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读《送法下乡》有感

读《送法下乡》有感

  初看书名“送法下乡”,仿佛是某行政单位所作的法制宣传材料。细看之下才发现,苏力先生所用的“送法下乡”一词,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而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苏力先生借“依法收贷案”,为我们说明了基层司法的“送法下乡”: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其运作,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必须采用炕上开庭、尊重村干部等方法。 

   在我看来,全书试图阐释的问题,正是由这一章引出:中国存在着广大而与城市不同的农村,究竟怎样的基层司法才是这个乡土社会所需要的?(由此看来,本书的副标题改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似乎更为恰当)总结起来,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应向何处去的问题。苏力先生一贯认为,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因而在本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是当下中国基层农村的现状,什么是解决基层农村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司法制度。 

   这时,我们不能不提及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两篇文章:《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由此出发,似乎可以窥探出苏力先生的研究进路。在这两篇文章中,费孝通先生认为,出于乡土社会的本质,文字对于其中的人是没太大用处的,因为“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人和人的接触发生了障碍,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乃是一个安定的熟人社会,面对面的交流即可满足所有的生活需要,而且效果往往还更好。人们既无需舍近求远地使用文字来进行交流,也无需通过文字来学习如何生活,因而不使用文字实属正常。最后的结论是,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生活的需要,也只有乡土社会发生了变化,文字才能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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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苏力《送法下乡》读后感

读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后有感

苏力在书中一直提倡“民间法律元”的建立,即“法治的本土资源论”。 其实正如其简介所言,这本书是一部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面,运用交叉学科知识(比如说社会学、统计学等等)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作品,它力求挖掘只有中国学者(由于其在自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同时又对一般司法制度具有理论意义问题,学术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是当前司法改革研究的参考书。

但是总的看下来,苏力提出不少问题,语言犀利老道,观点鲜明,独树一帜。在《送法下乡》一书中,我们没有发现苏力对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处置的技术性操作的分析,虽然该书的主题讨论了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会纠纷的技术和知识。所以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 苏力的法治道路理论就“搁”在法治路上了,就是说他还是只解决了一半问题,当然这一半的解决仍然有着前述重要的意义,至少为中国法治的“病象”开出一部分单子来,还可以破除人们的一些关于法治的迷信,但是他并未提出更高明更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建议现在学法的学者真的可以从政,这样他们立法(从“宪法”到“宪政”)总归要比那些对法律“七窍通了六窍(一窍不通)”所谓的政府官员要好得多吧。从宪法上来改变,是真正的治本而非治标了。

现在我来具体谈一下作者在书中的的观点,比如说“如何剥离法律中的道德、政治因素”这个问题,苏力说,“我分享这种理想,却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也就是说,“制度——人”的体系未见得就是仅仅对传统的辩护和维护,也可能是建设性的——特别是在中国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语境下,更可能是建设性的,而不是保守性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在中国的语境下阐释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制度——人”的理论逻辑体系,展现了道德、政治与法律一定程度的分离,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将道德或政治因素纳入到司法判决的考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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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送法下乡读后感

课程名称:法律社会学研究 教师姓名:易益典

田野调查: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式

——读苏力《送法下乡》

班级:0902 学号:091030056 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 姓名:杨建锋

一、 引言

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xx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经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无外乎正义、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问题。研究方法也只限于文本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此外也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运用。但此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身份的能力有限,只停留在一些资料、案例、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在这我想谈的却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所用的一种最务实的研究方法,大多数人称之为:田野调查。

二、 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

何为“田野调查”?纵观这本书,我所理解的田野调查就是,作者试图走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采用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等形式,通过经验判断和归纳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由这个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了: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第二,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能够受到人文空间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与人们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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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读苏力《送法下乡》有感

上学的时候读过苏力的《送法下乡》,当时有许多他的思想和内容不是非常理解。近日又再把《送法下乡》找出来读了读,结合之前在法院的工作经历,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对一些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

一、送法下乡的“法”指什么

苏力认为,在中国广大基层,送法下乡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但实际上,以我所在的密云为例(密云20个乡镇和街道,大部分乡镇都在山区),法院送法下乡的情况并不常见。据我所知,司法局的司法宣传也只是每年几个固定的日子才会有

二、到底为什么要送法下乡

苏力对“为什么送法下乡”的基本解释逻辑是:权力的力量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变的。权力的力量会随着空间(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的变化而减弱或加强。在他描写的收贷案中,地理空间的偏远(地理空间)和对于乡土社会来说的陌生化(人文空间),国家权力被弱化。因此,为了达到目的,国家权力运作要采取一定的策略。“送法下乡”就是国家为了重新建立权力的局部性支配关系的一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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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送法下乡读书报告

