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工职业标准

时间:2024.5.9

国家职业标准:林木种苗工

一、职业名称:林木种苗工

二、职业编码:5-02-01-01

三、职业分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 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 营造林人员

四、标准发文:劳社厅发[20xx]1号

五、包含工种:林木种苗工(08-001)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

六、职业描述:从事树木种实和林木种条的采制、储藏,苗木、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的培育管理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调查林木种源,预测种实和林木种条产量;

(2)采集、处理及贮藏林木种子;

(3)培育管理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4)进行苗圃的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移植和苗木的出圃、假植;

(5)除草、松土和施肥、打药,防治林木种苗见的病、虫、鸟、曾害等;

(6)协助技术人员进行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苗圃的标准地选设及调

查。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七、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林木种苗工。

1.2职业定义

林木种苗工是指从事林木种子和苗木生产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取得高中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考试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本职业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笔试和现场实际操作相结合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核笔试部分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现场实际操作部分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笔试为60分钟,现场实际操作不少于6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核笔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操作考核现场实际操作在相应的实习场所进行。


第二篇: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场发[20xx]531 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林木种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档案、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信息反馈等报表、报告及总结等。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对工程施工等进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林木种苗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四条 总体(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总体(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设计原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年度安排,项目的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图、场区布局图、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六条 作业(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作业区划〔包括种质资源收集区、采穗圃,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

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包括温室区、大棚区、组培区、全光雾扦插区、炼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土壤改良、土建、给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喷灌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供电通讯工程、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加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器具设备、科研设备、生产用房及现代化育苗设施)等〕。

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建设项目及规模,生产基地区划,土建工程、设施、设备规划,建园技术设计(包括无性系来源及数量,无性系配置,定植密度,嫁接方式,补植补接,子代测定试验方法,栽培技术要点等),经营管理措施(除草、施肥等土壤管理、树体管理,留优去劣及抚育疏伐管理,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防火保护管理等)。

林木采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生产作业区设计〔包括面积规划、种子生产能力、基地林分管护措施(疏伐、卫生伐、施肥抚育)、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等〕,土建工程设计(包括晒场、种子仓库、种子加工精选室、检验室等),种子加工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等。

苗圃: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圃地工程(即生产用地建设工程,将苗圃划分为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给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等)。

林木种子加工贮备: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林木种子库面积、贮藏能力,晒场,种实处理机具、加工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及供电能力等。林木种子低温库还应包括:制冷方式和温度、湿度控制范围,低温库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种子加工调制室、主控机房、配电室、给排水工程、中转库等,制冷设备机组及制冷能力等)。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软X射线室、贮藏室、标本室、超净工作室、准备室及办公室和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

林木种苗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办公室等,硬件、软件和网络结构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不得二次转包,保证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其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x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级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 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

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如种子库、渠道、晒场、温室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它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科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年度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阶段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评价及等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任务完成的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国家林业局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项目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林木种苗工程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xx〕20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更多相关推荐:
林木种苗专业技术总结

专业技术总结我是的一名种苗培育技术工人,参加工作多年来,在工作中向师傅虚心学习,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在师傅的指导和自己的刻苦努力下,业务水平逐渐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自己多年来在思想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中的表现和收…

岳普湖县种苗站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岳普湖县种苗站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xx年上半年我站在县林业局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严格按照新疆林木种苗十二五及中长期规划20xx20xx精神要求以及地区种苗站20xx年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要点...

种苗工作总结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加速资源培育、提高营造林质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物质基础。---年以来,我--积极响应---委、----政府的号召,认真贯彻执行有…

20xx年许昌市林木种苗情况工作总结

20xx年许昌市林木种苗工作总结20xx年我市林木种苗工作在市林业局的直接领导下在省种苗站的关心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许昌市20xx年林业生态建设目标坚持调整品种结构保障生产需要创新经营机制发展种苗产...

20xx年种苗管理站度工作总结

种苗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加速资源培育、提高营造林质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物质基础。20xx年度,在林业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经全体站员共同努力,我站较好…

林业工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庆和林场——姚继林我是庆和林场的一名普通的林业工人,我叫姚继林,今年47岁,19xx年参加工作至今已近xx年的工作经验。多年来从事造林、育苗等专业技术工作,有丰富的林业行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

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XXXX林业局种苗站XXX我于20xx年x月分配到扎鲁特旗林业局种苗站从事营林生产工作,通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自身专业素质有了显著提高。现将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总…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苗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苗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xx-06-1814:39:44点击率:369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苗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林木种苗工作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林木种苗工作意见本报讯记者吴兆喆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到20xx年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为…

林业工作20xx年总结与20xx年工作安排

区林业工作20xx年总结与20xx年安排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绿色生态为动力以现代林业建设和创建森林城市为载体和平台切实抓好造林绿化突出培育资源保护资源发展产业提升成效各项工...

梁河县林业站工作总结

梁河县林业站工作总结1资源管理规范有序初审上报和临时占用林地25宗面积2170公顷收缴植被恢复费13534万元其中初审上报永久性征占用林地6宗面积1575公顷上缴植被恢复费10291万元审批临时占用林地19宗面...

XX县林业局20xx年度工作总结

XX县林业局20xx年工作总结20xx年XX县林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林业工作全局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坚持创新机制推进生态建设重拳出击狠抓资源保护勇于闯试突...

林木种苗工工作总结(3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