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姜江水诉河南诚通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江水诉河南诚通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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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惠民一初字第62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江水,男。

委托代理人画宝勇,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诚通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1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永、魏淑敏,河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江水与被告河南诚通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20xx年x月x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画宝勇、被告委托代理人成永、魏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江水诉称:20xx年x月份,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劳务形式承包被告所承揽的××高速濮阳段59km水毁塌方修复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带领数十名民工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仅支付原告劳务款90000元,剩余198151.56元至今未付。原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款198151.56元及该款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的利息7000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有如下证据:

1、劳务合作协议书一份;2、濮安高速公路20xx年5至9月养护维修施工现场记录表复印件138页;3、河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普基鉴字20xx[0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被告诚通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因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不是劳务协议,也不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是带有承揽性质的合作协议书。被告已经为此项目垫付了原告工程款90000元,被告希望原告能在发包人将款支付后,双方再根据协议约定,对符合合同约定的、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工程量进行计算,而不能依据原告自行选择对其有利且不符合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工程量进行计算。被告已经从发包人河南?痢凉肥狄悼靖从〕隽?0xx年5——7月三个月中经业主验收的施工现场记录表,应当以此作为计算依据。原告所提供的现场记录表中黄××的签字只能证明其收到了原告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原告合格完成了工程,也不能证明被告认可了工程量,因为黄××只是被告安排协助原告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并不负责对工程量的验收、签认和结算。现场记录表中有虚报、重报、多报之处,表中写明没有算帐和有问题的也不应记入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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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水泥搅拌桩 施工合同

施 工 合 同

甲方: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L7项目部 乙方:贾永宏(身份证33xxxxxxxxx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1、施工工程内容:水泥搅拌桩。其中包括水泥搅拌桩、配合钻芯取样、资料等完成合格产品所必需的一切工序。

1.2、工程施工地点: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L7一工区K35+044~K35+182水泥搅拌桩,约3.7万延米。

1.3、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甲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同样必须履行,甲方受到的约束乙方也同样受到约束。质检站、业主、监理等对甲方的指令、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

1.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时间内两台搅拌桩设备进场,7天之内另外一台搅拌桩设备进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场课以10000元罚金。

第二条 工程质量及检验

2.1、乙方必须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由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监理细则、设计技术交底、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及交通部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试验、测量放样等工程技术工作。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2、乙方须服从甲方委派的现场质检员管理。乙方未按规范施工或存在隐患质检员有权决定其停工及返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3、业主对甲方的各项要求及监理程序乙方同样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安全施工

3.1、在施工中,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及防护设施由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过失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包括危及第三者)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工程结算

4.1、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5 元/m(本单价为综合单价,已考虑各种因素)。

4.2、以上单价包括乙方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有设备费、劳务费、临时工程和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施工用电由甲方免费提供,设备进退场时甲方提供吊机供乙方设备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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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上诉人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商民终字第1182号

民 事 调 解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慧芳。

委托代理人周留周。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高传军。

委托代理人毛月田。

委托代理人王德超,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本院审理查明,20xx年x月、8月、10月,上诉人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宇公司承建金鼎公司位于新郑市郑新路东侧的金都花园1号楼、2号楼和5号楼,约定1号楼开工日期20xx年x月x日,竣工日期20xx年x月x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5天,合同价款每平方米565元;2号楼开工日期为20xx年x月x日,竣工日期为20xx年x月x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20天,合同

价款每平方米565元;5号楼开工日期为20xx年x月x日,竣工日期20xx年x月x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付款,地上二层结束后7天内付工程总价15%,四层结束7天再付15%,主体全部结束7天内再付15%,内粉刷到二层结束7天内再付10%,水电门窗安装齐7天内再付10%,达到竣工条件7天内再付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3%保修金)余款半年内付清,如天宇公司要房子,房子顶工程款(房价按公司售房部一次性付清优惠价优惠)。下余3%质保金半年保修期满一周内付清。三份合同签订后,天宇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后金鼎公司通知天宇公司将1号楼、2号楼各加一层,由原来设计的五层半变更为六层半。天宇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开始向金鼎公司交付钥匙,1号楼住房共20套交钥匙15套、门面房11间,七层阁楼4套没交;2号楼住房40套,交钥匙40套,门面房金鼎公司将门面房钥匙更换,七层阁楼钥匙没交;5号楼住房48套,交钥匙47套,阁楼钥匙8套,地下室钥匙49套没交。经双方于20xx年元月x日的工程结算,天宇公司承建金鼎公司金都花园1号、2号、5号楼工程总价款为9254372元,按合同约定三幢楼在达到竣工条件后7天内应付总价款的85%,即应付工程款7866216.2元,金鼎公司在天宇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其交付房屋钥匙时支付工程570.55万元。截止到20xx年x月x日上诉人累计付款730.55万元。到20xx年x月x日金鼎公司支付工程款60.84万元,已达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的85%,截止到20xx年x月x日累计付款8053900元,下欠120xx72元。天宇公司曾将相关施工材料交于监理处,因为加层部分资料不全,被监理方将资料退回。由于工程款的支付及资料的交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天宇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鼎公司,(一)清偿劳务费130余万元;(二)支付违约金101.7万元(算至20xx年x月x日,以后顺延);(三)支付利息2609.7 5元(自20xx年x月x日算到20xx年x月x日,以后顺延计算)(四);支付经济损失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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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原告刘素华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文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素华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文勇军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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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湛民初字第1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素华,女。

