(二者有时统一有时不统一)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保税加工贸易并负责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的单位。 加工企业:将料件进行加工的生产企业。

我国对于这两者都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并在二者不统一的条件下的加工贸易,择低管理加工贸易。

5、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进境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半成品。

(二)保税加工货物的特征:

1、备案保税:备案方可保税,备案必保税。(此为保税前提)

备案原则:① 合法经营:资格合格、有经营许可、料件不属禁止范围(如

属限制类货物,有许可证)

② 复运出境:流向明确、进出平衡

③ 可以监管:指条件满足。

2、纳税暂缓:(此为保税内涵)

进口时保税进口,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免税,而不出口使用的料件则征税、并补交利息,如属许可证管理,则同时提交许可证。

3、监管延伸:(时空上的)

4、核销结关:核销时要确认成品由料件加工、进出平衡(手段:提供单耗资料)、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1、地域上的监管类型:

物理围网监管: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区)

非物理围网监管:

2、监管手段上的监管类型:

纸质手册监管:大量使用。中小企业使用。以合同为管理单元,执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电子手册监管:正在推广。中小企业适用。以合同为管理单元,执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它们是一个新时代下的替代关系。)

电子帐册监管:大型企业使用。不执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超类大型企业。管理单元是企业。

(电子手册和电子帐册:因企业不同而不同,但它们的备案、进料、出口、核销都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这两种分类不是非此即彼的管理,现实中一个企业常常同时属于两者。(不好意思,措辞不当,呵呵)

(四) 关于核销:

1、 加工贸易货物的保税期限:

* 纸质手册管理的货物: 1+1年

* 电子帐册管理的货物: 帐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起 到 帐册撤销止。

*、加工区保税加工货物: 料件进区到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合同管理?)

2、 申请核销的期限:

* 纸质手册: 到期后30天 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

*电子帐册: 6个月一报。满6个月,则其后的30天内报核。

*、加工区保税加工货物:6个月一报进出境(区)的实际情况与结存情况。

二、 纸质手册下保税加工货物:

(一)监管程序: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电子账册管理企业基本程序:备案报关、报核结案。

(二)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① 海关行政许可

② 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要的许可证。

2、合同备案的步骤:

① 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申领批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② 领取必要的许可证件 (如是商务部的只有时间上的先后,否则跨部门) ③ 合同预录入计算机系统

④ 审核、备案:需要开设台帐时,领取“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载明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

⑤ 银行交保证金,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⑥ 凭单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需要开设台帐时,直接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⑦/⑥ 需要时申领手册分册:登记总册部分内容、独立编号、与总册可分开使用、但须同时报核。

注意:手册分册适用于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异地深加工结转。

3、备案单证:

① “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及“备案呈报表”

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③ 合同;

④ 必要的许可证件;

⑤ 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资料;

4、需要许可证的货物:

a、易制毒化学品;b、监控化工品;c、消耗臭氧层物资。(商务部) e、音像制品、印刷品——新闻出版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f、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国家测绘局的批件、样品或样图; g、再生废料——环保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5、保税额度问题

① 全额保税——备案合同项下的料件,全额保税;

② 不予保税——按一般进口办理包括:

a、试车材料

b、非列名消耗性物料

c、合同项下不予备案的料件。

6、台帐制度:① 所有实行以合同为管理单元的加工货物;

② 必须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办理,

或“不转”:不设台帐

或“空转”:设帐不缴保证金

或“实转”:交保证金或足额或半额(半实转)。

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

7、加工企业和加工保税货物的分类管理

① 企业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

A类企业: * 半年内无走私记录

* 两年海关注册登记、无欠税、按期核销、免检商品无申报不

实、报关单差错率<5%

* 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

* 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提交的单据真实、齐全、有效

* 仓管健全

* 健全的财务制度

B类企业:满足不了红色限制

C类企业:* 1年两次以上违规

* 欠税100万元以下 或逃税5-50万元

* 报关单差错率10%以上

* 出借报关名义

* 不按规定核销

* 帐册管理混乱 遗失重要单、证或拒不提供帐簿影响监管的 * 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含通报批评、警告等)

D类企业:* 有走私违法行为(如禁止类货物)

* 运输工具私设夹层、暗格的

* 定(走私)罪的

* 欠税100万元以上 或逃税50万元以上(可累计) * 改证的

* 假证骗取税收优惠的

* 被吊销外贸资格的

②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禁止类商品:(禁止加工贸易、禁止备案)

a、列名的废、旧机电产品和废料;

b、化肥;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

c、仿真枪支的原材料;

d、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

加剂、抗生素等。

e、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

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

限制类商品:

a、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

b、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塑料原料)

c、天然橡胶

d、涤纶长丝、化学纤维短纤(化纤原料)

e、棉花、棉纱、棉坯布

f、羊毛

g、冻鸡、食糖、植物油(非经化学改性)

其它为允许类

③ 分类管理的内容:

a、 任何类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b、 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c、 C类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必须按应征税款,缴纳保证金“实转”。 d、 B类企业允许类产品,不缴纳保证金空转;限制类产品,缴纳应征税

款50%的保证金“实转”。

e、 A类企业设台帐,但不管是允许类还是限制类,都不用缴纳保证金“虚

转”。

f、 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或年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

(自营生产企业1000万美元),或者年加工出口1000万美元的AA类企业,不办理台帐“不转”。

(但备案,由此可见备案、台帐、手册三梯级)(两区也是备案但不设台账)

g、 ≦1万美元,78类服装辅料、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缴保证金,

但要备案并申领手册。即不转、领手册

h、 ≦0.5万美元,78类服装辅料、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申领手册,但要备案(在合同上海关签章、编号,报关时凭合同报关。) 即不转免手册

注意:78种服装辅料: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花边、滚条等。

8、备案的凭证: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海关签章编号的备案合同——A、B类企业经营5000美元

以下的78种服装辅料

9、合同备案的变更: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发生变化时

① 程序:商务部门审批

海关变更备案

银行变更台账(必要时)

但,如性质不变、品种不变、变更的金额≦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

3个月的,可直接到海关、银行办理。

② 变更规定:

a、 商品由允许类转为限制类的,已备案部分不用交付保证金。允许类或限制类转为禁止类的,立即按国家规定办理。

b、 调整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合同经核准,可缴纳保证金继续执行,但不得变更或延期合同。

c、 保证金因企业类别调整,需要由“虚转”转为“实转”的,应交付保证金。(经核准,可只缴纳合同未履行部分)

d、 金额变更,由≦1万美元调整为>1万美元的,原不设台帐的A、B类企业要开设台帐(虚转);如同时涉及限制类进口料件的,B类企业还要缴纳保证金(50%)(半实转)。

10、备案其他:

① 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申请:(非同一关区)

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均实行分类管理,并按较低类别者实施管理。 步骤:

a、经营企业持“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批准证”、“加工贸

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本地海关申报,申领“关封”。(海关则予以审核批复)

b、持经营地颁发的“关封”和备案必要单证,向加工地海关办理备案并设台帐。

必备单证见前:有许可证件、合同或合同副本、单耗损耗表等。

②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因自身工序工艺或技术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之加工,然后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

申请资料:

a、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外发清单(加工完毕如实填写“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b、加工合同

c、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③ 加工贸易串料:

因生产出口产品不得已急需时

a、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串换必须三符合:同品

种、同规格、同数量。

更换下来的料件自行处臵。

b、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四符合:同品

种、同规格、同数量、(国产料件出口)零关税、且不涉及许可证管理。

(一) 货物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

报关制报关:持手册等报关,免证、保税进口;交证、比例征税出口 ★免证:免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证件(原油、成品、废旧机电例外),不

免三品的许可证;

制成品如属许可证管理范畴,则必须提交许可证,否则免证。 ★征税问题:料件进口时——保税进口

成品出口时——全部进口料件生产免税,含国产料件按下

列公式比例计税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x国产料件计值比

★特例: 加工贸易未锻铝,出口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征收从价征税(关

税);加工贸易列名的服装,出口从量征税

★注意:报关单必须与备案时生成的电子底账一致,否则不能通关。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必需异关区)

将保税加工办成品转至另一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 程序包括: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环节。

(1)计划申报:(如未报或错报未获批者,重新从头申报)

a、转出企业持“转出计划”、“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共四联)海关

备案;海关备案,后三联

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b、转入企业持“转入计划”、“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后三联、填本企业内容并签章),20日内向主管海关备案;转入海关审核,退

NO.3、4转入、出企业(3、4成为报关随附单据)

(2)收、发货均登记“结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结转专用名章”。退货

同样登记,并注明“退货”、加盖“结转专用名章”。

(3)深加工结转报关:(先进后出,因为无监管区,同意进再出)

a、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于次日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入企业;

b、转出企业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办理出口报关。

c、如分批报关结转,则需在90日内完成。

d、转出、转入报关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两份报关单相对应,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手册编号均应当

