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后感

时间:2024.5.9

课程名称:法律社会学研究 教师姓名:易益典

田野调查: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式

——读苏力《送法下乡》

班级:0902 学号:091030056 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 姓名:杨建锋

一、 引言

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xx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经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无外乎正义、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问题。研究方法也只限于文本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此外也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运用。但此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身份的能力有限,只停留在一些资料、案例、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在这我想谈的却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所用的一种最务实的研究方法,大多数人称之为:田野调查。

二、 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

何为“田野调查”?纵观这本书,我所理解的田野调查就是,作者试图走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采用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等形式,通过经验判断和归纳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由这个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了: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第二,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能够受到人文空间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与人们一般的

想象不同。即权力关系是可能发生流变的。第三,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乡村中创造权威的战略性选择。虽然下乡本身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但是基于自身职权,下乡是必然的。此时需建立一种局部的、暂时的权力支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便是它实施权力的有效工具。第四,司法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的功能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作者自己在结语所说的那样,对于他的分析也让我有点儿吃惊。我以为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作者的“田野调查”方法才使得对司法下乡的分析表现出了一种全新的学术感受。在下乡收贷案中,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下乡的法官进行采访,或者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也没看相关的裁判文书。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作者跟随着法官一起,参与了这个执行案子的全过程,对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关联性思考。比如其对陪同下乡的民警,同村的村干部,甚至包括从北京来的作者本人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通过作者丰富的社会经验,从经验层面上对他们的作用进行了猜测也好,总结也好,总之作者的经验归纳让我们一下子就想通了是怎么一回事,引得了读者的共鸣。还比如其对权力流变的论述,也是从经验层面上进行的判断。这种判断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这往往容易被法学家所忽略。对于作者的此种研究方法,更明显的表现在了第三章“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个一般是研究宪法学、司法制度乃至法理学等公法学科都可以说上点事的题目。作者对法院审委会作用的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对法院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进行解剖,对域外司法制度的考察,对司法独立传统理论的借鉴。更值得读者注意的是,作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大量运用了其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的访谈作为研究出发点。并对于这种研究材料的可信度又专门地以“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进行了分析。如果说这样的一种进路体现了作者逻辑严密的话,那么,作者对自己运用经验主义方法研究问题的辩护可以用用心良苦来形容了。作者反对从现实生活中发现一些支持或强化自己已经有的经验、印象甚或是一个教条化的命题。在这里指的就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被一些学者理所当然的理解为违反司法独立精神,甚至宣传到一种处于教条化边缘的地步。作者试图通过对作为审委会成员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官的一些论述中,结合中国现实社会和目前的制度安排,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分析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之前研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文章所忽略掉的一个群体,即当事人群体。作者对法官的论述以及对法官论述的怀疑都是通过一般大众都具有的一些经验常识来分析的。比如,法官们对院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的辩护,比如普通法官对于审判委员会能够用做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的借口。这些结论都是文本分析和制度分析所得不出的结论。这些结论都是作者深入现实环境中挖掘出来,对研究审判委员会地

位和作用具有一种新的学术价值。我们法学家一直再说,应赋予被侵害者以抗辩的权力。然而,我们自己在研究当中,却常常将研究对象一帮子打死。苏力先生的这种田野式研究更像是代表了这些研究对象们进行了与传统观点的争辩。此种争辩却又不是无理的,保守的,而是贴近我们生活的,先验但却有着一定逻辑支撑的。

