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其教育

时间:2024.5.4

漫谈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其教育

近十多年来,青少年犯罪明显呈直线上升趋势,涉案人员也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些无疑会给社会的安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反过来又给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打上了 “?”,并挑战现今的教育制度。

由此,要实现社会平安就难免得谈及——也根本无法回避——青少年的权益保障及教育问题。何况在当今这个注重“人权”,关注发展,提倡“法治”、“德治”的时代,作为社会进步的生力军、人类文明的未来的青少年,其合法权益及教育问题更应当是我们值得关注的焦点。

说到这儿,笔者不由想起了一个案例:在某中学附近的几个旅店里,几个十四、五岁的男生受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女生的指使和帮助,数次轮奸了同校的一个只有十四岁的女同学,其事由是那个女孩子品学兼优、人缘又好,还是学生干部,太招眼。

按常理说,对于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应该是无忧无虑、“少年不知愁滋味”的期间;从生理上说,这应当是个如花的季节、正当生长发育、茁壮成长的阶段。而正是这么一群本应天真无邪的孩子,却做出了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确切地说是触犯了国家的刑法条款。在我国刑法上,除了那个教唆、帮助犯罪的女孩儿外,其余的刚达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年满14周岁,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些花季少年的身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呢?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那个十三岁女孩子说:只是为了教训她(受害者)一下!其他的男孩子也如是说,还说他们是从影视、录像上学来的,当时只是感觉“好玩”而已。他们是“好玩”了,不过等待他们的将是刑法制裁或强制管教;而那个受害的女孩子则从此步入自我封闭、神经几近失常的生活。更令人感到痛惜的是:至始至终,受害女孩未将事情报告校方或是讲给家里,只是一味的忍让。 为什么受害当事人在受到如此残忍的伤害后不敢反抗,也不敢揭露他们呢?为什么我们的家长、学校在孩子的身心受到如此大的摧残后却不能及时发现他们的异常变化呢?为什么那些家旅店会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几个孩子开房间呢?为什么听到房间里有呼救声却无动于衷呢?这些问题又反映出了我们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教育过程中的什么问题呢?

震惊、痛惜之余,我们所面临的最迫切的事情就是:如何预防、制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如何真正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其合法权益中最主要的是要受教育权,如何完善目前的素质教育?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不太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上仍存在漏洞。虽然现在不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都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可这种素质教育却是偏重于技能的全面性、知识的广泛性和应用的灵活性,对于道德教育方面有点过于走形式化,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出现了“一手软、一手硬”的不平衡状况。虽然提高了孩子们步入社会后,工作上的竞争力和适应力,却易出现精神空虚,当他们想去寻找精神支柱时,就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思想所擒获,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或是自己走上不归路。上面那几个实施侵害行为的孩子不过是个特例,他们只以为这样 “既出了气,又好玩”,而置受害人的伤害和感受而不顾,置道德与法律而不顾,准确些说他们根本就是法盲。

第二,在进行素质教育的过程,对孩子的心理成长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心理素质教育开展不够,从而使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加强、巩固。上例中的那个受害的女孩子不敢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或是揭露,就是事情发生后便不知所措,心理素质达不到,从而继续事态的恶化。在这方面的案例比比皆是,如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件、从“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到安徽巨贪的尹西才案件,还有各高校里面屡屡传出的学生自杀事件等等。

第三,对青少年性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教育方式的不恰当,使青春期的孩子们对性充满好奇,一旦有机会看到网络上或者影视上的有关内容后,由于没有形成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便可能去模仿,甚至走上歧途。

第四,家庭教育的溃乏。现代家庭尤其是在城市中,大多是独生子女,孩子要么从小被四周的人呵护、溺爱,自理能力差,信赖性、攀比心、虚荣心自尊心都较强,不懂得尊重自己与他人;要么,或是家长忙于其它事务,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有的则交于长辈代管,或是感情生活不合甚至离异,使孩子的心理无形中受到伤害,心灵上产生阴影,妄自菲薄,自暴自弃,不求上进。

第五,普法力度的欠缺,导致青少年甚至公众的法律常识不足,维护自己、他人和国家权益的意识淡漠,对于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辨别不清,不然案例中那个男孩子不会在数次对受害人进行轮奸后,居然会说出“好玩”的话来。

最后,影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的管理力度不足,使它们倒是充分地利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有获取经济效益的可能,什么健康内容、什么危险时段(未成年人易看到的时段),尤其是近段,各电台不约而同地大肆地播放输入生日、姓名等发短信至ⅹⅹⅹ(台)测运势、命运、爱情之类的广告。而现在的孩子们对这些媒体信息接触的可能性比较大,次数也很频繁,再加上不能很好地分辨是非,所以受到的影响也不逊于家庭、学校的所施加的影响。

