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担保协议书是怎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交通银行_____分行: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年___月_ 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
第二篇:最新反担保协议书
引导语: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最新反担保协议书范文,欢迎阅读与对参考!
最新反担保协议书
合同编号:(20 )年(保)字第(157)号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抵押人):xx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反担保人、抵押人):1、xxx 2、xxx
乙方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由甲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乙、丙方自愿提供反担保,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在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借款,乙方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00元,借款合同号:承县农信保借字[2010]第 号 ,用途:流动资金 ,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第二条 乙方必须按申请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挪作他用,保证按借款期限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丙方自愿以个人、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乙方自愿以机器设备4台(套)价值891万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费用自行承担。主要抵押物见《反担保抵押财产清单》(附后,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五条 乙方、丙方保证上述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赠予、转移、出售、出借、出租、再抵押等有损甲方实现债权的行为,如存在上述问题属诈骗行为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赠予、转移、出售、出借、出租、再抵押等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七条 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在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保险单证交甲方保管。
第八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要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性,如有减少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价值相当的抵押物。
第九条 《反担保抵押财产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置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债权构成限制。
第十条 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担保额日1‰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丙方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借款本息、违约金、甲方的代偿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诉讼相关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等。乙方一旦违约,丙方立即履行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甲方交纳如下担保费用,一次性付清,提前履约的不退还,担保费计36,000.00元。
第十三条 乙方落实反担保措施后,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给甲方保管,并付清第十二条费用,由甲方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方能到贷款行支取贷款。
第十四条 乙方、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乙方、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