(一)“田野调查”所具有的学术意义

正如作者在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第四节“法律学术的意义”中所说的那样,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充斥着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纯粹法条主义研究,好点的就是借鉴了域外的一些资料。研究者们普遍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研究结论上升到一种具有先验性的普遍真理,一旦这种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不相符合时,他们往往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面对极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这样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给迅速发展的中国法制给予回应,法学研究处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底层。“田野调查”方式通过走进研究对象,倾听研究对象的辩解,分析非正式制度对研究对象的制约和影响,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研究对象所处的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环境,从而提供读者全面思考的素材。这种研究方式的价值就在于,深入实践,以实践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必将是考虑到现实社会环境而作出的。我相信,真正有价值的法学研究应当是来源于实践的,这样才有可能指导现实的变革。我们都说,制度的重塑和整合是一个过程,有待于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形成。我们又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脱离于实践,忽视了环境对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制度中人的影响。虽然其中承载着人类对于理想法治社会所有美好事务的期望,承载着当代中国法学家对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法制的向往,但是脱离实际,也就是未能对症下药;急于求成,也就是未能注重法制发展的规律。所以才产生了苏力那时代乃至这个时代,中国法学界所疑惑的一个事实,即国外的先进法制及法治理念为何在中国屡屡遭受挫折甚至是排斥。病理就在于此。显然,“田野调查”式的法学研究方法注重实践,善于用经验进行判断,思考那些在人们看来“无须思考的应然”。

在我看来,“田野式”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促使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理由在于,此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先期可供研究者翻阅参考的资料,也没有提供研究者何种研究框架。研究的素材来源于研究者的观察和思考,研究框架的建构来源于研究者思考问题的方向和程度。此种在经验层面上的实证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就所有的现实环境进行考察,反对基于先验性的结论刻意寻找支撑其论点的论据。这就要求研究者善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个人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入。法学研究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不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不会发现问题。

无论是作者在分析为什么是基层司法,法官对于审委会的评价有多少可信,还是在阐述为什么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注重纠纷解决,规则之治在这种环境下的地位以及现代化与规则的关系的理由中,他都不断的对自己前一部分的论述进行反思。一连串问题式的自问自答,都是基于前面实证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案件的细节,并用这些事例来印证其结论。

(二)“田野调查”的局限

苏力在运用“田野调查”实证研究方法上,招致了一些法学家的怀疑和批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部分学者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些缺陷。通过实证的研究运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一种综合命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知识,但同时也意味着是可证伪的。逻辑上看,通过归纳法得到的结论的确不像用演绎法推到出来的结论那样具有必然性。这个问题苏力自己在文中也有辩解。此外,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容易被普遍接受,并且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被认可。而作者通过“田野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对现实环境的研究,由于我国目前处在急剧变动的时期,一旦社会条件出现新的情况或法制有了新的发展,苏力先生的这些结论至少会部分不再那么符合现实。从这个角度看,“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时代局限性。

另外,基于这种方式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经验型成分太多,而具有理论性的分析欠缺,同时有可能偏离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并不仅仅是实践的理性,而应有着更高一层的追求。对于法学的研究应当体现的是对于最终追求的关怀。这种最终追求便是苏力先生所唾弃的大而空的诸如“正义”、“平等”,“人权”之类的词汇。纯粹的实证研究容易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潭,变成制度受益者的唇舌。“田野调查”得出的经验判断和结论,至少需要辅之以一种理论上的分析。这样的论述,其逻辑才会显得严密,论述也不会缺乏普遍性。经验层面的判断理应上升到理论上的创新。同时,我们还应警惕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恰恰偏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的法治,按照苏力先生的“地方性知识”来看,可能不具备普遍性。但是这些世界各国人们通过艰辛卓越的实践得出的目前来说是治理人类社会最好的工具,必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意义。“田野调查”重视实践,强调真理来自于实践。但却得不出能够指导实践更好发展的真理。如果一味简单的总结出实践中基层司法样态,但得出的结论却存在着反经典司法理论的嫌疑,其指导意义就会偏离法治原则。正如一位学者在评价《送法下乡》时说的,“倘若我们发现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我们如何在这样的逻辑上提炼一套关于规则的理论——因为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本来就不是遵守规则,而是利用规则。如果这样的

司法理论或者法学理论不是关于规则的,而是关于反规则或者潜规则的,那它还是司法理论或法学理论吗?”

