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时间:2024.4.13

          

三亚中铁子悦薹项目

 1#地块精装修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SYZTZYT- 07  

招标人: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二O##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四章 招标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第七章   评标办法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条 工程说明

1.1   工程名称:三亚中铁•子悦薹项目精装修工程

1.2   工程地点:三亚市三亚市迎宾路165号

1.3   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262668.57m2,招标范围建筑面积:21243.84m2

1.4   建筑设计单位:深圳方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精装设计单位: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1.5   总包单位: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   监理单位: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7   设计图纸状态:详见施工图纸

第二条 招标人

招 标 人: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三亚市河东路284号阳光大厦3楼

邮政编码:572000

联 系 人:陈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

第三条 资金来源:自筹

第四条 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须已通过资格预审。

第五条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招标方式

本工程的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范围

投标人需完成招标图纸所示范围的所有工作、材料的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验收、完工清理等相关工作直至交付业主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装饰工程:招标图纸中1#地块楼座的全部精装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天棚工程、地面工程、墙面工程、门窗工程、涂料工程等。

2、电气工程:招标图纸中所示全部内容,应包括装修配套电气末端设施,包括开关面板、插座、排气扇、灯具(不包含台灯)等。

3、给排水工程:招标图纸中所示全部内容,应包括装修配套给排水末端设施,包括卫生器具及附件等。

4、发包人直接指定的专业施工项目,如木地板、木门、橱柜、衣柜等。

第八条 合同形式

本次招标工程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第九条 工程质量标准

9.1   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9.2   特别说明:本次招标工程质量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行业或企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行业、企业的标准执行。

9.3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第十条 工期及进度要求

10.1   20##年5月1日开工, 20##年11月30日竣工。

10.2   实际开工日期应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10.3   开工日期是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并开始施工的日期,材料设备的购置及精装修开工准备时间自行考虑安排。中标人须根据自身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经验考虑完成上述工作的时间。

10.4  统一服从总包单位的进度与安排。

10.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编制详细的工程阶段进度计划表。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四章 招标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1.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招标人,以便及时纠正上述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其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交,或其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2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中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并承担因其泄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招标文件所附的图纸仅用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之目的,投标人不得将其用于其它目的,也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的任何部分有疑问,应于20##年03月27日16时00分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在20##年03月29日前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澄清(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1小时内,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其已经收到上述文件。

12.2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现场答疑会的形式进行解释,答疑会议的时间及地点以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12.3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可按招标人在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现场答疑会。

12.4   召开现场答疑会旨在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该阶段提出的与本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问题。

12.5   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文件和补充修改文件将在答疑会后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做出。

13.2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若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1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充文件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如有必要,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

第十四条  踏勘现场

14.1   投标人须自行全面勘察工程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并须对可能对招标事宜构成影响的情况如:

        ①施工现场的条件及状况

        ②气候条件

        ③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④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以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及其它一切有关事项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在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1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4.3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为其现场勘察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

14.4   如果投标人中标而成为本工程承包人,则

(1)承包人须遵照当地政府所订立的交通规则及限制,并缴交所需费用及申请所需准许证。承包人还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有关本工程的施工用地,承包人应参阅有关图纸及了解现场情况以安排本身的需要;招标人不会另外或额外提供承包人有关施工所需用地,而承包人须自行安排有关的场地包括在场外租用其它地区,所需要一切有关的费用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上或时间上的索赔,不被接纳。

(3)任何因忽视工地情况而引致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要求将不获批准。

(4)遵守总包单位的施工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14.5   投标人承担其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第十六条  组成投标文件的内容(分册装订)

16.1   经济标文件(第一分册)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b.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c.投标报价汇总表

d.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e.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f.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g.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h.材料暂估价明细表

i.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j.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

k.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6.2   商务标文件(第二分册)

a.  企业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ISO9000质量、环境、安全体系认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b.  承诺函

投标人承诺:质量合格,并达到海南省“绿岛杯”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创优措施;

项目经理全职在本工程现场工作的措施和承诺;

保修期内的服务计划和保修期后的服务计划;

项目班子的配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项目经理简历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c.其它资料文件。

16.3   技术标文件(第三分册)

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及进度保证措施

(2)    劳动力、机具、材料、构件的调配计划

(3)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    施工工序及关键部位施工技术措施

(5)    主要加工制作和施工用机械配置

(6)    施工技术方案;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

(7)    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8)    工程管理体系及现场组织机构

(9)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0)  防扬尘污染措施

(11)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计划和措施;与其他协作单位的配合措施(土建、安装等)