委托代理人肖旭东,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健,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宝专,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文勇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文红,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素华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一公司)、文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旭东、兰健,被告中建七局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杰、孙宝专,被告文勇军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素华诉称,20xx年元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欠款50万元的协议。在吉利区政府后勤中心不支付的情况下,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付款,二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人工费50万元及违约利息,诉讼费、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中建七局一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50万元债务与被告中建七局一公司无关,本案债务应由被告文勇军承担。洛阳吉利区的工程是由文勇军个人承包,原告与被告文勇军之间存在债务关系。20xx年元月x日,原告与被告文勇军已达成协议,此笔欠款由洛阳吉利区政府后勤服务中心代付。关于此笔欠款原告与被告文勇军于20xx年元月x日达成了承诺书,双方自行协商,此工程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与我公司无关。20xx年元月x日,原告与被告文勇军达成协议,约定本案欠款如洛阳吉利区政府后勤服务中心不支付,由被告文勇军向原告支付。上述承诺书和协议书均为原告和被告文勇军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建七局一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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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GRG装饰施工合同

GRG装饰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上海盈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合同格

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及双方到现场踏看的具体情

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GRG装饰工程。

2.工程地址: 。

3.施工面积:天花板约900平方米,栏河板约20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施

工展开面积为准。)

4.工程施工内容:室内GRG安装和接缝处理(包括现场卸货、码放、上楼、

修补和校正产品、保管产品、安装、开设所有设备孔洞、除GRG板、丝杆、螺丝、

螺帽外的所有施工辅助材料、废弃料的清理等)。详见施工图纸。

5.委托方式:清包工。

6.单价¥ 元/平方米(包括五金件等施工小材料),人民币(大写)

元。

7.工程工期: 天。开工日期以通知为准。

第二条:工程价款结款方式

1.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完成工程量3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施

工至图纸内容的70%时,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按期完成付至合同总价的80%,

剩余款项待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后付到审计价的95%,其余在满一年

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2.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税务#5@p,并出具施工工人的出勤记录。

3. 乙方承诺:工程款报价是经过科学测算得出的,如发生亏损,由乙方自

行承担。同时一定按时向施工工人发放工资,如有因拖欠工人工资发生的纠纷,

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施工、材料及设备

1. 乙方不得分包此工程,必须按照甲方项目经理的指令及时保证现场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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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随着国家住房政策的改革,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市场中的“发包人”市场也随之形成。建设单位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出现普遍化的趋势。由于建筑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民工工资,因此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问题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债务纠纷,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在第286条中特别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鉴于该条规定的特别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还专门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xx〕16号)。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与定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对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一优先受偿权定性适用不一。有把其作为留置权适用的,也有按照抵押权的规定实现这一权利的做法。对此,我们认为,我国《担

保法》第8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这一原则,不宜在《合同法》中对留置权的客体做扩大的规定;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成立抵押权,《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显然也不应将该权利归属于抵押权处理。相应的,等同于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归类为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优先权的顺位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优先权或者发生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权人之间或者优先权人与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在效力上,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一种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第三人,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属于物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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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上诉人穆花仓与被上诉人唐文豪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穆花仓与被上诉人唐文豪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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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南民二终字第59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花仓,男。

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豪,男。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穆花仓与被上诉人唐文豪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文豪于20xx年x月x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修复加工险房、赔偿损失。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判决,穆花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原告唐文豪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委托被告穆花仓为其建筑房屋,被告穆花仓组织工人为原告施工除地基以外的其余工程。20xx年农历七月初十原告住房后面规划的宅基地上的三间两层楼房主体完工,原告发现被告建筑房屋多处出现质量问题,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38879.6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南阳信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房屋的一层、二层主要因施工控制措施不当(除地基外的部分),该房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经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鉴定,出具了唐文豪房屋加固处理意见,经邓州市标准定额管理站鉴定,出具唐文豪房屋加固施工图预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1679.60元,原告唐文豪共支付鉴定费6200元。

原审认为,被告穆花仓为原告唐文豪的三间二层楼房施工(除地基部分外),因施工控制措施不当致施工房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被告穆花仓应当向原告唐文豪赔偿该房屋加固预算费31679.60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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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10 人防工程施工合同.A

GS/HD-20xx-10

人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期:

(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2)竣工日期: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1.3 质量等级: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部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

1.4 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含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人防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工程造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验收等全部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 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

第二条 图纸

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甲方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四套图纸。

第三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4.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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