最后,“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可能过于武断。苏力先生这本书研究的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但是其研究选取的地点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研究选取的事例也只是几个具体的事例,其访谈对象的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范围。通过对这些农村地区、事例和人物访谈进行研究,最后试图将从这些研究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到整个中国,恐怕这个结论是武断的。比如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中,作者在论述“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时,作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并不是基层法院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个湖北省也未必具有普遍意义。 1

三、 最后的最后

苏力先生在下到田野,运用自己从田野调查出来的研究资料时,始终坚持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强调具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反对大而空的“大词”。“田野调查”的方法在技术上要求能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和思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给被调查者不利后果或者获利的预期。在价值上要求价值无涉,也就是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地考察我所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我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判,尽可能的公道。”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不能十全十美的局限。但苏力先生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时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和过程以及其思考方式或许更值得当代法学研究者关注和学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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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载《社会学研究》20xx年第2期。 唐志容、苏治:《走进“田野”太阳每天都是新的——读苏力<送法下乡>》,载《法治时代》20xx年第10期。


第二篇:送法下乡读本


高县“五五普”法“送法下乡”宣传资料 农民法律知识简易读本

高县司法局 编印

二OO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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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工维权法律知识

二、信访法律知识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知识

四、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

五、婚姻法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七、工地管理法

八、农村土地承包法

九、森林法

十、村民自治法

十一、法律服务联系方式

2 目

一、民工维权法律知识

1、农民进城务工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通常应是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公民。(2)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能力。因为城市需要的不仅仅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者,需要更多的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劳动者。因此,具备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有助于农民进城就业。(3)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即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4)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条件。

2、农民工为什么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劳动合同订立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样,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劳动者也要依据劳动合同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平等的法律地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落实,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择业。因此,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被解除后,农民工如何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1)经劳动合同当 3

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本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农民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用人单位的哪些损失?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 4

劳动者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5、用人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工资按月及时支付,主要是考虑工资制度和社会习惯,只有按月持续的支付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

为了保障工资及时支付,有关法律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支付或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首先支付。否则,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

6、建筑单位或发包方将工程款付给了包工头,而包工头却不向劳动 5

者支付工资,怎么办?

包工头作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这种劳动关系主体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包工头聘用劳动者从事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作业,劳动者为其提供了劳动,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建筑单位或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雇佣关系。对于建筑单位或发包方将工程款付给了包工头,而包工头不向劳动者支付或逃跑躲避的,依据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建筑单位或发包方与包工头对劳动者应负连带责任。

7、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有以下特点:⑴劳动争议的主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者。⑵劳动争议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⑶劳动争议的内容应是劳动争议的主体之间发生的因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比如工资纠纷、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等。⑷劳动争议的客体即劳动争议所指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提出的异议。

8、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 6

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怎样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是依法在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组织。

依照《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仲裁活动;担任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主持调解诉外纠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协助办理公证、办理见证等。

选择基层法律服务所,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司法行政机构颁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并经当年年检注册;选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要求其出示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并经汪年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委托人应当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付款后,索要基层法律服务所加盖公章的合同和正规#5@p。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私自收案收费、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收费不办案、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等违法乱纪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收集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

10、怎样通过办理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办理公证证明的机构。它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性、合法性,进 7

行证明的活动。

(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以下法律行为:

1、合同《契约》、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3、资产的继承、赠与、侵害和转让;

4、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5、接受、放弃民事权利的声明;

6、拍卖、招标、投标等竞争行为等等。

(二)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1、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2、民事行为能力;

3、亲属关系;

4、身份、学历、经历;

5、出生、生存、死亡、健康和居住情况;

6、婚姻状况;

7、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等。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有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女、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8

公证书自发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对公证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证处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当事人对该本级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怎样通过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代理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当事人聘请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双方协商约定的数额向当事人统一收费。若发现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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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法律知识

1、什么是信访?

国务院《信访条例》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人对什么单位或者什么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注意什么?

所谓走访,是指信访人直接到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为了既保障信访人信访权利,又不影响有权处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信访条例》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作出了一些义务性规定:⑴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⑵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⑶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除了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外,可否采用口头形式提出?