一致。注意关联备案号的填写。

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货物及相应报关

其他保税货物:剩余料件,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特征:不能再出口)。

处理方式: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均实行报关制报关;销毁、放弃只核销不报关。

①内销报关:一般进口报关,交税、交证、交(缓税)利息:

证是:“进口许可证”和“内销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 如内销金额小于该加工合同金额的3%且≤10000元人民币,

免商务部门审批和交许可证。

* 剩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应缴缓税利息;边

角料内销,免 。

* 进口税=数量*单价*税率

数量:剩余料件和边角料 —— 按申报数量计算;

制成品和残次品 —— 折算出料件数量计算;

副产品——按报验状态计征。

单价: 进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料件原进口价格

计算完税价格;

但副产品和边角料——按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

计算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内销申报价格计

算完税价格;

税率:按接收申报日税率计

②结转报关: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用。

结转条件: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同一加工贸易方

式。

* 如在用实转手册,台帐中实转金额≥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免交保证金。

步骤:a、申 请:提交“结转申请书”、“结转料件清单”。

b、核 准:(不予结转、结转)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

转联系单”;如转至另一加工厂,须收保证金或

银行保函(如是同一工厂则止此);

c、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d、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③退运报关:持“登记手册”等出口报关制报关。不管是剩余料件、边角

料、残次品、还是副产品。

④放弃报关:申请、核准,凭海关“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送交接受

仓库,接受仓库签章,凭签章的“交接单”核销。

* 下列货物不准放弃:a、国家禁限进口的;b、污染环境的;c、其他。 ⑤销 毁:申请、核准、必要时海关派员监销。凭“销毁证明”核销。 ⑥受灾保税货物的报关:(灾后7天内书面报告海关)

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免交许可证,非不可抗力成灾,必须交。

提供:a、商务部门签注意见;b、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c、保险公司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批复:a、完全无法再利用的,核准免税。

b、尚可利用,重新审定价格,按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税率,计缴

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c、因不可抗力成灾,如属关税配额进口的,按配额税率计征进

口关税;

d、非不可抗力成灾,按原进口价格审价交税。如属关税配额进

口的,而又丢证的,按配额外税率征税

(二) 合同报核:

1、定 义:

报核: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部分处理后,经营企业申请

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2、报核的时间:

* 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

* 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

3、报核的步骤:

① 收集、整理、核对报关单和手册

② 核实单耗,填制“核销核算表”。

③ 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

④ 持如下单据报核

4、报核的单证:“核销申请书”、“登记手册”、“进出口报关单”、

“核销核算表” (该表要根据实际单耗核实填写,如与手册

不一致,最后一批前调整)及其他

5、特殊情况的报核:

① 遗失手册:核销申请表、缉私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了手册)、

进出口报关单、核销核算表等报核。

遗失要及时报告海关,由缉私部门会调查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 遗失报关单:凭“报关单留存联”或“报关单复印件”(报关海关签章)

报核(代替报关单)。单据同上

③ 不申领手册、≤5000美元、78种列明服装辅料的合同:持“合同”、其他

单据同上。

注意: 出口报关单应注明备案合同编号

④ 合同提前撤销:首先报批商务主管部门,然后凭批件和手册报核 ⑤ 有违规走私行为,仅处罚、警告而未没收保税货物的,照常报核。

被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判(裁)决书”和“裁决书”报核。

三、电子帐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联网监管:保税工厂的进、销、存、用等生产物流数据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

受海关的严密监管,构成了电子围网。企业的备案、变更、报关、核销等统统也通过网络完成。

监管模式:电子帐册或电子手册。电子手册是纸质手册的替代。

2、电子帐册的建立:

⑴ 电子联网监管核准:申请和批准(直属海关)——联网监管验收合格证 申请资格:

① A类出口生产型企业

② 独立法人资格

③ 总担保能力

④ 生产流程全程计算机控制

申请单证:

① 联网监管申请表

② 经营范围清单(料件与成品的名称与四位编码)

③ 营业执照

④ 外贸经营资格批件

⑤ 会计报表

⑵ 加工贸易业务核准:申请和批准(商务主管部门/管委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申请单证:

① 营业执照

② 外贸经营资格批件

③ 联网监管验收合格证

④ 经营范围清单

⑤ “生产能力证明”

⑶ 电子帐册的建立:(主管海关)

建立电子帐册——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经营范围电子帐册”

和“便捷通关电子帐册”。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即“加工贸易电子帐册”,也称为E帐册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用于载明核准的进出口料件、成品及最大周转

金额和数量,不能报关用。

建立商品归并关系——电子版的归并关系“参数表”。

例如:企业材料领用的库管级别是螺钉级,它包括螺母和螺钉,而

基于监管需要,则必须还原成螺母和螺钉。在进口是必须分开来申报,即使它是组成一个整体。

而企业管理级别的“螺钉”可以与若干产品相对应,而一个产

品也与不同的原材料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则只需与“螺钉”建立对应关系即可,而不是螺母和螺钉。

而为了满足监管需要,则必须在成品与螺钉与螺母间建立更

为明确的关系。

在建立这种对应关系的时候要保持商品名称、编码、数量之

间的对应,以核对进出间平衡。

(二)报关程序:

1、备案:(前期阶段)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 备案内容:经营单位名称与代码、生产单位名称与代码、/ 加工贸易

批准证书编号、加工能力、/ 经营范围清单

②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可海

关办理。此外海关直接。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 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 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 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每批进口时

不能超过它们的剩余值。

④ 电子帐册分册:异地报关和异地深加工结转情况下核发。

通常一个企业只建立一个“电子帐册”,但企业下有非法人资格但却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2、报关

(1)进出境报关:(略,无实质内容)

(2)深加工结转报关:(略)

(3)其他报关:(略)

(4)缓税利息的计算: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缓税利息 = 应补税款 * 计息期间 * 利息率

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3、报核:(后续阶段)

(1)分类:定期报

周期报:半年核销一次

(2)程序:

① 预报核: ——“同意报核”电文

将周期内的报关数据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动态的电子帐册比对。(进出级比对)

② 正式报核:

将周期的结存数与应当结存数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电子帐

册比对。(库存级比对)

结果:少,绝对不允许

多,可以,只要合理,则转入下期核销。

报核单据:

*、电子帐册报核总体情况表

*、归并参数表

*、盘点表

*、报关单

*、税款缴纳书

*、财务报表

③ 核销

四、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视同国外对待)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省级以上报批国务院核准后成立,实行封闭式监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

2、功能:加工贸易及相关储、运业务,与保税区相比功能较为单一,只准加工,不准开展商业零售、转口贸易、不得在加工区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区内有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监管下的运输企业、管委会(全职能型)

3、海关监管:

24小时全天候隔离封闭监管

区内各种类型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报关:备案清单报关

注意:如果是跨关区进出口加工区货物,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方式办理 a、进境报关流程: (转关运输主管部门:海关物流监控部门)

①、口岸录入转关数据,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海

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②、审核,发送加工区海关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加封汽车;

③、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发送电子回执

给口岸海关;

收货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持“账册编号”、“运单”、“#5@p”、“箱单”等进境报关;

④、查验放行;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b、出境流程报关:

①、加工区海关录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持“账册编号”“#5@p”、

“箱单”、“运单”等出境报关;

②、录入转关申报数据, 并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

向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③、审核,发送口岸海关电子转关数据,加封汽车;

④、口岸海关转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并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

执给加工区海关;

⑤、货物离境,口岸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反馈加工区海关;

⑥、加工区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⑦、加工企业核销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

a、 运入区外:先进口报关后出口报关

①、 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证”、#5@p、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 区内企业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帐册编号”、#5@p、装箱单”出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 (征税到①)查验放行;

④、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⑤、加工区企业核销

b、运入区内:先出口报关后进口报关

①、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证”、#5@p、装箱单等出口

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帐册编号”、#5@p、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查验放行;

④、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⑤、境内区外企业核销

c、出区深加工结转:(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加工区、保税区加工后复出口)

①、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核批:

转出入双方两区管委会批核;两区外企业商务部门的核批。(加工

贸易业务核准)免证但不免5证

②、非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转入企业转入地海关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入计划”

加工企业加工区海关转出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出计划”,实际收发货(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转入企业填制“报关单”进口报关;转出企业填制“结转出口备案清单”办理出口,(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③、 两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各自办理备案

转关办理(见上)

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 义:在境内储存的、未办结进口手续的货物。

含办结出口手续而尚未离境而放在监管区域或仓库的货物和保税货物。

(二)监管模式:

非物理围网: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

物理 围网: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三)监管特征:

1、设立审批。

2、准入保税:保税不需备案。自用货物不适用此原则,而只能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一般进出口办理。

3、监管延伸:地点延伸

时间延伸: 保 税 仓 库 —— 1+1年

出 口 监 管 仓库 —— 6+6月

保税物流中心 A 型 —— 1+1年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2+1年

保 税 物 流 园 区 —— 无期限

保 税 区 —— 无期限

4、“运离”结关。

二、保税仓库概述

(一)、保税仓库概述:(非监管区内的监管仓库)

1、含义:

保税仓库:海关批准设立,存放保税货物及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设立要海关行政许可)

2、分类:公用型、自用型→专用型

* 专用型:(专用型由自用型、公共型衍生而出,专用型可以是公用型或自用型)

a、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石油、成品油、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 b、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c、备料保税仓库

3、存放货物范围:未办理或办结进口手续

①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② 转口货物;

③ 进口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④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⑤ 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⑥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⑦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注意:不得存放禁限类进境货物

4、保税仓库的功能:

(1)保税存储

(2)可以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的设立:申请+受理+20初审+20直属终审、发证+30总署备案。属行政许可

(1)成立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300万注册资本;

③ 自用备料保税仓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1000万美元;

④ 面积:公用≥2000,寄售维修≥2000平米;液体危险≥5000.