《送法下乡》读书报告

《送法下乡》看的第一本有关法律的书籍。这是一本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著作。但是,它没有用大量的晦涩难懂的专业理论或术语,不需要读者拥有深厚的法学知识。这本书他不是从人类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司法制度,而是强调其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强调法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相互支持和影响。

在第一编中,作者首先以依法收贷款案提出了“司法下乡”,同时也借此案例说明了基层,另外介绍了司法下乡的产生历史文化背景与现实意义,凸显了农村与法律规则的冲突。农村是国家权力的薄弱区,又因农村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不得不走迂回路线---送法下乡。下乡时一种国家权力试图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使之得真正实现的战略性选择。送法下乡也成功的把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联系了起来,以一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方式把国家的权利及其影响力带到了农村。

紧接着,作者对法院中的审判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了分析。在文中,并没有提出二者存在的好与坏,而是旨在指出法院的这两种职能在实践中的混淆。“没有实现职能分工,没有以法院对于其所在的社会的基本功能或宪法职能为中心今儿实现法院的诸多功能分工而剥离。”在这点上,作者并未否定法院附有大量行政事务要处理,而是要提高法院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要对二者进行职能分工。其次,作者从对调查访问中分析了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利与弊。其中也站在法官的角度,写到法官在很多地方的无可奈何,以及因此延伸出来的一些启示---我国缺少对法官的保护,缺少相应的法官制度。基层法院条件艰苦,资源紧缺,由于一些类似的现实性问题,作者要为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一个强有力地然而又是温和的辩护。但是,这种辩护首先并不意味着审判委员会是一个能解决中国的司法独立的和公正的所有问题的制度,更不是唯一的制度,而仅仅是强调它在目前中国社会条件下,特别在促进基层法中的相对合理性。

在第二编中,作者以司法知识以技术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地方性的司法知识,紧接着以个案为例,分析讨论了在中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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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乡土中国读后感

08文科实验班 杨美梅 20080W0218

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有感

费孝通先生的这本《乡土中国》在大一时就有所耳闻,当时还向同学借了,但是一直都没看,这次寒假也算是机缘巧合,在整理东西时被我翻了出来,于是便带回家通读了一遍,颇有些体会。

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对于这本书的评价,知道这本书是费先生先生在上世界四十年代后期,根据其在西南联合大学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经济学”一课的内容,整理汇编成册,发表于19xx年。此后多次再版,其内容依然没有过时,无论是专家学者,抑或是普通读者,都不吝赞扬,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好了,它已经带给我足够的诱惑,吸引着我对这本小册子发起进攻。我断断续续读了几个星期,总是不断回头去看:先生是怎么论述一个问题的!对于我这样一个来自农村的孩子来说,费先生所描述传统基层的乡土社会与我的生活环境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甚至可以说它将我的生活环境用简单而明了的文字抽象之后,再还给我。原来闲聊中以为是个例或是当做笑话的事情也有其必然性,生活中墨守成规的风俗、惯例也有深刻的成因,最重要的是它让我感受到:学术与生活在我的脑海里第一次这样紧密的联系起来。当我试图将不足百页的小册子整理一下,将它从内在逻辑上梳理一下,才发现原来如此困难,它包含了很多东西,顺着其中一点深入思考下去都可以有很多的收获。除去丛刊序文和后记,一共十三篇短文,总字数不过万余字。下面我将根据自己的阅读体会,谈谈这本书带给我的一些收获。

第一篇《乡土本色》相当于一个概述,为我们简单描述了乡土社会的种种,为我们重新认识了“乡土”的含义,土地将人们限制在一定地域,形成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个社会以基本的村子为单位,村子之间相互隔膜、孤立,村子中的人形成有机团结,进而形成熟人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生存并不困难,只需要严守上代人口口相传的经验。总之,它为我们描述出一个乡土社会的轮廓,也为读者更好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的差序格局等一系列新的概念奠定基础。第二篇和第三篇《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更像是为乡下人“平反”,逻辑的起点是有人说乡下人愚开始,继而那些人产生这样想法的原因是因为乡下人不识字,然后再追问,为什么乡下人不识字呢,然后论述文字对于乡土社会这样的熟人社会的意义,另一方面从文字作为一种意思传递方式,它的局限性,容易造成意思表示的误解,有时候不能准确全面的传情达意,且与乡土社会的不相符,相比较直接的接触时的语言而讲,实用性相差甚远,甚至连语言也不是最好的传递方式,共同生活经历形成的特殊语言、动作、表情才是更好的方式。在《再论文字下乡》中,又从文字下乡的时间阻隔来说,世代的阻隔仅仅需要口口相传就可以完成,因为不同时代的人在这个向泥土讨生活的社会中,面对的是同样的问题和遭遇,经验无需积累,只需保存,在这样的情景下,文字的用处自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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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无需法律的秩序读后感

