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未成年让人犯罪的比例和频率也不断增加,而如何对违法青少年施加合理的司法处理方式以保护青少年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使其继续堕落至社会的边缘,并以较完备的方式将其转化成为社会的建设者,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和法学界学者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归纳和理论推理,更加直观的、系统的展现各种青少年司法理论,希望能对我国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一定的帮助,从而更好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青少年权益 司法保护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少年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本文中的少年主要为年龄为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1
2.少年司法概念界定:
所谓少年司法,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方法等的总称。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2
二、少年司法理论基础: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两种法律意义上的主题都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儿童的范畴,19xx年《儿童权利宣言》的提出对青少年司法过程仍具有深远的影响,宣言提出:“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国际性指导原则,其后若干国际公约和地域性条约又多次重申该原则。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一规定显示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是处理一切儿童事务的准则,无论国家政府行为,还是私立组织的民间行为,只要对儿童产生影响,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抑或间接的,也不论这种影响是即时的还是未来的,均应以该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得以确认的重要里程碑,并指出了基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本质上的区别,有必要对普通刑法进行少年化变革,单独设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这也是由在刑事法领域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决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宏观上决定了少年刑法的立场和原则。3少年刑法的立场是放弃了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批判客观主义,坚持主观主义;抗制社会防卫思想,奉行保护主义。在此立场之上严格遵循刑法个别化原则、相称原则和严格限制原则,并从微观上决定了少年刑法的本土化、特殊化和具体化。根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精神世界各国政府也先后成立了“少年法”“少年庭”等相关法律、机构以及针对青少年的司法程序,以专业化的司法体系和执法人员来处理少年司法问题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文明的差异对人权的影响尤深。??把人权的概念放到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改进它,使之得以同不同的文化与文明传统(而不仅仅是西方的传统)相谐和,并因此成为真正‘普遍’的权利”4。虽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但在具体的道德、文化、宗教传统中又有它相对的适用标准。正因为文化和传统上的差异,各国立法和3
4 《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手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xx年版,P41 夏勇:《人权与中国传统》,《公法》第一卷(夏勇编),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P200
司法实践中对最大利益原则适用的方式、程度以及适用的标准,也都应遵从各自地方的文化特色而有所不同。因此,注重“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本土化、具体化也是我国青少年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问题。
2.由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
报应刑理论:又称绝对理论(Absolute Theory),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人理常情,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以刑罚应之。刑罚是犯罪之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犯罪事实不仅为刑罚之条件,而且为刑罚之唯一原因。根据时代的变迁以及报应根据(为何报应)之本 源的不同,报应主义经历了三种理论形态:神意报应、道德报应、法律报应。5
教育刑理论:为现代派理论 ,它认为犯罪的原因来源于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当前国际社会已从报应刑过渡到教育刑 ,在走向崇奉社会防卫论的时代时 ,我们也应关切刑事政策、社会政策 ,力求最科学、最合理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历史进步的要求。6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的诞生,曾经被美国学者考德威尔(RobertG.Caldwell)赞誉为对待罪错少年(delinquent)和被忽视儿童(neglectedchildren)的革命 性进步,开创了法律、科学和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领域合作的新时代,它预示着所有罪犯,不管是少年和成人,都将通过科学和个案工作(casework)获得个别化的处遇,而不是通过刑法的方法来惩罚。将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引入并贯彻于少年司法的全过程,用以教育、矫正罪错少年,改变传统报应型刑事司法的机械与冷漠,正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19世纪以来,对于对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主义的反思,刑事实证学派力倡教育刑主义,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报应而是教育,主张以教育的方法着重于使犯罪人弃恶从善,防止其再犯罪。教育刑主义和报应刑主义相反,不把人看作是理性人而是看作经验人,是可以转化、改造教育的人。教育刑主义以人本主义作为哲学理论基点,把将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新人,看作是最高人道主义,这被认为是少年司法的基本思想7。19世纪以降儿童保护理念的兴起以及刑事实证学派在解释少5 张小虎 著:《社会科学》上海社会科学院20xx年第二期,《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6 李斯特 著:《刑法教科书》 7 甘雨沛 著:《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532页
年犯罪原因时对少年受害性与幼弱性的强调,使少年犯罪人是需要扶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观念深入人心。
