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 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发布20xx年度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申请直接进入综合评审的申报人,应同时符合下
列2方面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四方面背景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2、上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xx年11月8日之前,下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xx年5月6日之前,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申报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的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并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20xx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园区)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留创园、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应以南京六大类11个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为主: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高端软件与新型信息服务、下一代信息网络、新型显示三个方向)、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两个方向)、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智能制造设备、轨道交通、卫星应用三个方向)、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
(五)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初创式申报人应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1、担任所创(领)办企业法定代表人,2、本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嫁接式申报人应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1、应完成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2、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且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嫁接式引进人才的本土企业的标准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同一本土企业同一批次不可嫁接多个申报人。
(八)申报人及其团队成员应遵循“自愿申报,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公告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
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信息。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兑现服务细则》(宁人引[2012]3号)以及《“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xx年度“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北京时间20xx年5月8日中午12:00和20xx年11月6日中午12:00。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在线申报服务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或彩色扫描件,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申报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
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含银行对账单等附件)、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的申报人还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本土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以及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www.
2、各区(园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321载体”模块查询;
3、“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服务工作咨询电话:025-83151772、83151982。
4、工作程序:
在线申报——区(园区)预审初选--—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审定公示--—发布名单。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20xx年3月16日
第二篇:宁委办发〔20xx〕70号-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 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
目标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70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9月29日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初创式申报人,是已经或将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的人选。
4、技术评审。邀请国家“863 计划”、“973 计划”等方面的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进行评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5、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围绕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创业前景、财务状况及申报人创业团队情况等,开展面试、实地考察工作,确定拟资助人员。
6、对接洽谈。组织未落户的拟资助人员与区县(园区)、企业进行项目洽谈。
7、审定公布。拟资助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资助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15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
由人才所在区县(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 市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条 对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宁创业的入选者,由市人社局协调其原单位为其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由我市按事业身份集中托管其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其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我市考核选拔,安排到市属高校等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协调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市科委负责整合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提供相关费用补贴;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并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并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市人社局协调南京海关给予免税优惠,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市公安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市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县(园区)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 321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未特别说明的,属重点扶持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
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32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47 号)精神,为确保“南京321计划”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
二、考核内容与基本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综合测评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详见附件1、2)。
对区县(园区)的考核:定量考核“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占分值为85分;定性评估组织领导、工作体系、人才投入、“人才特区”建设等情况,所占分值为 15分。 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面向各区县(园区),综合测评“南京321计划”政策兑现情况,所占分值为50分;面向科技创业人才,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所占分值为50分。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步骤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总结自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区县(园区)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精神,对年度人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
2、考核评估。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园区)年度人才工作进行复查,重点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组
织各区县(园区)和科技创业人才,对市有关部门政策兑现和服务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
3、确定结果。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考评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选拔任用及有关奖惩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