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办公室文件
江整规办发[2009] 1 号
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 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新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5号),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等部门联合通知要求,以及宜宾市商务局等七个局联合发文《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商发[2009]2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从20xx年2月至5月在全县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开展此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依法行政抓落实。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 1
事生猪屠宰活动;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和取缔私屠滥宰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及出售、运输、储存、加工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秩序,保证肉品消费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xx年1-2月,为动员摸底阶段。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生猪必须实行定点屠宰,确保放心肉工程的现实意义。特别是私屠滥宰现象有所反弹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屠工的思想工作,有重点地在农贸市场等地大力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此次专项行动内容,要动员群众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要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强化法制意识,自觉规范经营;同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监督、举报和投诉,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20xx年2-4月,为整治阶段。县级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阶段:20xx年5月,为督查总结阶段。县级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总结,材料必须在5月中旬报县整规办(县经济商务局商务办公室),联系电话:2623114。并且做好接受上级督查的汇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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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职能(监管)部门的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①要强化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强化生猪必须实行规范定点屠宰的日常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抓。
②要随时组织当地工商、畜牧(动检)、卫生、公安等部门,深入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集贸鲜肉市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经营病死猪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从快、从重予以打击和取缔。
③要规范鲜肉市场交易秩序,形成集群销售摊区,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方便群众消费的管理机制。
④积极配合县级相关职能监管部门一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乡镇领导在必要时要靠前搞好维稳工作。
2、县经济商务局的工作职责
①该局是县级商务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加强行业监管的职能,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要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农村等重点地区,紧盯屡查屡犯的黑窝点和顽固窝点,集中力量开展查处行动,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②监督屠宰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进场生猪检查验收制度,认真落实规范操作程序;认真执行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猪猪肉的,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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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冷藏设施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县畜牧部门工作职责
①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查验制度,对无检疫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监督企业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②强化生猪检疫,严肃查处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4、县工商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肉品市场监管,尤其是加大对集贸市场、社区超市肉品经营摊点、柜台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企业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制度,禁止私屠滥宰肉品上市,依法打击销售不合格肉品行为。
5、县质监部门工作职责
保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用肉安全。监督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确保使用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宰肉和不合格肉进入加工环节。
6、县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保证餐饮环节用肉安全。监督餐饮单位(宾馆、酒楼、学校)和集体伙食单位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确保使用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宰肉和不合格肉进行餐饮环节。强化对餐饮单位卤菜等熟食制作的检查,确保肉品使用和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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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县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公安部门要配合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1、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非法交易行为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打好这场攻坚战,真正把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2、重视部门联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增进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和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工作效率,消除监管盲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江安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宜宾市商务局、县政府办,县委余洪书记、县政府刘刚副县长 5
第二篇:安顺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 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安顺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
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多次到市直相关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调研,要求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做好我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为.重点内容,以治理生猪饲养场、屠宰场、肉制品加工厂、肉品冷冻企业、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餐饮业为重点环节,以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比较集中和影响较大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为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加强饲养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病死猪非法交易行为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饲养场,生猪强制免疫,建立生猪强制免娜案;开展.“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的检测;加强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
溯体系,严格执行生猪耳标制度,建档造册,.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的不准出场和调运;督促饲养场建立和完善无害化处理台帐,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流向的日常监管,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对于饲养场销售病死生猪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先行开展病死猪的鉴定和查处工作,对于销售病死猪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查处和曝光一批饲养场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害猪的违法行为案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病死猪流向流通环节。
(二)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主动牵头,联合畜牧、工商、。食药监、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彻底摧毁其经营网络,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高肉品质量,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严格实行“两证两章”出厂(场)制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生
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生猪入场,对于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定点屠宰证书以及加工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的定点屠宰场,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
畜牧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厂(场)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病害猪肉销售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求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猪肉场所都要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贮藏(包括冷藏)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和经营无检疫检验证明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贮藏(包括冷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
(四)加强加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私宰肉病害肉的不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加工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工使用私宰肉、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五)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私宰肉病害肉的不法行为
食药监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完善和落实肉品采购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和不合格肉品退出销售制度,确保使用的猪肉来源于定点屠宰场。依法查处宾馆、酒楼、餐馆、饮食店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私宰肉、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等。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阶段(20xx年5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要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施阶段(20xx年6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比较集中和影响较大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销售病死猪(肉)、不法商贩、非法屠宰点、肉制品加工点、肉品冷冻企业、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餐饮业的突击检查,集中力量查处捣毁一批黑窝点,销毁一批产品、依法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市有关
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20xx年10月1日—10月10日)。各县区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由各县(区、管委会)工贸(经发)局负责汇总所辖市、县(区、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10月1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法规科(或商务综合运行科)。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公安、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况,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明确工作任务。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围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做到令行禁止,建立上下联动,部
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肉品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对整治工作成效的报道,增强消费信心。
(四)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健全各环节有效的管理制度,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坏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