综上,提出几点不太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明确素质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及社会所提倡和需求的人才类型。从而针对青少年的独特的心理和生理特征,结合时代需要,对目前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进行深入、切实的改革,全面、充实素质教育的内容。如重新调整教育内容的比重,采用各种生动的形式加大道德教育的力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心理健康咨询、培训系列,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度健康的性教育。在教育的方式上,我认为最为有效地就是现身教育法或自身教育法。现身教育法是指教育者以其自身的经历对应受教育者进行相应教育;自身教育法就是指以受教育者中所出现的不良现象或优秀事迹对相似人群进行相关教育。另外,还需提高教职工自身的各方面素质,真正做到“为人师表”。

其次,号召公民注重家庭教育,配合学校的素质教育。不要只是一厢情愿地将教育孩子的责任推卸到校方,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教育孩子首先要“正其身”、“慎其言”,但绝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孩子身上,要在把握基本道德的原则下给孩子以独立思考的空间。

再次,加强对宣传媒体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打击。影视、网络不能只注重收视率、点击率,而要充分考虑其内容的负效应。有些不太适宜孩子成长的内容要尽可能地少出现,或是调整到孩子们不易看到的时间段或地点;广告不要随意地篡改成语、诗句,或是任意杜撰来误导孩子。虽然近几年政府在网吧的管理上很是严格,可青少年涉足黄网、毒网、暴力网站的机会仍有不少,这就需要加强各方面的配合。

笔者以为,教育孩子是全社会的首要事情,不论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媒体都应加强自身的言行,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灵活的教育,但不能是简单地强制性教育管理,而是要有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疏导其思想,要让他们知道“应该怎么去做”,更要让他们明白“为什么应该这样去做,而不是那样?”我相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培养出全面的人才,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青少年权益保护


论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未成年让人犯罪的比例和频率也不断增加,而如何对违法青少年施加合理的司法处理方式以保护青少年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使其继续堕落至社会的边缘,并以较完备的方式将其转化成为社会的建设者,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和法学界学者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归纳和理论推理,更加直观的、系统的展现各种青少年司法理论,希望能对我国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一定的帮助,从而更好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青少年权益 司法保护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少年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本文中的少年主要为年龄为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1

2.少年司法概念界定:

所谓少年司法,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方法等的总称。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2

二、少年司法理论基础: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两种法律意义上的主题都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儿童的范畴,19xx年《儿童权利宣言》的提出对青少年司法过程仍具有深远的影响,宣言提出:“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国际性指导原则,其后若干国际公约和地域性条约又多次重申该原则。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一规定显示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是处理一切儿童事务的准则,无论国家政府行为,还是私立组织的民间行为,只要对儿童产生影响,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抑或间接的,也不论这种影响是即时的还是未来的,均应以该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得以确认的重要里程碑,并指出了基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本质上的区别,有必要对普通刑法进行少年化变革,单独设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这也是由在刑事法领域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决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宏观上决定了少年刑法的立场和原则。3少年刑法的立场是放弃了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批判客观主义,坚持主观主义;抗制社会防卫思想,奉行保护主义。在此立场之上严格遵循刑法个别化原则、相称原则和严格限制原则,并从微观上决定了少年刑法的本土化、特殊化和具体化。根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精神世界各国政府也先后成立了“少年法”“少年庭”等相关法律、机构以及针对青少年的司法程序,以专业化的司法体系和执法人员来处理少年司法问题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文明的差异对人权的影响尤深。??把人权的概念放到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改进它,使之得以同不同的文化与文明传统(而不仅仅是西方的传统)相谐和,并因此成为真正‘普遍’的权利”4。虽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但在具体的道德、文化、宗教传统中又有它相对的适用标准。正因为文化和传统上的差异,各国立法和3

4 《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手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xx年版,P41 夏勇:《人权与中国传统》,《公法》第一卷(夏勇编),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P200

司法实践中对最大利益原则适用的方式、程度以及适用的标准,也都应遵从各自地方的文化特色而有所不同。因此,注重“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本土化、具体化也是我国青少年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问题。

2.由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

报应刑理论:又称绝对理论(Absolute Theory),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人理常情,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以刑罚应之。刑罚是犯罪之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犯罪事实不仅为刑罚之条件,而且为刑罚之唯一原因。根据时代的变迁以及报应根据(为何报应)之本 源的不同,报应主义经历了三种理论形态:神意报应、道德报应、法律报应。5

