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纸

时间:2024.4.13

刑事案例分析

1.被告人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乙,乙对甲平日积怨颇深,见到甲便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乙说:“我今天要打死你。”随即抓住甲拳打脚踢,甲便往回跑,乙一路追打,且顺手拿起买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杀甲。乙将屠刀向甲投去,落在甲身后,甲返身捡起,见乙又追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语音未落,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乙左颅,乙顿时大量出血病到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说明理由)

答:不构成犯罪,在其过程中乙对甲的袭击过程还在继续,甲对乙的行为并无故意,且在争夺中无证据显示甲持刀对乙的袭击。乙对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且明确的犯意表示杀人,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此甲对乙的反抗因属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

2.李某和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欲杀死刘某。一日李某趁刘某一人在家之际,到了刘某家中,点火将其烧死,同时因为火势蔓延,将刘家旁一件库房全部烧毁,损失50万元。

问:本案中李某当以何罪论处?如果刘某家独门独院(附近并无其他建筑物),李某点火后,刘某掏出火海(被烧成重伤)。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因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对周围房屋存在的危险是存在的,且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因此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周围并无房屋,不会构成其他危险,且刘某逃出火海,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一个行为,一个故意,一个后果(未达成目的)。

3.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闲逛时,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某表示同意。当该外地人走到孙某处,孙某疾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落地上,刘某讲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手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然后捡起两个木棒,试图暴力突围,被警察制服。

问:“孙某,刘某该当何罪?请说明理由。

答: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警察抓捕,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4.被告人王某数次向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不成,恼羞成怒,于是扣押了赵某的儿子(8岁)王某扬言:“如果赵某在不还钱,后果自负。”赵某报警后,赵某被警方解救。

问: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请说明理由)

答: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某甲早就预谋抢劫某乙的财物,考虑到某乙可能防抗等因素,于是某甲随身携带尖刀一把,闯入某乙家中。某乙高声呼救,于是某甲拔出尖刀,一刀刺中某乙心脏。后某甲搜寻到大约30000元的财物,匆忙离去。

问:对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带凶器将被害人杀害,取走财物,定抢劫罪。

6.20xx年8月13日下午9时许,丁某驾车至陕甘界碑甘方5公里出,农民丁某横穿马路,丁某见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当场将丁某右腿。丁某见天色已晚,又无人目击现状,遂将晕迷不醒的丁某拖至路旁约4米深的一条沟内,自己开车迅速离去。次日晨,丁某的尸体被人发现。

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指出其犯罪行为的行为) 答:故意杀人罪。肇事者在交通肇事之后将遂将晕迷不醒的农民拖至路旁约4米深的一条沟内,明知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应抢救而不为之,是不作为的犯罪。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罪。

7.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以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既不冲出强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后轮将乙左腿压断。事故发生

后,第二天早上,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被告人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答: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明知乙被撞伤而逃逸,延误抢救,引起乙死亡。应从重处罚。

8.19xx年3月13日下午6时许,李某驾车至苏皖界碑皖方五公里处,农民王某因急事疾步横穿马路,李某见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当场将王某右腿压断,李某见天色已晚,此地偏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的王某脱脂路旁约两米深的护路沟内,自己开车迅速离开。次日晨,王某的尸体被人发现。

问: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什么?在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形式。

答: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撞伤王某后,为了逃避罪责,将王某移至偏僻的地方,使人难以发现,使王某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引起王某死亡。

9.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机电厂工人。19xx年9月的一天下午三时许,王某因换工作服与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王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随即汇价将准备炸御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正在行驶中的一台手扶拖拉机截住,逼这司机将其送到工厂。当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张某弃机逃掉,被告人王某跑到机电厂碰到本场保卫干部李某孙某,王某扬言要是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到,否则就要将它炸死,话刚说完,王某即跑向刘某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某,并将两枚手榴弹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张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王某于下午六时许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

问:对于王某应该如何定罪判刑(只答判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答:犯罪行为人使用手榴弹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方法是爆炸,应当定爆炸罪,但未遂;劫持机动车的行为,刑法有明文规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行为业已实施,是犯罪既遂。

10.被告人甲(男,50岁)是某县一家医院的医生,被害人易某市某县一所中学的教师,若干年前双方曾因小事发生过争执,甲一直耿耿于怀,乙在甲所在的医

院治病,敲好甲就是负责医生,甲暗暗得意,心想:乙这下子还不有好果子吃?一日,乙疼痛难忍,需要注射杜冷丁,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股市丁某发现后请甲改正,甲说:“那个家伙(指乙某)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丁没有吭声,便按照甲的处方给乙用药,导致乙死亡。

问:甲与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什么?

答:此案中贾某存在故意杀人,丁某存在纵容包庇,两个人都应依法罪究其刑事责任。

11.金某与前妻董某结婚后,多年没有能生育,19xx年9月,金某和董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双方协议离婚,根据该罹患协议,原住房由金某居住,董某搬到他处居住,但是,董某实际上仍住院处。童年11月金某与保姆张某结婚,婚后,金某将张某安置在暂借的工房内居住,自己除每周数日主张某处之外,其余时间仍与前妻董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并向周围邻居隐瞒二人已经离婚的事实。

问:金某,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

答:金某,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因为金某已经与张某结婚,又与董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


第二篇:民事刑事案例分析


丈夫生前私自借款 妻子继承遗产应还借款

「案情」

王晋山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却拒绝偿还。4月2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偿还丈夫生前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敏偿还原告孙磊借款7700元。

原告孙磊与已故的王晋山是朋友关系,王晋山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晋山去世后,孙磊要求其妻方敏偿还,虽然方敏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方敏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敏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晋山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敏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磊偿还借款。

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

「案情」

被告人:李领东,男,23岁,四川省名山县人。19xx年11月入伍,在新疆库车36107部队服役,19xx年1月退伍后到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19xx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领东原在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不符合招工条件,19xx年4月被该厂辞退,遂对厂长裴少先不满。同年7月27日中午,李领东去该厂职工食堂买饭,遭

到炊事人员的拒绝。李认为是厂长有意对他刁难,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随后在宿舍内用七管炸药制成三个炸药包,于下午3点40分左右,窜至厂长裴少先家院内。李从窗外窥视到裴少先正在睡觉,便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砸碎窗户玻璃,将炸药包扔进裴家房内。裴少先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里屋。李领东见没有炸着裴少先,又点燃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裴少先。两次爆炸,使裴少先家的家俱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100余元。李领东作案后,携带一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逃离现场,到36107部队三营营部,向干部投案自首。

「审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检察分院以被告人李领东犯爆炸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领东因对工厂领导人裴少先不满,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采用爆炸的方法,企图杀死裴少先,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念其杀人未遂,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xx年4月23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领东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收缴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李领东不服,以“没有杀人目的,只想吓唬被害人”为理由,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领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于19xx年7月7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本案被告人李领东实施的爆炸行为,检察院起诉认为构成爆炸罪,法院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究竟应定何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了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伤亡或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引起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过失爆炸罪。本案被告人李领东实施了爆炸行为,而且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这是显而易见的。但从被告人的故意内容、行为指向的对象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不应定爆炸罪,而应定故意杀人罪。理由是:(1)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把被害人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当他见到扔进的第一个炸药包未将被害人炸死,紧接着又扔进第二个炸药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明确的,仅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2)被告人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而不是指向不特定的多人。他的两个炸药包都是投入被害人

的房内,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3)被告人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被害人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他的爆炸行为虽然损坏了被害人的家俱等财物,给被害人造成了3100多元的损失,但还没有达到危害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爆炸行为,损坏了被害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由于他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故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

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领东的行为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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