(12)  其他。

16.4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严格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单价明细表及汇总表格式。若投标人认为必要,可以按同样格式自行扩展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表格,加入必要内容。

16.5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投标人已经认真研究招标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了招标人的澄清及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投标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16.6    应当认为,投标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列示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的体现和覆盖了:

        a .投标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b .为本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 .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 .为了符合本须知第17条要求而应包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

e .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价格

17.1   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进行计价。

17.2   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7.2.1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和施工图纸。

17.2.2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相关文件执行;工程量由招标人给出,如认为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项目不全或工程量需要调整,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待招标人澄清后进行确认。确认后的工程量被视为涵盖按时合格完成本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工程量,投标人一旦中标,施工图在设计单位确认过程中,如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投标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中标总价相应调整)。除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不再作变更外任何调整。包括工程量计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项、漏项、计算错误及施工图局部调整的一切风险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2.3 本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艺标准、施工工艺、材料选择及材料性能要求;

17.2.4 现场施工条件、实际情况及未定因素的风险;

17.2.5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7.3   投标报价说明

17.3.1 投标价格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7.3.2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价格须包括完成本须知第10条所述工期内完成本须知,第七条所说明的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和为完成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的内容而可能成为所需的所有的工作而涉及到的费用之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检验试验费、管理费、深化设计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全部费用。

17.3.3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7.3.4 投标人所编写的投标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因所有由于燃料、电费、运输费、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工资、地方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物价涨跌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投标人应考虑本工程施工图纸可能未注明的细部做法费用。

17.4   投标报价要求

17.4.1 本次招标提供的招标图纸为三亚中铁•子悦薹项目的精装修设计图纸。投标人应考虑中标后精装修方案可能应本项目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局部修正和调整(技术和安全等方面)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材料颜色及图样调整而可能导致的费用变化风险。

17.4.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考虑与其他专业相接部位的处理方案所发生的费用。

17.4.3 投标价格应考虑与空调等相关专业的配合费用。

17.4.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考虑挂件设计、加工、制作与安装费用。

17.4.5 招标人提供以下现场条件和服务: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现场条件和服务仅限于以下内容:

(1) 招标人仅向中标人提供水源、电源接驳点(位置详见招标提供的现场平面布置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接驳点至中标人使用终端所需的管、线(缆)、箱、元器件以及相关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自备并安拆维护。

(2) 招标人提供必要的一间临时用房作为办公室、提供现场现有并可以利用的库房、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及现场硬化道路(招标人规划的道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公室、库房内的一切设备、设施、用品和用具均由中标人自备、维护和维修。用后及时清理整洁;现场材料堆放场地根据使用需要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地面处理、相关围护搭设,用后拆除清理并承担费用。

总包单位负责提供现有并可以利用的工程正式电梯、施工外挂电梯、工作平台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投标人报价中不考虑垂直运输设备费用。

(3) 以上所列条件除特殊说明外,其他一切现场条件和服务期限仅限于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合同工期内,由于中标人原因,需要招标人延长提供现场条件和服务期限,均按发生情况由中标人向招标人另行支付费用。

(4) 除本条款所述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服务外,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为本工程施工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项目费用。

17.4.6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按照三亚市有关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消防等管理要求需由投标人采取相应措施的费用。

17.4.7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自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水源、电源处接驳至投标人自身施工地点的费用,并承担所发生的水电费用,按表计量。

17.4.8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施工现场内投标人完工后的清理、清洁的费用。

17.4.9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投标人自身施工垃圾的现场清理并运至场内总包指定地点的费用。

17.4.10           投标报价应考虑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及其他可能对施工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变化风险。

17.4.11           投标报价中所选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供应商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该等材料应单独列表说明并提供投标用样品(具体送达地点另行通知)。

17.4.12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有关本工程的施工用地,分包人应参阅有关图纸及了解现场情况以安排本身的需要;招标人不会另外或额外提供分包人有关施工所需用地,一切有关的费用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上或时间上的索赔,不被接纳。

17.5   对变更及洽商的结算

17.5.1 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除招标文件中另有条款约定外,合同价款只对因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进行调整。

