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4.20

赣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文件

赣金服办字〔 20xx 〕 19 号

关于印发《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准

则(试行)) )《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

赣州市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全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赣州市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赣州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赣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准则(试行)} )、《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如在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赣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反映。

附件:1. 关于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2.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准则(试行)

3.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试行)

赣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章)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章)

二OO八年x月x日

主题词:金融机构 社会责任 评价 通知

抄送:赣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拟稿、校对:邓耀明 核稿:林高连 打字:梁伟 赣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综合科 20xx年x月x日印发 共印48 份

附件1

关于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赣州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建设更加美好和谐的新赣州,促进赣州市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赣州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强化责任意识,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发挥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为实现赣州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2 、总体要求。赣州市各金融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践行绿色信贷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关注民生工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和谐单位。

3 、基本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金融机构实情相结合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时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成效;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谋求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各金融机构要把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努力提高盈利能力,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社会相统一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要把保障金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金融机构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4 、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金融机构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增强责任意识,主动配合调控节奏,把金融宏观调控的标准、目标融入到日常工作管理流程之中,认真执行从紧的货币信贷政策,完成宏观调控信贷目标。在制定本单位的信贷、保险计划和发展方略时,要紧密贴合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5 、贯彻有保有压,努力践行绿色信贷标准。各信贷金融机构要站在加强对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机制,制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信贷经营战略和决策程序。对新能源和环保行业提供重点授信支持,严格执行“两高一剩”(是指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的产业)的金融调控措施,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得与其建立授信关系,确保将有限的金融资源投入到环保项目,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

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尤其是对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6 、关注民生工程,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关心社会发展,参与环境保护、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三农、助学、扶贫、下岗再就业、经济适用房贷款和农业保险等经济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尽可能扩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经济适用房贷款的业务覆盖面,积极开办农村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业务,扩大保障范围,积极支持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要相应建立针对经济薄弱环节金融支持的激励措施,完善奖惩机制,扩大金融服务范围,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从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受益。

7 、创优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各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优化金融服务流程,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增强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增设村镇银行网点,支持我市村镇银行做大做强,扩大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范围,纵深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扶持、推动农信社转换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更高层级产权形式。创新金融产品,重点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农民建房按揭贷款、文明农户贷款、农户大额信用贷款、农民工特色卡、农业保险新险种等创新型金融产品,把城市金融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营技术引入农村,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方便、快捷、持久的金融服务。

8 、依法守信经营,大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金融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持续开展反商业贿赂,反洗钱、反假币活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公平对待每一位金融消费者,完善客户投诉和信.息保密制度,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存款者利益。积极承担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责任,积极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让社会公众学会运用金融为自己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服务,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9 、防范操作风险,纵深推进银行案件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案件治理重在领导、重在预防、重在长效、重在落实、重在联动。从源头上着力加快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及时排查发案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领域,坚持抓重点,重点抓好授权卡和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录像检查、枪支弹药等八个领域的操作风险控制。

10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改善人力资源管理,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全体员工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推进民主管理,发挥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塑造积极向上的金融机构文化;树立企业团队精神,增强内部凝聚力,形成和谐的内部关系。

三、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措施

11 、提高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各金融机构要深刻理解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12 、营造履行社会责任氛围.各金融机构要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金融机构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多加注意培育和引导。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党员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13 、建立社会责任评估报告制度.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机制,建立涵盖股东权益责任指标、企业社会经济责任指标、员工权益责任指标、企业法律责任指标、诚信经营责任指标、公益责任指标、环境保护责任指标等履行社会责任的监测指标体系,形成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并定期公布,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银行经营管理绩效。

14 、强化履行社会责任激励机制。市政府牵头成立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领导小组,建立社会责任表彰制度,每年对市内各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和表彰,对那些讲究诚信,注意环保,关心弱势群体,团结爱护员工,热心社区建设,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金融机构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赣州电视台、赣州日报、赣州晚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布,接受广大市民群众的舆论监督。

附件2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准则(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赣州市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鼓励和倡导金融机构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赣州市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金融机构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是指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存款人、贷款人、保险人、证券交易者、职工、客户、农村、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序和发展战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践行对利益相关者的承诺。参照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做法,在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中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金融机构能积极响应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对于国家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如果是指令性政策,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对于指导性的政策,也能积极执行。充分发挥调节职能,在信贷投放上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在实施总量调控的同时,注重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保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第六条遵循监管政策,维护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能坚持合规经营,降低企业风险和加强内部控制。能遵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反商业贿赂公约、反洗钱、反假币等行业规则,开展公平竞争,维护了金融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扶持弱势群体,推进民生工程。主要是以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弱势群体为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实施惠民政策,实现川持续发展和永久扶贫。包括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农户扶贫贴息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等。

第八条普及金融知识教育、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体现为:“诚信经营、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同时,承担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责任,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九条重视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能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合理运用“绿色杠杆”,引导资源高效配置。通过信贷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新能源和环保行业提供重点授信支持,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发放贷款,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与其建立授信关系;项目融资必须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取得经有权环保部门认证特殊行业的环保资质认定书面证明材料。加强了风险管理,不以降低信贷标准作为业务竞争手段。确保了将有限的金融资源投入到环保项目,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理顺公共关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金融机构能从责、权、利对等的角度,将部分垄断利润反哺社会。在经营活动中能充分考虑农村、社区的利益,为农村、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便利,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金融机构与农村、社区的关系,创新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服务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质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了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农村、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了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发展。能热情参与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的扶贫救灾捐赠等公益活动。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支持扶贫挂点村镇的基础设施等建设。同时,能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金融机构的评论。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安全稳健经营,加强了关联交易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能严格遵守《 劳动法》 ,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职工人格;能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能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建立健全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了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不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建立了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发挥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确保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的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包括信贷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并将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十八条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以上年x月至当年x月份为一个评价年度,金融机构应于当年x月x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站渠道,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3 :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赣州市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根据《 赣州市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准则》 ,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是指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存款人、贷款人、保险人、证券交易者、职工、客户、农村、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以赣州市行政区域为范围,以全市金融业为评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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