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但为了切实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人也可能采用电话、到有关机关当面的说等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出意见、投诉请求四类信访类型中,只有提出投诉请求才可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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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且有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如果信访人聚众拦截公务用车,造成交通堵塞,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损害了国家正常的公路交通运输秩序,给其他公民的正常运输活动带来了不便;如果信访人到行政机关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要求工作人员解决其信访事项,就扰乱了该行政机关正常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秩序,也影响了其他信访人的下黉信访活动。因此,信访人必须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方式行使其信访权,做到文明信访、合法信访,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这才是使其信访事项得到及时解决的正确途径。

6、《信访条例》明确禁止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采取哪些行为?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禁止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采取下列六类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知识

1、什么是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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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3、当事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⑴获得告知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时,当事人应被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等有关事项的权利。⑵陈述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有权就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进行陈述。⑶申辩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进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⑷拒绝不当罚款权。罚款是一种应用最广泛的处罚形式。公安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符合当场处罚的规定,并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这种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⑸请求听证权。公安机关作出特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罚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⑹申请回避权。被处罚人有申请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的权利。⑺委托代理权。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在参加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过程,可以自己参加听证、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⑻ 12

申请复议权。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⑼提起诉讼权。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后,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的申诉复查决定的,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⑽请求赔偿权。公安机关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治安管理处罚,而使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损害赔偿。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二是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三是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它是公安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6、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3

7、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如何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特效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该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由首要分子策划、煽动,进行扰乱活动,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围观的行为。“首要分子”,即在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发挥纠集、组织、指挥等重要作用的行为人。

8、什么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如何处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该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什么是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如何处罚?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尚未构成犯罪 14

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该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0、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有其他寻衅事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1、什么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如何处罚?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是指组织、教唆胁迫、诈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2、什么是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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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是指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3、什么是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如何处罚?

强迫他人劳动行为,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4、什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如何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概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他人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侵入分人住宅行为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害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16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如何处罚?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是指采用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6、什么是故意伤害他人行为,如何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是指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7、什么是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如何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行为,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尚未构成犯罪,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 17

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8、什么是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如何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9、什么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如何处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9、什么是故意损毁公私们物行为,如何处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物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什么是妨害公务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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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1、什么是出租房屋给无身份证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行为,如何处罚?

出租房屋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行为,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出租房屋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行为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2、什么是出租房屋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如何处罚?

出租房屋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3、什么是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如何处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是指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9

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于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4、什么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如何处罚?

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是指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员的同意,私自开动他人的机动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5、什么是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26、什么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如何处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是指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饲养动物,违反规定或者对动物疏于管理而影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20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7、什么是驱使动物侵害他人行为,如何处罚?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是指怂恿、煽动、驱赶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民事、行政案件;

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⑵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⑹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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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⑵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⑷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⑸被告人有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3、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⑴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⑵农村人均家庭年收入低于625元的;⑶进城务工人员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⑷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或农村“五”保护视为经济困难的公民。⑸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4、符合条件的公民向什么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⑴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相关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⑵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相关义务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⑶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向被请求人(被告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⑷刑事案件的法律 22

援助,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申请由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5、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⑵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⑶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并支持其请求的案件材料;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

6、申请人未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姑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日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7、什么是司法鉴定?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由谁主管?

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司法局主管本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9、司法鉴定人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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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⑴应当具备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⑵应当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并经年检注册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⑶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

10、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⑴必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⑵必须持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物价管理部门办理司法鉴定收费许可证;⑶必须使用税务#5@p并依法纳税。

11、对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或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公、检、法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吗?

公、检、法内设的技术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其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经费由财政保障,所以,不能面向社会进行有偿司法鉴定活动,即不能收费。

13、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四川省物价局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按照宜宾市物价局依据省定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婚 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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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哪些?

有重婚、通奸和姘居。对有通奸或者姘居者的法律制裁,主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的。

2、什么样的婚姻无效?