⑤ 经营特殊许可商品时的特殊许可证件;

⑥ 其他: (后面的均有,略)

a、安全隔离与监管设施;b、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c、合格的仓库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2)成立的程序:(海关行政许可)

申请→ 受理(5)→ 初审(20)→ 直属终审、发证(20)→总署备案(30) 批准证书效期:1年

(二)报关要点

1、监管期限:1+1年

2、不得实质性加工.可以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

3、每月5日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核销。

(三)报关程序

1、境外进库:免证、保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采取报关制还是备案制是货物而定。

* 跨关区入境入库时,可按转关运输报关,可异地传输报关。

2、出库报关

(1)进口报关: ① 出库用于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报关;

② 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项目,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③ 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

* 以上均由收货人或其代理办理进口报关。

(2)出口报关:免税免证。 由仓库企业按一般出口货物报关。

三、 出口监管仓库及监管货物的报关

(一)、概述

1、含义:专储办结海关手续而未离境的出口货物。(境内未报税进口,因此也属监管货物)

2、分类:出口配送型 —— 根据国外需求而配送发货

国内结转型 —— 根据国内需要而结转发货

3、存放货物范围:均是办结了海关手续的出口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其他监管场所或区域转入的出口货物

(4)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不得存放货物:禁止进出境货物和未经核准的限制类进出境货物

4、功能:

(1)保税存储

(2)可以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实质性加工.。

5、出口监管仓库的成立:申请+5受理+20初审+20直属终审发证。属行政许可

(1)成立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300万注册资本;

③ 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④ 面积:出口配送型≥5000平米;国内结转型≥1000平米.

⑤ 仓库自主产权或者5年以上租赁合同

(2) 程序:

申请→受理(5)→初审(20)→直属终审、发证(20)→ 验收(1年)→注册登记证书

证书效期:3年。

(二)报关要点:

1、专库专用、不得下设分库、不得转租经营。

2、监管期限:6+6月;存储期满,经营人有责任通知发货人办理出境或进口手续。

3、不得实质性加工.可以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

(三)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交证交税。

发货人提交“入仓清单”并报关制报关。

属退税货物即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否则待货物离境后再予以签发。

2、出仓报关:

(1)出口:库方凭“出仓清单”和必须单证申报;必要时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首先海关核准

① 出库用于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报关;

② 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项目,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③ 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

3、结转报关:按照转关运输办理

4、更换报关:批准 → 入仓 → 退仓。要求是换货与退货绝对一致。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

(一)概述:

1、含义:经营法人化。

2、分类:公用型

自用型

3、存放货物的范围:

(1)暂准进口物资

(2)保税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和中转货物

(4)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未办结或虽办结但未离境的出口货物。

4、功能:

(1)保税存储

(2)存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简单加工性的增值服务

(4)国际物流,包括国际采购、分拨、配送

(5)转口贸易

但不得开展下列业务:生产制造、维修翻新等实质性的加工;存贮国家禁限货物。

5、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成立:

(1)成立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3000万注册资本;如系自用型,企业年外贸额≥USD 2亿(中西部5000万美元)

③ 自主产权或者至少3年的租赁合同。

④ 特殊商品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⑤ 面积:自用型≥4000平米(中西部2000)

公用型≥20000平米(中西部5000)

(2) 程序:

直属海关申请→ 总署批复筹建→ 直属海关验收(1年)→ 总署发证(验收合格证、注册登记证)

证书效期:2年。

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则注销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面积变更总署核批,其他直属备案。

(二)报关要点:

1、监管期限:1+1年;

2、国 产货物和设备运入中心,出口报关,退税;

原进口货物和设备运入中心,出口报关,不退税;

同时:交通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品不退税;各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往来不退税;

3、下列入境消费,免税:

(1)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用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或者零配件

(2)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

4、集中申报货物,税率与汇率以接受申报日的税、汇率为准。

5、与境内间分批进出货物,可集中报关,但不得跨年度。

(三)报关程序:

1、与境外间

货物保税、免证、自由往来,除非实行被动配额;但是机械设备不免税

2、与境内间

出区:

(1)进入国内市场:交证交税。四步

(2)进入免税企业:交证交证明免税。三步

(3)进入其他保税区、加工区:保税免征,备案制报关。三步

进入手册管理下的加工企业:报关制报关。三步

进区:出口交证交税,转关出口货物和设备退税。

保税物流中心B型

概述:

1、一家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从事保税物流业务。 类似市场,具有管理职能。

2、存储货物范围:同A型

3、功能:

(1)保税存储

(2)存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简单加工性的增值服务

(4)国际物流,包括国际采购、分拨、配送

(5)转口贸易

4、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成立:

(1)成立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5000万注册资本;

③ 自主产权或者至少3年的租赁合同。

④ 面积:≥10万平米(中西部5万)

程序: 四、(一) (2)

直属海关申请 → 总署批复筹建 → 总署验收(1年) → 总署发证(验收合格证书、B型标牌)

证书效期:3年。

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则注销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面积、所有权变更总署核批,其他直属备案。 (二)

1、 运营企业的进入与管理 准入条件:

(1)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

(2)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分支:企业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 联网管理等等

2、 程序:

主管海关申请→直属海关核批→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则注销

变更事项的审批归直属海关权力范畴

(三) 报关要点:

1、监管期限:2+1年;

2、国 产货物和设备运入中心,出口报关,退税;

原进口货物和设备运入中心,出口报关,不退税;

同时: 交通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品不退税;各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往来不退税;

3、下列入境消费,免税:

(1)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用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或者零配件

(2)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

4、集中申报货物,税率与汇率以接受申报日的税、汇率为准。

5、与境内间分批进出货物,可集中报关,但不得跨年度。

注意:中心的运营企业不得从事保税仓储物流活动。

(四) 报关程序:

1、与境外间

货物保税、免证、自由往来,除非实行被动配额;但是机械设备不免税 ?

2、与境内间

出区:

(1)进入国内市场:交证交税。四步

(2)进入免税企业:交证交证明免税。三步

(3)进入其他保税区、加工区:保税免征,备案制报关。三步

进入手册管理下的加工企业:报关制报关。三步

(4)保修零件、国际航油:免税进口。三步

进区:出口交证交税,转关出口货物和设备退税。

五、 保税物流园区:

(一)、概述

1、含义:国务院批准。国家运作。

2、功能:保税物流功能为主。

(1)保税存储

(2)存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简单加工性的增值服务

(4)国际物流,包括国际采购、分拨、配送

(5)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

(6)商品展示(须备案、接受监管)

(二)、报关与监管要点

1、监管期限:无期限;每年核库。

2、只能进行流动性简单的加工。

3、商品展示须经核准、备案,在接受监督下进行;出区展示,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4、区内自用机器、设备出外检修须经海关核准、登记;60+30天运回;区外收费更换的零配件可以退税。

5、进区货物1年内可以退换,更换货物免征、免税进区、同时不退税。

6、因无价值无法变卖的货物,经核准可以自行处理,海关直接核销。

7、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完全失去价值,海关核销、并按免税处理;

(2)、尚可利用的进境货物,可以退运,可以按照按照残值估价、征税运到境内

尚可利用的进区货物,可以办理退运手续换货。

8、园区与境外之间货物进出备案制;自用例外。

(三)、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货 物 —— 备案制、保税免证。

自用设备 —— 免税

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 —一 一般进口货物

2、与境内区外:可以集中报关,使用每次报关日的税率、汇率,申报期限1个月,不得跨年办理。

⑴ 运往区外:

① 用于国内市场 —— 一般进口货物

② 用于加工贸易 —— 保税货物

③ 用作减免税货物 —— 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

⑵ 运进区内: 交证交税,按下别情况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① 直接进区货物,海关直接签发“退税联”;转关进入,则由转

关海关签发。

进区的原进口货物,不签发“退税联”。

② 自用设备,直接签发“退税联”。

③ 生活消费品、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则不签发“退税联”

(3)与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一般不退税。进区时原来没有退税的,要在原来的监管区域退税。

六、 保税区:

(一)、概述

1、含义:

国务院核准设立、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政府运作。

2、功能:保税物流功能为主。

(1)保税加工

(2)仓储运输(保税物流)