17.5.2 在施工中,如果依招标人的要求而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单份设计变更或单份洽商的单个清单子目造价(工程量×单价)的增减超过2500元(不含2500元)时,经总包、监理、业主共同确认,调整价款;其单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造价(工程量×单价)的增减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时,只做工艺技术调整或施工修改,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17.5.3 当发生设计变更且按17.5.1、17.5.2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时,将采用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的相应单价乘以经总包、监理、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来计算其变更价款;如无相应的价款,但有近似单价,将采用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的填报的近似单价乘以经总包、监理、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来计算其变更价款;如无相应的或近似单价,则由投标人按第二章合同约定组价原则提出新的单价经总包、监理、发包人审核批准其调整价款。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18.1   所有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如发现虚假,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6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9.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十条  投标保证金

20.1   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3天向招标人交付1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的形式交付。招标人收到保证金后,向投标人开具收款收据,投标人将收据复印件装入商务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核验,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帐户名称: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营业部

帐号:21-751001040025610

20.2   按本须知第14条,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话,则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20.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文件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或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而予以拒绝。

20.4   投标人未中标,招标人将在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14天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0.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后,予以无息退还。

20.6   如有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 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21.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

2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1.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暗标部分除外)。

21.4   除投标人对经济标和商务标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暗标部分除外)。

21.5   如果投标人在报送投标书后发现错误,可书面指出该项错误,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修订本。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修订本。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2.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三部分应分册装订,使用A4纸在左侧胶装成书本式,其中方案设计图纸可采用A3规格纸张,但装订时应折叠成A4尺寸与文件一起装订。投标书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各一枚。投标人自行制作投标文件密封袋及封条。

22.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22.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商务标部分一正三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经济标部分一正三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技术标部分一正三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22.2.2 投标文件要密封完好,封口处用密封条进行密封,在每个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各两枚。密封袋上均应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

(2)20##年04月08日10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3)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投标须知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2.3   提醒投标人注意:

        技术标为“暗标”,封面为A4空白纸,不得打印页码,标题字号为宋体三号字,标书内容为宋体小四号字,不得对规定的字号进行任何的加粗、斜体、水印等任何修饰,不得出现与本企业有关的标识、名称等内容。正本为备查件,不与评委见面,其封面、内容可标识本企业的名称、并要求打印页码。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和业绩证明内容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分开装订。所有正、副本的内容应当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

(1)全文采用MICROSOFT-WORD打印;

(2)纸张:A4白色复印纸(70g);

(3)字体:宋体;

(4)字形:常规;

(5)字号:(a)标题:三号(b)正文:小四;(c)图表中文字可根据版面自行确定;

(6)行距:固定值22磅;

(7)页边距:上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装订线为左侧1厘米;

(8)除图表外,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9) 不允许设页眉,页脚中只有设置在居中位置的连续编号的阿拉伯数字页码,大小为5号字,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

(10)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在全册的最后,页码的编制位于A3版面居中位置;

(11)各章之间须分页编排,且不用加隔页纸;

(12)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22.4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为打印文本,商务标正、副本;经济标的正、副本;施工组织设计正本封皮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另外提供单独密封电子版一套(含所有图纸dwg格式)。

22.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2.6  特别提示: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书”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另外再由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随身携带一份,在开标时提交招标人,同时核验投标保证金收据。

第二十三条     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

投标地点:三亚市河东路284号阳光大厦三楼

投标截止时间:20##年04月08日上午10时00分

第二十四条  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本须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形式的确认。

25.2   除符合下款规定的情况外,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文件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外还应在密封袋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5.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5.2.2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六条  开标

26.1   招标人将于20##年04月08日10时30分在三亚市河东路284号阳光大厦三楼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法定代表人参加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6.2   开标程序

26.2.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6.2.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6.2.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2.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6.2.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3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l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l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6.3.1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第二十七条  评标及评标过程保密

27.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3   评标过程的保密

27.3.1  开标后,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3.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

        开标后,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包括工程量清单,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中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核

29.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未在第26.3条规定之列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

29.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三十条  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以前,投标人已经认真研究招标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招标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投标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书中。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投标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投标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列示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a.投标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b.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为了符合第十七条要求而应包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

e.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2.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2)  当标出的单价或费率与工程量的乘积不等于合价时,以标出的单价或费率为准,并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投标文件总价时,以投标文件的总价为准,修改相应项目的合价与单价。