通过司法过程中由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不仅可以使违法青少年同犯罪成年人区分开来,同时也可以使青少年得到充分的保护,既使其正确的认识由于自身一时冲动或无知而产生严重后果,有使其真正认识到如何正确成长,从而在根本上全面的实现青少年权益保护。
3.国家亲权理论
国家亲权(Parenspatriae)来自于拉丁语,其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parentofthecountry),传统的含义则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中引入国家亲权理念是指国家如少年的双亲一样,应为缺乏管教和缺乏寄托或依靠的少年谋福利,并应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义务。应以体现保护和矫正的衡平法的理念来代替刑罚,这就形成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化和
行为者(少年)与监督者双方关系的‘两罚’规定的理论基础之一。” 这是国家对待未成年人的最初刑事法理念。随着未成年人群体的增大以及未成人社会地位的提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这需要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的不断出现,尤其是对未成人犯罪,国家不能像有些父母溺爱自己的孩子一样包庇、纵容他们,而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改造、教育、挽救他们。8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发挥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范的特有作用。国家要对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规定明确的刑事责任,但是也要强调亲权内容的展现。如果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视同仁,那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但起不了积极的作用,反而会泯灭未成年人的人格、漠视人道主义和人们对待未成年人的关爱观念,以致损害他们的成长。而单纯追求治疗与教育作用,不对青少年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处置也无法全面涵括国家亲权思想。
由上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国家亲权实现的具体体现。当未成年人年触犯刑法,国家亲权就要适时地8SeeAdamGraycatandPeterGrabosky,eds.,TheCambridgeHandbookofAustraliancriminolog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2,p.213.
发挥作用,以合理的责任认定、适合的责任实现方式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最终树立起既有亲权思想又有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思想的更合理化的国家亲权理念,并以国家行为来呵护青少年的成长,保证青少年权益。
三、小结:
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已经历了斤百年的历史,但如何处理好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而这的关系是涉及到青少年司法成败与否的根本问题,而且如何合理的将青少年司法从社会普适法律中科学的分离开来也是青少年司法乃至青少年权益保护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通过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处理机构的设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不断的收集和积累第一手材料,并将在工作中的经验和先进处理方式转化为理论成果和行政准则乃至政策或法规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 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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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姚建龙 著:《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 姚建龙 著:《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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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纪东 著:《少年法概论》,台湾编译馆出版
9. 《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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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制与社会2009.7(中)《青少年司法的适用》
12. 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xx年版
13. 甘雨沛 著:《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14. 刘延东主编:《中国的青少年与青少年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年版
15. 曹漫之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1987 年版
16. 康树华、郭翔等编:《青少年法学参考资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17. 姚建龙 著:《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 20xx年版
第二篇:健全维护青少年权益机制
健全机制 维护青少年权益
一、广泛开展青少年普法行动。一是积极拓展普法宣教活动新领域。依托学校、社区、城市志愿服务站点等载体,坚持日常宣传与节点宣传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两法两办法”宣传活动,全面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爱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联合县法院、司法局、教育局等部门深入开展以“开展法制教育 创建平安校园”为主题的“法律进校园”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法制报告等形式引导青少年加强法律意识。20xx年x月x日,团县委、县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在勉县定军山中心开展了法制进校园活动,现场对李某等三名曾多次在定军山中学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审判,并通报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案情和审判结果,对广大在校生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随后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违法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的法制报告,他们结合在校学生的年龄特点、生理和心理特点、认知水平和行为习惯及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真分析归纳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现形式,并指明了青少年自我维权的方法、措施及途径。三是广泛开展复合型团队干部建设活动。坚持不懈的开展团队干部培训,以培养复合