无需法律的秩序读后感

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是法社会学中的一部杰作,文章从一个小的视角出发,从世界上一个小的地区出发,运用了实证方法,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多学科知识,横剖面和纵剖面的分析了加州的夏塔斯县的农区畜牧管理的管理规范的领域和内容,批判了科斯定理,并对法律中心主义的包括哈耶克、波斯纳、霍姆斯、马克思韦伯、庞德在内的过分强调法律的观点。提出了独特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理论,论证了非正式的规范在关系密切的社会群体中是怎么样的排斥了法律的进行,并很好的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下面是我对读完这本书后的几点感受和几点反思。

读后感受:

1.本文要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控制与非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

这实际上是也是法律之治与规范之治之间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有各自的治理范围,作者在文中所描述的夏塔斯县的生活实际上是处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法律的规则之治,当地生活的人们生活在密切的社区中,许多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非正式的规范来解决,如自助、组织的的调解等,如在译者序P11谈到当存在某些债权关系时,救济的顺序是(1)告知不轨者有这一非正式的债务,是这个不轨者能通过二外的支付方式来解决纠纷;(2)如果不轨者不支付就会传播真实,有关不轨者没有还债的坏话;(3) 物理上的扣押或毁坏一定数量的不轨者的财产。

因此作者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隐含的观点,两种治理方式可以并存,但是各自有自己的治理范围,应当是互不干涉,法律不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强行剥夺规范的治理方式。当非正式的规范不足以制约和解决非密切群体的矛盾是才会让法律出现。文中的夏塔斯县的居民

2.法律中心论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缺陷。

法律中心论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后来在霍姆斯的《利维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霍姆斯是这样说的“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利维坦的维持下,社会将会陷入无休止的斗争之中”。后来法社会学家埃利希和迪尔凯姆发展了功能主义的理论,法经济学家德姆盖茨和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以及自由学家哈耶克的理论都间接承认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绝对威信,把法律看做了维护权利和自由的法宝和最后底线。其实正如作者所证实那样,很多的社会区域是没有法律可言的,那里的人们并不需要法律,排斥法律甚至律师,他们在正式群体重生成的规则更加适合他们去治理社会。况且法律的形成也离不开这种规则的产生。过分强调法律的治理也许会造成人们的逆反心理,反而更加的排斥法律,当然这不见得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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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

1401 蔡畅

此书由北大著名教授苏力所著,主要分为三编。第一编主要是关注一些社会和法律的热点问题,诸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第二编是对现实的关注当然应当包括对自己所在的学科和学术活动的关注和反思,知道我们知识的界限。最后一编是读后感和读书笔记。

对于第一编中的几个主题,我个人是对婚姻制度这一方面比较有同感有共鸣。书中首先阐述了婚姻制度的由来是用来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来接近理想状态的两性关系——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其次,婚姻的成立,得以维系的不仅仅是性和爱情,还有一个家庭。由婚姻制度构建的一个家庭中,父母必须承担起更多养育责任,以这种生物关系分配养育责任相对来说比较方便并且很有效率。最后,对于离婚自由的利弊,一方面这种变化增加了个人选择,这符合市场经济,也符合经济学的原理,但需要国家就业养老福利制度的完备和健全做支撑。另一方面,离婚自由万不可理解为想离就离,在中国当下社会背景下,离异妇女的个人利益会受到不可考量的损失。不因如此,在我看来离婚自由若过于开放,不仅会对离异后处于弱势的一方受到伤害,对于孩子来说,因只由一方亲生父母抚养无法面面俱到,也在成长中造成了一些阴暗面,身心均会有负面影响,并且有可能形成持续性伤害影响其一生。因此婚姻制度的设置,要多方面考量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使制度更好的调整两性关系,保障人民利益。

另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问题,就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书中介绍道,许多人容易误解现在的中国农村,还是传统社会的农村生存模式,认为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仅仅需要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并且随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也正处于转型阶段,农村的人际关系也随之转变的更加复杂,纠纷类型更加脱离传统,司法需求也更高。其次,目前中国农村对中国司法改革和制度设计有特殊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要求。同时,当代中国农村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在纠纷解决中要注意缓和人际关系的必要。并且,由于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有一部分纠纷由于法律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农民的收入太高,阻碍了农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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