32.2    投标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对其投标报价合理的算术性修正,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的修正结果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任何对投标报价的修正都不得改变投标总价。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二十九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3.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33.4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

33.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按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的权力

35.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5.2   所有的投标文件,无论是否中标,招标人均不退还。

35.3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任何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

36.1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告之其投标文件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给出招标人对投标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文件中称为“合同价款”)。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6.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6.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签署

37.1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将作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单位签订合同。

37.2   分包合同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印章后立即生效,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的除外。

第 二 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三亚中铁子悦薹项目 1 地块     号楼     单元精装修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三亚市迎宾路165号

分包人需完成招标图纸所示范围的所有工作,分包人负责自行实施 1 地块 ** 楼 ** 单元**层住宅及公共电梯间区域的精装修施工,具体要求以室内装修设计图及技术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天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吊顶基底、吊顶面层(纸面石膏板面层、硅钙板面层、金属吊顶板面层、木质装饰面板面层、石膏线装修)、风口安装、洞口处理等;

2、地面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基层、地面面层(石材地面、砖地面、实木地板地面、复合地板地面)、踢脚等;

3、墙面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轻钢龙骨隔断墙、墙面面层(玻璃马赛克墙面、木装饰墙面、墙纸墙面、软包墙面、金属面板墙面、玻璃墙面、块料墙面)、木制装饰线等;

4、门窗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窗帘盒(含窗帘盒、窗帘轨、及窗帘)、窗台板等;

5、涂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涂料基底、涂料面层(包含水性涂料、溶剂涂料、美术涂饰等粉刷)等;

6、设备安装工程:强电工程二次布线及灯具、开关面板安装;给排水局部二次改管的施工,接口处八字阀安装,所有洁具安装;暖通检修口的留设;

7、包括局部深化设计、材料、产品的供应、加工制作、运输、堆放保管、现场协调、安装、塞缝、周边防水处理、现场配合、验收、成品保护、竣工档案资料汇编整理、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等。

二、分包合同价款:本次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除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调整的价款除外)应视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并包括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对其投标书报价做出其他补偿。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二、 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开工日期是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并开始施工的日期,不包括材料设备的购置及精装修开工准备时间。中标人须根据自身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经验考虑并安排完成上述工作的时间。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三、 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质量等级合格

本分包工程质量奖项:海南省绿岛杯

四、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分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现场管理要求,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  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在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中的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并经承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配套说明和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由分包人设计并经设计单位盖章签认和承包人确认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分包人按要求自费准备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加工、制作和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加工、制作和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和设计单位盖章签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在经承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分包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并且还需得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单位盖章签认。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应当认为分包人已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分包人不得因对总包合同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或补偿要求。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要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时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采取措施并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过失责任造成的罚款。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的价款,但同时分包人必须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工程的加工、制作和现场安装的劳务作业必须由分包人自有固定的专业队伍实施

12.3分包人应对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72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请示后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72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顺延;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

(5)不可抗力的原因;

(6)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核后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反馈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和/或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复后,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国家和三亚市现行验收评定标准以及总包合同相应条款中较严格一级的等级标准执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承包人并给承包人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不少于24小时),然后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约定的程序履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因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未能通过,则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含分包工程地点以外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场所)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区域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并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审核上报发包人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最终须通过发包人的审核确认。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审核并上报工程师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但承包人审核的结果不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审核的结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按发包人的确认和拨付情况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拨款满足分包工程的前提下,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

(1)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进行变更合同价款;

(2)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采用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进行变更合同价款;

(3)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上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按发包人审定确认的费率或价格进行变更合同价款。

22.4分包工程变更签署前,分包人须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作出变更价款估算,经承包人审核后上报发包人。此等估算仅作为是否变更的参考,不作为变更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22.5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签署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承包人自接到分包人提交的报告后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核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自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后10日内审核并提交给发包人或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自接到监理工程师提交资料后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通过承包人通知给分包人,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数额调整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22.6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7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因承包人原因既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审核,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及移交

23.1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分包人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并且自检合格;

(2)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3)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23.2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3分包人应至少提前25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承包人,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接到分包人的通知后的3日内核实情况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23.4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确认之日起3日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工程验收并提供方便。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的部分,在分包人自行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经发包人认可后,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因工程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3.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费用。

23.6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工程最终通过竣工验收后,且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单上所填写的竣工日期。