(3)转口贸易

(4)商品展示

3、海关监管:

(1)电子帐册管理

(2)监管运输,运输企业必须经过海关注册登记

(二)报关要点

1、与境外间进出货物,保税免证。(三品和生产激光光盘设备除外)

2、电子帐册管理,不实行台帐制度

3、转口贸易货物保税区内不得实质性加工。

4、境内进区出口报关,交证交税,可收汇可核销但不退税(推迟到从保税区运出境外)。

出区进口报关,交证交税,但免缓税利息。但必须将成品换成料件审定征税。

5、免税优惠范围: ▲(减免税货物,凭证明减免税,报关制报关)

① 区内生产性基建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物资,予以免税。

②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维修零配件、燃料,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③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但:交通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品正常报关。

6、无存储期限。

(三)、报关程序:

1、进出境报关:

货物备案制报关;设备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制报关。

2、与区外间报关程序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报关制报关;保税区的备案制仅适用于与境外之间的来往

进区 → 报出口:交证、交手册,海关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货物实际出口后退税。

出区 → 报进口:

① 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贸易货物报关,交证、交税(全料件全额

缴税:正比交税)。

a、全保税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或成品的价格来审定完

税价格

b、含国产料件: 进料加工成品等,折合成原进口料件,以原进口

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成品等,折合成原进口料件,以内销时

进口同样料件的价格审定。

c、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则以内销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② 用于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交手册、保税。

③ 特定减免税企业用: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免税交证交证明(免

税证明),

(2)外发加工

① 核准

② 进区: “外发加工合同”备案;出区核销。不报关,不缴税。 ③ 出区: 加工企业在加工地海关加工贸易备案,必要时建立金台帐;

按“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担保免税交证;(▲加工期限

6+6个月);进区销案

(4)设备进出区:备案进区出区销案,进区不缴税,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

单;国外已征进口税设备复进区,不退进口税。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用于特定地区(两区自用型免税设备)、特定企业(三种外

资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

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关税;

2、交证、交证明,

但,港、澳、台、侨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机器、设备免证(非内资自用设备免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豁免。

3、监管期限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程序:

(一)减免税申请

1、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一证一批原则:一份征免税证明上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2、减免税申请程序(一般而言2步)

a、先备案登记,核发“征免税登记手册”

b、进口时再换发“证明”或登记“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3、减免税申请具体程序:

a、特定地区

①保税区:* 保税区海关备案登记,核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 进口前凭“手册”、#5@p、装箱单换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

* 交证明、交证、报关制报关。

②出口加工区:* 主管海关备案登记,核发“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 进口前凭#5@p、装箱单,登记“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不发“证明”);

* 交证、备案制报关。

b、特定企业

* 主管海关备案登记,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

* 进口前凭手册、#5@p、箱单等换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

c、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 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5@p、

装箱单等申报直属海关,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

* 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项目书地市以上政府

发)

(2)利用外资项目:全部同上。

(3)科教用品项目:* 持“主管部门批件”资格认定;

* 核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 进口前凭手册、#5@p、箱单等换《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证明》;

* 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

(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批量进口——持省级以上民政或残联证明函向直属海关申领“进

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残 疾 人——持民政部门批件提交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报关同一般进出口货物,但交证明、特殊情况下免证(某些企业或某类许可证,见上)。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单上“备案号”项目,必须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年限期满:申请;核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2、监管期限内:

①销售转让:书面申请;核准;缴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

明”;

注意:受让方同为享受减免税企业时,受让方先办理“进出口货物

减免税证明”,后货物结转。

② 退运出境:退运申报出境地海关;核准;出境后,出境地地海关签发“出

口货物报关单”;持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

监管证明”。

③ 放弃货物:申请;核准;海关拍卖,缴款国库并签发收据;凭此领“减

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④ 破产清算:申请;核准;纳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拍卖清算。

注意:属许可证管理而未领证进口者,凭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的

仲裁证明免“进口许可证”。

⑤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货物未满监管年限要求解除监管的,照章纳税并提交

必要的“进口许可证”。

(四)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罪。(未经许可、逃避监管、不补税款)

★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异同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第五节 暂准进出口货物:非实际进出境

一、概述:

(一)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的目的暂时核准进出境,等税担保,在特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

ATA单证册:是国际通用的报关单和担保文书,替代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依据:《ATA公约》、《货物暂准

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

由8页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

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

一页绿色封底。

(二)特征:非贸易性

1、等税担保下的暂时免税

2、免证:非实际进出境

3、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进出境。

4、按货物实际使用办结海关手续。最终去向:转为正式进出口、复运进出境、放弃或赠送。相应核销。

(三)范围: 条件:非贸易性、复进出境

1、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用的货物

2、文体交流活动中的表演、比赛用品

3、新闻报道或拍摄电影电视用的仪器设备、用品等

4、科研教学、医疗活动用的仪器设备、用品等

5、上述活动所需交通工具

6、货样

7、安装、调试、检测所用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可重复使用的集装箱)

9、其它非商业目的货物

按监管方式分为:

1、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展览品);1.5

2、不适用ATA单证册报关展览品;1.5

3、集装箱箱体;8

4、暂时进出口货物。2.3.4.5.6.7

(四)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二、程序

(一)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仅限用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1)ATA单证册的使用: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a、正常使用:* 申请出证协会,缴纳手续费,提供担保,核发ATA单证册;

* 凭册出境、进境、复出境、复进境;

* 交还使用过的、各国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

b、非正常使用:超期未复运出境,或未遵守进境国规定而遭罚时,

* 进境国海关索赔本国担保会;

* 追索出口国担保协会;

* 追索出证协会,二协会不同一时,追索持证人;

* 持证人清偿,结束使用;

* 若拒偿,追索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

* 继续拒付,法律行动。

(2)、我国ATA单证册有效期

我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单证册有效期6个月,超期需直属海关批准;如超过1年的,需经海关总署批准。(6+6+6+6)

3、ATA单证货物申报( ATA单证册申报)

①、进出境申报:白联

a、 在中国国际商会将证册内容预录入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与海关联

网),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备案清单、箱单等给展览会主管海关; b、 海关签注白色单证,留存正联,退单(含存根)证册给收货人;

c、 复出境时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上签注,留存正联,退持证人核销结关。

(不能规定期限复运的,海关向中国国际商会追索。)

②、出进境申报:黄联

a.提交主管部门批件、纸质ATA纸质单证册、装货单出境地海关。

b.海关在黄色出口单证和绿色封面签注留存黄色正联,退单证册给展品所有人。

c.复进境时,海关在黄色复进口单证上签注,留存正联,退持证人核销结关。(不能规定期限复运的,海关向中国国际商会追索。)

③、过境申报与结案:蓝联

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上签注留存正本后,退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填

报关单。

④、免证、免税、免担保

⑤、单证的印刷文字与申报文字:中文和英文或法语。

(二)进出境展览品:不使用ATA单证册备案免税、免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a、展示的货物货物品

b、展示或示范机器消耗的物料

c、设臵临时展台所需的一次性建筑材料及物品(如油漆、壁纸等装饰材料) d、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宣传资料相片、广告日历招贴等

e、会议使用的表格文件等

注意:出境展览品种还包括招待品

▲*下列物品虽在展览活动中使用,但不是展览品:

a、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进出境时,交证交税。 b、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燃料,▲不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管理,但一律征收关税。▲随身携带则按行李物品办理。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6+6+6+6个月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与后续管理:

① 进境申报与后续管理:(展览主办单位负责向海关提供担保,)

进境前:主办方持展会批件、展品清单展出地海关备案;

申报时:主办方持报关单、展品清单及必须单、证(尚含文化部批件等),

免税免征。

复出境时:参展人或其代理人持报关单、清单、箱单、装货单据报关,出

境海关签发“报关单核销证明联”,展品所有人或代理人据以核

销结关。

② 出境申报与后续管理:

出境时:提交主管部门批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报关出境地

海关,担保免税免证;两分清单留存一份,另份封入关封复运进

境时用。

复进境时:提交报关单、关封、箱单、提货单据报关,海关签发“报关单

核销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代理人办理核销结关。

③ 其他核销结关都要征税,除因不抗力毁损或灭失可以减免外。

a、 转为正式进出口:交证纳税;我出境展览品被售卖后,补办出口手续,交税。

b、 放弃: 海关变卖,上缴国库;接收单位要办理进口申报和纳税。 c、 赠送:受赠人办理进口手续:交证交税。

d、 丢失、被窃:展览会主办单位书面报告,海关按照同类货物征收进口关

税。

e、 毁坏: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

f、 因不可抗力毁损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程度,减免进口税。

(三)集装箱箱体:免税免证

暂时进出境期限:6+3个月,逾期纳税。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都应当作为运输设备申报对箱体单独申报。但是新箱则免报关,只需登记。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担保免证免税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

ATA单证册货物、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外的所有非贸易性非商业性货物,都按这种监管方式报关。

2、暂时进出口货物期限:6+6个月

3、进出境申报与核销结关(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范围)

* 申请行政许可:核准为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境申报:提交可定性为暂时进境货物的批件、箱单、报关单、提单等

进境报关。担保条件下免税、证。

(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应提交许可证。)

* 出境申报:提交货物定性为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批件等出境报关。担保条件下免税、免证

(但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除外)

* 复进境:报关单、箱单、提单等报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 转为正式进口:提交许可证,正式报关缴税.

