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特殊病门诊申请表

时间:2024.4.2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城镇职工特殊病门诊申请表

1、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应是下列所含病种,方可提出申请:

a、冠心病 g、恶性肿瘤 m、肝豆状核变性 s、慢性肾功能不全 b、精神病 h、肾移植手术后 n、慢性心力衰竭 t、肝移植术后

c、高血压三期 i、类风湿关节炎 o、癫痫 u、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d、肝硬化 j、系统性红斑狼疮 p、膀胱肿瘤(灌注治疗)v、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e、糖尿病 k、帕金森综合症 q、甲状腺功能亢进 w、再生障碍性贫血

f、肾透析 l、乳腺癌(内分泌治疗)r、丙型肝炎 x、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 2、此表由本人填写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患我市医保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病的,可提出办理特殊病门诊申请。

2、参保人员申请须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www.),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地址: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51-2613036)。

3、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每3月组织一次)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4、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申请人应到专家组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公室。

5、专家组成员现场鉴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条件的,市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并在办理好卡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领取卡;经鉴定不符合特殊病条件的,申报材料即时退回本人。

6、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的次月起,开始按我市医保政策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应到其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以便于医院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8、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篇:三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三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规范就医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三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包括:脑血管病后遗症、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免疫系统疾病和消化系统溃疡、癌症、血液病、尿毒症。

第四条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以下十种:

(一)高血压: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二)糖尿病:并发血管、神经、肾病及眼底等病变。

(三)慢性肝炎活动期或肝硬化;肝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四)经内窥镜检查确诊的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

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六)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等免疫系统疾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早期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九)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晚期、骨髓增殖性疾病和血小板增多症以及骨髓纤维化等恶性血液病。

(十)尿毒症。

第五条 门诊特殊疾病每半年鉴定一次。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上报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最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鉴定。

第六条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每2年复审一次,按照复审结果,重新进行认定。

第七条 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后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并对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病种限额制。

1、门诊特殊疾病药费报销起付线为500元,医疗费核销 2

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活动期、经内窥镜检查确诊的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每人每年最高支付5000元;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8000元;系统性红班狼疮、多发性硬化、风湿、类风湿关节炎每人每年最高支付10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早期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00元;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晚期、骨髓增殖性疾病和血小板增多症以及骨髓纤维化等恶性血液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30000元;尿毒症血液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40000元。

第八条 门诊特殊疾病各病种费用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自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发证之前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发生额和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合并计算,执行封顶线的规定。

第十一条 门诊特殊疾病的自费费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统计。

第十二条 市区内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定 3

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医疗机构前端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统筹区内就医的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就医、结算规定如下:

(一)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医保大夫处方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向医保大夫提供《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和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

(三)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交费、结算同时在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窗口完成,交费需提供医疗保险IC卡,自费费用可以同时交费,但不计入报销范围。

(四)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应当完整保存好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相关化验检查结果,一本病历用完后凭旧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换取新病历,旧病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以备核查。丢失门诊特殊疾病病历的,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发放新的病历本,并在新的病历本上签署最后一次带药情况,以供医保大夫诊疗参考。

(五)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携药量不得超过1个月,应本着节约原则,按需带药,不得超量、重复带药。

(六)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治疗交费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安置、长驻外地、异地就医的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凭批准的指定门诊医疗机构开据的有效单据和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4

第十五条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医保大夫制度。由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门诊特殊疾病各病种相关科室及全科的主治医师或以上资格的人员名单、处方权号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报送人员数量和科室分配应满足各病种和正常就诊的需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各医疗机构报送名单信息,确定符合标准的医保大夫;按照医疗机构、科室分类登记后进行系统维护,并通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登记、排班和制度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医保大夫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记录参保人员病情、治疗、用药情况;每次诊疗时应认真参阅上一次诊疗记录,诊治用药应保持连贯性,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开药。

(二)处方及门诊病历书写:

1.已实行无纸化办公的医保大夫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未实行的使用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标明处方权号并签字盖章。

2.处方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通用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码;药品用法以规范的中、英文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3.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开具,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但每 5

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毫克、微克、纳克为单位;容量以升、毫升、为单位;国际单位(IU)(U);中药饮片以克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 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处方带药不得超过30天,首次开药可以多出7天药量,做为周转。特殊情况需要超量使用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给予处方取药。

(四)对于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确需使用的本病种自费药品要告知参保人,自费药品与非本病种用药均不得开在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上。

(五)对于限制性用药医保大夫应严格根据临床客观依据应用。同一药理作用机制的药品不得同时处方,杜绝过度医疗。

第十七条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超量、重复开药的超量部分由本人负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暂停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二)故意涂改毁坏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记录或导致诊疗记录缺失而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的,暂停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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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串通医保大夫或药房人员弄虚作假、串换药品、倒卖由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药品及有其它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暂停过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如再次违反规定,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2年内不得申办《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第十八条 医保大夫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的,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

(二)对于超量开药和同一作用机理的药品重复应用,并存在过度医疗的,经专家鉴定确认的给予口头警告。

(三)对于限制性用药缺乏临床客观依据应用的,拒付相关费用并给予口头警告。

(四)对于与参保人一起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一经查实,拒付相关费用、暂停医保大夫资格,2年内不得报批医保大夫。

(五)医保大夫违反其他规定的,一经查实,均扣减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需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检查、购药的,统筹区内人员需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报销;统筹区外人员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备案,并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外购处方并在有医疗保险定 7

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购药。除此之外,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市本级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报销比例和发生额封顶线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医疗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三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07]54号)同时废止。

三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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