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24.4.20

溧水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好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和县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县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办)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县专项办设在县人社局。一区七镇、县级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县人社局根据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工作安排,及时通过溧水政府网、溧水党建网、溧水人事人才网、溧水科技网、溧水114网等网站以及溧水县电视台、都市文化报(秦淮源周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第四条 召开由镇区、部门人才工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申报工作会议,进一步宣传动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 申报人登陆“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县人社局负责对提交申报材料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准备评审材料。

第三章 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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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人社局(县专项办)负责组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牵头协调落实领军型人才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县发改局(金融办)牵头协调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3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县发改局(金融办)牵头协调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150万元的融资担保。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或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另外追加20-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要,给予2-10万元的首次贷款贴息。

入选者所在镇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八条 县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九条 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溧创业的入选者,由县人社局协调落实“原单位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按市事业身份集中托管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回原单位工作”等市政策。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市委组织部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的工作安排,负责做好组织申请工作;县科技局根据市科委公布的开放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情况,负责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协调落实入选者创新创业导师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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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金融办)协调落实激励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相关政策;协调落实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以及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政策。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协调落实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入选者在我县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溧水户籍市民购房政策,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作为购房补贴的政策。

入选者在我县工作三年以上,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另外享受40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发放。

第十四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县人社局协调落实市有关免税政策;没有免税政策的,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市、县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的政策。

入选者自正式入选或落户的次月起,享受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连续享受三年,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发放。

第十五条 县人社局协调办理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 “南京蓝卡”,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县公安局协调办理入选者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县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县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 - 3 -

险;县教育局负责协调落实入选者子女进入优质公办学校就读事项;县编办、人社局负责对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家属,协调安排相应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并加以落实;对其家属子女愿意在本县就业的提供特殊照顾;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入选者正式确认公布后,一般在30日内兑现相关政策。本县其他政策与本细则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县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落实的总协调工作,并按照《溧水县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镇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县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县、镇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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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事项按《溧水县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镇区、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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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意见和科技创业家培养实施细则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关键举措,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技创业主体,制定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xx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培养200名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军人物的科技创业家。

二、培养对象

入选国家和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二)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三、培养措施

1、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提供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市创投资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2、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3、市级各类产业和科技经费中,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实行单独列项和单独评审,给予重点支持。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

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配套奖励。

4、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等的,给予20—100万元资助;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等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的,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6、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7、实行一人一档、一企一策,聘请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担任创业导师,聘请知名咨询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8、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进行创业培训,所需培训和交通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四、组织保障

(一)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实行市、区县和部门领导与本计划入选者挂钩服务制度。

(三)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实行经营业绩和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政策扶持和年度考核挂钩机制。

(四)本计划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计划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计划为准。

(五)本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

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

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

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32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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