* 核销结关:持复运进出境报关单、或货物放弃收据、或正式报关单报核。审核后退还保证金或其他担保,销案结关。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没有上述相关协议的过境货物,必须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 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监管

① 监管目的: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② 监管要求:a、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臵;

b、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登记

其 他: 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b、违规违法过境的,予以扣留(如伪报货名、国名)

c、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

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5、境内暂存和运输: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如需卸地储存,

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6、报关程序:

① 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 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

换装运输工具,直接继续运往境外,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2、转运货物的条件:(必须满足其一)

① 持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② 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 持普通提货单,但启运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 误卸进口货物,承运方提供证明的

3、监管要点:

① 目的:防止混卸进口;防止混装出口。

② 不得任何简单加工。

③期限: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可提取变卖。

④口岸海关有权开箱查验,但一般仅作外形查验。

4、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① 持“载货清单”等申报进境

② 核准,指定地点换装。

③ 规定时间内出境。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定义:指原运输工具载运进出境。

2、通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持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舱单(飞机)申报。(应注明通运货物名称、数量) 注意: 需倒装货物时,应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区别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二、进出境快件

(一)快件的概述

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免税、无商业价值)、个人物品类(自用合理数量)和货物类三类。

(二)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1、申报时限: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14天内,出境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以纸质单、电子单申报。

2、报关

(1)文件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和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分运单、收发人身份证影印件

(3)货物类进境快件:

a、关税额在50元以下的货物、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5@p。

b、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5@p等。 c、其他货物类进境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报关。

(4)货物类出境快件:

a、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5@p等报关。

b、其他货物类出境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报关。

(三)进出境快件的查验

三、租赁货物(以租赁进口为主)

(一)国际租赁货物的分类: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性质,不复运出境,届满转让承租人。

国际经营租赁:服务性质,复运出境。

(二)报关程序:

《关税条例》规定,按海关审定租金作为完税价格交税。纳税人可选择分

期按租金交税也可选择一次性交税。一次性交税可按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也可按关审定的货价作为完税价格。(这就是说可以按三个基础计税:分期租金、货价、租金总额,对于金融租赁不可能选择租金总额)

1、金融租赁进口报关:

① 按审定货价交税:

进口时,交证、交租赁合同,并申报实际货价;海关审价、审单、查

验、征税、放行结关。

② 按租金分期交税

报关时:按第一期应付租金和货价制单两份报关,同时提交合同和证;海关审价:查验、征税(按审定的租金为完税价格计征)、统计(按货

物实价)、放行、继续监管。

* 每期付租金后15日内按支付的租金提交各种单证申报交税。届满前30日,办理结关手续.

* 承租人受让则按海关以残值为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交税;否则退运出境。

2、经营租赁进口报关:

完全同上②报关纳税。但它可选择按首期租金或租金总额和按货价制单两份报关。

四、无代价低偿货物(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日3年)

(一)无代价低偿货物: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即无代价抵偿可分为不符地场和短少抵偿。

(抵偿可由发货人、也可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补偿)

* 税号未发生改变,仍算无代价抵偿货物。只要税号一变,即属一般进出口

货物而非无代价抵偿货物。

(二)无代价低偿货物的基本特征(特征上有点类一般进出口,但货物性质不同,这属于换货)

1、免证。

2、免税(原则上)。

A:退还货情况下的征税:

① 原货已退进出境的免税。

② 原货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免税。

③ 原货既不放弃也不退进/出境的,则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交税交证。 B:交货短少情况下补货征税:

少抵偿部分,已征税款,此时保险公司、承运人、出口人又补偿了货款,则退税;如未补偿,则不退税。(补货款成了是否受损的标志,据此才予以核退税款)

3、放行即结关。

(三)报关程序:

1、(原货退进出境/放弃)、无代价货物低的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步骤:

放弃处理:原货物不退运出境而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时,海关要提供放弃证明,以供进口报关之用。

2、报关单证:报关单和必需单证+

① 进口: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b、退运出境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或放弃证明(短少抵偿的除外)。

c、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d、索赔协议

e、商检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② 出口: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b、退运进境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已办理纳税的单证(短少抵偿

的除外)

c、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d、索赔协议

e、必要时商检的检验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进出境修理物品

(一)进出境修理物品:需要维修的货物,以及为维修进口的零配件、原材料。作为类保税货物管理。

进境修理分为: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进出境修理。(因为要区别征税)

(二)特征即监管特征:

1、税:进境,担保免税、后续监管。一些货物也可申请按保税货物办理。出境,担保免税。运回时,保修期内免税;保修期外,则按修理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

2、免证。

(三)修理物品的进出境期限:6 + 6个月。

(四)进出境申报:

申报—查验—“担保免税”—放行—监管—出口申报—查验—放行—销案。(放行后销案、退还保证金;未出境部分要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成正式进口货物。)

1、进境修理货物:

进境申报:报关单、维修合同或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必需单证,并

提供免税担保

出境申报:提交进口报关单留存联或复印件

2、出境修理货物

出境申报:报关单、维修合同或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口申报必需

的单证。

进境申报:期内,按境外实际支付的维修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征税。

超期,按一般进口货物征税。

六、出料加工货物(类暂准出境货物):免证、担保免税

(一)含义:技术需要、工序加工、运到境外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类暂准出境货物)

*出料加工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完全改变则属于一般出口。

(二)期限:6+3个月。

(以下三四五为进出口程序)

(三)程序:

1、备案登记:凭出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出境申报:免证、担保免税

(1)、出境申报:提交报关单、《登记手册》、箱单、托运单等。

海关可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以供进口验证。

(2)、进境申报:提交报关单、《登记手册》、箱单、托运单等。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定完税价格征税。

3、核销结关:全部如期进境,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予以核销。

超期进境,则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担保金转为税款。

七、溢、误卸货物、放弃货物、超期未报货物

(一)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

1、溢卸或误卸货物的含义:误卸是溢卸的特殊情况。

2、滞留期限:3+3个月。逾期变卖。

属危险品、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留的,

可提前变卖。

3、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的报关:分为进口报关(收货人办理)、退运报关(承运人办理)

① 程序:正常进口——申报、查验、纳税、放行

退 运——见后

转关进口——见后

② 溢卸货物:交证交税交(溢卸货物)证明,报关核放进口(如系别的还要交减免税证明等)。

以溢补短条件:仅限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

如属不同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则限同一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 以溢补短,仅当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提出时发生;由其报关

③ 误卸货物:退运国外,运输工具负责人负责退运(见后);

国内其他口岸,则收货人可就地报关进境然后运输,也可申报转关指运地报关。 ④ 原收货人不接受也不退运溢误卸货物,运输负责人可境内销售,而由购货单位报关进境。

(二)放弃进口货物

1、放弃进口货物的定义: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2、放弃进口货物的范围:(都跟减免税或缓税有关、或者干脆没有办结海关手续,故放弃需要核准)

① 没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② 保税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的放弃需要行政许可)

③ 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④ 暂准进境货物等

注意:国家禁止或限制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3、放弃的程序:申请—核准—交接—(海关)变卖

4、变卖价款的处理:

优先支付变卖费用;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不足支付时,按比例分配支付;余款上交国库。

(三)超期未报进口货物(规定的期限未办结海关手续)

1、范围:1、2是过规定期限一组,3、4均是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一组。 ① 运输工具进境申报3个月,仍未申报进口的

② 在核准延长期内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误卸货物

③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办理复运出境或正式进口手续的保税货物 ④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办理复运出境或正式进口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⑤ 超期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用货物

2、处理:提取变卖但

(1)属于法检目录范围内,变卖前应提请检验检疫,相关费用和变卖费用从变卖款中优先支付。

(2)变卖款按下列顺序支付(不足支付同一顺序相关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a、实际支出费用(变卖、商检费)

b、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c、进口关税

d、进口环节代征税

e、滞报金。

(3)余款自变卖起1年内,可申请予以发还,但必须补办进口申报并交证,

否则不退还。(不补税,因已扣除)

八、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一)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放行后而退运

(1)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2)报关 (退税期限:缴纳出口税款日起1年)

a、 退运进口:1年内免进口税;出口时征收出口税的,交还出口退税,此时可

退原出口税。

* 已收汇核销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误卸证明

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必须已加盖“已核

销专用章”)/出

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国税局出具)、。

* 未收汇下的提交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

“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 如系部分退运,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退运数量、

金额留存复印件后退企业。

b、 退运出口: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非质量原因:

需交单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误卸证明等报关;

质量原因:(单据同上)