教育刑理论:为现代派理论 ,它认为犯罪的原因来源于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当前国际社会已从报应刑过渡到教育刑 ,在走向崇奉社会防卫论的时代时 ,我们也应关切刑事政策、社会政策 ,力求最科学、最合理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历史进步的要求。6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的诞生,曾经被美国学者考德威尔(RobertG.Caldwell)赞誉为对待罪错少年(delinquent)和被忽视儿童(neglectedchildren)的革命 性进步,开创了法律、科学和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领域合作的新时代,它预示着所有罪犯,不管是少年和成人,都将通过科学和个案工作(casework)获得个别化的处遇,而不是通过刑法的方法来惩罚。将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引入并贯彻于少年司法的全过程,用以教育、矫正罪错少年,改变传统报应型刑事司法的机械与冷漠,正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19世纪以来,对于对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主义的反思,刑事实证学派力倡教育刑主义,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报应而是教育,主张以教育的方法着重于使犯罪人弃恶从善,防止其再犯罪。教育刑主义和报应刑主义相反,不把人看作是理性人而是看作经验人,是可以转化、改造教育的人。教育刑主义以人本主义作为哲学理论基点,把将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新人,看作是最高人道主义,这被认为是少年司法的基本思想7。19世纪以降儿童保护理念的兴起以及刑事实证学派在解释少5 张小虎 著:《社会科学》上海社会科学院20xx年第二期,《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6 李斯特 著:《刑法教科书》 7 甘雨沛 著:《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532页

年犯罪原因时对少年受害性与幼弱性的强调,使少年犯罪人是需要扶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观念深入人心。

通过司法过程中由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不仅可以使违法青少年同犯罪成年人区分开来,同时也可以使青少年得到充分的保护,既使其正确的认识由于自身一时冲动或无知而产生严重后果,有使其真正认识到如何正确成长,从而在根本上全面的实现青少年权益保护。

3.国家亲权理论

国家亲权(Parenspatriae)来自于拉丁语,其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parentofthecountry),传统的含义则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中引入国家亲权理念是指国家如少年的双亲一样,应为缺乏管教和缺乏寄托或依靠的少年谋福利,并应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义务。应以体现保护和矫正的衡平法的理念来代替刑罚,这就形成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化和

行为者(少年)与监督者双方关系的‘两罚’规定的理论基础之一。” 这是国家对待未成年人的最初刑事法理念。随着未成年人群体的增大以及未成人社会地位的提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这需要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的不断出现,尤其是对未成人犯罪,国家不能像有些父母溺爱自己的孩子一样包庇、纵容他们,而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改造、教育、挽救他们。8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发挥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范的特有作用。国家要对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规定明确的刑事责任,但是也要强调亲权内容的展现。如果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视同仁,那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但起不了积极的作用,反而会泯灭未成年人的人格、漠视人道主义和人们对待未成年人的关爱观念,以致损害他们的成长。而单纯追求治疗与教育作用,不对青少年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处置也无法全面涵括国家亲权思想。

由上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国家亲权实现的具体体现。当未成年人年触犯刑法,国家亲权就要适时地8SeeAdamGraycatandPeterGrabosky,eds.,TheCambridgeHandbookofAustraliancriminolog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2,p.213.

发挥作用,以合理的责任认定、适合的责任实现方式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最终树立起既有亲权思想又有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思想的更合理化的国家亲权理念,并以国家行为来呵护青少年的成长,保证青少年权益。

三、小结:

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已经历了斤百年的历史,但如何处理好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而这的关系是涉及到青少年司法成败与否的根本问题,而且如何合理的将青少年司法从社会普适法律中科学的分离开来也是青少年司法乃至青少年权益保护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通过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处理机构的设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不断的收集和积累第一手材料,并将在工作中的经验和先进处理方式转化为理论成果和行政准则乃至政策或法规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 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xx年版

2. 姚建龙 著:《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 姚建龙 著:《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4. 郭静晃 著:《儿童福利》,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版

5. 日 泽登俊雄 编著:《世界诸国的少年法制》,成文堂 1998 年版

6. 美 彼得?斯坦等 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7. 法 孟德斯鸠 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8. 林纪东 著:《少年法概论》,台湾编译馆出版

9. 《未成年人保护法》

10 《Implementation Handbook for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1. 法制与社会2009.7(中)《青少年司法的适用》

12. 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xx年版

13. 甘雨沛 著:《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14. 刘延东主编:《中国的青少年与青少年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年版

15. 曹漫之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1987 年版

16. 康树华、郭翔等编:《青少年法学参考资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17. 姚建龙 著:《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 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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