23.5在分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获的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后,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行安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批准和登记备案手续,或为了此目的申请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进一步核验。对此,分包人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上述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的进一步核验对于获取上述批准和登记是必要的,则对于在这种核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分包人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通过该类核验。

23.6当工程分包工程按上述条款获颁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通过了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的核验,即表明分包工程具备移交条件。

23.7在分包工程具备移交条件或根据需要有可能按第23.5款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登记后的7天内,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移交工程。在移交工程前分包人必须与承包人签定工程保修合同。

23.8在根据上述条款工程应移交,或因分包人违约而终止合约或因国家或三亚市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承包人有权指令分包人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分包人须在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全部撤离现场。分包人不可以籍任何原因(如工程结算或争议未获解决等一切原因)而拒绝或拖延撤离施工现场。如分包人不按期撤离现场,则发包人将雇佣其他单位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分包人撤离现场,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分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将按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罚款的金额按照逗留天数对分包人进行罚款。分包人撤离现场,是指分包人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设施、以及其他一切属于其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除因保修需要应承包人要求必要的预留外),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平整,经承包人、监理和发包人满意后撤离工地。

24、竣工结算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完整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向分包人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将修改过的结算报告递交给承包人,直至承包人确认;待           整体工程(简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承包人将审核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随           整体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一并报送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自接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30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自接到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60内审核完毕并报送有关审计部门审计。

24.3分包工程结算通过发包人和国家有关审计部门审定的日期为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日期,通过发包人和国家有关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价为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拨款满足分包工程的前提下,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5、质量保修

25.1分包工程向承包人移交之前分包人必须与承包人签定分包工程保修合同(如果因发包人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批准和登记备案手续,需要提前签定工程保修合同时,则应相应提前。),在分包工程保修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保修责任。

25.2自分包工程移交之日起至整体工程保修合同中涉及分包工程保修期满之日止这段时间内(简称“分包工程保修期”),分包人自费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工人负责工程移交后的服务和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承担分包工程保修合同和整体工程保修合同中约定的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25.3保修预留金按分包工程结算价的5%由发包人预留。分包工程保修期满后,视分包工程保修情况,及时向分包人退还保修预留金(不计利息)。如果因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分包人未尽到保修责任和服务给发包人和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修预留金,则分包人还应就超过保修预留金部分进行赔偿。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拨款满足分包工程的前提下,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拨款满足分包工程的前提下,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以及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款提到的分包人不能组织自有固定的专业队实施分包工程的加工、制作和现场安装工作;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仅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在引起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引起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3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索赔意向通知后的4天内给予审核并上报监理工程师。分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或在承包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报送一份索赔报告(包括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14天内给予审核并上报监理工程师,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款额转交分包人。

27.4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审核并上报监理工程师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得到批准。

27.5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7.6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由于承包人的完全过错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2)承包人、分包人对本款损失的产生均存在过错的,由承包人、分包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30、保险

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以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审核批复并经承包人确认后,按承包人确认的审核批复意见执行。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时间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拨款满足分包工程的前提下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分,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4)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8)  投标文件及附件;

(9)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3、词语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见总包合同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见招标文件之工程规范部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加工、制作和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为工程开工前不少于7个日历天;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加工、制作和施工工艺的时间为收到技术要求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于收到后7个日历天内确认。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转交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的套数:2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时间:工程开工前不少于7个日历天;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不少于7个日历天;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不少于5个日历天。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临时水电接口、场地、道路、既有垂直运输、工作面等。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作的其它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其它工程实施人的工作现场、材料存放等任何可能引发冲突或影响工作的问题。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完善设计图纸,获得设计人认可签章以及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深化设计施工图和加工制作工艺图纸于工程开工前7个日历天内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工程开工前不少于7个日历天;

承包人批复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分包人提交后7日历天内。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不少于7个日历天;

承包人批复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为分包人提交后7日历天内。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工程竣工移交前,分包人负责自费对已完工程成品(包括因本分包工程实施可能影响到的其他专业工程)采取必要的特殊措施进行保护,使其免于损毁或破坏。如出现损毁或破坏,分包人须及时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施工期间分包人须对本分包工程以及其可能影响到的其他专业工程和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加固、维护、安全防护和损毁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工程移交前,将其施工和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临时设施和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保证工完场地清。

