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委办发〔20xx〕70号-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24.4.20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 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

目标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70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9月29日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初创式申报人,是已经或将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的人选。

4、技术评审。邀请国家“863 计划”、“973 计划”等方面的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进行评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5、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围绕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创业前景、财务状况及申报人创业团队情况等,开展面试、实地考察工作,确定拟资助人员。

6、对接洽谈。组织未落户的拟资助人员与区县(园区)、企业进行项目洽谈。

7、审定公布。拟资助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资助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15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

由人才所在区县(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 市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条 对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宁创业的入选者,由市人社局协调其原单位为其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由我市按事业身份集中托管其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其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我市考核选拔,安排到市属高校等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协调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市科委负责整合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提供相关费用补贴;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并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并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市人社局协调南京海关给予免税优惠,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市公安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市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县(园区)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 321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未特别说明的,属重点扶持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

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32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47 号)精神,为确保“南京321计划”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

二、考核内容与基本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综合测评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详见附件1、2)。

对区县(园区)的考核:定量考核“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占分值为85分;定性评估组织领导、工作体系、人才投入、“人才特区”建设等情况,所占分值为 15分。 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面向各区县(园区),综合测评“南京321计划”政策兑现情况,所占分值为50分;面向科技创业人才,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所占分值为50分。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步骤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总结自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区县(园区)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精神,对年度人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

2、考核评估。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园区)年度人才工作进行复查,重点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组

织各区县(园区)和科技创业人才,对市有关部门政策兑现和服务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

3、确定结果。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考评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选拔任用及有关奖惩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20xx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关于组织申报20xx年姑苏第二批创新创业

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

各板块、相关载体及人才企业:

为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和“1010工程”,加快引进和集聚高层次人才,现将组织申报20xx年姑苏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面向海内外,着眼新兴产业的做大做强加快引进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围绕转型升级鼓励规模企业引进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按照常年申报,集中受理,二次评审立项的组织方式,支持更多高层次人才来苏创新创业。

二、扶持政策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0?61号),给予100-400万元科研经费、50-250万元安家补贴,以及工作场地、科技金融等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

重点支持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传感技术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和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等 1

领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人和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3年以上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2、掌握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20%,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第二批(下半年度)申报受理对象为20xx年7月1日-20xx年8月31日之间来到苏州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才(团队)。

(二)创新类

重点支持具有省级以上重大平台或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开展科技创新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申报人和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

3.20xx年1月1日后引进到企业工作,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引进相关手续,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 2

上;

4.引才企业为建有省级以上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规模型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先锋企业和瞪羚计划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团队)。

四、申报方式

1.申报办法

申报人及单位登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并上传相应附件证明材料电子档(原件图片)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科技部门在网上审查并推荐上报。

2.受理时间

第二批(下半年度)申报工作同时受理创业和创新类,网上集中受理时间为9月1日-10日,请务必于9月3日(周三)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3.申报材料

创业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20xx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等);项目主要成果(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检测报告、奖励证书、销售合同等)及其它证明材 3

料。

创新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建设省级以上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入选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瞪羚计划企业)证明、20xx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薪酬或股权证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等。

五、相关事项

1. 请各板块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发动申报,并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

2.己获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及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己获得苏州所辖各市、区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得异地申报。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常熟市科技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华 丹,魏利斌

联系电话:0512-52939170, 0512-51929702

常熟市科技人才服务中心

20xx年8月2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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