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发布20xx年度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申请直接进入综合评审的申报人,应同时符合下列2方面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四方面背景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2、上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xx年11月20日之前,下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xx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申报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的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并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20xx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园区)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留创园、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应以南京六大类11个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为主: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高端软件与新型信息服务、下一代信息网络、新型显示三个方向)、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两个方向)、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智能制造设备、轨道交通、卫星应用三个方向)、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
(五)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初创式申报人应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1、担任所创(领)办企业法定代表人,2、本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嫁接式申报人应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1、应完成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
办新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2、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且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嫁接式引进人才的本土企业的标准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同一本土企业同一批次不可嫁接多个申报人。
(八)申报人及其团队成员应遵循“自愿申报,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公告和《“321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信息。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兑现服务细则》(宁人引[2012]3号)以及《“321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xx年度“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北京时间20xx年5月20日中午12:00和20xx年11月20日中午12:00。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在线申报服务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或彩色扫描件,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申报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含银行对账单等附件)、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的申报人还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本土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以及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www.
2、各区(园区)“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321载体”模块查询;
3、“321引进计划”申报服务工作咨询电话:
025-83151772、83151773。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20xx年2月18日
“321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
补充说明
一、进一步完善申报人诚信档案制度
申报人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前,应按照“自愿申报,诚实守信”的原则,仔细阅读以下条款,点击“我已阅读并同
意”后,再依据当年度《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公告》和“321引进计划”在线申报系统的要求,逐项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在线提交后,经申报资格认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并适时予以通报。
1、同一批次的同一申报人,在不同的区(园区),以同一个项目或者不同项目重复申报的;
2、申报人属于同一批次本计划或同年度“南京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团队成员的;
3、申报人已入选本计划或“南京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或“紫金人才计划”的;
4、申报人属于本计划入选者的团队成员的;
5、申报人曾申报过本计划,且已进入上一批次评审环节,或已经累计2次进入评审环节,均未入选的;
6、申报人以已入选人才创(领)办企业进行申报的;
7、多个申报人使用同一个项目进行申报的;
8、创业计划书中,关键信息填报不完整的;
9、申报人现担任在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曾经担任过在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10、申报人现拥有在宁企业的股权或者曾经拥有过在宁企业股权的;
11、使用其他违规手段(如冒用他人名义、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信息)等进行申报的;
12、伪造申报材料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
二、进一步完善申报人创业团队成员的信息审核工作 申报人在线填报的团队成员信息,是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要素之一。为了保证团队成员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准确无误,现补充说明如下。
1、团队成员主要内涵。本计划所指的申报人创业团队成员,是申报人已征得本人同意,自愿加入申报人的创业团队,并在入选后共同执行创业项目的核心创业团队组成人员。申报人在线填写的团队成员信息,将作为入选后创(领)办企业的重要复核信息之一。申报人的团队成员最多不超过5人(含申报人本人)。
2、团队成员主要信息。申报人在线填报的团队成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2)身份证或护照号;
(3)联系电话和邮箱;
(4)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在学术、工作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所获得的成就和业绩。
3、团队成员验证材料。申报人在线填报团队成员有关信息后,还须同时在线上传以下2个验证材料,以便查验。
(1)由每个团队成员本人手持身份证件拍摄的彩色照片原件(要求为半身彩色照片,本人及身份证件信息页需清晰可辨。);
(2)经申报人和所有团队成员本人签名的合作创业协议。
三、进一步完善入选者创(领)办企业信息复核工作 根据《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兑现服务细则》(宁人引[2012]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321引进计划”入选者创(领)办企业,按照政策兑现服务流程和要求,在线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和服务需求,并通过市专项办复核后,可享受全部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入选者创(领)办企业的基本条件
入选者创(领)办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初创式入选者应为创(领)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嫁接式入选者应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实收资本足额到位;
2、申报时已组建创业团队的入选者,其创(领)办企业须为团队成员办理社会保险,或团队成员须拥有企业的部分股权;
申报时未组建创业团队的入选者,其创(领)办企业须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关于“延期注册”。对入选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商注册且实收资本足额到位的,将根据以下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1、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创(领)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属于以下2类情况的,可根据入选者和各区(园区)的申请,适当延期复核,但延期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1)实收资本未能足额到位的;
(2)未提供创业团队成员和企业员工的参加社保证明或股权证明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创(领)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入选者和各区(园区)的延期复核申请。
(三)关于“股份代持”。确有需要的外籍人才入选者,可委托一名中国籍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代持其在创办企业的全部股份,并通过该形式注册内资企业。
需查验以下材料:入选者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代持人与入选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全体股东签名股份代持协议;协议区(园区)专项办书面证明等。
(四)关于“股权出资”。入选者系外地上市公司(含新三板)前十大股东,原则允许其以原上市公司作为唯一出
资方,直接投资注册南京创业项目。入选者系外地的非上市公司股东,不可以公司名义代为出资,但如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可通过股权出资方式,对公司注册进行出资。
需查验以下材料:1、原公司股权变更证明2、新公司的验资报告3、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4、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5、协议区(园区)专项办书面证明。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第二篇:南京科技九条政策全文
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把南京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142 号)精神,本着“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的原则,决定对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对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试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二、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三、允许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
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
四、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将市、区(县)属国有股份 3 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五、允许和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内设立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
六、新创业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 年内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 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
七、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八、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九、鼓励在宁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到南京市大学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和南京市“321计划”的人才,以及与南京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进驻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的,可参照执行以上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