因品质规格等原因原状退运,1年内免征出口税;已征进口税的,也在缴税的1年内退还。

2、直接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的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 )

(1)定义:指进境申报过程中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而需全部退运境外。直接退运属于海关行政许可。

(2)范围:a、按相关规定、法令责令直接退运的

b、正式申报前,发生了下列原因并经审核属实:

* 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 收货人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未按时支付货款而导致货权发

生转移的

* 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单位证明的

* 因贸易纠纷未办结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决

定书或无争议货权凭证的

c、申报进口但未放行前,收货人请求退运

注意:无证(各类许可证)到货,不得直接退运,除非按国家法令责令退运。

(3)报关手续: 期限:3个月

① 申请:《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或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直接退运货

物审批表》审批核准

② 直接退运要先办理出口,再申报进口。

(出口步骤同前:申报—查验—放行;单据:《审批表》;进口步骤:空填表即可)

《出口报关单》相关栏内填写《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相关栏内填写《出口报关单》编号。并分别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

③ 承运人责任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3、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1)已核销,则按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

(2)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货物退运办理。

(二)出口退关货物

1、定义:放行后未能装上运输工具,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2、报关:

(1)时限:未装上船3天内。

(2)必须核准、撤销出口申报,方可退关;之后应注销所有单证,并删除海

关报关电子数据。

(3)已缴出口税的,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税。 本节期限归集: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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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和退关货物的区别P87F

第八节 转关运输及其申报

一、概述

(一)含义与范围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跨关区运输。

进口转关(运输):指进境地申请转关,指运地报关入境; 出口转关(运输):指启运地报关,出境地转关出境;

境内转关(运输):指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从境内一个设关地运往另一个设关地。

(二)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1、申请转关的条件:

① 指运地、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海关监管场所;

② 转关承运人必须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指定路线和限定时间运输。

2、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

① 动物肥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肥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其下脚料 (废旧物品、废料类)

② 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

③ 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地盘。

(三)转关运输的申报方式:

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报关和中转转关下的报关;

1、提前报关转关:a、进口:指运地先申报进口后,进境地申报转关;

b、出口:起运地先报关出口,货物入监管区后办理转关

手续。

时限:报关后5日内必须申报转关,否则报关时生成的电子数据

将被删除。

2、直转转关: a、进口直转:进境地办理转关,指运地报关

b、出口直转:货运进入启运地监管场所后出口报关和转关

报关,除境地验放即可。

时限:进口直转转关:运输工具申报进境14日内申报转关,运抵

指运地14天报关。

3、中转转关: 收发货人首先在进境地海关(进口情形)或启运地海关(出

口情形)报关,然后交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在进

境地海关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

时限:报关后5日内必须办理转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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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二、报关程序:先报关后转关,报关程序同前,在此主讲转关内容。

(一)进口货物的转关P150

1、提前报关的转关

指运地报关后5日内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持:(即进境转关申报单据)

⑴ 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

⑵《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⑶《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⑷ 提货单。

如果进境地海关无法调阅转关数据,则可按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进境地申报转关时,持:⑴《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公路运输的,

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⑵《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承运人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纸质舱单/连程

运单等办理转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报关后5日内转关报关) 起运地办理转关,单证如下: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

⑵《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⑶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出境地办理出境手续,单证如下: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起运地签发)

⑵《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⑶《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直转方式的转关

启运地报关并办理转关手续,单证如下:

⑴ 《出口货物报关单》(起运地签发)

⑵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 ⑶ 广东省内运输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出境地办理出境手续,单证如下: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

⑵《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⑶《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发货人办理报关后,承运人向启运地海关提交:

⑴《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⑵《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

⑶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

海关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凭《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申办出境。

(三)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除外:先转入后转出。区别是这里可选)

1、提前报关 (先入后出)

① 收货人在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入地海关会生成电子数据并传输转出地海关)

② 收货人到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单证如下:

a、《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

b、《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

c、《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

2、直转: (先出后入)

① 收货人在转出地海关录入“转关电子数据”,并办理转关手续。单证如下:

a、《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b、《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② 转入地报关。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征收主体是国家。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主要指: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等

一、关税

关税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不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

计税前要将审定的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至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税额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税款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一)进口关税:(以CIF征收)。

目的是:实施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保护经济、发展进出口贸易

1、按计量标准分:

从价税税额 =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从量税税额 = 货物数量×单位税额(重量、数量、容量等)(如啤酒、原油、胶卷、冻鸡)

复合税税额 =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率+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录/摄机放像机、非家用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相机)

滑准税 = 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配额外棉花:价格高时税低、价格低时税高)

2、又分为: * 正税

* 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保障性关税、特别关税(报

复性关税),具有临时性

97年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条例》是第一个反倾销、反补贴法规。我国目前进口附加税主要是反倾销税。反倾销税额不超过倾销差额。

特别关税:是针对对我国产品实施歧视性关税或待遇国家征收的,

(二)出口关税: 出口税率中暂定税率优先;目的是控制过度、无序出口,保护国内重要资源

1、特例: 鳗鱼苗、铅矿砂、锌矿砂

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的尿素实行季节性暂定税率:10-12月15%,其余30%。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项下的≤99.95%的非合金铝,征收5%的出口关税

2、公式:无复合税完税价格

出口从价关税 = FOB÷(1+出口关税税率) × 出口关税税率

*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如果包括支付给境外的、单独列明的佣金,要从完

税价格中扣除

出口从量关税 = 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两种,均94年开征。

(一)增值税:以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向报关地交纳;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交纳期限与关税相同。

1、征收原则:中性、简便、规范。模式为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

2、13%增值税率的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除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及以上货物外,执行增值税率17%,

4、公式: 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消费税税额 )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采用价内税计税,即:计税价格中包含了税额,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进口消费税一律不得减免税,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1、征收范围:

(1)危害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的特殊消费品。鞭炮、焰火、烟

(复合税)、酒精、酒(白酒:20%的从价税 + 1元/斤的从量税的复合

税)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例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游艇、化妆品及护肤护发品(4月1日停征)等

(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

润滑油(均30%)、空行煤油(缓征)、一次性筷子等。

(5)特例:

a、20xx年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由税务部门在零售环节征收,进口环节不再征收。

b、20xx年起,除加工贸易外,进出口钻石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报关,其他口岸不得办理。钻石加工贸易仍在海关报关。

2、公式:

(1)从价定率征收:以组成价格为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

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 = 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符合征税:

应纳税额 = 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三、船舶吨税

(一)概念:使用税。目的是用于航道设施的建设。

(二)征收依据:《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车船使用税和船舶吨税二者不并收。

2、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与我国订有互惠协议国家或地区的船舶,香港、澳门籍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此外,适用船舶吨税普通税率。

(三)征收范围 ▲▲

1、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注意:对在港澳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四)吨税的计算:(无计算)

持有大小两种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征吨税;吨税按净吨位计算,从申报进境日起征;

船舶抵港后应持有效的《吨税执照》申报纳税,不能出具者,应缴税领照。 船舶净吨位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应一律按1吨计征。

吨税的征收方法分为90天期和30天期征收,税率不同,税额不同;缴税期限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四、滞纳金和滞报金`

(一)滞纳金:行政强制措施,针对迟缴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船舶吨税的行为。

1、范围:

①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征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征收两头都算,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交纳期限遇周六、日、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② 因纳税人责任漏征、少征而货物又放行的,按日加征漏缴税款的滞纳金(缴款日或放行日至发现日)。

③ 因纳税人责任监管货物少征或漏征的,按日加征漏缴税款的滞纳金(缴款日至发现日)

④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限内申报后未缴税的,第16日起按日加征滞纳金,租赁届满后30日内不办结海关手续的,要自第31日开始征收滞纳金。(按第30日的汇率、汇率计算应缴税款)

⑤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按规定期限复运进 / 出境的,自期限届满日起加征滞纳金。

2、征收标准: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49.99元免征,不是四舍五入)。

3、公式: 滞纳金额 = 滞纳税额×0.5‰×滞纳天数 = (关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0.5‰×滞纳天数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

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

二、进口完税价格的审定 ▲▲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方法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1、成交价格方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5@p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2)、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口货物的处臵和使用不受限制;如:限定用途、指定转售方等

行为;但对转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限制。

② 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行为,以买方必须

销售给卖方东西为前提。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

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入因素:(以下各项共性: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

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

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工、

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

/专利技术使用费等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a、买方负担; b、未包括在价格中;

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5@p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

的费用而非货物进口费用) 注意:保修费用不得扣除。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国内部分);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口货物境内复制费;

e、单独列明、有融资协议、不高于一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利息;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条件)

(1)、 相同或类似货物:原理结构、特性、材料、使用价值等类似,在功能和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2)、同一地区或国家生产

(3)、相同或类似的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即在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4)、价格可量化调整:考虑数量、运输方式和距离、商业水平等,这种调整应在可量化的基础上进行。