 (7) 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分包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本合同协议书和相应合同通用条款履行。分包人必须确保分包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并承担质量评定评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同时分包人还须积极配合(配合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总包单位进行和完成整体工程质量奖项的评选工作,并保证不因为本分包工程的质量或其它原因导致整体工程的评奖受到影响。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本合同价款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构成本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固定总价应视为一次包死固定合同价款,经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总价为固定总价,构成本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固定单价、措施费和其它项目费用应视为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得进行调整。

19.2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A)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计算风险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再调整,包括:1、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2、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错、漏项;3、施工图纸可能未注明的细部做法、深化设计图纸局部修正和调整及材料颜色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4、除设计变更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化。

(B)施工图纸范围内报价风险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图纸范围内的总价单价不再调整,包括:1、分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2、其他原因导致的报价错误。

(C)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在约定幅度之内的;

(D)物价上涨或下落;

(E)政策调整;

(F)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G)单份洽商每个清单子目工程量工程造价增减在2500元(含)范围之内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分包人投标报价书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1)暂估价项目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后按实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如果实际未施工,阶段结算时按投标报价时的金额进行调减。

(3)合同价款只对因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进行调整。在施工中,如果依招标人的要求而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单份设计变更或单份洽商的单个清单子目造价(工程量×单价)的增减超过2500元(不含2500元)时,经总包、监理、发包人共同确认,调整价款;其单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造价(工程量×单价)的增减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时,只做工艺技术调整或施工修改,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4)投标报价中所报单价为固定单价,如投标报价中所报单价出现明显不合理报价,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变更项目单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9.2(5)条款的组价原则重新组价后,报承包人确认。原分包人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的子目或有相近子目的,分包人计算变更项目单价时应按原子目报价时的综合单价。

(5)合同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0.1分包人于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自上月26日至本月24日)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分包人提交的报告后5日内审核完毕后,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经审核的当月分包工程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自接到总包单位提交工作量报告后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自接到监理提交的资料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返总包单位,承包人于接到发包人审核结果的次日通知分包人。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承包人将在合同签订后,分包工程开工前且具备请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的10%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

扣回时间和比例:在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至合同价格的50%之后,开始根据施工进度按比例分期从各月的进度款支付中扣回,全部预付款必须在工程款(含预付款)累计拨付至合同价格的70%时扣完。

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在发包人审核完毕工程量报告的次月15日前,按发包人上月审定工程进度款的70%向承包人拨款;在收到发包人拨款的次日,根据实际情况应扣除的其他费用后,将其余款项拨付给分包人。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累计拨付至合同价款的70%时,停止拨付,待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计通过,并且竣工资料、竣工图(包括档案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所有资料,如声像资料等)报档案馆备案完成后30日,除扣除工程保修预留金(工程结算价的5%)和根据实际情况应扣除的其他费用外,承包人将其余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分包人。

补充1、暂定材料价:暂定材料价(详见附表)的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品牌、规格型号,分包人自行采购,施工过程中双方认质认价作为结算调整依据;结算时仅调整主要材料差价及价差部分的税金,其余固定不变;

补充2、暂定价项目:暂定价项目(详见附表)由发包人指定安装施工厂家,纳入精装单位管理范围,分包人负责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配合管理等全面工作。发包人按照给定的暂定价和工程量,给予分包人计取税金和配合管理费;配合管理费为暂定价项目结算价款的3%;因设计变更导致暂定价款变化的,税金和配合管理费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竣工图的日期 本分包工程竣工移交前。

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竣工图(满足总包合同要求,最终须通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备案要求)份数八套。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一切损失。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一切损失。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直到合同结算价款的5%。超过一个月分包人仍不能完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有权随时与分包人解除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分包人完成分包人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承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对于因分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分包人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则从应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或由分包人赔偿。

(4)本合同通用条款的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并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28、争议

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节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三亚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三亚市建委京建法[2004]243号“三亚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执行。

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分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31、担保

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不采用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函或采用现金,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a)   本工程暂定价材料采购前,分包人应提前28天提交三份以上的厂家样品、资料供承包人和工程师选用,如全部达不到要求,分包人应立即更换厂家直至承包人和工程师满意。因提交或更换厂家样品、资料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b)   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提供样品资料,需检测方可使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供检测报告。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检测、检验以及第三方见证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所有发生的检测、检验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

37、合同份数

37.2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4份,其中,发包人正本一份、承包人正本1份副本2份,分包人正副本各一份。

38、补充条款:

38.1 除非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分包人不得随意更换所报项目经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否则承包人有权按照分包人违约处理。