型团队干部为目标,在培训中增设法律培训、心理辅导培训等内容,切实增强团队干部的工作能力,全县各基层团队干部,通过以团队活动形式,通过板报、墙报、标语宣传、校园小广播讲法等形式,向广大青少年宣传“两法两办法”。 还有学校还开办了家长学校,向学生家长讲授“两法两办法”,收到很好效果。勉县陕硬九年制学校与勉县110报警中心联合开展110法制学校,组织学生参观110报警中心,学习法律知识也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协调运作,提高青少年维权工作水平。青少年维权工作涉及面广,只有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协调动作,才能扎实有效推动维权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为了深入贯彻“两法两办法”,全面提高我县青少年维权工作水平,为青少年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团县委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迅速启动,认真总结本单位多年来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经验,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法院褒联法庭、县检察院诉讼科被表彰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县法院高潮人民法庭、县公安局武侯派出所被表彰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二是综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配合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文化局等9家勉县网络文化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县60多家登记注册的网吧从网吧证件是否齐全、有
效,是否滞留未成年人上网,是否超时经营,是否使用网络实名卡,是否按照监控摄像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协同公安局、文化局、教委、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音像出售网点、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厅等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促进校园周边环境秩序得到改善,维护了青少年合法权益。联合县禁毒办,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使青少年远离毒品。三是加强舆论监督,取得社会支持。
三、依托希望工程积极募集各类社会捐款,加强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的关注。深入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关爱留守儿童、爱心助成长”、“大手拉小手、爱心送温暖”、“献一份爱心、圆一个大学梦”等工作,密切关注弱势青少年群体、留守儿童、贫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青少年的成长成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畅通反映青少年利益诉求的渠道。扎实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简称面对面)活动,在活动中注重突出重点,抓好“听”和“说”两个关键环节,着力加强“听”和“说”的机制建设,深入广大普通青少年开展调查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座谈、“面对面”访谈等方式,了解掌握不同青少年群体的利益诉求,争取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组织渠道联系邀请代表、委员参加“面对面”活动,畅通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的渠道,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五、工作思考
1、青少年权益工作存在社会化动员不够充分的难点。过分依赖政府而忽视社会力量的参与,服务青年的组织主要以政府组织为主,对动员社会化机制启动的不够充分。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学校,寻求权益保护的途径也主要是家长、学校和司法机关,对于其他社会组织一是宣传影响力不够,二是服务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化动员整体机制和格局还没有形成。
2、服务青少年的体系有待加强。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多方面的综合保障。一方面是政府服务青少年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备,团县委虽然发挥了综合协调的部分作用,但是从青少年的权益工作的管理到服务仍存在工作的单一性和针对性,举办的活动类型虽然丰富,但是联合的部门、联动的机制发挥的还不够。另一方面,社会服务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综合体系没有形成,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志愿者协会服务青少年权益的工作有待进一步整合、形成总体合力。
3、服务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形式和手段有待丰富。虽然在近年来团县委的青少年权益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得到了广大青少年的肯定和认可。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未来走势,青少年们的态度较为乐观。但是大部分青少年仍处于“对自己的权益有些了解,但被侵权时一般不会采取行动维护或者是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阶段,因此,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可谓是任
重而道远。团县委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人员和工作力量还存在局限性,在服务青少年的手段和形势上不够丰富。全社会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注他们合法权益,不仅要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更要从青少年自身的需求出发,合理引导,因材施教。
青少年的基础性和未来性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少年强则国强,只有真正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才能创造出一个更有希望的未来世界;只有以改革发展的勇气,才能与时俱进地推进新时期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只有真正地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才能将工作做到青少年的心灵深处,赢得青少年的支持和拥护;也只有真正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权益维护工作,才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此外,当代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较大,扩大就业、优化成长环境等青少年合理的经济、文化需求尚得不到充分的满足,还需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成才环境,为把勉县建成陕西强县提供强大的青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