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时间:2024.4.27

公园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探讨

摘要:本文简述了上海世纪公园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自己多年的植物保护工作管理经验,从队伍建设、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信息网络等方面入手,对如何做好城市公园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城市公园,植物保护,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shanghai century park plant protection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points out that the plant protectio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and according to his many years of plant protection work management experience, from team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capital investment, information network, the aspects of how well the city park plant protection management are analyzed.

key words: the city park, plant prote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公园是城市绿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享受自然的主要休闲活动场所,而有害生物的侵袭不仅影响到城市公园的景观,且常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在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农药,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植物保护工

作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上海世纪公园位于浦东新区行政文化中心,是上海外环线内最大的公园。世纪公园建成于20xx年,占地总面积140.3万平方米,绿地面积约86万平方米,共有植物种类300余种。世纪公园负责绿化管理的职能部门共有6名员工,植物保护管理人员仅1名,所有的绿化工作都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发包给绿化养护单位完成。如何管理绿化养护单位,使公园的植保工作目标得以实现,并能够持续提高公园植物保护工作水平,成了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笔者依据自己多年的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植保管理的观点和看法,与各位同仁一起探讨,以求寻找出一条科学高效的植物保护管理之路。

1. 公园植保现状

世纪公园绿地面积86万平方米,绿地被划分为6个标段,公园公开向社会招标选取了6家养护单位,全面负责公园的绿化养护任务,植物保护也在承包范围之内。公园的绿化管理部行使绿化管理的职能,负责管理养护单位,监督养护质量,组织技术培训等等。公园有1名植保管理人员,公园植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如预测预报、病虫害踏查、打药防治等等都要依靠养护单位完成,因此养护单位的综合实力、人员素质就成了植保工作中的关键因素。此外,世纪公园平均每两年对外招标一次,也就是说每两年要更换一次绿化养护队伍,这对公园的植保工作也有很大影响。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2.1植保队伍流动性高,技术力量薄弱。

世纪公园的绿化养护工作实行管养分离的模式(这也是上海很多公园采取的模式),具体养护任务由招投标产生的专业绿化公司承担,公园绿化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这样的养护模式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每一次的招投标都会产生不同的中标队伍,造成每一次的植保员都不同,而每一次新来的植保员对公园的情况都不熟悉,加之外包养护队伍基本上由农民工组成,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微乎其微,整体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尽管我们一再组织植保培训、进行现场指导,但往往是这批队伍刚培养合格了,又更换了新的植保队伍,所以公园的植保技术水平只能维持在一个基本合格线,不能获得持续的提高。病虫害预测预报的主要力量要依靠绿化部的植保管理人员,加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难于开展技术研究和实践,使公园植保工作很难创新和突破。

2.2病虫害防治主要依靠农药,方式单一,植保技术需要创新和突破。

在公园里使用农药防治病虫草害是植保工作的主要手段,方式单一,对环境也有一定的污染。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方面的研究和应用还比较少,也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例如利用杀虫灯防治虫害在植保工作中是投入小、效果好、应用方便的一种防治方法。公园20xx年在部分区域投入使用后诱捕大量了金龟子、夜蛾、蝼蛄等害虫,有效控制了局部区域地下害虫的为害,但是由于公园电力网络的不完善,有很多地方没电无法使用杀虫灯,所以不能发挥杀虫灯的最大效用。目前,有很多新的植保技术不断的涌现,并在实践中取得

较好的成效,公园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做得还非常少。

2.3资金的投入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公园每年在植保上投入的资金约12万(单价0.14元/年/m2),约占公园每年绿化养护总投入的2.4%,这笔费用基本上都用来采购农药。公园在植物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总体偏低,在技术创新和实践方面投入很少,没有使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也是公园的植保技术水平难于提高的原因之一

3. 公园植保管理探讨

3.1建立稳定的植保队伍,持续提高技术水平

笔者认为,公园应该自己建立一支稳定的植保技术队伍,并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实践使其成为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水平稳步提高的植保专业队伍。由它担负起公园的预测预报、病虫害调查、数据收集和分析、用药指导、生物和物理防治实验及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推行目标化管理,做到责任到人,那么公园的植保工作水平将获得大幅提高,并保持长期的稳定,公园的植保管理也将更加高效。

3.2进行科学实验和技术创新

公园是一个开放的环境,每天都有很多的游客在园中游玩休憩,这样的环境对植保工作提出了较高的环保要求。为此,单一的靠农药防治病虫害的方式必须改变,我们应该在公园内积极开展生物、物理防治实验,不断的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把取得的成果大力推广应用,早日实现植保工作的环保化。例如:利用昆虫的趋光性,设置杀虫灯捕杀害虫成虫;悬挂性诱剂防治斜纹夜蛾;积极推广使

用武大绿洲8号、bt乳剂、灭幼脲等生物制剂;引进天敌,通过人为干预使公园的生态系统日趋平衡,我们在这一方面可做的事情很多很多,只有从管理的角度高度重视这件事,才能取得成功。

3.3加大投入,有效利用资金

公园应加大植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并合理有效的利用资金。可以有计划的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减少购买药剂方面的费用,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在植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上面,建立完善的物理防治网络,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生物防治,引进天敌,做到可持续发展。

3.4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连接

公园一直与市园林科研所、市绿化指导站、新区环保局等单位保持良好联系,这对于植保信息的及时沟通非常重要。公园应该注重自身植保信息网络的建立,实现植保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病虫测报与病虫害区域无缝衔接管理等;并重视和外部植保网络的连接, 互通有无,交流技术,拓展视野。这是当前信息化时代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我们应该善加利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已踏上市场化的道路,在这种管养分开的模式下,只有高效的管理才能确保植保工作的质量,那么如何做好管理工作就成为公园管理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希望各位同仁一起探讨,共同探索出一条合适的城市公园植保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1] 张隆国. 推行目标管理,强化植保工作. 湖北植保, 1998, (03).

[2] 李跃忠.抓住机遇,发展园林植保事业.上海市植物保护学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 20xx. 12.

[3] 黄冲, 高利.植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计算机与农业, 20xx, (07).

作者简介:高志洁,女,19xx年生,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生物入侵,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第二篇: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

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

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xx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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