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共辖27个行政村,65个自然村,总人口4.8万人,其中青少年约占总人口的18.8%。辖区内有初中1所、小学9所,现有在校学生4290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共有各级共青团组织40个,覆盖团员3633名。近年来,我镇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历来重视青少年权益保护,成立了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为组长,镇团委、关工委、综治办、妇联、司法所、派出所、镇教委、中心校、镇中学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使得各个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进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大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镇青少年保护工作呈现出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1、各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镇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各部门各负其责:派出所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让青少年可以自由快乐的学习生活,免受不良人员的影响;综治办着力于净化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严格取缔黑网吧、收缴非法的音像制品和书籍,防止黄赌毒对青少年精神上的腐蚀;镇教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青少年法律维权意识;司法所重点负责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其他各单位协调配合,重点做好保障和宣传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

***镇扎实开展“法制进课堂”活动,镇团委、司法所等工作人员定期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另外,每年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节点,开展大型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党政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派出所民警等为中小学学生做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我镇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约10场次,宣传形式主要以报告、宣传画、宣传板、教育片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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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摘要:本文是关于大学生中有关青少年权益问题,研究如何做好青少年权益的保障和教育工作。

关键词:大学生 青少年权益维护 青少年权益的教育

大学生正处于一个懵懂的时期,叛逆心理和成熟的心智开始中和,这是绝大多数青少年必须面对的一个时期,我想此刻唯有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为此,从管理制度、救济机制,课程设置到教学方式,教育领域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权利并且为广大的青少年学子引导正确的航标。当代大学生的和法权益保护是时代发展的主题,所以我们更应该好好的发展自己。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法治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要求人们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这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也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一、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有关青少年权益的分类

1. 在校青少年方面。调查显示,他们权利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家庭和校园。因此建议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自我保护教育。教会他们正确处理与老师、父母、朋辈之间的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纵容恶势力,同时懂得维权的正确方式与途径。

2. 社区普通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保障权益等受侵害比较突出。建议以社区为依托,带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定期举行普法宣传,开设法律咨询点,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保证其基本权益,关心他们的就业状况。保证其在劳动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使其有较强维权意识;同时也帮助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把握自己,提高自控能力。

3. 社区边缘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行为远离主流社会,在活动方式、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与现行主流社会均有不同甚至截然相悖。他们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已经出现偏差行为和反社会行为,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既要加强对他们的普法教育,规范其行为,预防犯罪,还要关注其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在其权利受侵害时给予法律援助,同时重塑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将他们重新纳人社会正常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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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XX镇青少年权益保障汇报材料

XX镇青少年权益保障汇报材料

XX镇现有18周岁以下青少年有4300多人。辖区内现有初中学校一所、小学14所,现有在校生3600多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共有各级共青团组织54个,覆盖团员385名。近年来,我镇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领导重视,促进青少年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年初,县关工委钟世新主任一行先后两次来XX视察关心下一代工作,并在XX一中召开了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对XX关心下一代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与参会的中小学校负责人进行了充分交流,探讨了青少年维权工作新的方式方法。各中小学校相继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的组织、监督与落实。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青少年防护能力

镇共青团等部门及各学校始终把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

一是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镇团委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宣传进校园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图片等形式教育青少年学生集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维护青少年的合法益。在校园内广泛开展了感恩教育活动,通过给父母洗一次脚或捶一次背等活动,引导学生学会感恩父母,尊敬师长,奉献社会。

二是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积极组织各中小学青少年参与各种志愿服务活动,雷锋日期间,组织他们到镇敬老院开展献爱心活动,为老人们梳头、扫地,并带去了丰富多彩的娱乐节目,让学生在实践中发扬雷锋精神;抓住植树节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各类志愿者、团员青年和学生集体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树立“爱我家园”观念,培养未成年人的无私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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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x镇关于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总结

xx镇关于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总结

xx镇现有18周岁以下青少年有2700多人。我镇辖区内现有初中学校一所、小学一所,现有在校生2100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共有各级共青团组织67个,覆盖团员1375名。近年来,我镇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落实职责,加强预防

我镇成立了由以纪委书记为组长,镇团委、关工委、综治办、妇联、派出所、司法所、中小学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派出所干警到辖区内中小学校任法制副校长。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制定并下发关于做好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在全镇初步形成了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有效推动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镇共青团等部门及各学校始终把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自护能力。一是在广

大青少年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镇团委、司法所等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在全镇形成自觉学法、自觉守法、自我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好家庭教育关键环节。镇团委联合妇联、工会、新农校等部门,继续办好“流动式家长学校”,搞好家庭教育,不断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使家长学校真正成为社会、学校、家庭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关工委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的有效载体,成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年初,结合“瑞雪计划”,开展家长培训班20余期,均收到了良好效果。4月下旬,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贺晓莉从青春期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科学摄取营养以及合理调节情绪等各个方面告诉同学们如何与父母、老师、同学沟通,怎样和异性交往,解答了学生的不少心理困惑,也让学生懂得了许多生理卫生和心理保健方面的知识。三是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4月份,与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联合,深入开展了“法制进校园”、“法制进课堂”活动,对全镇中小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5月份,开展了“感恩教育月”活动,引导学生学会感恩父母,尊敬师长,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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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青少年权益保护

论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未成年让人犯罪的比例和频率也不断增加,而如何对违法青少年施加合理的司法处理方式以保护青少年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使其继续堕落至社会的边缘,并以较完备的方式将其转化成为社会的建设者,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和法学界学者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归纳和理论推理,更加直观的、系统的展现各种青少年司法理论,希望能对我国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一定的帮助,从而更好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青少年权益 司法保护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少年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本文中的少年主要为年龄为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1

2.少年司法概念界定:

所谓少年司法,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方法等的总称。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2

二、少年司法理论基础: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两种法律意义上的主题都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儿童的范畴,19xx年《儿童权利宣言》的提出对青少年司法过程仍具有深远的影响,宣言提出:“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国际性指导原则,其后若干国际公约和地域性条约又多次重申该原则。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一规定显示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是处理一切儿童事务的准则,无论国家政府行为,还是私立组织的民间行为,只要对儿童产生影响,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抑或间接的,也不论这种影响是即时的还是未来的,均应以该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得以确认的重要里程碑,并指出了基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本质上的区别,有必要对普通刑法进行少年化变革,单独设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这也是由在刑事法领域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决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宏观上决定了少年刑法的立场和原则。3少年刑法的立场是放弃了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批判客观主义,坚持主观主义;抗制社会防卫思想,奉行保护主义。在此立场之上严格遵循刑法个别化原则、相称原则和严格限制原则,并从微观上决定了少年刑法的本土化、特殊化和具体化。根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精神世界各国政府也先后成立了“少年法”“少年庭”等相关法律、机构以及针对青少年的司法程序,以专业化的司法体系和执法人员来处理少年司法问题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文明的差异对人权的影响尤深。??把人权的概念放到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改进它,使之得以同不同的文化与文明传统(而不仅仅是西方的传统)相谐和,并因此成为真正‘普遍’的权利”4。虽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但在具体的道德、文化、宗教传统中又有它相对的适用标准。正因为文化和传统上的差异,各国立法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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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青少年维权工作总结

xxx青少年维权工作站工作总结

我镇团委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团市委的关 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放在首位,贯穿于团工作各个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维权网络,丰富活动载体,普及法制教育,创建青少年维权工作站,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运行机制

我镇十分重视青少年维权工作,镇分管领导非常关心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对活动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创建要求。为了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我镇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青少年维权工作站与信访办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均已上墙,基本实现了阵地化、制度化、标准化,并专门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把此项工作列为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权工作站以团委为中心,向全镇各村、学校全面铺开,真正将青少年维权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维权氛围

我镇团委采取各种形式,利用有利时机不断加大青少年维权工作宣传力度。借助学校法制宣传栏进行青少年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日在街头设点宣传法律知识,在学校

举办六五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法制报告会,举办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具体落实,积极探索青少年维权新途径

一是组织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调查。将调查落实到各村,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做到不重不漏,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基础台帐资料,工作台账档案规范统一,并及时更新,在此基础上开展分类帮扶、针对性帮扶。

二是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专项服务行动。将青少年维权工作纳入全镇信访框架之中,协调镇司法所、管区、学校及村合理解决青少年诉求,组织专业人员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运行以来,接待青少年来电、来信、来访3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大大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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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漫谈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其教育

漫谈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其教育

近十多年来,青少年犯罪明显呈直线上升趋势,涉案人员也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些无疑会给社会的安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反过来又给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打上了 “?”,并挑战现今的教育制度。

由此,要实现社会平安就难免得谈及——也根本无法回避——青少年的权益保障及教育问题。何况在当今这个注重“人权”,关注发展,提倡“法治”、“德治”的时代,作为社会进步的生力军、人类文明的未来的青少年,其合法权益及教育问题更应当是我们值得关注的焦点。

说到这儿,笔者不由想起了一个案例:在某中学附近的几个旅店里,几个十四、五岁的男生受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女生的指使和帮助,数次轮奸了同校的一个只有十四岁的女同学,其事由是那个女孩子品学兼优、人缘又好,还是学生干部,太招眼。

按常理说,对于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应该是无忧无虑、“少年不知愁滋味”的期间;从生理上说,这应当是个如花的季节、正当生长发育、茁壮成长的阶段。而正是这么一群本应天真无邪的孩子,却做出了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确切地说是触犯了国家的刑法条款。在我国刑法上,除了那个教唆、帮助犯罪的女孩儿外,其余的刚达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年满14周岁,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些花季少年的身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呢?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那个十三岁女孩子说:只是为了教训她(受害者)一下!其他的男孩子也如是说,还说他们是从影视、录像上学来的,当时只是感觉“好玩”而已。他们是“好玩”了,不过等待他们的将是刑法制裁或强制管教;而那个受害的女孩子则从此步入自我封闭、神经几近失常的生活。更令人感到痛惜的是:至始至终,受害女孩未将事情报告校方或是讲给家里,只是一味的忍让。 为什么受害当事人在受到如此残忍的伤害后不敢反抗,也不敢揭露他们呢?为什么我们的家长、学校在孩子的身心受到如此大的摧残后却不能及时发现他们的异常变化呢?为什么那些家旅店会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几个孩子开房间呢?为什么听到房间里有呼救声却无动于衷呢?这些问题又反映出了我们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教育过程中的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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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总结

新沂市救助管理站“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工作总结

新沂市救助管理站在创建 “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过程中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努力:

一、领导重视,营造环境,全面启动。

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一直是全社会关心和关注的热点,也是我站青少年工作重点之一。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并成立了以民政局局长黄美龙为组长,各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青少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创建工作。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针对青少年特点,深入开展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依托社区、学校、青少年管(活动营地、中心)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选树优秀青少年典型,引导和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青少年安

全自护教育等工作;健全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长效机制,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一股合力。

二、积极探索,规范运作。

1、建立严格的创建管理制度。

为了使创建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我站严格按照《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团苏委联[20xx]26号)精神,突出救助工作特点,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明确规定了创建条件和标准、评选办法和要求、表彰奖励、考核与管理等各项内容。把创建活动的要求细化、量化,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维权职能和服务意识。根据创建标准,建立了一整套规范的创建制度,包括制定实施意见、考核细则、具体岗位职责等,真正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确保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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