38.4承包人提供现场条件和服务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现场条件和服务仅限于以下内容:

(1) 招标人仅向中标人提供水源、电源接驳点(位置详见招标提供的现场平面布置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接驳点至中标人使用终端所需的管、线(缆)、箱、元器件以及相关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自备并安拆维护。

(2) 招标人提供必要的一间临时用房作为办公室、提供现场现有并可以利用的库房、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及现场硬化道路(招标人规划的道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公室、库房内的一切设备、设施、用品和用具均由中标人自备、维护和维修。用后及时清理整洁;现场材料堆放场地根据使用需要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地面处理、相关围护搭设,用后拆除清理并承担费用。

招标人负责提供现有并可以利用的工程正式电梯、施工外挂电梯、脚手架、爬梯、工作平台及垂直运输设备。

(3) 以上所列条件除特殊说明外,其他一切现场条件和服务期限仅限于承包人与分包人所签合同工期内,由于分包人原因,需要承包人延长提供现场条件和服务期限,均按发生情况由分包人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费用。

(4) 除本条款所述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服务外,其余为本工程施工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项目费用均已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8.5   因中标人的施工方案不能通过专家论证以及有关监督部门的审批而需要调整施工方案时,因施工方案调整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已含在分包合同的价款中。分包人不得由此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国家、三亚市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下水堵塞、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金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实际结算合同价的5%。

2、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保留金返还

保修金将在乙方已经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并已得到甲方向乙方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之日后56天,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或根据保修金第5条延长的有效期而确定的失效日期之日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果国家和项目发包人对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有特殊要求时则按特殊要求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三章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三章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一) 总体说明

     本章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中铁子悦薹项目精装修工程的主要要求、资料及有关文件。本标书是基于设计院的图纸和技术说明的供招标使用的技术文件,如有不完善、不完整或与设计院图纸不一致之处,以设计院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为准。

(二) 规范与标准

投标人应满足并提供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号和名称,以及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及结构类设计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工程技术类规范、性能检测类规范、材料标准、安装质量标准、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标明所有现行版的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本工程的规范、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经招标单位或委托方确认后执行。如在施工日期前有旧的标准被替换,则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招标图纸(另附)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一、计量:

1、依据精装图纸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量;工程量偏差可以在答疑问题中提出,招标人进行澄清,按照招标人的答疑文件进行报价;工程量偏差无论是否提出疑问,其偏差均视为在报价中已经考虑;

2、厨房、阳台不做防水;卫生间仅做地面防水;

3、配电箱、弱电箱与弱电系统、电话、网络系统不需报价,已由专业单位施工;

4、配电箱、弱电箱之后的预埋线管由精装单位施工;

5、只报照明灯具,不需报装饰灯具(吊灯、花灯);

6、阳台墙面与天花属于外墙涂料单位施工;

二、计价

1、工程量计量执行《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和《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

2、定额人工单价分别按装饰、安装综合定额规定计取,市场人工单价按市场自行调整,调差部分不参与取费;调差人工合计在费用汇总表单列。

3、暂定价材料:主要材料单价按照暂定材料价填报,由招标人指定品牌、规定型号,中标人采购,施工过程中双方认质认价作为结算调整依据;结算时仅调整主要材料差价及价差部分的税金,其余固定不变;其他材料自行报价。

4、暂定价项目:门、橱柜、衣柜、地板等由招标人指定安装施工厂家,纳入精装单位管理范围。投标人按照给定的暂定价和工程量,另外计取税金和配合管理费进行报价;配合管理费按照暂定价的3%考虑;因设计变更导致暂定价款变化的,税金和配合管理费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5、机械费:按定额计价;不考虑垂直运输机械费,由招标人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需要考虑机上人工费用;

6、管理费:定额人工费×综合定额规定费率;

7、利  润:定额人工费×综合定额规定费率;

8、税  金:按海南定额规定的市区标准;

9、措施费报价单位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现场条件考虑,按定额规定计取;

10、配合管理费:总包单位的总包配合管理费由招标人负责,精装单位报价中不用考虑;精装施工单位与弱电工程、空调工程、软装工程等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互有配合义务,不考虑配合管理费。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三亚中铁子悦薹精装修施工

投标文件

(经济标)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经济标)目录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投标报价汇总表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7、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致:                 