3、倒扣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各项进口税和各

项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1)、可作为基础价格的货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其中前三项是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a、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先同时、再45、再90天内) b、保持进口状态销售(如加工,则加工成本可扣除)

c、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即最大量批发给买方的价格) d、第一环节销售

e、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2)、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

a、境内销售利润、支付的佣金和一般费用;

b、进口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d、加工增值额(如果存在境内简单加工)。

4、计算价格法:以生产国/地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出口至我国的运费、保险费,

以及合理的利润及费用。

5、合理方法:规定避免使用下列价格确定法:

(1)、以国内货物、国内售价为基础

(2)、以出口地境内市场价为基础

(3)、备选价格中选择高者

(4)、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5)、依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6)、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料件、制成品的估价:

(1)进口料件需征税的,主要是针对不予保税部分的征税,因此以其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原进口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或成品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

2、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成品的审价方法

(1)内销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料件或成品

(1)纯进口料件制成品内销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料件或成品的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2)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以原进口料件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时,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4、无实际进境保税物流货物的价格审定, 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但必须包括仓储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则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期限外,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方法审定完税价格。

6、出料加工复进口时完税价格的审定

境外加工料件费、加工费、复运回境的运保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进境是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审价方法审定完税价;留购时,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租赁期间,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租赁期满,已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交税的,以审定的租金总额或者货价为完税价格。

9、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相同或相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10、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监管期间内转售时存在征税问题。

方法:

完税价格 = 原进口价格 – 折旧 = 原进口价格 * (1 – 使用月数/总监管月数)

11、设备随附软件的完税价格审定。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按介质成本或者价值审定完税价格:

(1)介质或软件的价值分列;

(2)未分列,但可以证明介质或软件的成本或价值;

注意:美术、摄影、音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等不适用。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输工具作为货物进口,如果自身动力进京,不另计运费;

2、保费需要另求时:保险费 = (货价 + 运费)* 3%;

3、邮递费包括保险费与运输费用;

4、边境外交货的运保费 = 边境口岸价 * 1%。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完税价格:以FOB价格为基础,扣除关税

(二)扣减费用:

1、出口关税;2、装船后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3、卖方自己承担的佣金

完税价格 = FOB – 出口关税 = FOB / (1 + 出口关税率)

(三)估价方法:

见前:成交价格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法、计算法价格法、合理方法。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发出书面质疑通知,货物的收发货人15天内提供证明资料,限期内不能提出,可放弃或申请延期。

对于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不符成交价格条件,不经该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阶段。

(二)价格磋商程序:

与收发货人了解情况,磋商确定价格。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

不需价格质疑、价格磋商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1)分批进口货物,前曾有批次估价的;

(2)完税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2万人民币以下的;

(4)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和旧品等。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具保放行货物请求权。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3、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知情权。

4、估价不服下的申诉权。向上级海关提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单据、资料等

2、举证的义务。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交易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

我国执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CEPA香港规则》、《CEPA澳门规则》《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等。此外有《三国换文》(老挝、肩部摘、缅甸)。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产品。

(二)原产地认定标准(两种标准比较)P233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增值标准

非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满足以下条件时,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为原产国:

① 最后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亚太协定》增值比例不少于50%,孟加拉国不少于40%;

《东盟协议》要求东盟自由贸易区增值成分不少于40%;

CEPA项下港澳产品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为不少于30%;

《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巴基斯坦增值不少于40%;

《特惠协定》下的非洲增值比例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

直接运输或者:

① 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即使途经非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交易和消费;

③ 除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或澳门(可经香港)直运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外第三国转运)。

(三)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四位编码)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四)申报要求

1、报关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如经其他受惠国,须另交“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2、《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CEPA香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零关税税率;

香港产品,同时提供“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证明适用绿色关税制度; 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非洲产品报关时申明适用特税关税。

(五)原产地证明书 ▲▲

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一批一证;无证到货可90日补证;

2、《东盟协议》的原产地证书

① 有效期:4+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货值不超200美元,可不提供,但要提交制造商的声明;

③ “一批一证”;

④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征收等税保证金)。

3、CEPA原产地证书

① “一批一证”;

② 未再加工出具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③ 绿色关锁制度:香港海关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进口时海关查验香港海关查验报告后直接放行。

④ 实行海关联网管理。无法核对时,可担保放行,海关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性时退保或转税。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经总署或深圳、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向香港

海关、澳门海关或经济局提请核查,期间可等税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核定税额);

⑥ 澳门原产地证签发机构:澳门特区经济局。

香港证签发机构:香港工贸署、总商会、工业总会、中华厂商联合会、

中华总商会、印度商会。

4、中巴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

① 有效期:6+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③ 展览期间留购同样可以协定税率。

5、台湾水果问题:零税率,必须:

① 台湾完全获得;

② 直运大陆 或者经过港澳、日本的石峘岛。

(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的原产地证

1、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加工进口也不例外。

2、政策实施之前保税进口,内销时必需按照政策办理:交证。无证,则按

照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或按照最高保证金征收比率收取现金保证金。 注意:原产地证并非唯一判定原产地标准。

(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直属海关确定,150天内预确定决定并通知。

条件:进口与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实施和条件不发生变化。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1、06年进口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06年进口关税总水平为9.9%。

2、出口税则:一定期限内对鳗鱼苗等征收暂定税率。

3、进口税率适用原则:多种税率下“从低计征”。

① a、最惠国税率: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

签订(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的货物;原产于我境内的进口货物;

b、协定税率:与我签订含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特惠税率:与我签定含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

物;

d、普通税率: 此外国家的货物、产地不明的货物。

② 暂定税率:

a、 最惠国 税 率项 下: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b、协定、特惠税率项下:如有暂定税率,从低适用。

c、普 通 税 率项下:使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如有暂定税率,

不得适用。

d、出 口 货 物: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③ 关税配额:配额内的货物,配额税率优先;配额外,按上规定执行。 ④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按相关条例规定执行,遇有协定税率则按照

协定税率计征

⑤ 报复性关税税率:对我实行贸易歧视,则一律按照报复性关税计征。 ⑥ ITA税率:信息技术产品

(二)税率适用时间:

进出口货物,应按接受申报日的税率征税。

特例:1、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进口)或运抵监管区日(出口)税率;

2、进口转关,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3、出口转关,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4、集中申报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申报进出境)日税率;

5、超限未报被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

率;

6、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反行为发生日税率;

不能确定是选择发现日税率。

7、已放行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下

列行为需交纳税款的,适用海关

再次接受申报日或核准日的税率(共性:批准)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五节 减免税费

进出口税费的减免:法定、特定、临时减免税三种

一、法定减免税:不进行后续管理

1、关税税额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关税起征点50元)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不含经贸往来赠送,港澳台侨胞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

4、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注意:是放行前损失;损坏则可根据损坏程度减免。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不是所有的都可以减免,必须是必需的。

二、特定减免税:适用特定地区、用途、企业,是政策性减免税,故需后续管理。

减免税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或单位进口前申请,海关审理,核发减免税证明。货抵证未到可以担保放行。放行后的货物不得补办减免税审批。 范围:(下列1-3进口设备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属于《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则照常征税)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

① 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内自用设备、随设备技术及配套、备件免关税增值税。

② 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的维修、更新设备(必须境内不能生产和维修)(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以及与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和配件,进口免征增值税。

2、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额内自用设备、随设备技术及配套、备件进口免关税增值税。3、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随设备技术、配套件、备件,免关税、增值税。

3、特定区域物资:免关税、增值税(自用)

① 两区进口的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 ② 两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维修零配件。 ③ 两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维修零配件。

4、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关税、增值税。

5、科教用品: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条件:科研机构、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大专院校,属合理数量范围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境内不能生产的进口,直接用于教、研。

7、民政部直属企事业、省级民政属福利机构、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属福利机

构等特定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8、救灾捐赠物资:合理数量范围内,用于官方公布的受灾地区。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注意: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货物可不属于特定减免税范畴。

三、临时减免税:一证一批。

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的区别P187F

20xx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笔记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方式与退补

一、进出口税费缴纳方式

进出口地纳税(为主);属地纳税。(须经报批)

海关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交付;电子交付。

二、税款的退还

1、退税的适用范围

① 海关误征多缴的;

② 已征税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1年内原状退运出境的进口货物; ③ 已征税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1年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出口货物;

(但需退还出口退税)

④ 已征税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申请退关的;

⑤ 已征税放行的短装、短卸进出口货物,如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对

短少部分退赔相应款项,可退短少部分的已征税额;

⑥ 已征税放行的质变、残损、规格不符进出口货物,如发货人、承运人

或保险人退赔款项,可退该部分已征税额。

2、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缴税之日起1年内,可书面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计息标准为退还书填发日的利率;海关受理后30日内查实;纳税人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注意:* 退税率是当初征税日的税率。

* 滞纳金不予退还;进口增值税已予抵缴的不予退还。

四、补、追税的期限和要求

1、追补征税款的范围:

(1) 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的;

(2) 因纳税人违规少征或漏征的;

