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xx〕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x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
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
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第三十七条 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八条 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管理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
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哺乳室。
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医骨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中医骨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骨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突出中医药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骨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骨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骨伤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中医骨伤科是以中医药学为基础,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对人体骨、关节及软组织损伤和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临床学科,是承担骨伤科疾病诊疗服务的场所。应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和创新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四条 各级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骨伤科的指导和监督,应当加强对骨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和规模、科室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骨伤科临床诊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开设独立的骨伤科门诊,并具备
处理常见骨伤科急诊的能力,有条件的可以开设骨伤科急诊。
第七条 中医骨伤科门诊、急诊应当设置候诊区、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有条件的门诊可设置单独的手法治疗室、骨折整复室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第八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中医骨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门诊及科室功能相适应,达到中医骨伤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要求。
第十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科室情况,应当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骨伤科诊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常见病、多发病及重点优势病种的诊疗规范,建立骨折整复、外固定、手法、手术、牵引、功能康复等骨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服务技术
第十一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
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十二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具备常见、多发骨伤科疾病诊治的能力,应当能开展四肢骨折、关节脱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骨性关节炎、腰椎管狭窄症、肩关节周围炎等常见骨伤科疾病的诊疗工作。
第十三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开展中医手法整复骨折及外固定、牵引、手法、中药、功能康复等医疗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理疗等治疗技术;积极开展中药院内制剂临床应用等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制定常见骨伤科疾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安全、有效、方便、经济为核心,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第十五条 中医骨伤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制剂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正骨手法、筋伤手法、外固定疗法、中药制剂、功能康复是体现中医骨伤科诊疗特色的重要方面。应当在保持现有传统特色疗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中医药治疗方法,更好地满足临床需要。
四、环境形象
第十六条 中医骨伤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十七条 中医骨伤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治疗室等区域。
第十八条 中医骨伤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骨伤科疾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骨伤科疾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骨伤科疾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骨伤科疾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和治疗方法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中医骨伤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骨伤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二十条 骨伤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骨伤科建设与管理,由门诊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门诊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医骨伤科设备配备目录
杉树皮操作室及仓库、石膏床、石膏剪、石膏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