1、在研究了贵方提供的编号为            的          分包工程 招标文件,并在考察了该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                                  元¥                元)的投标总价,遵照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实施、缺陷修复、直至竣工交付以及工程保修等全部工作。并且同意上述标价在经贵方接纳为合同总价后,只会按合同规定作出调整计算最后的结算价,任何没有合同依据的因素都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合同总价。

2、如果贵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保证在接到贵方的开工通知后按其要求开工,并在    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工程质量达到                    ,现场管理达到                  ,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贵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算起。我方同意按上述的工期、质量标准和现场管理标准在经发包方接纳为合同工期、合同质量标准和合同现场管理标准后,只会按合同规定而作出调整。任何没有合同依据的因素皆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合同工期、合同质量标准和现场管理标准。招标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均为日历天数。

3、我方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60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4、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文件连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6、除非另外与总包方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们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贵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单位。

                    

         投 标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人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附 录

说明:1、招标人提供的表格格式空白处由投标人填写,其余部分不得删改;

  2、本附录随投标函一起报送。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共     页   第    页    

备注: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设计图纸(含投标人自行深化设计)、施工方案、现场实际情况和投标人自身实力自行列项报价。

2. 投标人在计价表中所填报项目为完成本招标工程应列措施项目,如有遗缺者或填报金额不足者,均被视为其费用(含差额)已综合在本表所列任何项目的报价中或被视为其费用(含差额)已综合进本工程投标报价清单所开列的任何项目计价中。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共     页    第    页

备注:1、 本表所列暂定金额项目,投标人不得删改招标人所列项目和金额,只需将其合计金额转入投标报价汇总表进行汇总。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评标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三亚中铁子悦薹精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的评标。

第二条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7人,其中经安排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评委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与经济标进行评审。

第四条 评标原则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     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3.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

二、  评标有关规定及说明

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质询工作应做书面记录,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2.     投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过程的基本信息和数据,开标记录,评标过程中的相关表格,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所做的澄清(或有)、推荐意见(或有)等。

3.     评标报告应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生效。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4.     综合得分发生并列情况时,价格低者优先。

三、  评标程序

第一条初步审核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总体编排是否优质,判断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场废标: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能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

(二)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入详细评审,视为无效投标:

1.    投标文件的内容不齐全或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

2.  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有关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及有效身份证明的;

3.  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照规定填写、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名哪一个有效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投标技术标文件(副本)中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和徽标等信息的;

7.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8.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  要求固定价格投标的,提供的报价为浮动价格的;

10.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1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的;

12.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二条 详细评审

1.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用评分(百分制)的方法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权重,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打分,从中评选出合格的有排序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位投标人作为本项目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给招标人。

2.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当该排名第一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确定得分排名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综合得分发生并列情况时,价格低者名次排前。

3.    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有疑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招标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4.    通过经济标评审的主要条件

4.1   投标报价合理,单价构成平衡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4.2   经济标评标的内容应包括:投标报价的评分。

5.    通过商务标评审的主要条件

5.1   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或对合同条款无重要保留;

5.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够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5.3    商务标评标的内容应包括: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投标人承诺:工程质量奖项及措施;项目经理锁定在本工程现场的管理措施;保修期内的服务计划和保修期后的服务计划;项目班子的配备的评分。

6.    通过技术标评审的主要条件:

6.1   施工方案方案合理;

6.2   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度计划安排合理,进度控制措施科学可靠;

6.3   劳动力计划及主要设备材料、构件的用量计划能满足施工需要;

6.4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及环保保证措施可靠。

6.5   与总包及其它分包人配合作业的措施可靠;

6.6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及环保保证措施可靠。

7.    投标人不满足经济标、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九条 评分标准和办法

1.    评分标准总分值为100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    本次评标采用百分制打分法,分投标报价、商务和技术三大部分,具体的评分分值为:

投标报价70分

商务部分5分

技术部分25分

3.    经济标的评分办法(满分70分)

3.1   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出评标“基准价”,以有效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偏差幅度(百分比)设定得分标准。

3.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总和-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有效报价个数*0.94

(一)经济标的评分办法(满分70分):

说明: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报价得满分70分;报价每低出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得分扣一分;报价每高出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得分扣两分;扣完为止;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点。

(二)商务标的评分办法(满分5分)

注:评标因素不齐全或不合理可酌情给分。

(三)技术标的评分办法(满分25分):

四、  附则

第十条 本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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