(3) 监管货物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的。

2、追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1) 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 缴税日或放行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2) 纳税人违规少征或漏征税款的,缴税日或放行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征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缴税日或放行日至发现日)。

(3) 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规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同(2)。

上述补征税款的缴款书填发后,如果15日不补交,则继续征缴滞纳金。

五、延期纳税:(不可抗力、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纳税时)

进出口前,向申报纳税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纳税申请,附缴税计划和相关材料。

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期内不交滞纳金;逾期则交延期届满日至缴税日止0.5‰的滞纳金。

六、加工贸易缓税利息:(适用提供全额税款保证金情形。)

1、规定:

(1)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全部出口的,退保证金及利息;

(2)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出口 或 经批准内销的,补征税款加征缓税利息; 注意:因故无法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备案。

2、计息期限:

(1)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日至海关填发缴款书日止;

(2) 未经批准内销:首批料件进口日至内销日,内销日无法确定为发现日;

(3)E帐册项下的料件、制成品内销:帐册最近一次核销日的次日至缴款单

签发日;若帐册核销日为空,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日。

3、公式: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银行存款活期年率/360。

七、强制执行:

1、超过缴税期限3个月,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

2、强制扣缴:海关自行或通过法院从纳税人开户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强制扣缴应纳税款到中央国库中。

3、变价抵扣:变价抵扣等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在银行帐户中存款不够或没有存款时。

注意:抵缴或抵扣的税款常含滞纳金。

八、缴纳税费责任:

1、直接代理报关,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2、间接代理报关,承担纳税责任;

3、监管货物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灭失,监管人负相应的纳税责任;

4、欠税人必须交清税款,才能合并或分立;未交清的,合并后成立的新企业

负继续履行责任,分立的新企业负连带责任;

5、减免税、保税货物监管期间,企业合并、分立应报告海关,需缴税的先缴税;可以继续享受政策优惠的,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手续;

6、减免税、保税监管期间,有欠税时,如果企业有撤销、解散、破产等终止经营情形的,清算前报告海关,海关依法清缴;

第七章 报关单的填制(为维护VIP利益,本章略去)

第八章 其他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一、海关统计概述:(略掉的内容万一考试,看着有积极意义就选择)

(一)含义:三个——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理论

(二)性质:(书上写的是狗屎,略掉)

(三)特点:全面、可靠、国际可比。

(四)任务和作用:(狗屎,略掉,干脆写本节的人就是狗屎)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1、报关单作业联是统计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和最终审核。

3、统计资料来源有三类:报关单、加工区备案清淡、保税区备案清单

4、全国统计资料有总数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直属海关提供。

(二)统计范围:

1、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异动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列入统计范畴;

作为货物列入统计范畴必要条件:(1)跨越国境;(2)引起物质存量变动。

2、货物统计分为三类:(1)列入统计范畴的货物,(2)不列入但实行单项统计的货物;(3)不统计货物。

列入单项统计常常是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这句话理解了就可以,千万不可死记硬背)

(三)统计项目:

1、价值统计是海关统计项目的核心;以美元和人民币分别统计,使用其他货币的要根据中行折算价或者外管局每日的各种外币与美元折算率转化;

2、统计有接受报关的海关按放行日(结关日)实施统计。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1、稽查执法主体:海关;

2、期限特定:放行之日起3年,监管货物监管期间和其后的3年;

3、稽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直接人;

4、稽查内容:货物和资料;

(二)稽查特征:

1、将监管的时、空从现场扩展到了其后的三年和企业内部;

2、监管目标从货物转移到了进出口企业。

(三)稽查目标:

1、直接目标:督查进出口活动的知识性、合法性;

2、最终目标:规范进出口行为、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

3、手段:稽查资料、核查货物实际用途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一)稽查的对象: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对照书上6项,

知道即可), 进出口活动(书上所列内容,知道即可)

(二)企业对账簿、单证的保管:放行之后3年。

(三)稽查的实施:

1、3日前发“稽查通知书”或径行稽查、出示“稽查证”稽查、做出报告、最终结论。

报告在报送海关前要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报告呈送的30天内海关要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其余内容可略

(四)稽查的处理(略)

(五)稽查的法律责任

1、下列行为而拒不改正者,企业处1-3万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1000-5000罚款:

(1 (2)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受查资料的(设臵了帐簿)

(3

2、不设臵帐簿而拒不改正者,处企业1-5万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1000-5000罚款。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担保概述:

(一)含义:

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履行型、惩罚性、补偿性

(三)作用:(略)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内容

(一)海关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 (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货时)

① 归类或估价不明担保;

② 无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到货或发运担保;

③ 无证明到货(减免税证明);

④ 缓税担保;

⑤ 暂准进出境货物担保(包括ATA单证册向下货物);▲

⑥ 监管货物监管区外放担保;

⑦ 保税货物担保(台帐);

⑧ 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放行担保 。

2、其他适用:(都有违法、违规嫌疑而又重逾1⑧的)

① 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② 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的 或 申请放行有侵犯专利权嫌疑货物的

③ 经初步裁定,进口倾销、补贴成立,商务主管部门公告要求担保的 ④ 有违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无法扣留的

⑤ 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受海关处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在离境前不能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应予追缴货物、运输工具或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如不设台帐或设台帐而“空转”的加工贸易项目

4、不予适用: 应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海关不得担保放行。

(二)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

1、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

担保人;

2、担保期间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

(三)担保方式:(海关审定选择方式)

1.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人行作为央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保函属于人的范畴,是以保证人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ATA单证册向下的货物,担保协会担保

(四)海关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

① 进境修理

② 出料加工

③ 无代价抵偿货物货物先行进出口,然后再退出进口时缴纳

(2)风险担保金

① 联网监管企业缴纳

② 剩余料件不同加工场之间结转缴纳

③ 转关运输企业缴纳

④ 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而又需要在加工区之间运输的货物缴纳 ⑤ 租赁进出口货物缴纳

⑥ 提货的同时申请减免滞报金缴纳

⑦ (见上)

(3)抵押金: (见上)

2、担保的销案:

履行了义务后销案:3天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天内不办理退款则公告,公告后90内仍不办理上交国库。

第四节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范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一)产权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① 不予备案情形: a、申请文件不齐或无效的

b、申请人不是权利人的

c、过期失效产权。

② 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具体时效同时参考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③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总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权利人发现侵权申请扣留:需提供等货值担保。

2、海关发现侵权下的申请扣留:(3日内权利人要答复)

担保: * <2万人民币时,等值担保

* <20万人民币时,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

* >20万人民币时,10万担保

* 可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人民币。

* 不提供担保或不申请则放行。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扣留——调查——放行/没收。

1、侵权人可以申请具保放行。

2、放行处理的情形:

① 产权人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② 海关依法扣留,50个工作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③ 侵权人具保请求放行

④ 海关认为侵权嫌疑人未侵权

1、 没收的处理:

①转用于公益事业

② 有偿转让权利人

③ 消除侵权特征后拍卖

④ 销毁

(四)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1、权利人要支付扣留货物仓储等费用(待认定侵权成立时,从……中列支);

2、提出申请后,未提供确切情况、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力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3、经海关调查或法院认定,侵权不能成立的,要对扣留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2、海关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相对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与资格

(二)作用(略)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监督。除非涉及国家、商业或个人秘密或隐私不能公开。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的设立审批

4、(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审批

6、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以及放弃的核准

7、免验审批

8、报关时的改单、撤单

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审批

国务院以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派员监管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

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的核准

12、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安家物品审批

1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审批

14、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物运输的备案

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

16、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

17、外国驻华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审批

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2、必须两级审批的,以上级海关为决定机关;未明确规定两级审批的,以制发决定书的机关为决定机关。

(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 受理:5个工作日

2、20个工作日初审并上报,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制发必

要的“行政许可证件”。

3、决定逾期报批,可延期10日,但要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

书”。

(四)听证制度:

1、听证事项:

① 法定必须听证的

②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

③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并提出听证申请的。

2、程序:(略)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概述

(一)性质:海关行政处罚以当事人有违规行为、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属行政制裁范畴,是对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律赋予、不容怀疑)

3、罚教结合原则

4、当事人参与权必须保护原则:陈述申辩权、知情听证权、申请复议/政诉讼/行政赔偿权。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① 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 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 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④ 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⑤ 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 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3、违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臵、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

⑤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

⑥ 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注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进行处罚的,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

(二)处罚管辖权的选择:

发现地与发生地海关均可处罚,但发现地优先,如果管辖不明,则可协商决定、也可由上级海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总署指定管辖。

(三)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活动。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获得报关从业资格,但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注意: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10万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30天内,费用海关承担)。

(三)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执行

1、调查结束由海关关长做出决定。但情节负责或重大违法行为,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

2、处罚被拒,可以:

① 按日加罚3%罚款;

② 变价抵缴或以担保抵缴;

③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由上级海关复议。

(二)特征:

1、 申请人是不服海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对总署不服的,只能向总署申请复议。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略):

当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可提请审查该规定,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二)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3、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和适用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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