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企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培养和集聚科技创新人才,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技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xx?50号)和《市委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指以高端人才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相关平台和项目,产学研结合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科技人才群体。“十二五”期间,我市力争培育建设30个左右创新人才集聚,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培养中青年创新人才能力,并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各种资源优化配置。坚持“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团队遴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培养对象从重点企业中遴选,所依托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参加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建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创新团队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相对独立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在团队的研发经费、科研设施、交流培训、分配收入等方面能够提供持续的保障和支持,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第七条 每个团队应明确1名首席专家,也可根据需要确定2名专家为共同带头人。首席专家每年应在团队依托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
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在科研一线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结构。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在8人以上,且来自企业的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有合理的专业和年龄结构,核心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是各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获奖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半数以上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具有大学毕业学历;团队成员学科交叉、专业多样、能力互补,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应在《慈溪市“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提出的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战略性产品开发,对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具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周期内有明确的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目标,以及实现产业化的计划。
第十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条件。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已有的技术发明和研究成果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并有一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创新团队建设应与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紧密结合。
遴选条件指标详见附件1。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如实填写《慈溪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由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和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镇(街道)或市级产业平台主管部门审查和初选后,报市科技局审查和筛选。
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业务专家、管理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议答辩和评审,评选产生慈溪市重点创新团队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创新团队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3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创新团队候选名单,并报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命名为“慈溪市企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正式命名的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慈溪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经费,专门用于创新团队的扶持和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建设和政策支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在建设周期内,按照建设方案
和人才培养计划分别给予资助。对于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历成员达到5名且长期在慈工作,研发项目对慈溪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团队,给予每年50万元的资助;对于其他创新团队,给予每年20万元的资助。创新团队应按照《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科研工作。建设周期期满后两个月内,由市科技局牵头,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下一周期政策资助;考核不合格的,视情终止政策资助,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称号。
第十六条 针对不同学科和行业,以培养对象的整体业绩为重点,综合考虑研究方向、行业特点、业内认可度、团结协作等情况,建立创新团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底,创新团队培养对象向市科技局报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创新成果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培养对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培养对象进行调整,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成员进行补充,并确定年度经费资助数额。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在申报上级重大科技项目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新团队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可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中开支,不再另行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专项资助经费用于团队内中青年(一般指45周岁以下)成员的培养,包括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用于围绕主攻方向的科技项目研究、团队科研设施装备配置;劳务费由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分配,开支比例不得超过总资助额的四分之一。
第十九条 对于创新团队在建设和活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或个人),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引进的核心成员,列入《慈溪市人才公寓实施方案》规定的优先申购对象,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制订的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高我省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xx-20xx年)》和《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省科技厅决定实施“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培育支持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群体,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促进协同创新,大力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规范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领军人才或高层次技术专家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高水平创新平台为依托,以攻克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开展研发活动的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支持陕西创新发展为导向,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培育和打造100个左右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陕西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能够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与成果支撑,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发展潜力巨大的创新群体。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 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重点应围绕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陕西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等提出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重大科技问题,从事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以及自然科学前沿问题研究。
2. 创新团队应具有开展创新活动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创新团队的协同创新能力应在陕西地区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和发展潜力,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具有完成研发与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协作机制和环境条件。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骨干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的创新活动。创新团队成员学风正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
3.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素质。每个创新团队应明确1名带头人。带头人应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力。一般应为省级以上重要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以
上科技奖励获得者(并为主要完成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专业结构。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数量应在8人以上,其中 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专业背景应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第四季度下发下一年度创新团队申报指南。
第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制。带头人应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如实填写《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
3.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
第九条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省科技厅在全国范围内选聘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分组评审。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异议。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确定为年度创新团队,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的申报、评选和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个左右。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创新团队的研发活动特点,一般给予50-2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创新团队研发活动和团队建设。
第十五条 获省科技厅经费资助的创新团队,其带头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专项资金配套。
第十六条 被确定的创新团队,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所在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作为资助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下拨的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配套资金由创新团队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创新团队应遵守《陕西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省科技厅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对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创新团队建设状况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单位应在与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内,省科技厅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存在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经费资助;对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的单位或个人,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应按年度填写《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本年度12月x日前,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选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合同书对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能够认真履行建设合同、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巨大、创新氛围良好的创新团队,可以纳入新一轮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团队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