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⑷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结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⑴必须有结婚当事人双方同意;⑵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4、哪些属于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等。

5、哪些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⑴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⑵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⑶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6、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 25

女不能成为其主体。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

7、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⑴工资、奖金;⑵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⑶知识产权的收益;⑷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⑸其他应当归其同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8、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是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子女对父母应尽什么义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10、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应当带什么证件和证明?

⑴户口证明;⑵居民身份证;⑶离婚协议书;⑷结婚证。

11、离婚后,无房居住的一方可否在有房一方的房内居住?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酌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2、什么是重婚?

重婚,一般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 26

生活的违法行为,一人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重婚有法律上重杂货铺和事实上重婚之分。法律上重婚是指有合法婚姻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同时存在两个法律上的婚姻。事实上重婚是指有合法婚姻的人未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3、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后,可否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由再生育;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4、如何申办《生育证》?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提出申请后,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查(0审查期限为30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审批期限为60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

5、怎样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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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按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违法生育者只要有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基数计征。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

6、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年龄在18周岁于49周岁之间离开户籍所在地,异议从事务工、经商活动30日以上者,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提交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交或拒不交验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三结合”的内容是什么?

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8、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土地管理法

1、我国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积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28

行为。

2、农村村民用地如何报批用地手续?

《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保护。

5、怎样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29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农村村民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向#b@2机关提供如下资料: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⑵《居民建房用地申报表》、《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⑶到当地国土所领填《土地登记申请书》并交纳规费。

8、农村村民房屋转让给本组村民的应如何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农村村民在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时应向#b@2机关提供资料如下:⑴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⑵该宗土地证原件;⑶房地产转让协议原件;⑷房产证、契证复印件,并交纳规费。

八、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什么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协商解决、调解解决、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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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成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7、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9、农村土地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31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九、森 林 法

1、林权是如何确认的?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 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林农的权益有法律保障吗?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公民有植树造林的义务吗?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4、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用材林、经济林、新炭林及林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也可以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变非林地。

5、林权争议由哪些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6、林木“谁造谁有“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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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有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各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和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7、采伐林木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吗?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8、木材运输有何规定?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9、滥伐森林或林木,承担什么责任?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站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育林费征收有法律依据吗?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是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之一。对木材育林费的征收,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制定的轻重(1988)222号文件规定“木材经营者应按照木材收购价的15%和10%或者销售价的12%和8%向当地林业出售部门缴纳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 33

十、村民自治法

1、什么是村同自治?

村民自治属于农村居民以村为自治区域的、实行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自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2、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就是由农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

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法律的规定中,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组织,这种组织的性质是村民自治。这种自治组织不是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也不是实行民族自治的组织形式,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

4、哪些事项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⑴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与罢免;⑶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开;⑷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评议;⑸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⑹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⑺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⑻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 34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样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6、什么是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为什么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选民本人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即由选民本人直接选举本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选民自己的意志。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广大村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普遍、平等、无记民投票的前提下,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7、能否指定、委派、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8、哪些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涉及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建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此外,每年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审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 35

整等事项,也都要提交村民会议修改决定。

9、什么是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委员会为了在广大农村村民中推行村民自治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村民会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涉及本村民俗、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秩序、遵纪守法和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规定,它是村民自治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内容一般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

10、什么是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委员会为了在广大农村村民中直接推行村民自治活动,由村民会议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规章,它是村民自治规章制度体系中层次最高、内容最全、结构最完整的规章,被称为农村的“小宪法”。村民自治章程面向村中所有事务,规范村中的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如组织建设、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

11、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哪些程序?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主要有六个程序:⑴要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⑵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申辩意见;⑷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⑸罢免要求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⑹罢免要求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36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1、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享有: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⑸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向谁要求赔偿?

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谁要求赔偿?

37

根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租赁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消费者协会应履行哪些职能?

应履行下列职能: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6、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有明确的被诉方;⑵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哪些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⑴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⑵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⑶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⑷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38

⑸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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